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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学院(校)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过程中校内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规范建设项目移交期间及移交后的操作程序,现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景点小品等,不论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修缮工程),在其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都必须办理校内部门间的移交和入账手续。

  第二条 校内与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有关的部门是:基建处、物资设备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使用单位。其中:

  --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物资设备处负责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过程中物资设备入库、建账以及质保期后的维修工作。物资设备处对物资设备移交后进行宏观管理,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财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等会计核算手续;

  --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景点小品等的接收和接管后的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

  --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含室内和室外)、公共安全、防空、防盗设备、设施的接收和接管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阅、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音像制品等文件材料;

  各使用单位行使用户权利并承担正确、合理使用建(构)筑物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必备条件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建设项目移交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其移交验收程序分为:

  1.已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基建处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同时通知院纪检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相关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进行验收。

  2.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同时通知院纪检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相关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基建处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签署整改意见。

  (三)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把有关工程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等移交给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价值在10万元以上设备的随机材料同时移交综合档案室。

  (四)填写交接验收记录表,完成有形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记录表格见附件。

  第五条 项目移交内容。

  (一)建设项目实体,项目实体包括:

  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工程;

  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超净恒温、电磁屏蔽、防微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等;

  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构筑物。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三)项目管理、使用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等系统原理图、《保修合同书》、特殊设备、设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术说明等。

  第六条 项目移交程序。

  (一)房屋建筑的移交在征得主管校长同意的前提下,由基建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具体的移交程序为:

  1.在介绍和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各方无异议的基础上,由基建处向有关方面移交项目管理权及房门钥匙。其中:房屋建筑交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分配;配电室、配电柜(箱)、网络控制室、电视电话配线间、管道井、设备层(间)、泵房、校园围墙、人防出入口等交后勤管理处;消防移交保卫处;设备移交物资设备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专用设备,由基建处统一列清单,会同物资设备处共同验收,由使用单位在清点、核对、建卡入帐后,正式投入使用并交使用部门接收管理;

  3.与后期运行、管理、使用有关的资料(包括水、电、暖竣工图纸、各个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在交接过程中,一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工程最终造价等资料,在审计定案后移交;

  4.基建工程验收、决算完毕后,其档案应及时上交院综合档案室。基建档案资料移交时,应填写基建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综合档案室对移交档案进行归档质量核查验收,准确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以上移交过程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在《**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清单》和《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并依据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转账、入账手续。

  第七条 项目移交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移交后因设计、施工原因所遗留或后期正常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按保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仍由基建处负责处理。保修范围和期限为:

  1.土建工程:[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3]其他工程,保修期二年;

  2.安装工程:[1]给排水、电气工程,保修期二年;[2]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供冷期;[3]建筑室内耗材(灯管、灯泡等),保修期半年;

  3.装修及室外工程,保修期二年;

  上述项目保修期内出现确属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联系相关施工单位、供货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内因人为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及使用不当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

  (二)建设项目一旦移交使用,其正常的管理、运行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责任按保修合同执行。

  (三)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就保修责任问题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有关部门经征求用户意见或现场察看,认为满足合同约定,履行正式移交签字手续后,即承担项目的维修责任。

  第八条 附属各部门经学校批准,利用不同渠道资金,建在学校地产上,产权最终属学校的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方案报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经论证签字同意后方可

开工。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部门也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学校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及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不得报销费用,后勤部门不准入校内水、暖、电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交接验收记录表

  (第1页,共2页) 交接使用验收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加人员名单 基建处

  后勤处

  保卫处

  纪检审计处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层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序号 项 目 交接使用验收意见记录

  1 房屋、配套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情况

  (第2页,共2页)

  2 消防专项工程

  3 人防专项工程

  4 电梯及其他专项工程

  5 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保修书或合同

  综合意见

  基 建 处 后 勤 处 保卫处

  组织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配套设施交接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电梯、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纪检审计处各一份。

  附件2

  **学院______________工程

  公用房屋管理移交交接验收记录表

  (共1页) 交接验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参加人员名 单 基 建 处

  后 勤 处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层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序号 项 目 交接验收意见

  1 实体检查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综合意见

  基 建 处 后勤管理处

  组织验收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形固定资产接收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处2份,后勤管理处2份。

  附件3

  工程验收交接表

  时间: 年 月 日

  系统名称 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 注

  参加人员签字:

  后勤处 基建处

  保卫处 纪检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交后勤处、保卫处、基建处、纪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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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规定(2009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86号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

  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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