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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专业人才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企业(公司)专业人才管理办法

  1、总 则

  1.1 、为加强公司专业人才的管理,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zz公司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全资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

  1.3 、专业人才系指取得专业职称的员工、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及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社会企事业单位正式考评获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高技能人员)。

  2、主要管理职责

  2.1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人才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专业人才管理的有关办法和细则、专业人才资源开发与配置、专业人才及专家队伍建设、公司本部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等。公司各单位均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

  3、专业人才交流与引进

  3.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内部专业人才交流的协调工作,并开展旨在促进专业人才交流的供求信息服务工作。

  3.2、专业人才在公司内部交流时,公司之间可自行签订使用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单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

  3.3、从公司外部引进专业人才时,分公司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办理,其他单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3.4、公司各部门应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实际制定每年的人才需求计划及招聘实施方案。

  3.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大中专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分公司在公司协调下落实本单位的招聘计划,其他单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招聘计划。

  3.6、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定职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公司本部的毕业生定职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大专及以下学历原则上不实行定职,直接参加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或社会考试。

  3.7、除博士、硕士、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的各类应聘人员,由公司人才市场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进行招聘。

  3.8、卫生系统引进的专业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日常管理,档案、保险等统一交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3.9、各单位出现专业人才缺员时,应首先在集团内部进行公开招聘。公司内部无法满足需求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10、根据企业发展、施工生产的需要,各单位可自主同国内外知名专家、急需的专业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3.11、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专业人才的调出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3.1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本部专业人才的退休、辞职、辞退、除名、调出、开除等变更、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4、技术职称的评审和技术职务的聘任

  4.1、公司根据国家人事部、zz公司关于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的有关规定开展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并结合集团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组建工程、中教、小教、技校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它系列的评审推荐小组,并授权公司组建工程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

  4.2、公司中级评委会负责工程、中教、小教、技校系列的中、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及无评审权的技术职称的推荐上报。下发本级评委会或转发上级评委会的任职资格通知,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3、经公司授权的公司初级评委会负责本单位工程系列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及无评审权的技术职称的推荐上报。下发本级评委会的任职资格通知,办理工程系列初级技术职称证书。

  4.4、符合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员工,均可申请参加任职资格的评审。

  4.5、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均可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职称统一考试,各类技术职称资格考试由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当地组织报名。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考试结果不予承认。

  4.6、公司各部门按照定编及岗位任职条件,进行技术职务的聘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本部的技术职务的聘任。

  4.7、政工职称的评审、聘任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5、高技能人才的考评和聘任

  5.1、各部门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高技能人才考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及考评、聘任工作。

  5.2、各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公司上报下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考评建议计划;公司每年一月底以前下达当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考评计划。

  5.3、各部门每年二月底前须将参加培训考评的人员名单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每年二季度组织高技能人才强化培训、理论与实作考试。

  5.4、公司每年六月中旬前公布当年高技能人才理论与实作考试成绩;各单位须在七月中旬前按规定上报拟参加评审的高技能人才评审材料。

  5.5、对掌握高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按zz一劳(20**)256号和zz一劳(20** )191号文件规定破格参加技师考评。对已具备技师资格,并且参加中国铁道工程总公司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得第一名,或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者,可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5.6、公司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工种的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从


中不断发现和培养各种高技能人才。

  5.7、对具有任职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各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聘任,一个聘期不超过五年;聘期届满后未续聘者,其职务自行免除。

  5.8、高技能人才须在施工生产一线工作,脱离生产一线或原岗位的员工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或不得聘用。

  5.9、高技能人才享受本单位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实行津贴制度的,每月任职津贴标准技师不低于100元、高级技师不低于150元;实行岗效工资的,技师的岗位系数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档,高级技师的岗位系数不低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档。

  5.10、高技能人才实行津贴制度的,提前离岗时仍在职者其享受的津贴应作为计算提前离岗待遇的基数。

  6、 考核

  6.1、对专业人才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6.2、对专业人才的年度考核,各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纪检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人才的考核组织工作。

  6.3、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公司本部的考核执行《公司本部员工考核办法》。

  6.4、考核结果由各部门采用适当形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6.5、考核结果应坚持与工资待遇及职务晋升挂钩的原则。

  6.6、高技能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聘期两年及以下者考核一次;聘期三至五年者考核不少于两次。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按zz一劳(20**)118号文件规定办理。

