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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一、校园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校园内玩火、烧荒、焚烧垃圾,确需烧荒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做好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二)禁止在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区楼道燃放烟花爆竹;校园内燃放烟花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做好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三)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和在校道、图书馆广场、教学区域溜冰、开展轮滑活动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营运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出校园。特殊车辆如:搭乘老、弱、病、残、孕的出租车须在门卫值班室登记、检查,获得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开展教育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需进出校园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必须由主管部门、系(部)提供证明,获得保卫处治安科批准备案后方可出入。

  (五)非学院组织的活动未经批准禁止在教学区、图书馆广场等学习场所开展。

  (六)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含培训班),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校园的,只能安排在周末,不得影响和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学院负责引进的部门、系(部)必须严格把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将活动方案以及安全管理方案等送学院综治办(保卫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场所,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出。

  (八)校园内禁止开荒种植庄稼、蔬菜,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

  (一)禁止在院内饲养家禽家畜。家禽主要指:鸡、鸭、鸽子、鹅等。家畜主要指:猪、牛、羊、马、驴、骡、兔、犬等。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院内圈养。

  (二)教职工个人及其家属养的宠物(本规定所指宠物为体态较小的动物品种),须经贺州市防疫站办理注册免疫手续,持《防疫证》在我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登记注册后,在本人住宅范围内拴养或圈养;不得带宠物进入学院公共场所。

  (三)院内禁养狼犬、家犬。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养犬,须经饲养部门或单位写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贺州市相关机关审查,经畜牧部门免疫,持畜牧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疫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犬类准养证》,在指定区域内饲养,并定期免疫。

  (四)校园办公、教学区(含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所和周边)及学生生活区(含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场馆和周边)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猫、兔子等动物。禁止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区域内,或在学生宿舍区域内暂存、寄养。

  (五)禁止校外养犬户入校遛犬。

  (六) 各部门、各系(部)要教育教职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经教育劝阻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没收等处罚。所养宠物伤人的,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负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伤者的其他损失。凡有违规养犬、猫等宠物或遛犬行为的,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于进入校园无主流浪动物和违规饲养的动物和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无人看管的动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将会同贺州市相关管理部门给予处置或捕杀。

  三、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的管理

  (一)凡未经学校统一规划、批准的建筑均为乱搭乱建。凡未经学校批准、长期(七天以上)在非指定地点占用公用场地(含楼道)存放物品的行为均为乱堆乱放。

  (二)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学校职能部门向本人下达书面通知,同时通知行为人所在部门、系(部),限期拆除(清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的,由职能部门予以拆除清理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责任分工

  为了将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一)校园安全管理:1-4条由保卫处负责;5-6条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中心协助管理;7条由已按装门禁系统的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图书馆区由图书馆负责)。

  (二)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由保卫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工会协助管理。

  (三)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的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中的第8条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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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生产秩序管理规定(5)

  公司生产秩序管理规定(五)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工作干员均实行岗位责任制,按工作职责说明各负其责。

  第二条 各级干员凡属职责范围的一切事物,均应按规定工作程序及操作作业说明自行处理完成。

  第三条 在超出本职权限范围以外,或属公司决定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汇报,非特殊重大紧急情况一般不得越级呈报。

  第四条 干部或重要工作岗位人员请假,必须要注明职务代理人,且在代理时间内代理人不得请假。

  第五条 全体干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下班打卡排队,不准插队更不准代打卡。干部给员工打手工考勤时必须真实。

  第六条 上下班和就餐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越线行直。

  第七条 上下楼梯一律靠右行走,不准推拉拥挤,更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第八条 下下班除周日外一律按规定着装厂服,正确佩戴厂牌。

  第九条 上班时必须端正坐于工作台,不可挠二郎腿,不可随意走动,有事经同意后方可离岗且必须佩戴"离岗证"。

篇3: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各种机动车驾驶员进入校园,要按规定限速行驶,禁止鸣笛,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校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校门内外两侧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三、外单位机动车未经批准,禁止停放在校园内,经批准的车辆,应停放到指定位置。

  四、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并自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

  五、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门,须在门口值班室领取“机动车车辆出入证”,妥善保管,不要折叠,出门时再交上;丢失者,经调查情况属实,需交纳补证费20元。

  六、教职工个人车辆(轿车)凭个人书面申请,经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入校园。

  七、除校属车辆及办理通行手续的教职工车辆、施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八、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靠人行道右边行走,不准在马路上玩耍、打闹,要注意交通安全。

篇4:某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园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院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外来人员应在门卫登记。

  二、驶入学院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三、严禁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按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五、在校内设置、安装临时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设施。

  六、禁止在学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禁止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

篇5:(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有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工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按学术交流计划艰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有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演等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法、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法、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大型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法乱纪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第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法乱纪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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