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导航

医院职工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职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各科室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科室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及其科室,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2、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每对夫妇生育一胎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选择适宜自己特点和需要的避孕方法,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3、晚婚、晚育假期内奖金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根据不同手术享受休假,假期内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5、放置宫内节育器,全休2天(不含手术当天,下同),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全休1天;放置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5天,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3天;输精管结扎,全休7天;输卵管结扎,全休21天;人工流产(含药流),全休30天;中期引产(含钳刮),全休42天;同时施行两项以上节育手术的,假期不得合并计算,按所施术项目的最长假期休假。但产中、产后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产假另加相应的节育手术假期休假。

  6、对不履行《条例》所规定计划生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 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 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 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 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 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 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 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实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4)

  实验幼儿园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四)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为了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未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男28周岁女20周岁;男22周岁女24周岁

  2.保持教师师表形象,禁止非法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育

  3.未婚青年领取结婚证前,主动向单位提交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新婚青年主动向单位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根据幼儿园工作实际情况,单位安排生育计划后再怀孕。

  5.教职工生养后三个月内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上环”避孕,每年参加单位集体透环两次。

  6.对于晚婚、晚育的教职人员,新婚、生育期间,享受规定的法定休假,假期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春节、端午、中秋三个节日)。

  7.对坚持晚婚晚育,产后及时“上环”避孕(三个月内),单位集体透环证实新上环的教职工,一次性发放奖金200元。

  8.对非婚生育的教职工,在编人员退回人事档案,临时人员实行解聘。

  9.对非法同居、未婚先孕、不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当年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10.已婚育龄教职工未采取上环措施造成意外怀孕,扣除年终综合考核奖金500元,当年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以上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20**年12月30日

篇4:中心小学女教工计划生育规定

  中心小学女教工计划生育规定

  第1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青年教工的登记结婚不需要经过学校,给青年教工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被动的一面,为把计划生育工作认真的抓在手上,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领取结婚证后,当天应到学校计生管理人员处报名,保证新婚不漏报并由计生管理人员根据情况上报计生局领取准生证。

  第3条 领到准生证后要通过学校研究,排定顺序,根据顺序安排个人的怀孕和生育。

  第4条 女教工应做晚婚晚育模范,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提倡晚婚晚育。

  第5条 人民教师是高素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与个人生育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调整怀孕和生育的时间。

  第6条 树立大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当学校安排的生育顺序与个人想法不吻合时要向学校提出要求,但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

  第7条 学校安排生育的原则是:考虑学科因素,不影响学科教学;考虑毕业班工作,提高学校的教学成绩;考虑年龄,优先安排大龄女教工,体现晚育的导向。

  第8条 根据个人的情况及时把安排怀孕和生育的想法向计生管理人员反应,为学校的研究提供材料。

  第9条 计生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如不服从学校安排而怀孕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或学校为了开课再调入教师导致产假结束后没有工作岗位而试聘、待聘、落聘等严重后果,均由个人负完全责任。

篇5: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www.pmceo.com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


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