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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院危急值报告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6

  来源自合同范文   区医院“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危急值”的定义

  “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查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查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二、“危急值”报告制度的目的

  (一)“危急值”信息,可供临床医生对生命处于危险边缘状态的患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病人发生意外,出现严重后果。

  (二)“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能有效增强医技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医技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增强医技人员主动参与临床诊断的服务意识,促进临床、医技科室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三)医技科室及时准确的检查及报告可为临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可靠依据,能更好的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诊疗服务。

  1.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验)者首先要确认仪器、设备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操作是否准确;核查检验标本是否有误;检验项目质控、定标、试剂是否正常;仪器传输是否有误。在确认检查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需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人员“危急值”结果,并在【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逐项做好“危急值”报告登记。

  2、临床科室人员在接到报告电话后,应在【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同时及时通知主管医生。

  3、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情况不相符,应进一步对病人进行检查;如认为检验结果不符,应关注标本留取情况。必要时,应重新留取标本进行复查。若该结果与临床相符,应在30分钟内结合临床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医生或科主任。

  4、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需6小时内在病程中记录接收到的“危急值”报告结果和所采取的相关诊疗措施。

  医学影像检查“危急值”报告范围:

  1、中枢神经系统:

  (1)严重的颅内血肿、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急性期:

  (2)硬膜下或硬膜外血肿急性期:

  (3)脑疝、急性脑积水:

  (4)颅脑CT或MRI扫描诊断为颅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

  (5)脑出血或脑梗塞复查CT或MRI病情程度加重,与近期片对比超过15%以上:

  2、脊柱、脊髓疾病:*线检查诊断为脊柱骨折,脊柱长轴成角畸形,椎体粉碎性骨折压迫硬膜囊。

  3、呼吸系统:

  (1)气管、支气管异物:

  (2)液气胸,尤其是张力性气胸:

  (3)肺栓塞、肺梗死:

  4、循环系统:

  (1)心包填塞、纵隔摆动:

  (2)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5、消化系统:

  (1)食道异物:

  (2)消化道穿孔、急性肠梗阻:

  (3)急性胆道梗阻:

  (4)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5)肝脾胰肾等腹腔脏器出血:

  6、颌面五官急症:

  (2)眼眶内异物:

  (3)眼眶及内容物破裂、骨折:

  7、超声发现:

  (1)急性外伤见腹腔积液,疑似肝脏、脾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破裂出血的危重病人:

  (2)急性胆囊炎考虑胆囊化脓并急性穿孔的患者:

  (3)考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4)怀疑宫外孕破裂并腹腔内出血:

  (5)晚期妊娠出现羊水过少并胎儿呼吸、心率过快:

  (6)心脏增大合并急性心衰:

  (7)大面积心肌坏死:

  (8)大量心包积液合并心包填塞:

三、“危急值”报告程序和登记制度

  (一)门急诊病人报告程序

  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门急诊患者检查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及时通知门急诊医生,有门急诊医生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取报告并及时就诊;一时无法通知病人时,应及时向门诊部、医务科报告,值班期间应向总值班报告。必要时门诊部应帮助寻找病人并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相应记录。医生必须将诊治记录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二)住院病人“危急值”报告程序

  1、医技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者首先要确认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在确认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检查结果发出,立即电话通知病区医护人员,同时报告本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并做好详细登记。

  (三)登记制度

  “危急值”报告与接收均遵循“谁报告,谁记录”原则。医技科室应建立检查“危急值”报告登基本,对“危急值”处理的过程和相关信息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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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请示报告制度(9)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九)

  1.报告范围:

  (1)急性中毒造成人员死亡或中毒人数3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2)发生重大灾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工伤等需要紧急救助的事件或涉及到法律纠纷的病例。

  (3)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病例、霍乱暴发流行和乙类传染病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4)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影响较大的聚集事件,妨碍医疗秩序。

  (5)孕产妇死亡或患者死亡涉及法律必须要做尸体解剖时。

  (6)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麻醉药品、剧毒药品、辐射源丢失,辐射源泄露等。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信息网络故障。

  (8)贵重器材及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失窃案。

  (9)大面积停电或通讯中断事件。

  (10)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

  (11)紧急手术,患者亲属不在时。

  (12)外宾、副处级以上领导住院。

  (13)各科室中层干部、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出差、休假连续3天以上。

  (14)各科室接受院外任务或拟与院外协作某项任务。

  (15)职工因病新住院或院外治疗或伤亡者。

  (16)收治涉及法律及政治问题的患者。

  (17)外宾或兄弟医院来院参观、讲学及进修。

  (18)代表医院外出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医院各党派人员参加院外社会活动。

  2.报告程序:

  (1)特大事件(1~11项)发生后,必须迅速报告院长,并向有关职能科室报送相关材料。

  (2)医疗系统有重要工作或发生重大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请示报告,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及时向院办报告。

  (3)非工作时间发生情况,向行政总值班报告,总值班根据情况的性质分别处理,特大事件向院长报告后处理,一般情况处理后需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4)中层干部出差或休假3天以上必须向院长报告并到院办登记。

  (5)外单位来院参观或有关领导住院,要及时向院办报告,并转告院长。

  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3:某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10.发生病人逃跑、伤人、自杀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11.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12.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篇4:某人民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常规性重大事项

  1.1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局党政决定、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1.2本单位在业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和改革方案。

  1.3本单位基本建设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1.4本单位邀请市级及市级以上领导来院。

  1.5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

  1.6其他市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应急性重大事项

  2.1重大传染病疫情、群提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救治事件。

  2.2重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灾害事故的群体性受伤人员抢救事件。

  2.3涉及外商(含台、港、澳商)住院、急救等重要医疗事件。

  2.4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医疗安全及较大治安保卫等事件。

  2.5其他紧急和突发事件。

  二、报告方式

  1.对常规性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县局党政办或相关职能科室。

  2.对应急性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电话或简要书面形式向县局主要负责人或党政办报告。

篇5:第三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 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 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 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 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 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 购买贵重医疗器械及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 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 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10. 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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