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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第五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五)

  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的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

  1、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避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各级医师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例分析必须在教室或病室外进行。

  3、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疾病等,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患者,要注意尊重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5、在未得到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的同意,医院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以外其他外调单位提供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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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  某中心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1、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为病人病情的恢复创造良好的条件的一种医疗制度。

  2、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如实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时,应注意谈话的艺术和技巧,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3、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考虑患者病情预后不良需要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的,或患者及其近亲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向医院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一般情况、委托代理人在住院期间的代理权限(如行使向医务人员的咨询权、对患者病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试验及临床治疗的知情权、同意与拒绝的决定权等)。

  4、对于病人最敏感的病情问题,不能做野蛮式的坦白,应适应通俗地予以解释,使病人有一个良好的心境,愉快地接受治疗和护理。

  5、对待病人态度和蔼可亲,进行检查时动作轻巧,碰到问题时不慌不躁,拟行特殊诊疗时耐心解释。

  6、医护人员给病人检查时,应依次正确地暴露检查部位,不要暴露与检查无关的部位。寒冷季节要注意保暖,保证检查者的手和诊疗器具的温暖。

  7、男医生给女病人作体检时,应有女医护人员在场陪同。

  8、不让病人家属、陪客随意进入医生或护士办公室翻阅、摘录和私自拿走病历及其它有关医疗记录,病人及其家属不能自行邀请外院医师诊治。

  9、无处方权的医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向病人透露病情、宣布预后或允许某项诊疗要求,不得向病人或家属展示所有病案资料。

  10、非本院医务人员不能借阅、收藏、拿带医院病历、*光片、CT片、心电图等资料和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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