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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事处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书记、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书记、副院长请假,书记、院长审批。

  2、各支部、所。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书记、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职工,按照国务院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

  (1)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及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事科及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 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及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 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 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 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 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 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 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 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 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 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

  (8) 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3、本院职工因病情严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办法同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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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房地产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特对干部职工的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全局所属干部职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每人发《请假手册》一本,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程序:干部职工请假,先填写请假手册。属一般工作人员(含单位副职),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和副局长由局长审批;局长由主管副市长审批。经审批后的手册,到局办公室办理请假登记,请假期满办理销假。

  三、干部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假期时间按潮州市人事局潮人薪[1996]16号和[1996]18号的规定执行。

  四、请病假应凭区一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请事假要从严把握,处理私事原则上要利用节假日或年休假和双休日,确因特殊情况,才准请事假。

  五、违规处罚。凡不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登记的,一经查实,扣发所属单位当月外勤补贴和夜餐费,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凡迟到早退的,每一次罚款20元,三次扣发当月奖金和外勤、夜餐补贴。全年累计六次以上(含六次)的,扣发年终奖金;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归队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篇3:外国语中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外国语中学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班主任亲自到政教处领取请假条并加盖政教处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请假条,严禁让学生保存

  二、学生请假时应认真填写请假条,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个请假条只能一人使用。

  三、请假条分三联,由老师和政教处签字盖章后,分别由班级、楼管员(住宿生)、门卫留存备查。

  四、学生拿上盖章、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交门卫、楼管员登记后方可离校。

  五、学生返校时到门岗室登记并找班主任销假,班主任登记返校时间。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则上不允许离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在星期五请班主任假,或请值班领导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学后需出门的住宿生必须在放学前提前请班主任假,否则不得离校。

  八、没有请假出门或通过其它方式出门视为无故逃学,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给予违纪处理。

  九、学生请假须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之内经班主任同意报政教处备案,一周以上报主管校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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