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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9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全总、省总对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终极所有。按照工会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监管原则,成都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是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成都市总工会授权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管委会)代表市总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总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按照工会资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

  2、研究制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各项指导性意见,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开支,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导、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基础管理工作和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4、审议重大决策。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条 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市总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财务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接受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资产经营情况,包括财务年报、财务分析、固定资产盘点清册、资产对外租赁合同,财务分析中应当重点说明资产经营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若本年度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分析中加以披露,报送时间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批准。需审核批准的事项及权限如下: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2、企事业单位申请市总、省总、全总出资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的项目,购置超预算内项目的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对当年无预算且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3、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经营、财产租赁)一年以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事项,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上述需要报市总管委会备案或审批的资产经营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招投标书(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证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出租面积、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4、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原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3(含3万元)-15万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管委会审批;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

  5、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报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企事业单位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上报的审批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呈报单》、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有关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至市总资产监管部;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第六条 市总资产监管部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初审工作,写出核实、初审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

  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收到第四条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写出资产处置的核查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第七条 工会资产评估与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1、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改制、长期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企事业单位重大的经营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及经济效益分析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市总管委会对投资可行性分析进行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财务监督、投资绩效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主席办公会、市总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各自承担明确的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 市总管委会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超越权限,未经按审批权限规定的责任主体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处置资产、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向除工会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离任www.pmceo.com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管委会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行业和性质,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具体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总管委会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全总及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不按时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终资产经营情况报表,扣减目标考核分2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市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事业单位不顾市总管委会的风险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给工会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市总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总资产监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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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资产管理有所遵循,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资产一方所列的项目,其所有权归属春发公司,其有关事务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管理部门,具体采用使用、建帐、登卡三方监督的管理方法:由会计部统一登记财产帐;财务管理部负责各项财产登记卡和登记册的管理及检查;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并对所用资产作妥善保管。

  第四条 购入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帐、卡、册),其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的事宜均由会计部按国家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第五条 新购入的资产除会计部登帐外,使用部门应填具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

  第六条 资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由会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部门及所属分部在用的办公用具、设备、设施,由本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台帐,并协助财会部门的盘点。董事长室、总经理室、总监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第八条 各项工程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管理部备查复核。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及经管部门每年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其盘盈或盘亏应由会计部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处理。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按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的计价、核算按财政部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流动资产包括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第十五条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应收帐款中发生的坏帐损失,由会计部按销售部提供的金额及坏帐原因,上报税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存货的计价按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存货的日常管理见《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会计部出纳员,出纳员是本公司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应存入银行,当月入帐,同时会计员应开出收据或发票。

  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现金支出必须有相关审批人批准证明,办理人填写借款单。

  第二十四条 每笔现金业务出纳员必须登记日记帐。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辅料、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采购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会计部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的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支取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工资的支付应根据人力资源部每月提供的薪酬表,出纳员按规定发放日期提款发放。

第二节 支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支票是公司在业务过程中使用或收到的转帐支票。

  第三十二条 支票的领用、保管、报销由出纳员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出纳在收到支票后,应核对数目,检验其合法性,在支票有效期内存入银行。

  第三十四条 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非该企业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二)注意支票数字、金额、日期是否有误。

  (三)签发支票人的印章是否齐全。

  (四)支票上有无涂改、涂销。

  (五)支票上是否有背书。

  第三十五条 开出支票时须有经审批的“借款单”,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第三十六条 支票使用应建立登记薄制度。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印鉴由会计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严禁开出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三十九条 支票付款后,经办人填制“支出证明单”凭支票存根,按“报销程序”办理,并由支票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注销。

第三节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权限:400元(含)以内由行管总监批准;4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算内单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1000元(含)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 预算外单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2000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2000元以上由董事长

  批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购置、验收、保管、出售、报废等事项均依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资产包括: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等。

  (三)交通及运输设备:摩托车、小轿车、客货车等。

  (四)生产机器设备、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

  (五)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等。

  (六)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抽送风机、电扇等。

  (七)事务设备:机具设备(打卡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等。

  (八)供水设备设施:水塔、储水池、抽水机、给水配管设备等。

  (九)其他设备:防护设备(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炊事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经理授权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保管和报损、报失、报废等工作。会计部负责资产的核算,设置相关科目、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买必须填写申购审批表,应注明详细中(英)文名称、规格、金额、性能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依据。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需作出售或报废处理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报请相关系统总监及总经理审批(详见第六章“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计价、折旧等具体处理等均按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按本制度之第五章“财产盘点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十二条 出租或外借管理:非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订立契约,正www.pmceo.com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副本自留。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理、保养及税金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附属设备明细等。

