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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委组织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公司(企业)党委组织工作制度

  为贯彻执行公司党委工作条例,特制定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 加强和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各党支部、党小组都必须坚持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条 公司党委规定党组织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党支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时间。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日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须提前向支部书记请假,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者,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条 公司党委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研究应由党委讨论的重大问题及新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的审批。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议,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并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的任务,布置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按照公司党委工作条例的规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要分别建立考勤和会议记录,认真填写《支部工作手册》。

  第五条 党委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支部工作情况,并作为支部总结、评比的一项内容。

  第二章 发展党员审批制度

  第六条 按照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七条 支部于每年初拟定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门,对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主要调查被发展人的父母、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政历情况。

  调查方式一般采取函调,支部要将被调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详细提供给组织部门。

  第八条 发展党员要有二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由所在党小组讨论,提出发展意见,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发展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

  第九条、上报审查材料要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调查证明材料、非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小组意见、支委会意见、支委会发展新党员的报告等。非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要按说明认真填写,符合要求。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后,支部方能领取入党志愿书。支部需指派专人向被发展人讲明填写要求,交由被发展人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现任职务一项,包括现在担任的党内职务和党外职务,没有担任职务的可不填写。

  第十一条 召开支部发展党员大会,全体党员都应到会(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至少超过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开会),由被发展人宣读志愿书,对新发展党员进行讨论,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同意发展的超过到会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两个人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应扼要写出支部大会对被发展人的评价,主要优缺点和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应写明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中同意和不同意及弃权的党员数。

  第十三条 填写好支部大会决议以后,支部要将全部材料整理好报到党委组织部门,并于党委派人谈话时及时通知被发展人,进一步对被发展人进行教育和考察,待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向支部发出批准为预备党员通知。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时间为一年。支部应及时举行新党员宣誓仪式。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小组或支部汇报一次工作、思想、学习等情况,支部对新党员半年组织一次鉴定。预备期满,由预备党员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能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填写支部大会决议交党委组织部门,报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和教育。延长预备期一般为一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要取消预备资格。

  第三章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党员必须按中央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除要补交外,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须在每月7日前将党费交到党小组长,党小组长收齐后交到党支部,支部务必于10日前交到党委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党员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

  第二十条 党费做到专人管理,帐目清楚,每年初各支部向支部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党委组织部门向各支部公布上年党费收缴、上交、使用和结算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费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六月份按支部党员人数和一定的标准向支部支付党费,作为纪念“七·一”活动经费。

  第四章 民主评议支部、党员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对民主评议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要求,坚持每半年评议一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通过评议要评出干劲,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层支部要认真对待评议工作,严格履行评议程序。评议前要召开支委会,认真总结支部工作,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总结,积极做好评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议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除全体党员参加外,事先需报请党委派员参加,并要吸收部分非党员行政领导、群团负责人、党外群众参加,以真正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评议时需由支部书记全面介绍本支部阶段性工作,特别要明确阐明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可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广泛地听取与会者的评议,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议结果,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出改进措施,同时及时将评议情况向党委做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以党小组为单位,如支部党员人数少,也可以以支部为单位;基本程序与民主评议支部相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议情况,对优秀党员写出材料,报党委进行表扬,对不合格党员进行说服教育,并制定改进措施,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纪党员,在帮助教育的基础上,支部作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查处理。

  第五章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主持。做到会前有通知,提前做准备,并请上级领导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基层党支部支委民主生活会,每季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必要时公司党委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党员民主生活会,要求每个党员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前段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从思想上端正态度,加深认识,制定出改进措施。要求全体到会党员,面对面地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成员要坚持章程规定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作出表率。

  第三十三条 要注重民主生活会的实效,通过民主生活会,重点解决主观思想认识问题和克服工作中的缺点,改正错误,改进和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全体党员必须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的,须经支部书记同意。

  第三十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严肃认真,并做好发言记录,汇总整理后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同时存档保管,作为考评依据。

  第六章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的具体表现,因此,党员随着工作单位的调动,本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证明,凡向公司外转移组织关系,均由本人持调出单位党支部党员关系介绍信到党委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一旦丢失,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工作调动,采用内部党员接转关系介绍信,由党委主管部门接转,党支部之间不能直接接转组织关系。

  转移程序:由调出单位党支部开具介绍信,注明调入单位名称,交由党员本人到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换介绍信到调入党支部,调入单位党支部凭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信,方可接受该党员并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九条 党员临时外出、借调、学习等超过三个月可转移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回公司工作时,经所在单位在原介绍信上加盖公章,由本人将原证明信带回交公司党委组织部门。

  第七章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共产党员必须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党的组织观念,模范地遵守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准任何党员在任何情况下混同于一般老百姓。

