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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镇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临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是学校与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3、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4、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在职教职工。

  二、人员聘用和程序

  1、学校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工勤服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和相关待遇,在编制、岗位限额内竞聘上岗。

  2、学校聘用人员,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考核的方法进行。

  3、学校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党支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民主管理。

  4、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与职业道德;

  (3)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向全体教职工公布聘用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聘用办法等事项;

  (2)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工作岗位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应聘;

  (3)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根据学校教职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推动教育事业。

  2、主要任务:精简机构编制,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健全学校分配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建设高素质教师队;畅通人才流通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

  四、加强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

  1、编制核定。按照保证学校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简和高效的原则,根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我校年的编制数为人,其中基本编制为人,附加编制为人。

  2、内设机构。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5人。学校内部中层机构拟设立教务处,主任人;德育处,主任1人;教科室,主任1人;总务处,主任1人;体训处,主任1人;工会,主席1人;团委,书记1人。

  3、岗位设置。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责、以责选人"的原则,有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管理和其他岗位,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制订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后实施。200年我校教职工岗位数如下:

  (1)教师编制数(按个班)共名

  学科岗位数教师中层以上职数及占教学人员编制编制数实有人数:

  (2)教辅、工勤人员等编制数,共名

  五、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充满竞争的用人机制

  1、按需设岗。学校根据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和聘用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在教职工聘用30天前向全校教职工张榜公布。

  2、资格准入。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学校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对于财务、档案、电教等非教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3、双向选择。教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对照自身条件,对学校公布的岗位在"双向选择、平等竞争"的原则下选择应聘。对男年满


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职员工,无特殊情况,学校根据受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聘用。

  4、择优聘用。学校根据教职工申报的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坚持一岗一聘的原则,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5、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校长聘任,分批公布聘任名单。深化聘任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采取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并讨论决定,校长聘任的办法。学校在协调中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

  6、合同管理。学校聘用教职工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签定的聘用合同须经有关部门签证,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合同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决定是否续聘。

  7、履职考核。教职工聘用后,学校应根据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考核中,既重视考核结果,更重视考核过程,将教职工的师德、师能、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核重点。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晋升、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学校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通过辞聘、解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

  8、建立和完善考核办法。为了客观公正地对教职工实行考核,学校建立和完善各个岗位考核办法,监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包括教代会对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考核,教务处对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的考核,政教处对班主任的考核,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师的考核,学生对教师的考核,领导、教师对行政人员和临时工的考核,教务处对教龄在三年以内的年青教师的考核,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办法。

  9、妥善处理。对未聘人员采取以下形式妥善处理:

  (1)、校内转岗。通过转岗聘用的办法,改善教职工队伍的结构。

  (2)、外校应聘。积极引导未聘教职工到外校应聘,对不适宜在学校工作而有其他特长的教职工,给予信息指导,为其向外单位流动提供便利。

  (3)、校内待聘。未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未被学校聘用上岗或未向学校提出应聘要求的,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其待遇由单位决定。未聘人员的待聘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学校给其提供上岗的机会。其人事关系转师资交流中心托管。待聘人员可以联系调离,可以到人力资源市场择业,也可以自谋职业,待聘期间的待遇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待聘期满后,仍未能上岗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由师资交流中心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离岗退养。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浙人录[1999]42号文件执行,即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市定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离岗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继续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

  六、深化校内结构工资改革,提高教师待遇。

  进一步完善校内结构工资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坚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合理分配和奖惩,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鼓励教师多兼职,多兼课。具体按200年月教代会通过的《校内结构工资试行办法》执行,并进一步完善。

  七、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推进名师工程。对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开好一次示范课,带好一个徒弟;每三年做好一个课题,每一年发表一篇论文。对其他教师每年看一本教育教学论着,写一篇读书心得,每两年至少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并参评;对40周岁以下的教师每年制作一个教学多媒体课件。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成长。

  开展青年教师学习沙龙活动,促进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对三年以内的青年教师开展各项考核。包括每学期开好一节汇报课,两次备课笔记和听课笔记的检查,每年一次青年教师基本功比赛,每年至少读两本有关教育教学的书籍并上交相应的读书心得,每学期写一篇教学案例或教育教学体会的文章。在考核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青年教师交流。