  第五十三条 闲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随时向财务管理部上报闲置固定资产情况,财务管理部至少每三个月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统计造册,拟订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第五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需全部经综合库收料,领用前由综合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第五十六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首次除外),由领用人填具物品领用单按“领用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价值在50元以内的由使用人保管。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单独使用按个人别设立“财产登记册”;共同使用按部门别设立“财产登记册”,部门负责人为保管人。领用后要及时登记“财产登记册”,并且每季度与财务管理部和总务部核对一次。

  第五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在部门之间移交,接交人应持原“财产登记册”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在部门内移交,只需变更使用人,但须通知财务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由于各种原因退回时,须呈请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退库,综合库负责对退回品验收。

第五章 财产盘点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制品、产品。

  (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固定资产。

  第六十一条 盘点方式:

  (一)年终盘点:由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库管部及各使用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改变方式进行。

  (二)随时抽点:由财务管理部制定方案,会同会计部进行。

  (三)存货定期盘点:每月末由仓库盘点,并与会计部对账。

  第六十二条 盘点人员的分类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视需要指派系统总监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四)盘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会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随时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主盘人、盘点人、会点人,其职责亦同。

  第六十三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由财务管理部经理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先行将盘点的财务帐册及盘点用具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核算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依编号顺序排列。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会计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物品领用单等进行结存调整。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各种物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十四

  条 财务管理部经理将盘点通知呈报总经理,经批准后下达。财务总监负责召集主盘人开盘点协调会,制定盘点计划表。各有关部门按计划办理盘点工作。

  第六十五条 盘点的具体实施按“盘点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具,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可以用目测的情况除外)。每项财物数量确定后再继续盘点下一项,盘点数据不得更改。

  第六十七条 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

  (一)原则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应该在盘点当日的上班前或下班后进行。

  (二)盘点前应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核对。

  第六十八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进行为原则。

  (二)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在用物品盘点:

  (一)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盘点。

  (二)在用物品原则上应进行全面盘点,确有困难的,根据各部门登记的在用物品台帐进行抽点。

  第七十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盘点。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复印本,送会计部审核登记。

  第七十一条 以上所列各项盘点,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表”,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后在该表上各自签字确认并将该表编列统一流水号码,各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须再重盘。

  第七十二条 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表”汇总编制“盘存表”。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使用部门自存,第二联交财务管理部与财产登记卡或登记册核对,第三联交会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十三条 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一式三份,送使用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返回会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批准。第一联送达使用部门,第二联交财务管理部,第三联会计部留存。

  (二)年终盘点,应由会计部于盘点后7日内将“盘点盈亏报告”呈报有关部门。随时抽点,应于盘点后3日内将“盘点盈亏报告”呈报有关部门。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七十四条 盘点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须依时间提前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委托代理人应事先报告复盘人经批准后方可。

  (三)所有盘点财www.pmceo.com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原则上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项目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称重的确实数据资料为据。不得估计。

  (六)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资产报废包括固定资产报废和流动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工作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执行,应收款形成的死帐、呆帐按《会计管理制度》中“关于死帐的处理规定”执行。本章主要对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及其他物品的报废作出规定。

  第七十六条 产成品、原材料报废由车间或仓库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检验出具报废建议,由技术部鉴定报废,会计部报税务部门批准后通知申请部门作报废,实物由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

  第七十七条 闲置或残损的包装物由原料库提出申请,库管部经理核实后报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

  第七十八条低值易耗品(5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废,由经管部门填写报废审批表(暂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总务部、财务管理部鉴定,如确认报废,实物退回综合库,综合库报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经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注销“财产登记册”。如确认尚有使用价值,则退回经管部门不予报废。

  第七十九条 维修部门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经部门主管鉴定无用后退回综合库,综合库报总务部处理,价款交会计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会计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如何强化连锁酒店或餐饮业的资产、财务管理

