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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为鼓励本处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法律理论知识,打造学习型公证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在职教育,是指本处所有职工(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在本处工作期间,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本处职工在职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岗位对学历有基本要求,如已经从事该岗位工作,在该岗位基本要求以下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属在职教育范畴。比如公证员助理要求法律专科以上,现有助理如果还未达到法律专科,修读法律专科不属在职教育。

  二、在职教育应当修读其岗位所需专业,其他专业不属在职教育范畴。

  三、所有在职教育必须在修读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以上两条的在职教育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批准而不需要说明理由。已经开始修读的,公证处不再接受其申请。

  四、经本处办公会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可以不受以上二、三条限制。

  对符合规定的在职教育,公证处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所有学习、培训时间视为请假,按照本处的相关请假政策对待。

  二、参加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结束后取得相应文凭、结业证书、学位等,其学习费用由公证处承担。如未能顺利毕业取得相关证书的,公证处只承担正常学习费用,多产生的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如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三、参加学习、培训结束后,至少应当在本处工作三年以上,无论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处工作满三年的,自行承担学习费用,该费用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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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www.pmceo.com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检验检疫集团企业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集团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员工招聘工作,为各部门输送合格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监级人员、部门正副经理、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的招聘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必要时集团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提出用人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编制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招聘渠道。

  ·内部员工推荐;

  ·网络、电视广告等媒体招聘;

  ·招聘会招聘。

  第六条 招聘流程分为筛选简历、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七条 筛选简历。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筛选、审查应聘者简历(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语言等),确定笔试名单。

  第八条 笔试。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设计笔试题目;

  ·候选人参加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第九条 面试。

  ·普通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

  ·部门主管及正副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初次面试;由集团总经理进行最终面试;

  ·面试记录人由人力资源部指定;

  ·面试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条 通过面试者须在约定日期报到,特殊情况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逾期未报且未作说明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通过面试者应在集团指定医院参加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报到。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即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试用期表现优秀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违反集团相关规定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结束试用期,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要求离职者,不计工资。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转正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录用员工的工作关系须转入集团。

  第三章 轮岗

  第十九条 轮岗周期:驻外人员需定期参加轮岗;内部轮岗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提出轮岗需求,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编制轮岗方案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轮岗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实习期不得少于 3天。

  第二十二条 轮岗人员基本工资不变,福利、薪酬津贴及效益薪酬随岗位变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拒不接受岗位轮换者,根据集团《奖惩制度》处理。

  第四章 竞聘

  第二十四条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竞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四月份举行竞聘。

  第二十六条 竞聘条件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由集团班子确定。

  (一)竞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下行竞聘,但不可越级竞聘;同年度不得参加两个岗位的竞聘。

  第二十八条 主管岗位工作满两年,方可竞聘部门副职岗位;部门副职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竞聘部门正职岗位。特殊情况由集团班子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竞聘岗位需要专业资质、资格证的,竞聘者应持有该岗位相应的资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财务部管理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第三十一条 技术部主管、副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正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二条 运输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岗位竞聘者,应具本公司司机或机动车修理岗位五年经历,年龄三十周岁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返聘人员不参与岗位竞聘。

  (二)竞聘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竞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布竞聘岗位及相关具体要求;

  ·竞聘报名并填写申请表;

  ·资格审查及公布;

  ·岗位竞聘会;

  ·拟定聘任名单并公示;

  ·聘任公布。

  第三十五条 岗位竞聘会程序:

  ·笔试。人力资源部设计笔试题目,并组织竞聘者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岗位竞聘小组会同人力资源部;

  ·民主测评。竞


聘演说:竞聘者陈述竞聘岗位工作设想和目标方案;聘任期满参加下一年度同岗位竞聘者,竞聘演讲内容应以上年度岗位述职为www.pmceo.com主。每人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竞聘答辩:竞聘者演讲结束后接受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竞聘会人员的质询,每人时间不超过 20分钟。

  ·无记名投票选举,岗位竞聘者应回避其竞聘岗位的投票选举。其中,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投票权重为50%、全体员工投票权重为50%;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竞聘者条件、综合素质和民主评议、投票选举情况,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其中,述职竞聘者考评通过率为60%以上视为合格,竞聘者可以连任。未能达到60%为不合格,该竞聘者降一级使用,其空缺的岗位重新进行竞聘。

