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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管理办法

  1为有效控制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2 物供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并实施归口管理,并负责对装饰装修材料供方进行评价、监控。

  3项目部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材料的入库检验、贮存及使用管理。

  4项目部编制需用计划时应明确所需用的材料涉及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5采购人员应按采购计划中明确的要求实施采购,在采购定货合同中要明确采购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6项目部环保员负责日常检查项目部的饰装修材料贮存使用情况,抽查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限量标准,必要时复验,确保采购的材料符合限量标准。

  7项目部材料员在材料进场后要对其按标准验证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合格的准予验收入库。当发现材料有害物质超标或放射性物质超标,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8装饰装修材料的采购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第三章(材料采购管理)执行。

  9装饰装修材料属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设专库单独分区存放,设专人保管。库房和作用场所应保持通风、防晒、防火、防潮的措施,并经常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10对搬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运输装卸安全知识。

  11对装饰装修材料的发放要建立收发台帐,进行有效管理,已领取但未用完的材料在现场要有专人管理,且防护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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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速公路X合同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某合同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根据省高指办〔20**〕11号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冀交基【20**】317号)和省高管局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秦皇岛段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第四条筹建处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检验、使用的管理,简称“甲控”。

  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筹建处对原材料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主要原材料、特殊原材料。

  第二章一般原材料

  第七条一般原材料指地材,包括路基填料、砂、石料、石灰、粉煤灰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1.在进料前,承包人应对工程所需一般原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并将准备采用的厂家汇总后报总监办。由总监办、驻地办对承包人预先选定的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进行考察,筹建处视情况派人参加考察。驻地监理工程师联合承包人对满足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共同取样进行平行试验,一种材料确定5-8家主要供货厂家, 进行多厂家比选。

  2.承包人把多厂家比选结果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申请许可。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平行试验结果对承包人的申请进行批复,确认后报总监办备案。

  3.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意见,承包人和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并将供货合同报驻地办、总监办核备。

  4.分期、分批组织进货。每批材料进场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要坚决清理出场。

  5.路基填料严格按照筹建处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一般原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路基填料应做好批量的控制检测工作,防止出现混填或不合格的填筑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中。对于不能直接用于路基的填筑原材料,因工程需要经处理后用于本项目时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检测,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逐级审批。

  2.石灰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存放时要采取覆盖措施,妥善保管。石灰使用前要充分消解,严格过筛。

  3.使用石料、砂等集料必须满足《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范》(JTGE42-20**)等相关规范的要求;粉煤灰的SiO2和AL2O3含量、烧失量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必须对粉煤灰进行覆盖,防止灰尘的污染及粉煤灰扬尘。

  4.沥青路面用砂均为机制砂,机制砂必须在固定料场按机制砂规范要求进行加工。

  5.结构混凝土用砂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还必须过10mm筛后方能使用。沥青混合料和C30以上水泥混凝土(含C30)所用粗集料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用水洗设备进行水洗,且水洗后的粗集料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同意后方可使用。

  6.使用的石料要符合设计规定的类别、规范和强度,石质均匀、不易风化、无裂纹。

  第九条在开工之前,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试验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第三章主要原材料

  第十一条 主要原材料包括:水泥、钢材、沥青(不含改性沥青,甲供除外)、路面用碎石(不含抗滑石料)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对生产厂家主要调查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厂家范围。

  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的产品取样调查,进行比选,每种产品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

  3.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的范围,由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最终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货单位。总监办将比选结果报筹建处审核,筹建处审核同意后,由总监办以文字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和承包人。

  4.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批复通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报总监办、筹建处备案。

  5.承包人根据总监办许可的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驻地监理和承包人对进场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清理出场。如出现不合格材料清除出场情况时,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汇报。总监办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对生产厂家进行复核性调研。

  第十二条承包人在资格通过的供货厂家范围内采购,承包人必须与厂方签订供货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对供货厂家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监理单位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对主材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也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进场的主要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同批次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也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按照各自的抽检频率进行检测。总监办试验室对原材料检测结果有裁定权。

  对于三方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

测,按照取样见证制度,按厂家、规格、批次等进行取样外委检测,外委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委检测必须在筹建处、总监办批准的外委实验室进行。对同一厂家同一批次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只代表对用于本项目同一标段、本批次原材料的质量确认,同一标段不同批次、非同一标段的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

  第四章特殊原材料

  第十五条特殊原材料主要包括:预应力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钢波纹管、改性沥青(甲供除外)、抗滑石料、土工布、土工隔栅、隧道防水板、桥面防水材料、砼外加剂、沥青改性剂、商品构件、交通工程产品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特殊原材料采购程序:

