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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5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6)

  六、设备的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规则

  a、设备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1、设备在发往工地前必须经过电工的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机械运转和用电安全两方面。电工通过试运行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通过对绝缘电阻的测试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和漏电保护是否正常。这种检查应记录在《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表》(JL-*C11-1)中。只有所有检查都正常的设备才能发往工地使用。

  2、使用者在使用前也应作好检查,包括运转是否正常、电线和插座是否破损等。

  b、设备的用电安全

  1、电气设备的使用者要穿绝缘胶皮鞋,在潮湿处作业时应站在橡皮垫或干燥的木板上以防触电。

  2、电器设备应在确信其接地和漏电保护正常时才能使用。设备及其电线及插座严禁浸水,以防漏电。

  3、电缆应得到良好保护,严禁使用破损电缆,电缆严禁挤压、碾砸、过载等。

  c、安全防护

  1、刀具旋转有可能飞溅及切削颗粒可能飞溅的设备(如切割机、打磨机、电锯等)有安全防护装置。

  2、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应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眼镜、口罩等),但使用电钻时不能戴手套。作业时,任何人都不得站在刀具旋转方向,必须站在侧面,以防被飞粒所伤。

  d、刀具的安全

  1、在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刀具的完整性,特别是砂轮,要仔细检查是否有裂缝,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更换。

  2、刀具安装应牢固,装好后应试运行,确保一切正常后才能投入使用。

  3、砂轮及打磨片不能浸水,要保持经常干燥。

  e、安全使用

  1、刀具旋转的设备(如切割机、打磨机、电钻、电锯等)使用前应空转试验。

  2、可移动构件必须装夹牢固后方可作业,严禁用手抓工件作业。

  3、关闭电源停止作业时,旋转刀具未自动停止前不得触地,或用手接触刀具。

  4、使用手握电动设备(如手电钻、冲击钻、手用打磨机、手电锯等)时,应抓扶牢固,严禁用身体或头部接触设备,防止脱手被打伤。

  5、使用射钉枪和气钉枪时,周边不能站人,使用者应做好充分防护,以防子弹爆炸及钉飞伤人。射钉枪和子弹应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以防止非预期使用。

  6、设备出现漏电、异常振动或有异常声音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电工检查。

  7、设备使用完后应随手关闭电源,以减少空转,节约能源。

  f、设备维修保养

  1、设备在工地时,由设备使用责任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用前要检查,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刀具安装是否牢固,螺丝是否有松动,绝缘是否良好等;用后要保养,擦拭干净,注油点加油,防锈点防锈,电缆要收集束扎,整机要放置规定位置等。

  2、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工地电工检修,不能即时修复的退回工程管理部,只有确信其处于正常状态时才能被使用。

  3、程完工后,所有设备将退回仓库,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电工或送外检修和保养。工程管理部负责对设备维修供方进行管理并施加影响,这种供方的选择和管理可依据材料的供方一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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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7)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7)

  七、逃生急救规程

  a、报警

  在工地中发生各种危难,都可以通过拨打报警电话而获得相关部门有效和及时的救援。

  1、"119"火警电话

  报警时,拔通"119"后,要讲清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着火物质、火情大小以及报警人的姓名与电话号码。

  2、"110"匪警电话

  遭遇坏人袭击或发现有人盗窃时,利用一切机会及时拨打"110"电话,讲清自己的姓名、发生事故的地点及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然后将案情简要报告,包括犯罪分子的人数、面貌与衣着特征、作案手段、逃逸方向等,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并保护好作案现场。

  3、"120"急救电话

  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现危重病人或意外事故,都可拨打"120"电话,请求急救中心(站)进行急救。通话中,要讲清楚病人的姓名、年龄、目前病情、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等待救护车的确切地点,最好讲清户外易识别的建筑物。意外灾害事故,还需说明伤害性质、受伤人数等情况。

  4、"122"交通事故报告电话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b、逃生

  1、火灾的逃生

  遇有火警发生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初期火灾,防止火势蔓延。当火势难以控制时,就要镇定情绪,设法逃生。当被烟火包围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势行走或匍匐穿出现场。当逃生通道被烟火封住,可用湿棉被等披在身上弯腰冲过火场。

  当逃生通道被堵死时,可通过阳台排水管等处逃生,或在固定的物体上拴绳子,顺绳子逃离火场。如果上述措施不通,则应退回室内,关闭通往火区的门窗,并向门窗上浇水延缓火势蔓延,同时向窗外发出求救信号。

