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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转包区别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工程任务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关于工程分包的分类,按照分包承包人选定者的不同,分为指定分包和承包人分包。按照分包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勘察分包、设计分包和施工分包。其中,勘察分包可分为工程主体部分以外其他部分勘查的分包和勘察劳务分包;设计分包,只能将工程主体部分以外其他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法律许可的工程任务获取方式,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承包人分包工作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主体工程部分以外部分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勘察、施工劳务。

  ②分包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分包资质。

  ③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④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人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工程转包是法律禁止的严重非法行为。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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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那个,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是关于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的规定,还包括违法转包、分包合同和挂靠三种情况下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规定。

  一、建筑商非法转包

  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卫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第一,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第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其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商违法分包

  所谓违法分包,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几种形式也在上面法条中提到,不再赘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挂靠

  (一)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企业所做出的定义。

  (二)具体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第某工程队或第某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已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联营。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如低资质或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联营协议,联合承揽工程。根据《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篇3:建筑工程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及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依法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 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和电力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它产业板块制订本系统的管理办法,并报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二章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

  第三条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分包即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 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资质挂靠是转包、违法分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的界定

  1、转包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实质性工程转包的其它行为。

  2、违法分包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加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对工程实施再次分包;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⑥劳务分包违背以下要求的: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但不得将工程整体打包进行"劳务分包"; 当劳务分包人包料和使用自己的机械设备时,应以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资质挂靠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施工企业挂靠经营: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是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 管理费 "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 管理 "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安全、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

  (4)以劳务分包作掩护实际实施资质挂靠的行为。

  第三章 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为有效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集团公司实行 "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和"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六条 实行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库"。具体见《EE集团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一节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

  第七条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制订本单位的施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九条列入"不良记录" 施工企业的主要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

  4、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

  5、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双方);

  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二节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管理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发展与建设局报送本单位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发展与建设局将建设单位"不良记录"整理汇总后在集团公司进行公示、通报,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被集团公司任一建设单位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即属集团公司"不良记录"企业。

  第十三条发展与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向发展与建设局索取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禁止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章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做到以下要求:

  1、对设计单位承揽的总承包工程,在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载明进行分包的工程、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

  2、实际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伍的名称、资质要与投标承诺及合同载明的内容一致,其相关证件(原件)要经建设单位审查并

登记备案;

  3、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工程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

  (1)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分包要做出明确规定;

  (2)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管理,有力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2、加强对施工队伍管理

  (1) 项目经理管理

  ①保证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经理与合同上的项目经理一致;

  ②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一方面要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一方面要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

  ③项目经理必须始终在现场负责施工。

  (2)工程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分包时,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必须经过监理公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与能力相符,确保工程分包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严格要求施工队伍按照资质许可承建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保证建设工程依法进行。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条如果施工企业有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罚:

  (一) 对施工企业

  1、未开始施工的工程:

  (1) 拒绝施工单位进场;

  (2) 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2、已开始施工的工程:

  (1)停拨工程进度款;

  (2)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不按限期整改的,终止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令其退场并要求索赔;

  (4) 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二) 对建设单位

  (1)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与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挂钩。每发现一起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扣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的1%。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EE集团发展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4:工程不违法转包、不非法分包的承诺书

     不违法转包、不非法分包承诺书

  致:**县农业资源开发局 **县财政局

  我单位若在**县20**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标段)若有幸中标,在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单位一定科学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工期和质量。中标工程除业主指定分包外,其它工程我单位郑重承诺:不违法转包、不非法分包中标工程.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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