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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分述(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2)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5、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此应从来把握,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已被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取代)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7、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合同无效;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9、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需要进行国家审计监督)。

  10、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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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总价合同

  工程的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篇3: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规避甲方对工程量清单责任

  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规避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责任?

  【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从条文看,意思是明确的。也就是说,甲方一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那么规范的条款仍然是要执行的。再看下面的条文:

  【条文】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上面这两条强制性规定,同样说明了招标人如果出现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错误,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总价合同的造价不变有2个前提要同时具备:

  1、实际施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一致,无设计变更发生

  2、实际施工内容和招标清单内容一致

  08清单应用以来,已经产生了相当多总价包干的工程索赔案例,施工方都通过08规范的这些条款,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越来越多的招标方、咨询单位开始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篇4:建设工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条款填写应注意

  建设工程中“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的填写应注意

  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

  其中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

  单价合同又分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而单价合同业主和承包商风险分担。

  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承担大部分风险。

  我们在填写专用条款的第23条款“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同时必须注意:

  (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其他的填写方式都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也不符合合同编撰的规定,希望合同编撰者应该予以注意。

篇5:工程签订施工合同10大注意事项

  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的10大注意事项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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