  如何强化连锁酒店或餐饮业的资产、财务管理

  与其他一般商店一样,连锁酒店或餐饮业的资金周转也极为重要,正确的资金周转,不单是资金的筹措,还要扎实地管理日常的资金收支。按照帐簿,正确地预测什么时候需要多少资金,有计划地筹措使用资金,使将来不致发生资金困难,是维护连锁店信用和形象的保证。为使资金有计划地周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实管好现金和银行存款。连锁酒店或餐饮业应编制每一期间现金剩余与不足的情况,编制现金预算,规划未来的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2.确实掌握借贷关系,正确地预算销售计划中将来的收款和付款,把必要的营业费用估计好。

  3.整理好资金周转表,计划好长期和短期的收支计划。

  4.为保持收支平衡,要研究筹措资金,延长支票和赊购支付期限的对策。

  (二)大力推行电脑化存货控制系统

  连锁酒店或餐饮业作为一种新型的零售商业形式,一切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经营手段,传统的商品库存、价格及类别管理已不再能适应现代连锁店资产、财务管理上的要求,已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应用电脑化存货控制系统来控制存货量,而连锁店,尤其是超市条码的运用特别适合存货的电脑化管理。连锁店的顾客将其所要的物品到柜台结账时,收银员将每件物品通过电子读码,以便将货物已被买走的信息传达给后台电脑,而电脑在收到讯息后就会立即将该物品的库存量调低,并且当存货量已降到再订购点时,电脑就会印发订单给供应商以补充存货。连锁店总部受到供应商交来的货物时,电脑再向上调整库存量。这样,对连锁零售店与供应厂商两方面都带来了便利。如日本“花王”与零售网点电脑连网后配置了机器人管理商品分配、包装,及时交由运输部门送到零售网站,及时保证了供货,同时也提高了企业销售额。因此,在近年日本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花王”仍保证了领先增长的地位。

  (三)积极开拓筹资渠道及新的合作形式

  资金的筹措是连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发展中的连锁业要积极开拓筹资渠道及新的合作形式。当然,借鉴“肯德基”国际连锁集团采用的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店的策略,也是国内连锁店开拓发展的一个很好的方法。总部在出卖特许权获得一笔可观的特许费用外,通过加强管理,还可获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费用。当然,首先要创造一个象“麦当劳”、“肯德基”那样响的牌子,具有较高的无形资产价值,这样,可在合作中科学、合理地提出无形资产投资的股份比例。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已在这方面作了可贵的尝试,一些便民连锁店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帮助,也吸引了不少加盟连锁店,对壮大企业实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抓紧连锁酒店或餐饮业高级财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连锁酒店或餐饮业是现代化的零售企业,需要大批的现代化管理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人才的缺乏是日益影响连锁店发展的一大因素。从事连锁店事业的人才,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员需要学习很多更新的东西,现在开办连锁店的同时,也正是这批人才形成的阶段,连锁店有意识地为商店物色人才。

  发掘培养的途径:一是“发掘至上”,可以从本企业物色、培养专门人才,这类人才对企业熟悉,有感情,稳定性也较高,可外派进行培训、考察,使其超常发展、迅速成为本企业财务及其它部门中坚力量。二是“筑巢引鸟”,招聘或礼聘海外考察、学习归来,对连锁业经营管理熟悉有研究的专业学者,让他们来指导企业发展,“拿来主义”可省去不少盲目探索的时间。

篇4:公司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二)

  公司资产管理岗位职责(总部由出纳兼任,分公司由稽核员兼任)

  1.负责房产、设备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3.负责对新购仪器设备报账完毕后,及时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账目,负责贴牌,做到账卡相符。

  4.负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对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总账与明细账的查对,发现差错,及时进行更正账务处理。

  6.负责定期与存货管理人员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做到账账一致,账表一致。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批,根据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7.负责材料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对材料采购余额表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进行调账处理,并对余额表进行调整。

  8.负责对仪器设备报废和处理的审查核对报批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报废设备的变价处理等日常工作。

  9.负责人员调动、调离时办理物品保管人变更登记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5: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四)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四)

  1.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与存货。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器械、食堂设备等。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盘盈、盘亏等应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3.实物管理部门

  (1)房屋建筑物、电气设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 机器设备、工具设备、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 所有物品档案材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归档。

