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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星公司人事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微星公司人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手册所称本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及试用期员工而言。

  第二条 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技术工程师、特约人员、顾问,依合同另行约定有关事宜。

  第二章 雇用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员工,由用工部门提出用工计划及申请送人事部,经批准后,办理招聘及内部调配。

  第四条 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面试或专业知识测试合格方得雇用。

  第五条 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许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试用期间新进员工须接受公司专业培训或辅导,并参加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公司不作任何补偿,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经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携带录用通知所规定之证件、物品,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仪表行为规范

  着装整洁、佩戴大方;

  举止端庄、说话和气;

  待人诚恳、态度热情;

  语言文明、讲究礼貌。

  第八条 人际关系行为规范

  注意礼节、文明称呼;

  与人共事、宽厚豁达;

  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恪守信用、言行一致。

  第九条 员工目标行为规范

  勤奋学习、不断进取;

  忠于职守、负责到底;

  热情工作、恳于奉献。

  第十条 遵章 守纪行为规范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守法守规、不谋私利。

  第十一条 群体意识行为规范

  大局为重、维护群体;

  热心集体、发挥特长。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六种:

  (一)奖金

  考核奖金

  年终盈余奖金

  全年综合印象奖金(包括对公司的忠诚度奖、改善提案奖、重大功绩奖)

  优秀员工奖金

  全勤奖(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及病假者)

  (二)优秀员工奖

  公司内部一年一度评选“优秀员工”,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者均有资格被选。公司除给予优秀员工一定经济奖励外,还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杯。

  (三)境外商务考察

  公司对于忠诚度高、各方面表现出色的员工予以境外商务考察的奖励。

  (四)晋级或给予其他奖励

  具有领导和组织能力,各方面表现出色者。

  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证明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为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五)记大功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的模范表率者。

  (六)加薪

  根据当年公司的利润及员工工作态度和业绩,有董事长核准加薪,幅度为0%——10%。(员工必须连续为公司服务满6个月)

  每年3月为公司加薪月,从当月25日开始执行。

  员工因职位调动,可以在其他时候适当调整工资,但一年内加薪只能一次。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以下四种:

  (一)警告,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20元。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及大声喧哗者。

  破坏公司环境卫生者。

  言行粗鲁、不讲究文明礼貌者。

  外出办事不填写出门单者。

  出差不填写申请单者。

  工作时间未能安规定着装者(周一至周四上班,男员工须穿衬衣打领带;

  女员工禁止穿牛仔裤、跑鞋及运动休闲服)。

  工作时间没有佩带员工识别证,经提醒不作改正者。

  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吃零食者。

  下班后桌面零乱、不整洁者。

  (二)记过,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50元。

  被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刁难而制造事端者。

  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上娱乐性网站、看与工作无关之书报、玩电脑游戏者。

  在公共区域内或公用设备上任意堆放产品、


资料者。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到损失者。

  肆意浪费公司资源者。

  损坏公司公共财产者(情节严重须照价赔偿)。

  (三)减薪

  员工因现任工作岗位,其工作能力与相应之工作难度、强度及责任不符时,将实行减薪。

  员工消极怠工或在工作中不求进取,不能适应社会、公司、科技发展时,公司将采取减薪措施,一次减薪幅度在10%——20%之间。

  另外,当公司发生经营不善或受金融危机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公司必须减低费用用以加强竞争力度时,公司将实行员工减薪措施。

  (四)解雇

  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上下班替他人刷卡,伪造考勤记录者。

  偷窃同仁或共有财物者。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者。

  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者。

  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或在工作上有重大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信者。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十四条 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而又必需执行时,由各部门经理议决,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定。

  第五章薪资

  第十五条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级别工资或按记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其他津贴。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绩效标准订定,或由员工与公司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议定。

  第十七条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作日计算。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于次月二十五日发放。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的职阶、职级按公司薪资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考绩

  第十九条考核的目的

  1.本制度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推行人事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公开性和绝对性。

  2.考核工作以员工为对象,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全面综合的评价,判断其是否称职,并以次作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及开展相应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切实保证员工的报酬、晋升、调动、职业技能开发、激励、辞退等项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考核的用途

  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员工的绩效评价可以服务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人事决策的基础;

  2.作为人事研究的标准;

  3.作为预测因子;

  4.帮助确定培训计划的目标;

  5.给员工提供反馈信息;

  6.促进企业的诊断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者系属全体微欣工贸公司员工,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3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3个月以上者(包括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原则

  考核工作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将公平合理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个人主观偏向,防止晕圈效应和平均主义;

  3.必须排除上下级的各种顾虑,评价结论建立在自己信念的基础上。

  4.必须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结论的反馈,帮助其改进绩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一)绩效考核(绩考核)

  对员工工作效率及效果的考核(包括员工工作所完成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人事考核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结果为各项人事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二)能力考核(能考核)

  指员工从事工作的能力(包括智能与技能),通过员工对事物的记忆、分析、综合、判断、创新以及操作、表达、组织等能力来鉴定,是人事考核的重点与难点。

  (三)态度考核(勤考核)