  高层建筑着火时,应按照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尽快地从安全通道和室外消防楼梯安全撤出,切勿盲目乱窜或奔向电梯。如果情况危急,急欲逃生,可利用阳台之间的空隙、下水管或自救绳等滑行到没有起火的楼层或地面上,但千万不要跳楼。如果确实无力或没有条件用上述方法自救时,可紧闭房门,减少烟气、火焰的侵入,躲在窗户下或到阳台避烟,单元式住宅高楼也可沿通道至屋顶的楼梯进入楼顶,等待到达火场的消防人员解救。总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放弃救生的希望。

  2、人群慌乱时的逃生

  进到公共场所和人群集中的地方,首先要弄清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观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当出现火灾及其他危险时,就应迅速从安全出口撤离。如现场慌乱秩序不能平息,找不到逃生的通道和出口,自己已经不由自主地被卷入杂乱的人流,甚至被挤压践踏时,可以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在慌乱人群中,应用双手抱头,两肘朝外,尽快松开衣扣,确保呼吸畅通和心脏不受挤压,用肩和背部承受外部的压力,注意避免使自己的身体靠在墙上或被挤到墙角、栅栏旁边,要尽快走近通道;如果被挤倒,人群从身上踩过,应双手抱住后脑勺,两肘支地,胸部稍离地面,以免窒息死亡。

  c、急救

  1、触电伤害事故的急救

  当发现有人触电后,应迅速展开急救工作,动作迅速、方法准确最为关键。首先应迅速切断电源,若电源开关距离较远,可用绝缘体拉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用带绝缘柄的工具切断电线。切勿用金属材料或潮湿物体作救护工具,更不可接触触电者身体,以防自己触电。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治。对伤势不重、神态清醒者,应使其安静休息一小时,再送往医院观察;对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其舒适、安静地平卧,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对伤势严重、呼吸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必须注意,急救要尽快进行,不能等候医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中止急救。

  2、急性中毒的急救

  当有人急性中毒时,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使患者立即脱离中毒现场,不让其继续接触毒物。随后将患者移到空气流通处,保持呼吸畅通,并迅速解开患者衣服、钮扣、腰带,同时注意保暧。对皮肤、衣服被污染者,应立即脱去污染衣服,用温水、清水洗净皮肤。严重者一定要抓紧时间送医院诊治。若是因气体或蒸汽中含有毒物引起中毒,应迅速给中毒者吸氧,纠正机体缺氧,加速毒物排出。若是经口入而中毒时,应迅速进行引吐、洗胃。常用洗胃剂为1:5000高锰酸钾溶液,1-2%碳酸氢钠溶液。严重者一定要抓紧时间送医院诊治。发现有人煤气中毒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打开门窗,同进,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处,使其呼吸道畅通。对中毒较重的病人,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抢救,并立即送医院治疗。

  3、中毒窒息事故的急救

  进入地窖、井下等密闭场所作业时,往往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窒息是因为久不通风,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以及腐败物质产生有毒气体,造成人体中毒缺氧。因此,人进入这些密闭场所以后,极易出现头晕、头痛、耳鸣、眼花、四肢无力,严惩的可有恶心、呕吐、心慌气短、呼吸急促、嘴唇青紫、呼吸困难,从而导致中毒窒息。发现密闭场所可能出现中毒窒息事故时,决不能盲目进入救人,以避免自己下去后同样出现窒息。在进入密闭场所之前,可做一个简易试验:用一只小鸟或其他小动物放入密闭场所几分钟,如小动物死亡或呈明显窒息状态,说明密闭场所内严惩缺氧或有毒气,此时应该先给密闭场所通风,待通风以后再进入或戴上氧气呼吸器后进入。若现场周围缺乏通风设备或氧气呼吸器,应马上报警,等待求援,决不能冒险蛮干。

  当中毒窒息者救出密闭场所后,应立即将其抬放到通风良好的地方,解开衣服、裤带,纠正机体缺氧。呼吸停止者,应做人工呼吸;心跳停止者,应做"胸壁外心脏按摩";严重者,要速送医院。