  加大力度推进教师的继续教育工程,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鼓励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计划以后每年要有2人攻读研究生学历。

  八、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

  (一)、推进师资队伍合理流动,为学校师资队伍的优化提供良好契机。

  (二)、根据教师年龄结构和学校实际,今后几年,学校将积极引进中青年骨干教师,改善教师结构比例。

  (三)、畅通出口,加大交流力度。今后几年,学校要不断完善对教职工的考核,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做到任人唯贤,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形成人才合理流动机制,不断优化教师队伍。

  (四)、学校所聘教职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作为学校下一年度不聘依据:

  1、师德有悖教师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家教或校外兼课影响本职工作,教育效果较差的;

  3、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经考核不合格的;

  4、在年度教育教学测评中,不满意比例很高的;

  5、社会来电、来信反响较大,经校长谈话不改的;

  6、工作责任心不强,给学校教育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离学校的。

  (五)、学校所聘教职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违法乱纪和违背职业道德,对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六)、学校所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教职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学校: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学校被撤消、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十)、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期限一般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学校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教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教职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教职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7、学校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十四)、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学校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五)、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学校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教职工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学校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十六)、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教职工按照学校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教职工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学校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将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十七)、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学校将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八)、经济补偿金以教职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学校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教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十九)、学校将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九、违约和纠纷处理

  1、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未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学校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4、学校聘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聘用不当,学校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5、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学校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学校不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学校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6、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校长和工会负责人组成的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因签订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教职工代表人数必须为50%以上。

  7、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学校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市教育局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对学校的聘用合同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对学校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由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局或聘用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十、本办法解释权在zz镇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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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各处因工作确需聘用临时工,必须向办领导申报用工计划,在批准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向综合处备案(包括更换)。

  二、聘用临时工,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聘用外地工,必须三证俱全,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用工单位必须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四、临时工工资标准由离退办统一确定,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五、临时工的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3:X公司中层干部聘用管理办法

  zz公司中层干部聘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中层干部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自我约束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现本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识才善用,择优聘用”的原则,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公司设立干部聘用考评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工会、职工代表、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初审及评议,并提出聘用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

  三、公司各部门(或实体)严格定编定岗,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每届聘期为二年(试行股份制的实体公司,按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执行),聘期届满须重新竞聘上岗。

  四、竞聘中层干部岗位的员工,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各类文稿,熟悉所聘岗位各项工作职能及相关政策,能完成所聘岗位的目标任务并协调好上下级及内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能以身作则,服从大局,具有全局观念。竞聘部门(或实体)工作岗位的员工,应熟悉所聘岗位的各项工作职能,能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协调和配合意识。

  五、竞聘的步骤与办法:

  1、参加竞聘中层干部岗位的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交竞聘申请,申请可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等三个志愿申报;

  2、现已担任股份制公司经理的员工,若想重新参与竞聘,则须经过其所在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参与竞聘;

  3、办公室根据本人申请列出各个待聘岗位的侯选人名单,并将竞聘中层干部侯选人名单交考评小组;

  4、部门(或实体)负责人的聘用,由考评小组在审议竞聘人员的竞聘报告和答辩的基础上,进行投票,提出聘用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定;部门或(实体)的员工,可由其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挑选聘用;

  5、中层干部由公司法人与所聘人员签定岗位聘用合同;部门(或实体)员工由其负责人与所聘人员签定岗位聘用合同。

  六、中层干部的管理:

  1、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年底须递交工作总结及次年的工作计划,届满的那一年须写一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公司将作为其本人的工作业绩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2、中层以上干部若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无法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经考评小组考核确任后,将终止其聘用合同,就地免职或重新竞争上岗;

  3、对任期内取得较大工作成绩,为公司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中层干部,总经理或董事会将予以奖励;对任期内出现较大失误,使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总经理或董事会将给予一定惩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4:医院聘用制职工薪资调整办法2