  指员工的积极性在工作中的体现(包括出勤情况、纪律性、干劲、责任心、主动性等内容)。

  (四)品德考核(德考核)

  指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的方式

  自我评价

  上级评价

  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时间

  季考核(三个月为一季,第二季度第一个月12日完成自我评价、15日完成上级评价、18日收齐交人事部登记存档)

  年考核(在月、季考核的基础上,作年终综合评定,人事部核准提出奖惩建议、董事长批示)。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结果的保管

  所有人员的考核资料均由人事部保管,除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外,其他部门主管及经管人员需经上级许可方可借阅。

  (二)考核结果的反馈

  参与“上级评定”的管理人员须在每季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人员发放考核结果反馈表,约定面谈时间及地点,确保考核工作透明度。

  对于考核结果,被考核者有权向上级主管提出疑义,确保考核工作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成绩将为实际考核成绩之次级(除经董事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年度内受过行政处分而未抵消者(如恶意刁难同仁、制造事端者等);

  年度内有无故旷工者;


  年度内累计事假达十四日以上(包括十四日)者;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规定公共课程培训者。

  第二十八条营销人员考核

  业务人员考核成绩由业绩达标量来决定,无须书面评定。

  销售助理、技术支持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物流专员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20%考核成绩,8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市场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30%考核成绩,7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产品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二十九条后勤人员考核(财务部、行政部)10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三十条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不参加该年度的年终考核(无该年度年终奖)。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12:00-13:00为午餐时间),周六9:00-12:00。若特殊原因,上班时间变更以上海行政部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代替他人刷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予以免职辞退。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开始后至六十分钟内,始行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次扣除当月工资人民币30元。若发生突发事件须在六十分钟内至电行政部,否则视为旷工。

  2.若未按规定请假或假期届满未续而不到工者以旷工论。

  3.请假理由或证明经查实属伪造者以旷工论。

  4.擅自早退者以旷工论。

  5.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记录,忘带考勤卡者需立即至行政部登记,无考勤记录或登记者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四条休假(详见附件)

  第八章公司福利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成立员工俱乐部,并按季度拨款作为活动经费,举办各种活动,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教育活动等,本公司员工得依规定参加。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一律加入社会劳动保险,享有该保险规定之各项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组织一年一度的员工旅游活动。旅游经费视员工在司服务年限分别规定:

  进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年度旅游需自负45%费用;

  工作满一年而未满两年者,年度旅游自负30%费用;

  工作满两年者,年度旅游无需自负费用,但最高旅游经费为每人每年壹仟玖佰元人民币;

  年度旅游可携带家属,其费用全额自理。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设立每人每季人民币壹佰陆拾元的活动经费。此经费必须在当季使用,不得预支、不得累加,必须使用在部门活动中,由部门经理凭活动发票及活动内容报告统一报销。活动内容不限,部门与部门之间可以共同运用或由行政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于每年中秋佳节赠送月饼一盒或发放相当之金额奖金以作庆祝。

  第四十条 本公司每月向当月生日的员工发放壹佰元人民币以作庆贺。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设立员工借书制度,每位员工可按规定借阅公司各种书籍及报纸、杂志。

  借书前到行政部登记,每www.pmceo.com次借书数量为一本。

  需要再次借书者,必须将上次所借书籍归还公司后方可再借。

  借书期限不得超过四周,如需续借者,须到行政部办理续借手续。

  书籍不可外借非本公司人员。

  借书者需保持书籍的清洁与完好无缺,如有损坏,须作相应赔偿;如有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凡属微欣工贸员工,包括各个分公司,每年10月(非工作日)皆可免费享有体格检查一次。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此待遇。体检项目如下:

  内科检查:(心律,心率、杂音、血压、肺、肝、脾、腹部、淋巴结)

  外科检查:(甲状腺、乳房、直肠肛指、前列腺、皮肤、颌面口腔、神经系统)

  妇科检查:(宫颈、子宫)

  眼科检查:(结膜、角膜、晶状体、玻璃体、眼底)

  五官科检查:(鼻、耳、喉)

  胸片*光检查:(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支气管扩张、肺炎、肺结核、肺癌)

  心电图检查:(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诊断,如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心肌炎、心肌病、冠心病、心包炎等)

  B超检查:(肝、脾、胆、肾、胰等的诊断,如肝囊肿,脂肪肝、肝硬化、肝血管瘤、肝炎、脾肿大、胆结石、胆囊炎、泌尿系统结石等)

  血液生化检查:

  a)甲胎蛋白(肝癌诊断指标)

  b)血糖(糖尿病诊断指标)

  c)胆固醇、甘油三脂(高血脂疾病诊断指标)

  d)肝功能、三对半(肝病诊断指标,如肝炎,肝硬化,等)

  e)肾功能(肾病诊断指标)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所有福利政策皆为集体活动行为,个人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作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第九章 工龄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龄合并计算:

  奉准给假的假期。

  连续服务本公司的期间,但调任至本公司所经营投资的公司者,其服务期间的工龄应予并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原有工龄不予计入:

  留职停薪者。

  因故停职又获准复职者。

  在试用实习期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对于香港、台湾人员的雇用、解雇、薪资、福利,由董事长决定,另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雇用已退休人员,其雇用、解雇、薪资、福利,依合同另订