  特殊原材料采购除满足主要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特殊原材料进入本项目时,厂商必须提供最近、有效的行业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2.承包人所提供的不少于三家的备选厂家还应有三年以上供应同等等级、规模的经历,同时出具承包商的自检、驻地监理抽检或外委检测资料报总监办核查、许可。

  3.总监办将许可意见及备选厂家(不少于3家)报筹建处审核批准后,由总监办以文字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和承包人,承包人根据文字通知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采购合同报总监办、筹建处备案。

  第十七条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特殊材料均应按照规范、合同要求进行外委检验。不免除承包人、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任何责任。特殊材料的进场、检验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一些特殊原材料(如支座等)进入本项目时,承包人、监理应共同到厂家验货、提货、抽样送检,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第十九条预应力用原材料必须分批量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预应力用原材料指标检测要求全面检测。

  第二十条橡胶支座与伸缩缝装置使用前必须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必须符合本项目合同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凡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又需要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二条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总监办批准。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经筹建处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二十四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材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面层、基层、桥梁用的大宗石料,承包人要设专人进驻到料源地,严格控制装车石料的质量,从源头保证材料的质量。

  第六章原材料的存储

  第二十八条各类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加工、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原材料存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朔源。

  第二十九条原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存储方式,并做好分类标识。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的高度、强度。堆放场地应整平、硬化或围砌,原材料场地硬化应符合《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退台存放。

  第三十条钢材和袋装水泥等应上苫下垫,防雨防潮,钢筋存放、加工场地必须按要求进行硬化,场地周围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场地不存水,钢筋存放台高度不低于50cm,分批次、型号存放,钢筋加工场、半成品存放场硬搭设钢筋棚。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

  第三十一条不合格原材料禁止在现场存放,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场,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矿粉、石屑等细集料,应在已硬化的场地上使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修建的存储料仓储存,存储料仓必须有防雨棚盖。

  第三十三条改性沥青的现场存储能力应在600吨以上,并具备加热、搅拌能力。

  第七章原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水泥存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经检测试验后,降级使用。对于受潮的水泥,禁止使用。浇筑外露混凝土同一构件须使用同一厂家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以保证结构混凝土外观颜色一致。

  沥青混合料和C30以上水泥混凝土(含C30)所用粗集料必须水洗,所用细集料必须采用全覆盖,覆盖必须保证不得影响细集料质量。

  对于轻微锈蚀的钢材使用前必须除锈,锈蚀严重的钢材,必须取样重新试验,按照监理工程师复验及批复报告的要求使用或处理。半成品钢筋加工要有加工计划,边使用边加工,以保证供上使用为准。

  为防止钢绞线生锈,成包钢绞线开包后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尽量缩短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钢绞线在下料和编束过程中坚决避免锐器损伤。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质量变化的原材料经重新试验后的使用和处理结果须报筹建处核备。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没有按本规定的原材料采购程序,进行原材料采购、报验,使用了经总监办、驻地办批准厂家以外的产品,筹建处将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七条本项目所用于工程中的水(包括拌合用水、养生用水等)要符合饮用水标准。

  第八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十九条由于监理工程师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本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对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房产开发项目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房产开发项目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落实施工单位、供货商与建设单位对甲供材料使用和管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场“甲供材料”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甲供材料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采购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完善监督机制,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提高材料(设备)质量,减少采购成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材料计划报送

  1、工程合同中已明确由我方供应的物资,凡属首次供应的品种,施工单位至少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供材料需求计划》,门窗和外墙面砖等加工和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一般至少提前3个月。属同品种后续供货的,一般至少提前15日提出需求计划。

  2、施工单位提出的《甲供材料需求计划》先由编制人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经监理审核及我方工程部及预算材料部批准后,交我方预算材料部作为下一月的月度材料供货计划。月计划报送时间为每月的25日之前、周计划为每周的周四报送。

  3、《甲供材料需求计划》工程量应该按照图纸合理计算,并结合形成实际情况及损耗情况上报,不能因为过度节省材料导致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不够又要补充且数量不大,如果有些材料运输路程较长或加工过程比较漫长,会造成甲方及施工单位自身施工进度等相关损失。施工单位在上报《甲供材料需求计划》一定要慎重考虑,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4、施工单位报送《甲供材料需求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生产周期等相关因素,为我方留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如因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材料到场时间延误、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5、《甲供材料需求计划》封面应列出建设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甲供材料需求计划》应以表格形式报送,且表格应列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备注事项、材料进场收货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如材料是分批分期到货的,必须详细注明每一批次的到货数量和日期。具体表格见附件

  6、材料名称的书写应以材料的行业统一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别称及俗称等。规格及型号也应以国家或行业统一标准为准,不得使用厂家自编规格及型号,如无型号规格要求时,应予注明。

