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集团企业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集团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员工招聘工作,为各部门输送合格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监级人员、部门正副经理、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的招聘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必要时集团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提出用人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编制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招聘渠道。
·内部员工推荐;
·网络、电视广告等媒体招聘;
·招聘会招聘。
第六条 招聘流程分为筛选简历、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七条 筛选简历。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筛选、审查应聘者简历(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语言等),确定笔试名单。
第八条 笔试。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设计笔试题目;
·候选人参加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第九条 面试。
·普通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
·部门主管及正副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初次面试;由集团总经理进行最终面试;
·面试记录人由人力资源部指定;
·面试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条 通过面试者须在约定日期报到,特殊情况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逾期未报且未作说明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通过面试者应在集团指定医院参加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报到。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即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试用期表现优秀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违反集团相关规定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结束试用期,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要求离职者,不计工资。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转正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录用员工的工作关系须转入集团。
第三章 轮岗
第十九条 轮岗周期:驻外人员需定期参加轮岗;内部轮岗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提出轮岗需求,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编制轮岗方案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轮岗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实习期不得少于 3天。
第二十二条 轮岗人员基本工资不变,福利、薪酬津贴及效益薪酬随岗位变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拒不接受岗位轮换者,根据集团《奖惩制度》处理。
第四章 竞聘
第二十四条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竞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四月份举行竞聘。
第二十六条 竞聘条件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由集团班子确定。
(一)竞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下行竞聘,但不可越级竞聘;同年度不得参加两个岗位的竞聘。
第二十八条 主管岗位工作满两年,方可竞聘部门副职岗位;部门副职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竞聘部门正职岗位。特殊情况由集团班子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竞聘岗位需要专业资质、资格证的,竞聘者应持有该岗位相应的资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财务部管理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第三十一条 技术部主管、副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正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二条 运输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岗位竞聘者,应具本公司司机或机动车修理岗位五年经历,年龄三十周岁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返聘人员不参与岗位竞聘。
(二)竞聘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竞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布竞聘岗位及相关具体要求;
·竞聘报名并填写申请表;
·资格审查及公布;
·岗位竞聘会;
·拟定聘任名单并公示;
·聘任公布。
第三十五条 岗位竞聘会程序:
·笔试。人力资源部设计笔试题目,并组织竞聘者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岗位竞聘小组会同人力资源部;
·民主测评。竞
聘演说:竞聘者陈述竞聘岗位工作设想和目标方案;聘任期满参加下一年度同岗位竞聘者,竞聘演讲内容应以上年度岗位述职为www.pmceo.com主。每人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竞聘答辩:竞聘者演讲结束后接受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竞聘会人员的质询,每人时间不超过 20分钟。
·无记名投票选举,岗位竞聘者应回避其竞聘岗位的投票选举。其中,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投票权重为50%、全体员工投票权重为50%;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竞聘者条件、综合素质和民主评议、投票选举情况,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其中,述职竞聘者考评通过率为60%以上视为合格,竞聘者可以连任。未能达到60%为不合格,该竞聘者降一级使用,其空缺的岗位重新进行竞聘。
(三)竞聘组织
第三十六条 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竞聘会参加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该竞聘岗位部门员工代表。
(四)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岗位聘任时间为一年,以聘书规定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聘任试用期三个月,满三个月由本部门全体员工评分,评分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职务。
第四十条 竞聘后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须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不完全或影响岗位工作正常开展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拉票”、诋毁、损害其他竞聘者及其他违规行为者取消竞聘、聘任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解聘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经营管理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首任岗位职务可直接聘任。
第五章 返聘
第四十三条 根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各岗位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各岗位择优返聘或离职年龄规定如下。
·部门管理岗位人员:指集团各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48周岁;
·技术岗位人员:指技术部、作业部门技术人员,50周岁;
·行政岗位人员:指各部门主管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和财务部外派收费员、市场与业务管理中心外派业务人员,45周岁;
·一线作业岗位人员:指从事现场作业工人,38周岁;
·二线作业岗位人员:各作业点人员,40周岁;
·后勤岗位人员:司机、仓库、后勤工作人员,45周岁。
·达到所在岗位工作年龄的人员,集团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岗位需求等综合条件及员工意愿,决定其返聘或离职。
第四十四条 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部门,遵照以下返聘流程执行。
·部门提出返聘书面申请,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