  (4) 财务中心指定专人(暂由出纳岗位兼任)就各公司资产进行汇总管理,主管会计应定期进行盘点,并就盘点情况做出书面报告,财务中心不定期派人抽查。

  (5) 每年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时,资产核实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4.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财务中心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5.固定资产购置及登记

  (1)购置手续

  各公司、业务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审批,按审批后的标准、数量,由商务部具体执行。购置后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验收签字,报财务中心结算。

  (2)登记

  财务中心在入账同时,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逐项目填列,并请验收人、保管人签字,由财务中心存档保管。

  6.固定资产修理

  各公司固定资产需要修理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修理完毕,经验收合格,财务中心予以付款。

  7.固定资产减损报废

  固定资产由于减损而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注明报废原因,送财务中心签注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财务中心据此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8.存货的购进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购进原料、商品等,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执行。财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9.存货的入库

  购进的存货,入库前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是否与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是否完好。

  (3)清点实物数量。

  (4)完成品质检测。

  (5)填制“入库单”,记录实物账卡。

  10.存货的出库

  (1)根据公司领导指令发出存货前,领货人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存货保管人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禁止以白条抵库。

  (2)出库单以存货保管人为主体,分年度编号和按顺序标号。

  (3)按规定填写出出库单全部内容,空白行应盖“以下空白”章,或划线。

  (4)存货发出并经清点完毕,应盖“存货已发出”章。

  11.存货的仓储

  (1)存货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大宗商品仓储如有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2)仓储商品应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有条件的应分类挂卡。

  12.保管人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应妥善保管公司资产。

  (2)若资产存放于公司仓库的情况下,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并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库容整齐。

  (3)向公司申请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杜绝隐患。

  (4)经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13.存货减损处理

  (1)存货在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毁损、变质、溢缺,应认真填制“毁损报告单”,上报审批。

  (2)根据审批意见,存货保管人员作减少实物处理,财务中心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4.实物账册管理

  (1)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应按品种、规格登记,并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管5年;

  (2)记账应有合法凭证,凭证应完整,并遵守以下规则:

  ①根据入库单记收入,根据出库单记发出,有关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按顺序编号,作为记帐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月后查询。

  ②账面不准撕毁,遇有差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校正。账面记帐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③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结存余额。

  ④启用帐簿,应在帐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上载明帐簿名称、启用时间,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⑤调动工作岗位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15.财产盘点方式

  (1)年终盘点

  财务中心会同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对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等进行全面

  清查盘点。

  (2)年中盘点

  财务中心会同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一次。

  (3)月末盘点

  财务中心会同管理部门于月份终了对公司贵重物品及常用财务进行盘查清点。

  (4)不定期抽点

  由财务中心及公司指定部门,经领导批准,对公司财产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不定期抽点,以不预先通知为原则。

  16.盘点人员及其职责

  (1)总盘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年度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财务总监担任,负责年中、月份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3)复盘人:由财务总监根据需要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监督。

  (4)盘点人:由公司财务中心指派专人担任,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物流中心指派,负责会点及记录,与盘点人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6)协点人:由仓储经理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人员,应充分了解本身工作职责及应注意事项。

  17.盘点准备

  (1)盘点编组:由财务中心负责人于每次盘点前,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公司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2)盘点物品准备

  保管部门与保管人应将准备盘点的物品整理准备妥当。存货应堆放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现金、有价证券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盘点期间已收到料件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应分开存放,并予以标示。

  18.盘点实施

  (1)财务中心应就年度、年中,抽查项目、部门、时间等情况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情况外,暂停收发物品。至于生产需用品,经批准可不移动,但应标示出。

  (3)盘点应精确计量,避免主观臆断,避免目测方式。

  (4)盘点过程应按指定顺序进行,不得遗漏、重复。

  (5)盘点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核对无误的,在表上互相签名确认。

  (6)盘点完毕,盘点人员应把“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保管部门自存,一份送交财务中心,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19.盘点报告

  (1)财务中心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填写差异原由,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对策,报总经理签核。

  (2)盘点报告应于盘点结束后一周内呈报上级核阅。财务中心依据审批后意见进行帐项调整。

  20.盘点工作奖惩

  (1)盘点工作人员要依据规定,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盘点工作,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相应嘉奖。

  (2)违反规定,阻碍盘点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盘人签报公司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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