  7、签字审批完毕后,材料计划报送我方预算材料部,材料计划不符合我方要求或未按规定程序提报的,预算材料部接收人员审核发现后,要拒收或退回计划。

  8、预算材料部接收材料计划后报分管副总审批,该计划于分管副总签字之日起生效,预算材料部依据计划执行采购程序。采购时间必须在施工单位上报《甲供材料需求计划》10个工作日之内进场,否则会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工程进度。

  9、施工单位所报材料需求计划漏项或临时变更等原因需要材料,情况紧急时需申报应急材料需求计划。应急需求计划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直接报我方材料分管副总审批后转预算材料部执行采购程序。

  (二)材料进场验收

  1、甲供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由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材料员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预算材料部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对材料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随货资料详细察看,并签署意见。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进场时应提前通知我方及监理方,由我方预算材料部人员、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物资负责人员一起进行验收。未经共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所购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甲供材料的收货,尤其是夜间及下班时间内的到货,要保证随叫随到,及时进行验收。

  4、甲供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2日以内必须及时送样试验或检测,不经试验、检测的材料不得使用。经试验或检测后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退场,具体操作见一(三)。

  5、材料检验抽样材料进场在验收时现场随机抽取,实验、检测结果经监理见证后分送监理、我方预算材料部存档。

  6、参加材料验收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负起责任,认真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对材料数量的核对要认真仔细,发现错漏的及时指正。仔细检查产品实物与其证明书的内容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相符。检查产品的外观形状,包括其包装、标识及相关内容是否完好、合格;检查同一批进场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否一致,防止质量不同的产品混进场;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如果资料不齐全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资料补齐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7、材料验收单要填写清楚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合价、日期。验收单严禁随意涂改,如有涂改须有当事人签章。具体表格见附件

  8、预算材料部人员应时刻监督施工单位对验收进场后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现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材料生锈、损坏、丢失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我方不予退换或增补。

  (三)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1、甲供材料经质检部门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施工单位应出具书面退料申请,将申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报我方预算材料部,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预算材料部接到退料申请后应对材料数量、规格、检验报告等进行核对,经预算材料主管、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由预算材料部办理退料手续。材料的退货须填制退料单,并注明退货的原因。具体表格见附件

  3、预算材料部收料、签单后,依据供货合同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货、换货或索赔。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力(例如不根据变更及时提报材料的变更计划)等原因造成的退货,预算材料部不予办理退货事宜,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甲供材结算、核算制度

  (一)“甲供材料”的定义

  “甲供材料 ”,是指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含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业主(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业主方为甲方, 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业主)统一购入, 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 , 数量按照甲方(业主)实际调拨给乙方 ( 施工单位 )的数量结算。在 “ 甲供材料 ” 方法中, 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 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 列出材料供应清单, 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 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 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二)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与货款支付

  1、 公司预算材料部是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预算材料部根据审核后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进行

材料的供应工作,负责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材料购买合同》(简称《采购合同》)。

  2、预算材料部每月根据审核后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进行采购工作,并送货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3、 《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的付款方式(现款、银行承兑汇票、一月内结算等)由预算材料部和财务部商量确认。

  4、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设备货款。采取预付货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供应商应开具收款收据。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应向供应商开具收款收据。

  (三)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的结算

  1、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界定甲供材料的结算办法。

  2、 甲乙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甲供材料(不含装饰材料,下同)的结算。甲供材料按图纸计算加上现行定额规定损耗率或《施工合同》约定损耗率的数量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由甲方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按实补足。

  3、每月28日预算材料部、供货商与施工单位三方核对供货数量,并将核对后的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审核单上必须有本月供应数及累计供应数汇总,并有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汇总出《月材料接收总量单》。

  4、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前提下,甲供材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范围或者合同规定的损耗率的节约量按照甲乙双方5:5分成,节约量=按图预算量-实际供货量,最大限度鼓励节约,工程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甲供材超供部分,依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数量,甲供材料款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扣除。

  5、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首先应扣除本月甲供材料《月材料接收总量单》价款,然后才能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四)工程预算(决算)与甲供材料的衔接

  1、每月结算近经三方签字确认的《月材料接收总量单》,作为审核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篇4:中建四局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中建四局项目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对项目材料的管理工作,发挥企业整体优势,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减少库存积压和浪费,降低工程项目施工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和大宗材料应由单位物资部门统一招标采购,按计划供给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施工项目所需的C类材料可由单位授权有项目经理部自行采购;项目经理部就编制采购计划,报单位物资部门批准后按计划采购;

  第四条 工程项目所需的A、B类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设材料组,是项目经理部管理层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分公司、公司物资部门领导;

  第六条 根据工程需要,各项目应配备材料人员1-3人,其材料人员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物资部门同项目经理商定,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 项目材料人员必须职责分工明确,杜绝一人包揽,严禁采购兼保管。

