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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流程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流程规定

  1、工程项目结算原则: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交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2、承包商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项目主管、工程管理部会签同意后,传至造价合约部;

  3、业主造价合约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总体初审工作;

  (1)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造价专业工程师具体实施;

  (2)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规范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核竣工结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项目预算之内;

  (3)审核竣工结算与工程项目预算差异,严格审核工程变更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

  (4)审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实、经济签证是否确认、工程计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5、经业主项目主管、工程管理部、造价合约部核算确认签字:

  (1)项目主管必须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

  (2)工程管理部必须审核工程量、经济签证、合同变更、认质单、认价单等是否严格按照业主现场管理手册的签字程序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经济签证、合同变更、认质单、认价单坚决不允许进入工程结算中;

  (3)造价合约部必须坚决履行职责,严格认真对所有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审核;

  6、业主委托工程审计事务所审查;

  7、工作总监审定同意;

  8、上报业主领导批准;

  9、承包商依据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审查审定批准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进行工程结算支付;

  10、工程项目结算书一式六份: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工程审计事务所、业主造价合约部、工程管理部、财务中心;

  1、工程结算付款办法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程序确认,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付款的正确性,对最后一次工程结算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抵扣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严格按照审查审核批准的付款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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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恒大地产项目工程签证结算管理规定

  恒大地产项目工程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一、签证办理规定

  1、属应签证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签证单,否则,视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监理不予以签证;签证单上须注明签证理由、工程量、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并附上签证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工程师当天签署的)。

  2、施工单位的工期签证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二、结算办理规定

  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提交结算资料:

  1、主体结构:地下室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地下室顶板完成一个月内提交;主体结构工程结算资料在主体结构完成(全部混凝土框架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2、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资料在该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

  3、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同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详见附件三)。

篇3:房产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管理规定

  房产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 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 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 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 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 ,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 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篇4: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2009)

  筑房发〔20**〕180号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32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2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是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交易保证机构,具体实施南明区、云岩区、金阳新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可选择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也可以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且应向中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备案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交易保证机构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来自:www.pmceo.com),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买卖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监管资金不提取现金。

  买卖当事人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应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交易监管资金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买卖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载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情况的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

  五、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凭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交易保证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二)买方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指定银行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向买方开具资金监管收据,并在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中载明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方需要申请贷款的,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监管协议签订后,可将贷款申请材料交贷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或卖方个人账户。

  (三)设立抵押的房屋进行交易的,应先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同意监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用于办理抵押债务清偿的,由交易保证机构向卖房人出具支付凭证到开户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四)交易双方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到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交易保证机构根据监管协议向开户行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开户行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监管协议解除。

  (五)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买房人或卖房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相关条款约定解除监管协议。交易保证机构向买卖当事人及开户行出

  具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由开户行将专用账户相应子账户上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双方当事人。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

  七、买卖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约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办理。

  八、房产管理部门、中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及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监管。

  交易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房产开发集团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管理规定

  房产开发集团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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