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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程序和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公司约束机制,保证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执行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由总裁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时间
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方式、工作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被审计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如工程设计、预(决)算的审批文件等。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主要材料的订货合同(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单);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工程设计文件;
(五)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六)施工分包商提供的注册证明和资质等级;
(七)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
(八)工程的概预算及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资料;
(九)相关来往帐目;
(十)工程项目建设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
(十一)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资料;设计修改鉴证和技术审核文件以及设计变更记录;材料、设备等调差价记录;
(十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帐簿及凭证,工程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十四)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五)项目审计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要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1、工程项目在审批、www.pmceo.com设计、招投标、合同等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工程分包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2、项目部在实施期间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项目成本核算制和成本管理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成本分析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4、项目目标成本、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成本报表的编制情况;
5、审查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落实,资金的支出、成本、效益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
6、审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的规定,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
7、审查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8、审查材料物资采购的合规性;
9、审查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票据是否真实、准确;
10、对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
11、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竣工决算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审查建设项目节余资金,库存物资实际存量以及往来帐款,核实债权债务;
(二)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1、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2、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3、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4、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5、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6、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公司一体化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与业主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财务审计部根据公司项目竣工时间作出项目审计的工作安排,向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在十日内,按审计要求准备好所需的审计资料;
(三)财务审计部牵头组成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就地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与项目经理和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如有不同看法,应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接到书面意见后,研究处理并写出最终的审计报告,送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
(五)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或决定,送达除尘工程事业部执行;
(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申请复审;
(七)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继续执行,复审后的结论或决定为终审结论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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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八条 审计处理
(一)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评价;
(二)对审计出的问题以及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反馈和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一般性问题,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改正和确定改进和补救措施;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处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试行,自 月 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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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 ,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

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www.pmceo.com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

篇3:Z建设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司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司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司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司属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集团公司总部领导岗位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备案。

  (三)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对司属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司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司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司属企业总部及重要分支机构和项目,应当纳入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司属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八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九条 司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司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可根据集团公司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司属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司属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司属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司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司属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二条 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司属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司属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司属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司属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司属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司属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司属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司属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 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司属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司属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司属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司属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五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司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司属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或采取集团公司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的统一要求,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司属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司属企业或司属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计划;(二)确定审计分工;(三)拟定审计方案;(四)下达审计通知;(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司属企业。被审计司属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在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司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司属企业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司属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司属企业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主要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司属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司属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二十九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司属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司属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司属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司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核,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三十二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司属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司属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司属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六条 司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发现司属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或所在司属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所在司属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督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审计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篇4:Z建设集团企业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Z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收集整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层次进行分类收集。审计档案层次分类主要有:

  (一)审计计划和结果管理类资料;

  (二)审计工作底稿、基础归纳、汇总论述类资料;

  (三)审计原始摘录、内外部证明类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原始类及复制类资料。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应记录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复核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审计底稿还应注明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审计外勤内勤时间等基本审计信息。

  第五条审计档案整理应当及时、规范有序,建立索引编码;明确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复查审核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都应经过审核,应保持谨慎性。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应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也可授权有关人员审查。

  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有记录及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审计档案应保持完整性,层次分明。

  第十条健全审计工作档案复核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卷归档,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沟通书及管理声明书;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处罚书及审计建议书;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附件资料;

  (四)审计组相关说明及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通知;

  (六)审计调查、复查或后续审计资料;

  (七)内外部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分项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或复制资料;

  (九)审计过程形成笔录、信函、纪要及举报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涉及集团重大投资、重要审计发现和由董事会下达的重大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应作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由内审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调阅,任何调用行为,都要经过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在工作需要时,依照调用程序并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供给外部审计或司法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年10月1日制定印发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经过研究修订形成,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篇5:建设集团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 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四)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六)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

  (八)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

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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