·经批准返聘人员,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期一届为一年(亦可数月),一人的返聘期不得超过五届。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人员双方不得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终止,须提前一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人事关系均在人力资源部,同时须接受聘用部门的管理,凡在职人员的各项活动均需参加。
第四十五条 返聘人员待遇按照集团返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规定作为合同附件添加到劳动合同书内。
第六章 离职
第四十七条 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须提前 6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中层管理人员须提前 45日递交;试用期员工离职须提前 3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其他员工须提前 3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实行逐级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员工离职程序参见“离职流程”。
第四十九条 因非自身原因离职者,须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岗位职务、工作表现和业绩及集团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离职补助。
第五十条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均应在批准之日起,继续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30日,同时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第五十一条 离职人员自离职手续办完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解聘
第五十二条 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作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情节严重;
·连续旷工达 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 6日;
·员工年终岗位考核不称职,经考察试用两个月仍不合格者;
·拒绝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且补考仍不合格者;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擅自使用集团各类印章、证书、证件,挪用公款公物;
·泄露集团商业、技术、管理机密或擅自为其他企业、单位工作者,在集团外从事检疫处理业务;
·擅自填写、改变、增删、下载、存储集团各类报表、业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擅自超越本岗位电脑使用权限者。
第五十三条 工作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生事、严重影响集团管理和工作秩序;
·酗酒赌博、擅
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干私活情节严重;
·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抗领导指令者;
·窃取、隐匿企业财物、重要文件资料者;
·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企业形象者;
·对集团、领导有严重欺骗行为者;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挟嫌报复者;
·打架斗殴者。
第五十四条 解聘程序参见“解聘流程”。
·部门出解聘报告,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离职手续;
·被解聘员工须将本人工作、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向指定人员完整移交,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须在规定的交接期限满后方可离职;
·工作移交完毕的,财务部支付该员工工资余额。
第五十五条 员工因自身过失被解聘者,无任何补偿,并取消当年福利。
第八章停职
第五十六条 请病假 3个月仍未痊愈者,予以停职。
第五十七条 工作满 1年者可停职 3个月;工作满 1年以上 5年以下者可停职 6 个月;工作 5年以上者可停职 1年。
第五十八条 员工停职期满,视集团业务需要由集团决定是否复职。
第五十九条 停职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第六十条 员工停职期间,原则上停发工资。
编辑:www.pmceo.Com篇2:学校聘用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4)
学校聘用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4)
为更好地完成学校运输服务任务,不断提高保障能力,规范用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及薪酬待遇: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格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踏实,吃苦耐劳,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3.男性,年龄30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技术娴熟者可适当放宽),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传染性疾病和妨碍驾驶技能的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具有三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历,具有熟练的驾驶技能,无行车责任事故,对一般性故障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5.在校内有介绍人进行责任担保。
6.薪酬待遇:工资底薪加安全奖励加值班补助。
二、招聘程序:
1.符合聘用条件者携带 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运输服务中心报名,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
2.担保人推荐。
3.由后勤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
4.进行实际驾驶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方法、要求另定)。
5.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6.考核、体检合格,经中心审核同意试用者,由担保人出具担保,签订试用合同。
三、试用期及工资待遇
1.新招聘人员一律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行车补贴按50%发放。
2.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将予以辞退:
1发现有传染疾病、身体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者;
2发生等级以上交通事故者;
3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调度安排,工作懈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4服务态度差,不注重车辆保养及车辆卫生者。
四、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篇3:员工聘用入职管理办法
员工聘用入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的进行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规范员工招聘与入职作业程序,合理选拔任用人力。
二.范围:
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聘用。
三.内容:
3.1聘用
3.1.1聘用之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措施。
3.1.2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将自已亲属介绍,安排到公司工作,需统一参加公司的招工考试,属特殊情况的,需由副总经理级以上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保证书。
3.1.3本公司增聘员工时,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部门因生产需要增补员工,须根据公司人员编制及生产状况提招工申请,经相关主管经理核准后交人事部负责招聘。
3.1.4应征资格:
a..证件齐全(身份证,毕业证)。
b.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会听、说普通话。
c.应征储备干部者,另需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三年制大专以上或二年制相关专业以上学历证书(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大学,夜大及成人教育不属此类)。
d.特殊情况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3.1.5考试、面试、资格评定:
a.普工由人事单位面试,核实其身份、学历、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本厂需要,合格者即可填写员工入社申请单,交予相应单位主管进行面试。
b.储备斡部由管理部总务单位进行组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各部门主管面试,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列入普工或淘汰。
c.应聘人员除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随时辞退,延长适用不得超过两个月(含).
d.被本公司除名或自动离职,被人民法院判刑因案涉讼;有传染病,精神病;未满16周岁或吸毒犯案者;使用假证假资料等不得录用.
