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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式员工退休办法(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司正式员工退休办法(七)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第五条 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第七条 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务单位填报。

  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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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公司)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企业(公司)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 退休人员改聘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 退休表件的填报 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 宿舍迁让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篇3:公司(工厂)工友退休办法

  公司(工厂)工友退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

  第四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工作满25年以上者。

  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并计。

  第五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公司命令退休。

  (一)年龄已满60岁者。

  (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六条 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个月之退休金。

  第七条 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者年按第六条规定发给。

  第八条 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继续工作,并按其继续工作的年资每年增给老年退休金一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篇4:公司员工退休办法(5)

  公司员工退休办法(五)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第五条 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第七条 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务单位填报。

  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3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四、返聘待遇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五、返聘办法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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