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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医院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z市医院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为杜绝我院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针对我院的实际情况,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一)对“重点人”要采取双向控制

  既要注意典型病例中的急诊、危重、抢救、疑难、需手术等病例,也要注意个别非典型病例:对医、护、技术员中既要注意新毕业人员或经验不足的实习进修的人群,也要注意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的人群,以加强管理。临床实践中医疗缺陷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医护人员方面。因此,对卫生手术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病人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十分重要。为了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抓好“三基三严”的教育,使之经常化,从整体上提高医院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缺陷的基础。

  (二)注意医疗活动的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做到主动防范

  如当某时期夜间急诊手术增多或产科产妇增多时,就应对这类科室加以重视与注意。同时要强化人员、技术的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相互监督,做好医疗活动的全程动态质控工作。

  (三)狠抓三个落实

  即技术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的落实,如门诊急诊的岗位责任制、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术前病历讨论制度、护理工作中的“三查七对”及注射室、处置室、手术室的消毒隔离制度等。减少以至杜绝工作不认真和违规操作等现象。

  (四)把好医疗活动的“关键环节”

  如手术前讨论、输血血型核对、麻醉过程观察、设备性能状况、分娩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措施。

  (五)针对个性、区别防范

  1、医生:诊断、治疗、手术决策,病情观察、材料(病历)的综合分析等,主要防范措施是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作风严谨,坚决、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常规。

  2、护士:坚守岗位,工作认真仔细,严格做好“三查七对”,针对病人特点(生理、心理)做好相应的护理工作。

  3、医疗科室:往往因送检、回报单据管理不严,造成丢失、破坏和填写不认真,以及某些人图省事或怕担责任而抄袭他人结果,影响临床医生的诊治,甚至发生偏差。防范上述问题要加强人员管理,端正工作态度,提高业务水平,提倡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做好工作。

  总之,医疗缺陷的防范就是对个人讲认真,严要求,以个人医风塑造良好的院风,以院风塑造好行风,从每个人做起,人人为医疗安全贡献力量;医疗缺陷的防范就是对群体讲严格管理,强化医疗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只要群体之中每个人都认真负责,只要多环节中每个环节都能保质保量,医疗缺陷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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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人民医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县人民医院关于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1、成立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领导小组

  ⑴组织机构

  ①人员组成:

  组 长:z

  副组长:z

  成 员:z

  ②在医务科设立患者投诉咨询办公室,由zz兼任办公室主任。

  ⑵职责

  ①领导小组职责: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方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情况,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②相关职能科室职责:

  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患者的投诉和咨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总支、院办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并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

  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护理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与护理有关的纠纷。

  门诊部负责门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纠纷。

  政工科负责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称审核。

  总务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质量、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医疗器械、设备安全相关的纠纷。

  信息科负责医疗文书的保管及查阅工作。

  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药剂科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药品有关的纠纷。

  院感办负责疾病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处理与院感有关的纠纷。

  2、防范措施

  ⑴、全院各科、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与病人沟通,加强科间沟通。

  ⑵、医院必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定,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各项设备正规化。

  ⑶、建立院、科二级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方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对管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对于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⑷、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人员的执业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处理措施

  ⑴、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院各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及时、正确、妥善的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同时迅速地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⑶、对有可能发生纠纷或医疗事故者,相关科室应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相关资料,以便查阅;疑因输液、输血等原因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由医患双方立即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⑷、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各职能科室应迅速报送总支、院办,以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⑸、根据相关规定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篇3:X医院医疗纠纷考核办法

  z医院医疗纠纷考核办法

  为了强化全院职工医疗安全意识,切实搞好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处理范围:

凡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本院医务人员诊疗和医疗服务工作不满意,造成患者投诉、上诉、在媒体曝光、经济赔偿、司法诉讼等情况者,均按医疗纠纷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一)科室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科室进行处理(患者投诉到职能科室要先转到科室处理),当事人及科主任应及时与患者沟通解释,化解矛盾,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回避及上交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造成纠纷的当事人,科主任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以及调整当事人工作岗位。凡由科室自己解决处理的医疗纠纷(涉及经济问题,科室自行承担),医院不再追究个人责任,不记入医院的纠纷档案。

  (二)医院处理:

  1.科室不能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2.主管部门接到患者投诉,要立即与当事科主任联系,能立即解决的马上解决,对于较复杂的问题,须在2日内完成登记、建档及调查,3个工作日内向院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患者正式答复。

  3.凡由医院调查处理的纠纷,责任人、当事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送交有关纠纷(或差错事故)事实经过的陈述材料、当事人(或科室)技术申辩材料、科室处理意见,并随时接受院内专家会议的查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在医院主管领导和主管科室与患者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当事科主任和责任人必须全程协办(如果科室及个人不配合,承担纠纷赔偿总额的20%)。较大纠纷协商解决后要将经公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程序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存档。

  4.凡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医院举证、取证,准备材料,并随时准备接受司法查询。

  5.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减免医药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列入赔偿总额。

  6.对本院专家会议意见或对医院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科室和个人可以写出书面材料要求复议,但经院办公会复议后做出的最终处理决定,科室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医疗纠纷的分类及处理:

  1.因医务人员、窗口岗位人员服务不到位引起的患者不满,查实后根据医院《科室管理及医德医风考核细则》予以考核。

  2.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出现工作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医院赔偿,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记入纠纷档案。

  3.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常规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经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认定在诊疗过程中确有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A、造成医院赔偿10000元以下者,赔偿金额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10%,同时扣罚责任人1个月奖金;

  B、造成医院赔偿10000元-50000元者,赔偿金额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10%,扣罚科主任1个月系数奖,扣罚责任人2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C、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医院赔偿50000元以上者,赔偿金额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10%,科室进行整顿,扣罚科主任2个月系数奖,给予责任人扣罚3个月奖金,待岗、行政处分,记入医院纠纷档案。(每例科室及个人承担20000元封顶,科室承担部分追溯至事发当月)(科室部分含护理)

  4.由于医疗纠纷或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医院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在上级和主管部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等,给医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除按上述条例给予处罚外,还要另行对当事人及科主任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有关事项。

  1.能否杜绝医疗纠纷将作为考核科室管理和个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凡全年无投诉的临床、医技科室,年终进行表彰。

  2.医院每季度对医疗纠纷情况进行通报。记入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的科室和个人,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制。

  3.特殊情况,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篇4: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医患关系办公室、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光片、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各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职能部门应当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的权利。

  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患方未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作其不同意尸检。也可邀请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7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费用一般由患方先行垫付。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可根据生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或者是法律诉讼判决而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院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科室主任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包括主诊医师,必要时当事医务人员)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7日。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

  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组织


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日起30至60日内做出,送达患方,一式两份请患方签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结论的相关证明资料),患方和医院各保存一份。

篇5: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

  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

  为了使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医疗纠纷发生后,我院将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处理:

  1、 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医教科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

  2、我院医教科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如有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费。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江阳区卫生局批准,并报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备案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我院医教科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5—10天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 我院医教科负责将医院书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书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持我院书面答复的函件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泸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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