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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分公司项目承包管理实施情况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设集团分公司项目承包管理实施情况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期目标:

  建筑面积:质量目标:

  结构类型:安全目标: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2、根据工程规模要求,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项目经理证书号

  项目副经理证书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号

  施 工 员证书号

  质 量 员证书号

  安 全 员证书号

  材 料 员证书号

  资 料 员证书号

  (2)项目经济责任承包人与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关系是何处理,是否签订责任书?

  3、工程质量是否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与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责任书)要求目标来完成,请结合工程特点,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来完成?

  4、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等是否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与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责任书)要求目标来完成,请结合工程特点,说明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来完成?(比如在资金的投入上等)

  5、如何确保本工程工期按期完成,采取哪些措施?

  6、项目劳动力主要来源是哪里,是否进行全面考核择优选取分包单位,并督促分包单位与其职工签订劳务合同?项目部对其职工发放工资的方式?分包单位对其职工是否办妥就业证、暂住证等必备证件?

  7、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机操工、塔吊司机、架子工等)是否按照工程需要配备齐全,是否持证上岗?

  8、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完整?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9、项目部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两用梯)来源是哪里,安拆单位是否符合相应资质并经过检测有效?

  10、项目主要周转材料(钢管、轧头)租赁单位是否经过考察评价,材料进场前是否经过验收合格。(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11、项目部(在工程垫资、缺资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资金来源来满足工程正常的生产进行?

  1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负责人是否具有类似该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受过何种奖励?请结合本工程特点,谈谈该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中重点难点部位在哪里?采取哪些措施来实施?

  13、项目部管理是否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是否服从上级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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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 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高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属在建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筹建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高管局(集团)核备。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高管局(集团)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规定。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集团)。

  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较小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

  (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

  (四)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第十一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或高管局(集团)批准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筹建处应及时组织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

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或审查。

  (一)对较小设计变更文件,筹建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二)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三)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厅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额管理部门提出的造价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含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在征得高管局(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后,筹建处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应在开始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高管局(集团)将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筹建处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于每季度末定期将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和高管局(集团)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章变更费用规定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一)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照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

  (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高管局(集团)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奖罚

  第十九条 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著,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筹建处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资内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高管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4月20日起开始实行。

篇3: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

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

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487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施工总承包管理组织职责权限

  施工总承包管理组织的职责与权限

  在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对总承包合同中的各类指标负责,行使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力,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对整个工程实施综合协调和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进行总体策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划分、管理目标、工作流程等。

  2组织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二次分包投标及进出场计划、大型设备及主要物资材料的订货及进场计划、图纸及变更图出图计划等各类计划,并下达执行指令和监督落实。

  3对接业主、监理,及时了解业主、监理的要求,如:对工期、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预结算审定等要求,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落实。

  4协助业主进行设计管理,及时提供对设计进行优化的建议,并对设计变更、图纸计划等进行管理,确保设计工作满足工程施工和创建精品工程的需要。

  5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做好交叉施工的协调管理,随时可以召集各种形式的专题会议,落实关键工序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根据各专业施工的交叉情况,可以指令有关专业施工队伍的进场、退场或暂停施工。

  6统一规划、布置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实施分区管理。消防保卫、环保、文明施工、CI形象设计由总承包统一策划。

  7对工程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技术资料由土建和安装专业部门根据总承包项目部的要求组织各分包单位进行收集、整理后送总承包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归档。来往信函等管理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8协助业主进行专业分包的招投标及合同签定工作,及时组织分包队伍进场,并实施统一管理。

  9定期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评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奖优罚劣,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

篇5: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原则

  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原则

  项目经理部代表企业法人,严格履行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对业主负责,理解和满足业主及设计方的意图和要求;对参与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施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的控制,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在施工总承包管理中,我们将坚持"公正"、"科学"、"统一"、"控制"、"协调"的原则,以实现工程目标为目的,确保向业主交付满意工程。

  在总承包管理中,公正是前提,科学是基础,控制是保证,协调是灵魂,统一是目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原则的具体内容见表3.4。

  表3.4施工总承包管理原则

名 称

“公正”原则

我们在总承包管理中,无论是在选择材料、管理分包商,还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对主承包项目和其他项目,都将以业主利益、工程利益为重,以确保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顺利进行。

“科学”原则

对于任何一项工程,总承包管理中我们都坚持科学的原则,因为在总承包管理中,所涉及的环节多、方面广,相当一部分管理工作不能够直接预期结果。因此,只有以严谨的态度,借助科学、先进的方法、手段来进行管理协调,才能很好的实现管理目标,体现出管理的质量与水平。

“统一”原则

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而言,我们将所有纳入其统一管理体系,整个工程只有统一于总承包方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运转,为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控制”原则

我们将设置独立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各种专业监督协调管理工程师,采用有效控制手段,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控制,确保控制原则得到深入的落实和执行。

“协调”原则

我们将通过协调将各个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影响减至最小,将影响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减至最小。在总承包管理中,协调能力是总承包管理水平、经验的具体体现。只有把协调工作做好,整个工程才能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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