  4、中暑病人的急救

  中暑是人在高温的环境下,由于身体热量不能及时散发,体温失调而引起的一种疾病。轻者会全身乏力、头晕、心慌;重者可能昏迷不醒。一旦发生中暑,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急救。让患者躺在阴凉通风处,松开衣扣和腰带。能喝水时,应马上喝凉开(茶)水、淡盐水或糖水(或西瓜汁)等,也可给病人服用十滴水、仁丹、霍香正气片(水)等消暑药。同进用湿毛巾包敷患者的头部和胸部,不断给其扇风吹凉。患者高热、昏迷、呼吸困难时,应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预防中暑的简便方法是:平时应有充足的睡眠和适应的营养;工作时,应穿浅色且透气性好的衣服,备好消暑解渴的清凉饮料和一些防暑的药物。

  5、升降机困人时的解救

  受困于升降机内的乘客实质上并无危险之处,仅为乘客自身过度惊慌或由非专业人员从事进行解救的情况下,方会发生危险。盘动升降机放人仅在紧急情况之下进行。

因而操作者必须是受过适当训练的专门人员,其他人等如欲从事该工作均属危险。在盘动升降机车厢前,必须预先警告被困乘客静候解救,切勿尝试自行设法离开升降机车厢,操作者如未作上述警告被困乘客,则属工作上的疏忽。

  在进行盘动升降机之前必须切断电源总制。

  当盘动升降机下行时,遇到不能盘动时可能升降机车厢处的安全设备(保险夹)经已发生了作用,则进一步工作,须由资历较深的技工指导进行。

  通常最好盘动升降机下行至最接近的层楼面,亦因为需要盘动升降机距离太长节省时间起见或升降机车厢的总重量(包括乘客)少于平衡重量,节省人力起见,则可盘动升降机上行至最近的层楼面。

  对于变速齿箱的高速升降机进行盘动升降机时应加倍小心,防止因升降机车厢的总重量所产生重力加速过大而失去控制。

  当盘动升降机至接近平层楼面后,制动装置定要复原,然后应用或降机外门专用锁匙在该层打开升降机内外门放出被困乘客。

  盘动升降机放人时制动装置人为的松开要十分小心与缓慢以防止升降机车厢的总重量所产生重力加速过大而失去控制的危险,特别是变速齿箱的升降机。

  6、溺水急救

  发生溺水意外时,无专业救生员在场,发现者可用长杆等物伸向溺水者,实施救助,或者由懂急救常识的人实施救助;从溺水者背后实施救助,上岸后要及时向溺水者口中的异物清除,采取压迫胸部或倒置等方法使溺水者吐出喝入的水,昏迷的要采取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篇3:中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方案

  中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各司其责的工作方针,从强化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学校安全保障的水平的目的出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贯彻和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是加强学校的安全的思想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效,因此,全体教职工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目标出发,树立***,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理念,要从思想上继续加深认识,从践行“***”的高度,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机制,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为构建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学校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工作领导与组织机构

  依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贯彻和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成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的实施的各项组织与领导的工作,切实提高实施工作的成效。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三、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与结构,提高安全管理的规范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的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依照上述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和管理的职责要求,学校将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细化为: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学生与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安全教育的体例,构建完整的教育机制和教育的内容,提高学生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强化学生的安全观念。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学生安全技能培养的机制。构建课堂教育、实际操练、案例讲解和警示教育的体系,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提高学生应急的处置的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安全预警机制。各个部门都必须积极构建安全预警的工作机制,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或者存在着安全事故苗头的现象,尤其是针对危房危楼、地质灾害、设施隐患、水电设备、楼梯踩踏、危险品管理等方面加强监控。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安全预警信息,各个部门能够及时汇总和上报到学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出安全预警,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动性。

  (四)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监控工作机制。各个管理部门同时负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强化安全监管的体系,通过行政值日制度、教师值日制度、精神文明督导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学校门房管理制度、学校保卫制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安全工作反馈制度等形成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学校的学生的安全保障的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学校必须根据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制度,定时召开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协调会议,建立和完善安全协调机制,同时各个分管部门也必须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借助日查、周报、月反馈的机制进行有效的工作协调,提高安全管理中的互相通报、快速反应、有效配合的基本能力。

  (六)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基本要求,学校必须在安全管理中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形成多层次、多部门、多对象的预案结构体系,同时建立预案责任管理的制度,切实建设好学校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的体系。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www.pmceo.com责任制的机制。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学校必须按照“校长主管、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状的管理模式。责任状管理按照每个学年签订的基本规范进行。责任状管理必须做好三个基本规范:①要抓好责任的贯彻工作,强化责任状管理的严肃性;②要抓好责任状实施的检查,提高管理工作的成效性;③要抓好责任状施行的评价和反馈,努力完善责任状管理的内容和模式。

