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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某中心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1、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为病人病情的恢复创造良好的条件的一种医疗制度。

  2、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如实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时,应注意谈话的艺术和技巧,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3、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考虑患者病情预后不良需要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的,或患者及其近亲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向医院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一般情况、委托代理人在住院期间的代理权限(如行使向医务人员的咨询权、对患者病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试验及临床治疗的知情权、同意与拒绝的决定权等)。

  4、对于病人最敏感的病情问题,不能做野蛮式的坦白,应适应通俗地予以解释,使病人有一个良好的心境,愉快地接受治疗和护理。

  5、对待病人态度和蔼可亲,进行检查时动作轻巧,碰到问题时不慌不躁,拟行特殊诊疗时耐心解释。

  6、医护人员给病人检查时,应依次正确地暴露检查部位,不要暴露与检查无关的部位。寒冷季节要注意保暖,保证检查者的手和诊疗器具的温暖。

  7、男医生给女病人作体检时,应有女医护人员在场陪同。

  8、不让病人家属、陪客随意进入医生或护士办公室翻阅、摘录和私自拿走病历及其它有关医疗记录,病人及其家属不能自行邀请外院医师诊治。

  9、无处方权的医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向病人透露病情、宣布预后或允许某项诊疗要求,不得向病人或家属展示所有病案资料。

  10、非本院医务人员不能借阅、收藏、拿带医院病历、*光片、CT片、心电图等资料和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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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  某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标准分类放置。

  2.科室所用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容器(包装袋、利器盒、周转桶等)必须符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

  3.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袋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其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袋物,并及时密封。

  7.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品。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8.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院感办报告。

篇3:中心医院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制度

>  某中心医院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新技术是指在本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下列项目:

  ⑴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⑵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⑶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⑷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⑸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⑹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⑺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2、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要求和医院的实际情况的原则。

  3、申请开展新技术临床应用的科室应当在申请后1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至医务科:

  ⑴项目申请书;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及检索报告;

  ⑷具体实施方案;

  ⑸医务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⑹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4、医务科在接到申请科室相关资料后15日内汇报给院领导,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准予临床应用的,书面通知申请科室并行文公告,不准予临床应用的,书面告知申请科室并说明原因。

  5、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时应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甚至可能导致的残疾和死亡)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清楚,在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并履行有关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6、新技术临床应用头1年,开展科室应按季度将临床应用情况以报告形式提交医务科。

  7、新技术临床就用5年内,开展科室应按年度将临床应用情况以报告形式提交至医务科。

  8、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跟踪评估,评价其应用的实际价值,并将有关评估报告提交院务会;同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至开展科室,建立有效的监测分析机制。

  9、新技术临床应用期间,出现各种不良后果由责任科室说明原因,提交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审并提出和落实整改意见。

  10、建立新技术临床应用预警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停其临床应用:

  ⑴病人死亡率超过允许范围的;

  ⑵引起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医疗意外超过允许范围的;

  ⑶医疗效果与常规治疗无明显优势的;

  ⑷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篇4: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  某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医务科、护理部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2、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3、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院领导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资料和空药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弃,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托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有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7、情况调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做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部门规章及医疗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篇5:医院医疗行政查房制度

>  医疗行政查房制度

  1、 总经理、院长、副院长(至少每次有一人参加)每月进行二次医疗行政查房,由行政人事部、医务部、护理部、经营部等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

  2、医疗行政查房重点是检查临床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同时要听取意见。

  3、医疗行政查房中注意协调临床科室之间、临床与医技、行政后勤等部门的关系并实行现场办公,及时解决科室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4、医疗行政查房每次查至少5-6个病房,时间由人事行政部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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