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3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四、返聘待遇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五、返聘办法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煤业集团驻矿办事处考勤管理办法
煤业集团驻矿办事处考勤管理办法
为规范各办事处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各驻矿办事处驻矿业务员;
2、各分管办事处业务经理。
二、考勤管理:
1、驻矿业务员每天指纹打卡三次,时间为依次为08:00、12:00、20:00。每次打卡时间与规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60分钟;
2、各分管领导每月必须亲临分管的矿点15次(两个矿),每次上矿不低于2小时,每月各矿点晚上必须住矿2次。分管领导在上矿时打卡一次,离开时打卡一次;
3、每月5日前营销中心内勤将各驻矿点上月打卡记录汇总交公司相关领导查询。
三、违纪处罚:
1、驻矿业务员休假各领导同意后需在营销中心内勤处以假条备案,若无故不打卡,一律视为旷工,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2、各分管领导每月上矿及驻矿次数不得低于规定次数,若少于规定次数,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z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销中心
20**年5月6日
篇3: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
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全处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其工作业绩,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的要求,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及目的
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绩效挂钩、实行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正确评价、严格标准、注重实绩、奖惩结合的原则。通过月月考核,充分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为本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工资、职务升降、交流、辞职、辞退等工作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确实地将考核和测评工作作为鼓励先进、树立正气、鞭策后进、奋发向上,促进发展的激励竞争机制,从而促进全处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二、考核对象及执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及其主要领导、在编工作人员。时间从年月日起实施。
三、考核的内容和周期
(一)考核内容
1、单位绩效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主要涉及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综合管理、满意度等方面的内容。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主要考核主要领导在工作成效、依法治处、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
3、专业技术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办证收费、办证件数、办证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实绩。
4、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实绩。
(二)考核周期
主管部门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每两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每月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考核方法
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公证及其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
处考核小组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及办公室主任、监审部部长组成,负责实施对本处个人的考核工作。
(二)单位绩效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公证处根据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考核量表。
2、民主测评。主要领导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本周期工作进行述职,考核小组在此范围内对单位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3、综合评价。考核小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原始资料、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确定等次。考核报告经主管部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单位等次。
(三)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公证处主要领导根据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自评,撰写自评小结。
2、民主测评。考核小组对公证处主要领导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3、综合评定。由主管部门结合单位测评,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公示。对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在公证处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按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
(四)个人考核程序
处考核小组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1、被考核人员须于每月26日前根据各自岗位按照《公证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标准表》、《公证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表》、《公证处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标准表》(见附表1、2、3)进行自评,并向考核小组提交此表。
2、处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对个人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对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证员提出异议的,由处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最终确定等次,兑现绩效工资。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采用百分制,按照各项绩效考核标准或细则评分。
1、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优秀(90分及其以上)、合格(60-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单位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部分100分,其中单位绩效考核占总分的70%,个人绩效考核占总分的30%。
考核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90分及其以上)、称职(70-89分)、基本称职(60-69分)、不称职(60分以下)。
3、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核根据综合得分也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90分及其以上)、称职(70-89分)、基本称职(60-69分)、不称职(60分以下)。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与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占5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50%)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占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其余部分占20%。即基础性绩效工资浮动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作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固定部分占绩效工资总额的40%。
1、绩效工作中体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固定部分,即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按月发放给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2、提取基础性绩效工资浮动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的2%为考核奖励金,作为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的奖励金。
3、主要领导绩效工作水平为本单位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1.5倍。
4、分配办法
(1)、考核结果为优秀:按提取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浮动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发放并加上奖励金(奖励金总量÷考核结果为优秀人数);
(2)、考核结果为www.pmceo.com称职:按提取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浮动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发放;
(3)、考核结果
为基本称职:按提取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浮动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95%发放;
(4)、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参与基础性绩效工资浮动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七、相关规定
(一)待确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z、羁押期停发所有绩效工资。经审查核实后,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停发的所有绩效工资。
(二)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目标考核、主要领导考核、职务职级晋升、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表扬;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找到改进方法加以整改。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件中,党政主要领导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八、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工作关系到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并经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布后实施。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篇4: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为鼓励本处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法律理论知识,打造学习型公证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在职教育,是指本处所有职工(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在本处工作期间,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本处职工在职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岗位对学历有基本要求,如已经从事该岗位工作,在该岗位基本要求以下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属在职教育范畴。比如公证员助理要求法律专科以上,现有助理如果还未达到法律专科,修读法律专科不属在职教育。
二、在职教育应当修读其岗位所需专业,其他专业不属在职教育范畴。
三、所有在职教育必须在修读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以上两条的在职教育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批准而不需要说明理由。已经开始修读的,公证处不再接受其申请。
四、经本处办公会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可以不受以上二、三条限制。
对符合规定的在职教育,公证处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所有学习、培训时间视为请假,按照本处的相关请假政策对待。
二、参加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结束后取得相应文凭、结业证书、学位等,其学习费用由公证处承担。如未能顺利毕业取得相关证书的,公证处只承担正常学习费用,多产生的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如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三、参加学习、培训结束后,至少应当在本处工作三年以上,无论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处工作满三年的,自行承担学习费用,该费用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篇5: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www.pmceo.com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