  (八)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安全工作的目的在于建设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的目标,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为学生建立绿色的生命通道。因此,全体管理干部和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中积极创新,在方法上积极完善,在管理上不断发展。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考核的机制。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干部考核的要求,纳入干部任期绩效考核的内容,成为干部评价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考核必须突出

管理的计划、管理的措施、管理的流程、管理的方法和管理的绩效等各个方面,全面进行考核与评价,以此来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

  (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学校安全管理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学校必须建立三个综合治理的层次,来努力改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局面:①要努力建立与袁河警务局、新余市综治办相配合的校园治安管理格局;②依托法制副校长、交通辅导员建立全方位的教育和管理体系;③依托学校所在公司治安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的管理格局。共同抓好学校校园治安与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四、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与措施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1、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学校安全管理负责制度。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学校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聘任的门卫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学校安全检查与反馈制度。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学校教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7、学校学生食堂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8、学校体育与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体育、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做好相关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督促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同时做好指导工作。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学校医疗保健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10、学校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教师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2、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日常安全管理

  13、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14、学生*安全管理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①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③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15、学校体育教学安全管理要求。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16、学校楼梯间疏散管理要求。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17、学校学生事故安全管理要求。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18、学校设施安全管理要求。学校不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9、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要求。学校不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0、学校教职工任职要求。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21、学校学习安全管理要求。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2、学生家庭安全管理要求。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三) 安全www.pmceo.com教育

  23、安全教育的基本方式。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4、安全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25、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

  实验教学的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26、安全事故演练教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7、学校安全教育的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28、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29、学校学生家庭安全教育。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篇4: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第4号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20**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

  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危险房屋监督检查。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规范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设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等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九条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屋装修企业、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关联信息,由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举报和投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开挖、扩建地下室;

  (八)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第十七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

  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卖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城建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工程,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用于教育、民政、交通、国资、文旅、卫计、体育等用途的房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

  (二)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人从《甘肃省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

  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二)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致使周边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的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先行鉴定,并要求委托人补交前款规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将该鉴定报告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该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并报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暂时不便拆除或者风险难以预测,人员必须撤离,但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立即对危险房屋现场查勘,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监管等部门。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应当按照有关审批规定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逐步实施。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与房屋所有人通过协商,对危险房屋采取置换等方式予以治理。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遭受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由各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5日起实施。《兰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兰州市政府令第7号,1999年8月1日实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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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4日起实施。

  市长 上官吉庆

  20**年2月4日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

  (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

   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

  (二)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三)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

  (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

  (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选型、配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条 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地下通道、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协议不成的,所有权人均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单位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二)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电梯运行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五)保持电梯视频监控设施、紧急

   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能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六)配合通讯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讯信号的覆盖,保持移动信号畅通;

  (七)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

  (八)在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者设置广告设施时,采用阻燃材料,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九)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并指导公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十)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现场监督、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一)落实维修资金,做好电梯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记录;

  (十二)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如有被困人员,迅速组织救援,并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电梯经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电梯发生事故时,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落实,保证整改质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并确保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96333二维码信息标识、安全注意事项及救援电话齐全清晰,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电梯钥匙;

  (四)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八条 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拆除、破坏各类标识、标志、呼叫按钮、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电梯设施或者零部件;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七)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电梯相关资金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

  (二)监督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监督维护保养单位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四)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事务等的协商表决。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报废的电梯现场解体,不得转让、经营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梯需要拆除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在物业费中列支,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支出情况。

  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优先用于电梯。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地铁、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能代替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及时更换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管理、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并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护保养;

  (二)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四)建立每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置情况,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不得做虚假维护保养记录;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六)确保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安排维护保养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八)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经检查、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形成自检记录(报告);

  (九)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十)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当确保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干扰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十一)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十二)维护保养后三日内,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章 检验、检测、安全评估

  第三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检测完成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按期检验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非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的;

  (三)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第四十三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曾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意见。

  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电梯的检查,督促电梯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违

   法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抽查,并对学校、医院、地铁、车站、商场、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依法封停电梯,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发生电梯事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因电梯原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审查有关电梯的选型、配置等设计,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电梯,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棚)改部门负责监督城(棚)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电梯,对城(棚)改项目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

  第五十四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有关收费活动的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交通、市政、教育、卫生、地铁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地下通道、地铁等行业、领域电梯安全的检查。

  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督促商场、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等级景区(点)加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电梯发生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经营单位经营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明知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铭牌,标明有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或者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非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告知等情形时,未及时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4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年12月26日发布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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