  (三)竞聘组织

  第三十六条 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竞聘会参加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该竞聘岗位部门员工代表。

  (四)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岗位聘任时间为一年,以聘书规定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聘任试用期三个月,满三个月由本部门全体员工评分,评分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职务。

  第四十条 竞聘后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须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不完全或影响岗位工作正常开展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拉票”、诋毁、损害其他竞聘者及其他违规行为者取消竞聘、聘任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解聘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经营管理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首任岗位职务可直接聘任。

  第五章 返聘

  第四十三条 根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各岗位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各岗位择优返聘或离职年龄规定如下。

  ·部门管理岗位人员:指集团各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48周岁;

  ·技术岗位人员:指技术部、作业部门技术人员,50周岁;

  ·行政岗位人员:指各部门主管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和财务部外派收费员、市场与业务管理中心外派业务人员,45周岁;

  ·一线作业岗位人员:指从事现场作业工人,38周岁;

  ·二线作业岗位人员:各作业点人员,40周岁;

  ·后勤岗位人员:司机、仓库、后勤工作人员,45周岁。

  ·达到所在岗位工作年龄的人员,集团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岗位需求等综合条件及员工意愿,决定其返聘或离职。

  第四十四条 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部门,遵照以下返聘流程执行。

  ·部门提出返聘书面申请,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

  ·经批准返聘人员,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期一届为一年(亦可数月),一人的返聘期不得超过五届。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人员双方不得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终止,须提前一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人事关系均在人力资源部,同时须接受聘用部门的管理,凡在职人员的各项活动均需参加。

  第四十五条 返聘人员待遇按照集团返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规定作为合同附件添加到劳动合同书内。

  第六章 离职

  第四十七条 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须提前 6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中层管理人员须提前 45日递交;试用期员工离职须提前 3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其他员工须提前 3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实行逐级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员工离职程序参见“离职流程”。

  第四十九条 因非自身原因离职者,须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岗位职务、工作表现和业绩及集团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离职补助。

  第五十条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均应在批准之日起,继续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30日,同时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第五十一条 离职人员自离职手续办完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解聘

  第五十二条 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作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情节严重;

  ·连续旷工达 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 6日;

  ·员工年终岗位考核不称职,经考察试用两个月仍不合格者;

  ·拒绝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且补考仍不合格者;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擅自使用集团各类印章、证书、证件,挪用公款公物;

  ·泄露集团商业、技术、管理机密或擅自为其他企业、单位工作者,在集团外从事检疫处理业务;

  ·擅自填写、改变、增删、下载、存储集团各类报表、业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擅自超越本岗位电脑使用权限者。

  第五十三条 工作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生事、严重影响集团管理和工作秩序;

  ·酗酒赌博、擅


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干私活情节严重;

  ·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抗领导指令者;

  ·窃取、隐匿企业财物、重要文件资料者;

  ·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企业形象者;

  ·对集团、领导有严重欺骗行为者;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挟嫌报复者;

  ·打架斗殴者。

  第五十四条 解聘程序参见“解聘流程”。

  ·部门出解聘报告,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离职手续;

  ·被解聘员工须将本人工作、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向指定人员完整移交,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须在规定的交接期限满后方可离职;

  ·工作移交完毕的,财务部支付该员工工资余额。

  第五十五条 员工因自身过失被解聘者,无任何补偿,并取消当年福利。

  第八章停职

  第五十六条 请病假 3个月仍未痊愈者,予以停职。

  第五十七条 工作满 1年者可停职 3个月;工作满 1年以上 5年以下者可停职 6 个月;工作 5年以上者可停职 1年。

  第五十八条 员工停职期满,视集团业务需要由集团决定是否复职。

  第五十九条 停职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第六十条 员工停职期间,原则上停发工资。

篇4:基建规划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基建规划处职工考勤等管理办法

  根据基建处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强管理,特制定基建处职工考勤等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考勤办法

  1、基建处职工应严格按学院规定准时上下班

  2、出勤上班按日由各科室考勤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各个岗位人员进行考勤。

  3、上班时间职工去向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4、凡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学历学习的职工,应事先报科、处办理审批手续,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学习。

  5、干部、职工如遇病假、事假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事后及时销假。职工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 二天以内由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副科长以上如遇病假,半天以上至三天报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

  6、每月末将当月考勤结清, 次月三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经科长签字后的考勤表如实上报处办。