3.2入职:
3.2.1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资料:
a.员工入社申请单
b.学历,职称证明
c.个人简历
d.近期相片3张(彩色一寸免冠).
e.身份证复印件
f.体检表
g.面试或笔试记录
h.员工引荐保证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3.2.2入职员工上岗前须接受两天厂规厂纪及5S;ISO-9000;QS-9000培训,再交给录用部门主管安排上岗及相关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
3.2.3人事给新进员工编号,做好厂证,考勤卡,请假卡。
3.2.4人事发给新员工工衣,并安排好住宿房号。
3.2.5人事应及时建立新进员工的档案及个人基本资料并输入计算机。
3.2.6普工试用:
a.填写人事资料卡日为入厂日,试用期以三个月为准。
b.试用期前七天训练课程不合格者,须离厂且不支薪,厂方亦不扣伙食费。
c.试用期前三个月期满,经考核通过,自然提升为正式员工,如未通过考核,可延长试用期或随时辞退。
d.新进员工试用期满,由主管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转正,学历为高中(含)以上员工转正须由人事部门签发公司承认之派令,派令日起方正式雇用.
e.试用期间表现特别优良,技术熟练者(熟手或旧员工),只要经过至少一个月以上或两个月的观察期确认,可依程序办理,由组长呈报,课长www.pmceo.com审定,经理批示,而缩短试用期,自公告日起转为正式员工。
f.大专(含)以上人员试用期满,应将实习总结报告呈部门经理级以上(非副理级)审核合格后,将相关之资料交由稽核处稽核并将稽核结果送交副总经理作最近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并签发公司承认之派令后,方可正式雇用.
g.试用期间佩戴试用证,成为正式员工后,凭呈报单及试用证,领取正式厂证。
3.2.7储备斡部考核:
a.储备干部需经三个月培训考核期,此期间对储备斡部进行五次考核时间分别为:储干资格评定确认后第三天、第十五天、第三十天、第六十天和第九十天。
b.五次考核均合格,方可成为正式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正式职务,如若任何一次考核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者不合格,则列为普工录用或淘汰。
c.开始以储备干部试用的前三天不合格者离厂,亦不得支取薪资,厂方亦不扣生活费。
d.储备干部如经此五次考核不合格,其薪资在考核不合格前以储备干部薪资核算,考核不合格日起以普工薪资制度计算。
3
.2.8竞争机制:提升与淘汰(降级)
a.提升:表现良好者、技术熟练者提升职务或薪资等级。
b.淘汰:表现较差者、工作不适应者则淘汰或降级。
c.提升或淘汰按正常呈报程序,呈报单须注明以下内容:
(1)姓名(2)单位(3)职务(4)工号
d.事由(须论以事实,且需有优良证明可证可查)
e.建议提升等级级数或处分方式。
3.2.9如为正常手续离职之旧员工,经部门主管审核后经经理级主管核准后以降低级等及
薪资录用。
3.2.10新进员工与本公司现职职工有亲属关系者,两者不得任职于同一单位.现在职工凡相互结婚者,亦须服务于不同单位.(双方为作业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核准)
六.本办法自公告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篇4:医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医院关于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与所聘岗位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聘用合同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硕士研究生可签订10年或10年以上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第四条职工不愿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医院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医院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变更合同。双方未达到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经公开竞争重新聘用,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的一般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15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聘用人员期满不再续签;医院撤并、受聘人员退休、死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限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
(五)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格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医院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或不能履行合同,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医生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五)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其提前解除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医院为受聘人员出国学习、外出进修、脱产上学等培训提供资金的,受聘人员应当在培训后有5年为医院服务的服务期。受聘人员违约的,应退还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因违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全文执行。
篇5: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3)
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三)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二)人事科审核后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通知用人科室。
(三)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择优聘用,安排体检;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四)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养老保险按杭州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人事科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人事科是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科室。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