  第四十八条 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行政发文或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修正时,依修正后的文件或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手册经董事长核准,报备有关部门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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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隶属总经办。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职员工、新入公司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特殊技能和技术的与公司有过合作关系的专业人才。

  三、招聘

  第四条 公司的用工定额由各部门依据实际需求定员,填写《招聘申请表》总经办核准,由总经办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新员工应办理手续:

  (一)如实填写《应聘者个人简历表》并将所有证件复印装订。

  (二)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明以及其它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第六条 总经办审验证件,简略讲解公司概况,组织机构,各规章制度,议薪等。

  第七条 总经办通知用工部门安排初试,新员工初试合格后,由总经办和用工部门填写《面试记录表》确认试用。

  四、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总经办填写《新员工培训表》,详细讲解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概况、公司各规章制度及应聘员工的岗位责任制等,特殊岗位的培训工作由公司领导安排定位。

  第九条 总经办指派有关人员重点讲解企业生产特点、各设备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产品质量控制消防器材使用,急救常识,事故防范、以往经验教训等。

  五、试用

  第十条 新进员工首先进入试用期,普工、杂工试用期为一个月,保安人员、一般职员、技工、管理人员等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内,原则上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熟练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总经办通知用工部门安排试用,用工部门应每月将试用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办,重要问题及时口头形式反应。

  第十二条 在试用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员工予辞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员工予辞退。

  第十三条 在试用期3天内被辞退或辞职的员工,不计发任何工资;在试用期4—7天内被辞退或辞职的员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计发,在试用8天—试用期满内被辞退或辞职的员工,按试用期规定的基本工资计发。

  第十四条 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者转正时间以试用期的下一个自然月算起,财务部计付转正薪资。

  六、聘用

  第十五条 总经办在新进员工试用期满三天前向用人部门征询意见,用人部门2个工作日内答复,总经办填写《新员工考核表》用人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总经办须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确认对方身体健康后与合格的试用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的员工,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生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七、调用

  第十七条 因经营需要、公司将根据员工的技术能力及任职表现、调整工作岗位被调任者服从公司安排,3日内办理手续上岗,未按规定限期报到的员工视为“旷工”。组长级以上员工任免和调用提请公司领导班组讨论,总经办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调用新工作岗位的薪资按新的工作岗位定资。

  八、离职、除名、停职和辞职

  第十八条 辞职的员工试用期未满须提前七天,试用期已满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交直接上司报部门负责人经总经办核准,做好移交工作,财务部凭签准单发放薪资。

  第十九条 员工未办任何手续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离职,扣发一切薪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员工未办任何手续连续三天或当月累计五天未来上班者,视为旷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停止一切工作尚在调查中的视为停职,停职期间停发薪水并办理移交工作。

  九、解聘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聘者。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聘: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www.pmceo.com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七)被除名开除劳教或判刑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被裁减的人员。

  十、移交

  第二十五条 《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再由监交人(该职务之直接上司或其指定人)审核签字,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十天内办妥移交手续,交接不清的不得离开公司。

  第二十七条 移交内容详细列清单一式三份:现金、有价证券、账表、资料、印章、信函、各类图纸、

  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福利(保险)卡、名片、电话、传真记录、成品、设备、工具等属于公司所有的物品和资料及未处理完善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的,所有责任,仍由原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逾期不移交者,监交人员应签报惩处、案情重大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人员办。

  第三 十 条 移交后,发现在虚报情形,除严惩前任人员外,还须追偿亏损,其直接方管自行揭报者不在此限,如系前后任串通蒙蔽者,除给予惩处外,监交人员知情不报或失察同受处分。

  第三十一条 总经办凭单据核实各部门办理手续,值班保安凭办理完整的《离厂手续单》予检查放行,并于第二天把该《离厂手续单》交至总经办。

篇3: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

  (二)春节 ;

  (三)国际劳动节 ;

  (四)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www.pmceo.com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www.pmceo.com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篇4: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请长期病假者,从绺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指除工务工资、奖励工资以外的基本工资,下同)。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8、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9、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www.pmceo.com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


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5:医院人事处工作制度

  医院人事处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根据劳动人事工作政策和制度以及有关规定,负责全院人员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报批及岗位调配、人事统计、职称晋升、职工考勤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全院人才的引进和中、远期人才规划;

  二、制定各类人员的需求计划和岗前教育;

  三、负责全院专业技术和行政后勤职工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全院劳动工资审批及管理工作,做好职工工资调整和晋级工作,负责执行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奖惩制度;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推荐、评聘等工作;

  六、负责做好研究生选留、引进人才、人事代理人员、临时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办理职工离退休、退职手续,协助有关科室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职工死亡的善后工作;

  八、负责办理职工出国进修、专业培训、考察访问及出国探亲、移民等事宜;

  九、管理医院在职及离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负责档案借阅、收集、归纳、装订;

  十、负责全院考勤统计工作,办理职工请销假手续;

  十一、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

  十三、定期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处理有关人事、劳资、职称等方面的来信、来访;

  十五、做好医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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