  7、病事假管理办法参照医学院规定。值班干部、职工均须参加学院规定的寒暑假、节假日和各项重大活动的值班,值班时间严格按学院规定执行。

  加班:由于基建工作的特殊性, 如遇寒暑假、节假日需加班的,须事先由科室申请加班计划,处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

  如遇临时性、突击性和连续性工作加班,须由科长审核, 处领导审批。加班人员名单、时间、加班内容每周一以书面形式报处办公室汇总,并报人事处批准。

  其他未尽事宜,由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5:后勤离退休职工关怀工作管理办法

  后勤离退休职工关怀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离退休处和校工会组织关于切实做好离退休职工送温暖工作的工作要求,使后勤关心离退休职工送温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各级组织与干部要认识到关心老同志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进一步明确送温暖工作的程序和具体措施,切实把送温暖工作做好、做实,通过开展送温暖工作,要让后勤战线上的离退休老同志能够感受到学校党组织和学校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关爱,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组织要高度关注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送温暖工作

  (一)各级干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老同志工作,要通过关心、探访、慰问、座谈、发挥余热等多种形式,让老同志真正感受到各级组织的关心,建立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让老同志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发挥后勤各退休党支部与原工作单位的联系与纽带作用,通过党的组织,加强各单位与本单位离退休职工的联系。

  (三)建立老同志送温暖专项经费,使关心老同志工作制度化。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集团工会要加强与离退休工作处的工作联系,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取得离退休处的工作指导;各单位综合办公室要建立本单位离退休老同志详细信息登记,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关注本单位老同志身体状况和家庭困难情况,及时将党的关怀与温暖送到老同志家中。

  (二)要充分认识到本单位老同志在后勤服务战线多年工作经验,是后勤各单位做好本职工作的宝贵财富,要注意发挥本单位老同志余热,通过他们中的技术骨干,及时解决各单位工作中或技术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对于身体健康又乐于后勤服务工作的老同志,各单位可以聘请他们为后勤服务“义务监督员”,发给聘书,以帮助后勤改善服务,监督服务过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集团工会负责定期召开集团范围内老同志不同方面代表的“座谈会”或“信息通报会”;各单位负责定期召开本单位的老同志“座谈会”或“信息通报会”,要多种方式为老同志创造“了解学校发展、为后勤工作献计献策”的沟通活动条件,使他们老有所为。

  (四)及时开展送温暖活动,特别是后勤战线的老劳模、特困户,要关注他们的健康和合理建议、意见,集团范围内无条件解决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

  对于老劳模,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给予他们一些关怀与慰问,特别是要加强与他们的感情联络,获得他们的理解,真正体现出党对“劳动模范”的关心与爱护。

  后勤系统的老劳动模范、老干部、老领导的送温暖工作,一般由集团工会负责具体落实;退休职工的送温暖工作一般由原单位工会负责具体落实。

  (五)集团各党支部与离退休各党支部要保持经常联系,党支部开展活动也可以邀请退休党支部的同志参加,相互促进工作,增加交流机会。

  (六)集团每年表彰大会活动应邀请老同志代表一同参加,要让后勤战线上的老同志亲身感受到学校后勤服务事业日益发展的大好形www.pmceo.com势,后勤服务事业后继有人。

  (七)集团每年要建立老同志送温暖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可持续性。

  1.对待从后勤退休的劳动模范,每逢五年集团党政工部门联合为其开展集体祝寿活动一次;

  2.集团各单位每年可以利用春节,为老同志创造“团聚”机会,同时,各单位党政工领导要介绍单位发展情况,听取老同志对单位及后勤服务的意见或建议。

  3.老同志过世,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要求,在离退休处指导下,做好丧事相关事宜;倡导老同志丧事从简办理,一般按照规定派中型面包车1辆,慰问金500元。

  后勤岗位离休干部、退休副科长及其以上老同志、劳动模范过世,集团领导要派代表到家中进行慰问;

  后勤其他退休老同志过世,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前往家中慰问。

  后勤各退休党支部书记过世,后勤集团分党委要派代表与其所属单位领导一起前往家中慰问;

  4.老同志生病住院,各单位应和其所在单位领导一起,前往探视,由各单位送去慰问品,集团不再另行探望。

  5.对于退休返乡老同志,各单位每年需发慰问信,并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探望,落实送温暖工作。集团分管领导也应一同前往探望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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