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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医疗差错事故认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市人民医院医疗差错事故认定

  一、凡属医疗事故均必须经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未经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不得随意称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医疗护理错误、延长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轻微痛苦,但无不良反应后果者应认定为严重差错,未给病人造成痛苦者为一般差错。

  四、医疗差错事故的性质、责任程度,由医院医疗损害事件处理委员会讨论确认。

  五、差错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医师开错医嘱,护士未发现而出现的差错,医师应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医师在非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交代不清,护士在执行中出现的差错,医师、护士均应负同等责任。

  (二)由于药房发错药,护士又未查对发生差错者,发药人应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

  (三)内脏手术中遗留异物者:如手术者询问器械护士计数有无不对,若回答无误而遗留者,器械护士应负主要责任;如经器械护士清点不符,而术者自行缝合遗留异物者应由术者负主要责任;而术者不询问器械护理,器械护士亦不主动清理并提醒术者,术后有遗留者,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术前备皮中部位错误:如医嘱无误者应由护士负责,医嘱错误者应由医师负责,术中病人体位摆错发生手术错误者应由术者负责。

  (五)验错血型,虽经护士查对仍发生错误者,检验人员负责,如血型检验及交叉配血无误而由护土输错血者应由护士负责。

  (六)实习医师(士)、实习护士发生的差错事故:如事先未经请示自行处置的实习人员,负主要责任,指导医师亦负重要责任;如实习人员已经请示或由指导医师指示执行而发生的差错事故,指导医师负主要责任。

  (七)配输液中发生的差错:如液体混浊、沉淀、霉变、变色等配制及输液者都发现,双方都负同等责任;如经输液者发现未输者由配制者负责;在配制中将药液配错,由配制者负责,配制无误而输液者输错病人者由输液者负责。

  六、差错的认定:

  (一)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凡未直接发生在病人身上或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为差;凡发生在病人身上,未造成病人痛苦而有经济损失的为错。

  (二)在执行医嘱中对一般病人延误治疗时间4小时应为错;在4小时内挽救者为差;对重要药物,治疗护理措施虽未超过4小时亦应认为错;对危重病人,虽未超过4小时亦应认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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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差错事故防范与处理制度

  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组织,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康复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监督本中心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是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

  4、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制度。实行医务人员→科室→医疗质量监控组→中心主任报告制度,同时上报辖县卫生行政部门。

  5、实行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分析、处罚及整改。

  (1)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2)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篇3: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6)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六)

  1、医务科、护理部及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准确,及时组织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分清责任。

  2、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时间,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和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3、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作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瞒、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必要时要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7、情况检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做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篇4: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及纠纷管理制度(7)

>  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及纠纷管理制度(七)

  (一)各科室均应建立医院缺陷、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登记本,并设专人管理,对科内发生的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和纠纷及时登记。科内应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定性后将差错、事故、重大纠纷记入差错、事故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二)医疗差错、事故及重大纠纷要及时上报医教科。一般差错一月内上报,严重差错一周内上报,医疗事故和重大纠纷当日上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首先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记录、处理,要耐心听取意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对原则问题不要轻易下结论,须经科、院讨论后正式向家属解释。要做好保护性医疗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如科室处理有困难,医教科、门诊部、护理部可分别派人协助解决。

  (四)对重大医疗事件或医疗纠纷,医教科应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作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原始资料必须严密保管,不得丢失、涂改、伪造、隐瞒及销毁。

  (六)对临床诊断不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死亡事件,必须进行尸检。医生应及时填写尸检通知单,由家属签字。如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动员家属履行签字手续。如未做尸检动员工作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由当事医生承担责任。

  (七)医教科对科室上报和病人投诉的医疗事件,要及时做好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医疗事件遭遇人及住址、事件的发生经过或投诉的主要内容。并及时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在一周内将事件经过、对投诉的答复和科室的定性意见上报医教科。

  (八)医疗差错、事故及重大纠纷每季由院安全医疗小组讨论鉴定和评析,评析内容为医疗事件的原因、性质,纠纷属可以避免、创造条件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并对当事人和当事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卫生局。

  (九)每月组织一次医疗缺陷登记、定性及差错、事故、重大纠纷登记、上报情况检查,如有隐瞒不报,对当事科室进行必要处理。

  (十)对发生的医疗事件,由医教科负责档案组卷,内容包括医疗事件信息来源、当事科室的讨论意见、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认识、院部的调查报告、定性意见、医院的处理意见、医患双方的协议书、院科二级的评析结论。

篇5: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  某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医务科、护理部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应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2、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3、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护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院领导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务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资料和空药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弃,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托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有冰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7、情况调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做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8、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部门规章及医疗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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