  医院聘用制职工薪资调整暂行办法2

  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南院全面开诊后,医院职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因受医院人员编制的制约,目前聘用制职工已成为我院职工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护理队伍中聘用制护士已成为主要力量,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我院在本地区率先实行聘用制职工绩效工资(奖金)、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休假、进修学习、晋升晋级等方面与在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聘用制职工的积极性。20**年7月,根据国家工资改革的精神,我院对聘用制人员的工资组成进行了调整,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三个部分组成,通过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正常晋升工资。20**年1月,我院又结合实际情况,在聘用制护士中试行经考核增加工作标准,使聘用制职工的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20**年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聘用制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实现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管理目标,不断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合同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20**年省、市、区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推进同工同酬制度。

  二、实施对象:

  为本院的正式聘用制职工

  三、基本条件:

  1、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在本院工作一年(一个完整的考核年度)以上,需要执业资格的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增加标准和发放形式:

  1、原工资构成中的国标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原方案执行,医院的综合补贴保留,职岗津贴更改为岗位津贴。

  2、岗位津贴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根据聘用制职工所聘职称和套改年限确定,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730元。

  3、临床医技科室第一学历为本科或被聘任到中层干部岗位的,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较好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工资与同类在编职工执行相同标准。

  4、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操作或理论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以及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引进奖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当年工资与同类在编职工执行相同标准。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

  聘用制职工的工资调整,通过基本条件筛选、综合考核、择优选拔等程序,最后报院务会研究批准执行。

  1、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由院办公室及聘用制职工所属科室审定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

  3、制定考核细则,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规章制度执行、业务工作能力、考试考核成绩、满意度测评等几个方面,采用百分制否决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聘用制职工所在科室和院办公室共同制定)。

  4、在院部的领导下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以各所属科室为主体、院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强化平时考核,每年年终计分并公布考核结果。

  5、根据考试考核的成绩,排名在前90%的人员,在报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次年按以上办法调整工资,

  6、对调整的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成绩排名,排名在后10%的人员次年不享受或取消,排名在末位的人员待遇仍按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7、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以及在以上调整工资范围之外的聘用制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三项组成,无综合补贴部分。

  六、发生以下情况者,当年实行一票否决:

  1、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排三班的(妊娠7月以上、哺乳期等除外)。

  2、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不服从医院的分工安排,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4、旷工两天(含两天)以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5、在考试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

  6、每年在医院组织的“三基”考试和操作考核中二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7、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医疗纠纷、危害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或因其主要或次要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赔偿超过5000元以上的,并三年内不得晋升工资。

  七、本实施办法自20**年1月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和补充。

  附:聘用制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细则

篇5: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3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对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聘用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计划内招收的正规院校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生。

  二、聘用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2、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本院聘用要求。

  4、按期取得毕业证书、执业证书或相关的技术等级证书。

  5、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经本院体检合格。

  三、聘用组织及程序:

  1、医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负责人事工作和分管工作的院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招聘报名、考试、考核、审核等工作。

  2、招聘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3、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编制定员、工作需要向院办公室书面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4、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经体检合格后,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5、初聘人员第一年实行见习期管理,并签订见习期聘用合同书,见习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

  1、所有聘用制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均按区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由个人或医院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医院不负责解决聘用制人员的户口及住房问题。

  3、初聘人员在见习期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两年一聘。

  4、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

  5、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提供考核意见和结果;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工资。

  6、被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院办公室,并经医院同意,否则赔偿违约金3000元。

  7、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1、固定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参照在职人员工资方案,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三个部分。

  2、绩效工资:初聘人员见习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按在编在职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对于新聘用的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绩效工资。

  3、夜班费及院内餐费补贴按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4、相关保险: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医院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由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与在编同级人员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执业资格考试等。

  6、与在编人员同样享受的节假日。

  7、具有与在编职工同样的待遇参加医院中层干部的岗位竞聘。

  8、党团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接转党团关系,在本人所在的科室参加支部组织活动。

  9、工会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志愿加入医院工会组织,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活动。

  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岗位不再需要的。

  2、初次参加工作第一年内参加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未合格,未能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3、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聘用制人员资格考试,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的。

  4、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因其主要或次要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较大的;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5、在每年的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有旷工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8、在聘用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9、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有关条款者。

  七、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八、本暂行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年7月1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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