  第四十一条 每个党员必须定期的、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地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思想情况。对党外任职、社会兼职、婚丧喜庆等工作和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必须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对党员请示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答复。需要研究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三天;需要请示党委的重大问题,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第四十三条 党员本人的重大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事先未能及时向组织汇报,事后必须向组织说明其原因,并将问题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对党员的请示报告在给予明确批复及听取汇报时,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党建工作监督检查、评比表彰制度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支部在每年初,要按照公司党委年度计划要求,根据本支部特点,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基层的情况,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党风党纪检查;并按上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听取基层支部全面汇报,总结经验,克服存在的问题,提高思想认识,促进互相学习,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每半年对基层支部进行一次考核,查看“党支部工作手册”是否按要求内容认真填写;走访群众,听取对支部党员的反映,为年度评比打下基础。

  第四十八条 搞好创先评优工作,严格按标准评选。先进党支部比例在20%以内,优秀党员比例在党员总数10%左右。评出的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要写出先进事迹材料,呈报党委批准。

  第四十九条 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给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推广先进经验,以先进带动后进,促进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十条 对选评出具有突出成绩的先进党支部和党员,认真组织材料,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争创“先进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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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公司党委组织生活制度(范例)

  食品公司党委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企事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机关支部可适当增加次数。支部大会表决时,通过选举(推荐)事项以及其他问题时,本支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表决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时,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1、听取和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2、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及选举(推荐)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预备人选)。3、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4、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违纪党员的处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处置。5、讨论决定支部其他重要问题或有关事项。

  二、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应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主要内容:1、讨论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2、分析研究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制订教育管理监督措施。3、讨论制订完成生产和工作重大问题的方针方法。4、研究选举(推荐)事宜和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5、研究表彰先进、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6、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等方面的问题。7、讨论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8、研究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含不设小组的支部)每月应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1、组织党员学习。2、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3、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4、讨论选举(推荐)事宜、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5、讨论表彰先进、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

  四、党 课

  党课教育每季度1-2次。应围绕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以及如何做一个名符其实的共产党员等为主要内容开展教育。党课也可采用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写的或党刊发表的教材,也可以基层党组织自己编写,组织看电教片,请优秀党员介绍先进事迹,组织参观学习等形式。

  五、民主生活会

  党小组(含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汇报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一年一次,每年在4-8月间召开。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支部委员会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小组(或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外,每年还要参加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篇3:乡党委组织建设制度范本

>  乡党委组织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坑乡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地贯彻执行和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是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本任务是:教育、管理和监督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个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完成任务。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是:

  (一)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二)用改革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进行改革创新,改进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三)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四)必须立足于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一)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协调行政领导与职代会、群众组织的关系,保证党、政、工、青、妇按照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四)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五)认真做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工作。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

  (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 基层党总支、党支部设置原则

  第六条 基层党总支、党支部机构设置应与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式相适应,以行政单位相一致,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为原则,按《章程》规定的党员数量来设置。

  第七条 基层党支部的建立或撤销,由乡党委审批,报县组织部备案,并予以正式批复。

  第八条 党支部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党小组,以便组织和指导党员的活动和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决定,报乡党委备案。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个人分工负责的工作要尽职尽责,并接受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在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关系,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权利和责任,但书记是支部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对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时,应按期改选,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其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改选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在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或提交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定或报上级组织裁决。

  第十三条 委员和书记都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报请委员会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都要坚决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一)基层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会议的要求时,可随时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一般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

  (三)每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同时提出。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委员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由书记确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党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作为委员会的正式议题。

  (二)委员会会议讨论问题时,首先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第二,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第三,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并提出初步意见,最后到会的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表决方法

  (一)委员会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会委员的半数赞成即通过。

  (二)要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态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事项,要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基层支部除遇重大问题时,随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外,每年年底要将全年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工作作总结和安排,并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基层党支部每半年要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综合情况报告一般由书记作,单项工作报告可由委员作。

  第七章 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安排、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企业精神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意识,在改革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可通过上党课,短期轮训,在职学习,听专题报告、座谈讨论、谈心、参观走访,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www.pmceo.com,多媒体教育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党员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的委员应经常深入生产、工作一线,了解调查党员思想状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注重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抓住监督的对象、环节和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实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重点,要放在生产、工作一线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中,并加强在少数民族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解决好党员分布、年龄、文化结构不合理状况及一线党员少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对素质较好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8岁以下青年职工必须经团组织按“推优”程序向党组织推荐,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四)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内容有:1、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2、入党申请书;3、思想、工作、学习汇报;4、政审材料;5、考核写实材料等档案由党支部管理。

  (五)指定培养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并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

  第九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党员的制度意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

  第三十条 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类会议记录、考察记录、台帐、图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要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并模范执行制度,严格监督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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