  6.7、高技能人才经考核不合格者应解聘其所任职务。

  7、 培训

  7.1、鼓励专业人才结合自己的工作,在岗位上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及职业资格考试。

  7.2、应届本科毕业生一律实行一年的见习期,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按见习计划进行指导。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等。

  7.3、各单位在引进毕业生的同时,应同毕业生一起制订因人而异的职业生涯规划。

  7.4、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加强委培研究生及出国进修等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

  8、 专家队伍建设

  8.1、专家主要是指经国家、 部(省)级、公司等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人才,包括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8.2、专家队伍建设应坚持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配置,德才兼备,代表公司最先进技术水平的原则。

  8.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技术专家、技术骨干的选拔组织工作。凡涉及专家及技术骨干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等重大变化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

  8.4、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建立各类专家数据库,政府特殊津贴、突出贡献专家、科技拔尖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的推荐上报均从专家数据库中产生。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优秀人才库,报公司的人选必须从优秀人才库中产生。

  9、信息管理

  9.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的规划和方案制订,并负责公司本部人力资源信息的维护。

  9.2、公司各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信息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信息工作,定期作好人力资源信息的维护。

  10、附则

  10.1、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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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厂(公司)带薪休假办法

  工厂(公司)带薪休假办法

  一、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并让广大员工自由选择休假的时间,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正式工、集体工。

  三、带薪休假条件:

  1、遵守厂规厂纪,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章及治安事件。

  2、无连续旷工行为。

  3、年实际出勤工数不得少于240个(不包括婚、丧、产、探病等假)。

  4、本人未受过行政等处分者。

  四、形式:自主选择

  五、时间:每年3月底到12月底。

  六、凡本厂干部员工,在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包含5年)者,每年可带薪休假5天,满10年以上者者(包含10年)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

  七、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八、凡对本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管理优异、成绩显著的中层领导,在本年度除符合规定享受正常带薪休假外另奖励带薪休假5天。

  九、程序:

  1、达到带薪休假条件的干部员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交综合办。

  2、综合办根据《带薪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评定,并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规定的带薪休假人员名单通知各单位。

  3、各单位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及工资表中注明。

  4、由于工作需要,达到带薪休假条件而未能休假者,均按两倍工资予以补偿。

  5、带薪休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亦可以累计。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3:企业(公司)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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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公司)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4:食品股份公司通讯员工作考核办法

  食品股份公司通讯员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宣传工作,规范通讯员工作,鼓励通讯员积极投稿,为提升企业形象与知名度、美誉度,增加品牌附加值服务。同时也为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优秀企业文化、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正式通讯员。(名单见附表)

  2)本办法中所指稿件仅限于宣传本企业或宣传的稿件,原则不包括对外文艺类稿件。

  二、考核办法:

  1)每季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的保底分为50分,正式通讯员连续两个考核期为能达到保底分的,转为非正式通讯员;

  2)非正式通讯员继续投稿,且在下个考核期内达到保底分的,即可恢复其正式通讯员资格;新申请正式通讯员亦参照此条办理;

  三、考核标准:

  1)正式通讯员向公司宣传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党政办)投稿的,每篇得2分;

  2)稿件被《zz报》采用的,每篇得4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3)稿件被《汉中日报》采用的,每篇得8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4)稿件被《zz时报》、《zz报》采用的,每篇得20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被其他市级媒体采用的(含汉中电视台),每篇15分;

  5)稿件被《陕西科技日报》、《陕西工人日报》等省部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得30分;重要稿件视情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0分;

  6)稿件被《人民日报》等中央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得100分;重要稿件加分另定;

  7)采写《内部情况反映》并交至公司党办的,视情每篇得20-30分;

  8)合作稿件按平分计分;

  9)本《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得分仅指单发稿件,发生一稿多用时,作减半计分;

  10)本《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得分与考核奖金比值为1:1,即1分等于人民币1元;

  四、其他:

  1)本办法中所称媒体不包括各级网络媒体;

  2)通讯员(包括非正式通讯员)应就投稿和采用情况自行备案,待考核期末与公司来稿登记表核对;

  3)非正式通讯员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也不享有考核期奖励;

  4)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通讯员(包括非正式通讯员),至年度末,公司视情再行表彰与奖励;

  5)本《办法》为试行,若有未尽之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食品公司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食品公司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公司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公司直机关与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与公司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公司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

  2、公司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与公司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公司基层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三)鼓励公司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公司基层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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