  第三章 计划与供应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在开工三天前,应向分公司物资部门提供"项目材料需用总体计划"。材料计划应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技术要求)、数量及进场时间等,需要及进场时间等,需要加工定做的料具,应附图纸并注明要求。

  第九条 项目参与询价、定价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提供价格信息和合格分供方,随时了解市场情况,以便分公司物资部门及时确定材料和品种和供应单位。

  第十条 分公司物资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定期编制的项目材料月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将材料供应到现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供应的材料,由分公司物资部门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材料供应办法,并与建设单位(业主)落实材料的选样工作。

  第十二条 全部材料按实际价格加运杂费计入项目成本,材料进退场及一、二次搬运所发生的人工费、运杂费计入项目成本。材料回收退库所发生的装卸人工费和运输费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材料代用的量差(增)由项目承担。

  第四章材料的验收和使用保管

  第十四条 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作好相应的验收和标识的原始记录。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的计量方法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村质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检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试配,使用前应经认证。

  第十六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具有资格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第十七条 对进场的材料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做出标识,按公司程序文件规定,挂上"不合格物资"标牌,及时通知分公司物资部门联系解决。

  第十八条 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材料,应根据现场平面布置规划的位置,做到四定位、五五化、四对口。现场大宗材料须堆放整齐,砂、石成堆、成方、砖成垛,长大件一头齐,要求场地平整,排水良好,道路畅通,进出方便。

  第十九条 应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

  1、由负责施工的工长或施工员,根据施工预算和材料消耗定额或技术部门提供的配合比、翻样单,签发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单。两单工程量要一致,并于开始用料24小时前将两单送项目材料组。项目材料组收到后,立即根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用料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工程量有无重复或超过预算,审核材料消耗定额有无套错,审核计算有无差错。审核无误后,送工长或施工员交承担的施工生产班组凭单领料。

  2、无限额领料单,材料员有权停止发料,由此影响施工生产应由负责施工的工长或施工员负责。

  3、班组用料超过限额数时,材料员有权停止发料,并通知负责施工的工长或施工员查核原因。属工程量增加的,增补工程量及限额领料数量;属操作浪费的,按有关奖罚规定办理,赔偿手续办好后再补发材料。

  4、限额领料单随同施工任务单当月同时结算,已领未用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在结算的同时应与班组办理余料退库手续。

  5、班组使用材料衽节约有奖、浪费赔偿、奖赔对等的原则,其材料奖按节约材料的20%发给班组,材料浪费仍以浪费材料的20%扣罚班组。奖罚节约或浪费的材料单价,按工程当地的定额材料单价计算或按项目与班组的合同单价计算。

  6、钢筋按放样料单数量加1.5-3%的损耗一次承包给钢筋加工车间(班组),达到指标应给予奖励,节约部分五五分成。

  第二十条 应建立材料使用台帐,记录使用和节超状况。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工完、料清、场清;建立监督记录;每月按时对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和料具租赁费的结算,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废料处理

  1、废料由项目整理集中后,必须经过材料部门同意或委托项目经理部方可进行处理。

  2、废料处理所得收必须按实交财务部门冲销项目成本。

  3、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废料处理所得收入截留使用,否则按贪污公款处理。

  第五章统计与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材料组自项目开工到竣工交付验收,应做好各种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按月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1、项目承包工程材料消耗表

  2、项目承包工程主材预算与消耗对比表

  3、项目承包周转料具租赁结算表

  4、项目承包周转材料(非租赁)摊销情况表

  5、建立材料耗用情况数据库。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价差降低率按与项目签订横向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公司(分公司)物资部门负责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同项目材料负责人签订工程目标责任状确保三材节约目标:钢材2%;木材3%;水泥0.56%。

  第二十五条 每月由分公司物资部门对各项目进行"项目法施工项目分项检查考核",对于检查达不到95分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批评和罚款。

  第二十六条 局、公司每年对分公司及项目材料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将对做的较好的单位或项目给予表扬,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项目将限期整改,并给予批评和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2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篇5: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不采用传统窑体和技术烧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

  第六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页岩、砂、河道淤泥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

  第七条 本省重点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四)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五)粉煤灰掺加量≥70%(重量比)的烧结砖;(六)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来自:www.pmceo.com),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优化升级。

  第九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除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保留条件的黏土砖瓦窑厂外,禁止生产黏土砖。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偏僻山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线。

  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砂石料、工业固体废物及河道淤泥中大量掺配黏土生产实心或多孔黏土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取土、破坏耕地生产黏土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规划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外,禁止在墙体中使用实心黏土砖。

  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时限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的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黏土砖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实心黏土砖的实际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建设工程,办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三)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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