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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程序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程序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经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使工程设计方案在确保安全、合理、实用、美观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工程经费投入,避免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和方案变更,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变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后或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方案(结构、装修标准等)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审批,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施工:

  (一)书面征求设计单位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依据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变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三)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二人以上)及监理人员于验收后24小时内共同签证,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变增部分在验收后超过24小时的签证无效。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涉及设计方案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批准后进行施工:

  (一)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和建议,经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工作的领导同意。

  (二)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变增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变减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三)变更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工地代表(二人以上)及监理人员于验收后24小时内共同签证,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变增部分在验收后超过24小时的签证无效。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防止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和工程经费浪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变增,审计不予认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www.pmceo.Com

篇2:建筑工程变更管理规定(10)

  建筑工程变更的管理规定(十)

  1、发包方工程部为工程变更主办部门,各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领导审批。

  2、内容

  2.1工程设计变更的定性划分。

  2.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工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a)建筑面积、层数的增加与减少;

  b)建筑标准、功能、构造、标高的改变;

  c)由于设计原因,本公司要求或施工单位要求形成工程结构的改变;

  d)基础做法(包括构造、截面、材料)的改变;

  e)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电气、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电讯、电梯、电视等)的位置、线路、数量、构造的改变;

  f)使用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包括种类、规格、型号)的改变;

  g)市政工程、配套工程的改变;

  h)由于设计原因或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事故而形成的变更或相关项目的变更;

  i)其他设计或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变更。

  2.1.2凡属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程变更。

  a)因设计不完整或差误,按《图纸审查会审意见书》补充的图纸与说明;

  b)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

  c)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d)虽改变施工工艺、方法,但未改变设计。

  3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3.1建设规模、外形、外装饰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当发生建设规模(包括层数、面积)变更,外形(包括高度、屋面构造、外墙窗面积)变更,外装饰(包括装饰物、花饰、线条、装饰材料、色彩)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3.1.1经本公司审理后办理申报文件。

  该类变更的主办部门,当需变更时,应由编制申报文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所需资金额度,经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部、计资部审理并会签后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形成公司申请报告。

  3.1.2公司将变更申请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呈批。

  3.1.3变更获准后,本公司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

  3.1.4形成变更图后,公司应分别将变更图纸、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工程部,变更文件应向材料设备部、计资部传阅周知,由发包方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4功能、设备、建筑物内部墙体变更程序与要求。

  a)当发生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煤气设备变更,内墙分割开间、进深、内墙装饰材料变更,应由主办部门编制变更文件,经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会审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

  b)发包人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由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5、由于设计原因而发生的重大结构(方案或形式)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提出,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再作变更设计,同时通知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6、一般小规模的构造性变更,不涉及建筑外形、变更总价在五千元以内的,由工程部主办,报公司分管领导后即可组织实施。但应通报计资部、材料设备室、成本部。

  7、对因地基深浅变化和基土强度原因形成的基础做法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随基础工程验收办理竣工图和工程追加减手续,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8、对3.1、4、5条范围的变更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获准时,一律不准实施变更。

  9、由于设计不合理或失误形成的设计变更,不能支付变更设计费。

  10、所有设计变更均以批准文件或变更为准,口头通知无效。

  11、设计变更获准后,成本部按批准规、范围、标准、做法编制调整预算,在工程决算时办理追加减。计划、统计人员办理计划调整和实际量。

  12、设计变更文件与图纸应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篇3:房产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管理规定

  房产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 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 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 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 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 ,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 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篇4:房产开发集团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管理规定

  房产开发集团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握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研发中心负责对本部门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控制,对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图纸变更负责;负责办理设计委托合同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开发部负责本部门主责的前期、配套工程结算,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负责办理销售合同(样板间装修除外)的结算工作,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对现场签证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负责;负责整理所有建安工程、配套工程及材料采购的结算基础数据,并对结算基础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运营部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及各类变更签证的分类汇总;协助各部门办理结算;负责审核研发部、开发部、销售部办理的结算文件;负责编制工程类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分别由研发中心、销售部及工程管理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相关部门、运营部及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研发中心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图纸,交工程管理部实施。

  第八条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提前通知运营部,现场核实后,由项目部填写《工程量签证单》,该签证单由项目经手人、乙方项目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及监理签字生效。签证单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尽量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如涉及单价问题,需同运营部商议后方可签证,签证内容写完后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每周与运营部核对;运营部进行分类编号,并加以分析;工程管理部与运营部分别建立台帐。

  第十条对一周未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发生事后补办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25日运营部将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变更签证确定造价,并及时计入动态成本。

  第十二条工程量签证单一式四份,项目现场、运营部、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范围:

  一、样板间装修及建安工程类合同必须办理正式工程结算;

  二、开发等主办的合同如不能办理正式结算,应进行内部结算并注明不能办理正式结算的原因;

  三、其它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根据实施结果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算原则:主办部门办理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应作出详细的结算编制说明,将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甲供材料费用等,在原合同额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要求施工单位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竣工资料并逐项填写《结算申请单》,及相应的结算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运营部申请办理结算;运营部依据以上相关图纸、资料到现场,由工程管理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变更签证部分要求在发生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尽量做到随竣随结,并保证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对甲供材料(三方协议)的结算要求:对履约完毕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分别针对每个协议(楼号)提供《供货认证单》,并附有供应商、施工单位、甲方现场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字,方可做为结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汇总表(需注明合同编号、原合同价值、变更价值、最终结算造价);

  二、详细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按合同约定价格或按定额编制);

  三、相关变更、签证及其附图说明等(要求与结算汇总表或结算书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书做出后,由主办部门填写《工程结算审核记录》,并报送运营部、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结算审批完毕后,由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加盖结算章,以上内容一律要求按统一固定格式打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书一式六份,分别留运营部二份、财务部、办公室、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结算审批手续完成后,各部门方可拨付竣工结算价款,否则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各项目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后,运营部将该项目的全部结算文件整理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竣工结算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变更申请单》

  《工程量签证单》

  《工程签证变更台帐》

  《供货认证单》

  《结算申请单》

  《工程联合验收单》

  《工程结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审核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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