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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9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减少老账呆账。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检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二)及时与仓库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检查存货跌价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三)每月同各使用单位核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审查各分公司上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时调查有关分公司固定资产异常情况。

  (二)每月对公司在建工程与长、短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专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动态予以密切关注。

  (三)及时发现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亏损和潜亏,并总结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解决。

  (四)初步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内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核实资产减值实际状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报告。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供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项目涉及到的客户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

  第六条 董事会职责

  (一)对总经理提交的各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专门决议。

  (二)批准或否决资产核销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二)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在核实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草拟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三)董事会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控制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出具报告。

  (五)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责成财务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第九条 资产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二)总经理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副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对分管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

  每个会计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各项资产减值计提方法见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权限划分

  公司对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资产,应进行核销。管理层对资产损失核销的管理权限如下:

  核销净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核销净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报董事会审批;

  核销净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动而确需更改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若需对外公告,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章 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公司市场部、分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由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二)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分公司市场部、工程处和财务部共同制定应收账款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客户信用政策、货款回收制度、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政策、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二)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年末,公司、分公司分别按汇总之前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率如下:

  账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5%

  1-2年6%

  2-3年7%

  3-4年8%

  4-5年9%

  5年以上100%

  第十五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下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 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增加"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五章 存货

  第二十条 存货计提跌价损失准备

  (一)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提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指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若以后存货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已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期耗用成本及销售该产品所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费用后的价值。

  (三)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选取标准:

  1.对购进的存货,分品种按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最后一批购进货物的单价为该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对销售的存货,分品种按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最后一批销售货物的单价为该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五)存货跌价准备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办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存货之账面价值加相关税项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存货的账面价值,仍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存货账面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值准备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施工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六章 投资

  第二十三条 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一)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二)公司在期末将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成本比较,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抵减"投资收益"。

  (三)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一)公司在期末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恢复,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减"投资收益"。

  (二)对公司目前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四)处理长期投资时,其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并转入投资收益;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项目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损失。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长、短期投资,如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可按公司的管理权限批准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七章 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

  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迹象时,应当考虑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二)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并大幅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实体发生损坏;

  (五)公司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计划终止或重组某项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计划在以前预定的日期之前处置某项资产。这使得资产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 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会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方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之账面净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仍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先清理固定资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值扣除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和减值准备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在建工程因资金、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长期停工;

  (二)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搁置,未实现预计使用价值;

  (三)工程物资锈蚀、毁损,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第八章 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三十六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进行摊销。

  第三十七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方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无形资产之账面净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仍按该项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按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结转无形资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值扣除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九章 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减值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审议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视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

  第四十二条 如果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作出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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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使用办法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使用办法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合理核算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体现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现依照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范围和办法

  3.1提取范围:应收款项(含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下同)提取坏帐准备,存货(含产成品、原材料,下同)和短期投资提取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含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券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提取减值准备。

  3.2提取办法和比例

  3.2.1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应收款项帐龄并结合个别认定计提坏帐准备。坏帐准备提取标准为:帐龄在1年以内的按5%提取,帐龄1-2年的按10%提取,帐龄2-3年的按15%提取,帐龄3-4年的按30%提取,帐龄4-5年的按50%提取,帐龄5年以上的按100%提取;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某笔应收款项已在期后收回或无法收回已形成呆帐,按个别认定法确认,分别按前述情况予以不计提或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本年内提取的坏帐准备列入当年的管理费用。核销坏帐时冲减坏帐准备,期末再按规定补足坏帐准备;

  3.2.2存货在中期期末或年终以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成本价值的差额提取跌价准备。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回;

  3.2.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分类短期投资市价低于帐面成本的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冲回;

  3.2.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单项长期投资预计可收回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回;

  3.2.5固定资产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孰低计量。其减值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单个项目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提取减值准备:长期闲置不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虽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在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和其他实质上已不能再给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冲回;

  3.2.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中期期末或年终按单个在建工程项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即期末如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减值准备:长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冲回;

  3.2.7无形资产以期末单项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期末无形资产单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冲回;

  3.2.8 委托贷款以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期末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将已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冲回。

  4.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使用

  4.1依照本办法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并履行有关核销报批手续后动用。凡属工作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2坏帐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因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或债务人死亡且无偿还能力或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有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证据时,经批准后按该项应收款帐面余额确认坏帐损失。确认坏帐损失时,由市场部及有关责任公司提供表明该款项不能收回的确凿证据和书面处理意见,交财务部核实数据,再由总经理审查批准。财务部根据批准通知核销坏帐、结转坏帐准备。对已作坏帐损失核销的应收款项,除有法院清算公告等法定手续一次核销外,其余的作帐销案存处理,并建立备查簿逐笔详细登记,由直接责任公司牵头通过各种催收手段继续催收。凡已作坏帐准备核销后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应收款项,按实际收回净额冲回损失。

  4.3存货跌价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生产、销售或其他领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时,以单项存货帐面成本价与可变现净值比较,其成本价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市场部填制"存货跌价损失报批表"报送总经理。该报批表需列出存货的具体品种和数量、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在中期期末或年终结转存货跌价损失准备。

  4.4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收回已提跌价损失准备的短期投资时,以单项投资成本与实际收回金额比较,其成本价高于收回金额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原经办人列出损失清单,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意见。将清单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在中期期末或年终结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5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的确认和核销。

  处理或收回已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时,以该项投资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回金额比较,其帐面价值高于收回金额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财务部提供核算资料和情况说明,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6处置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时,其净收入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固定资产使用(或保管)公司列出损失报批清单,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7结转或处置已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

  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收回的金额低于该工程帐面价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总工办提供损失报批表,说明损失的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4.8处置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经批准后确认损失。确认损失时,由财务部提供核算资料、有关职能部门列出损失报批表,说明损失形成的原因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减值准备。

  4.9收回已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时,以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确认损失。由经办人员提交说明损失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结转减值准备。

  4.10上述各项资产的损失一般由资产权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核销,但损失数额巨大的应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5.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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