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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后勤商贸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师大后勤商贸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为适应高校后勤改革的需要,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开创经营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2、严格执行学校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精诚团结,积极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生活服务的意识。

  4、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宴请及有价证券。

  5、严格按规定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有事按规定请假,上班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无故推迟开门或提前歇业。

  6、工作时间应做到着装整洁,仪态得体,挂牌上岗,礼貌待人。

  7、各商业网点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学校内食品、学习用品、日用品的服务供应工作。

  8、各服务店必须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不准以任何方式拒绝正常服务。

  9、服从公司的管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10、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入库验收关,不准出售不合格的商品和违禁物品。

  11、不缺斤少两,不侵害顾客利益,不抬价,不擅自进货,进出货物须填好商品进销差价单。

  12、每天上交营业款,做好防盗工作。

  13、商品季节促销等营业收入上缴公司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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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购、存、销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范围

  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是指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要求

  1、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取得经营或生产资格的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

  2、购进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已载明了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则不需另收取其他证明材料或批件;如《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的,则应收取经批准的证明材料或批件。

  3、公司经营的医疗用毒性中药材,可以进行收购。但国家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除外。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

  1、必须执行双人验收制度,验收记录上也应双人签字。

  2、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一般药品的验收标准,同时应对其规定图样标志进行检查。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保管

  1、必须做到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2、专用仓库或专柜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采取铁门、铁窗、铁皮柜等形式)。

  3、特殊管理药品应设立专账,做到帐物相符;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核对帐、货相符情况。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1、只能销售给有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销售给无经营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要收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或批件。

  3、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凭证,实行制票人签字或签章制,同时凭证要加盖特殊管理药品专用章。

  4、要及时了解、掌握具有经营或使用权限的单位的变动情况,当无经营或使用权时,应及时停止供应。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复核及运输

  1、实行双人发货制度,发货人均应签字或签章。

  2、出库复核必须双人复核,并双人签字或签章。

  3、特殊管理药品出库后,应与送货人或收货人完善交按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

  4、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销毁

  1、特殊管理药品的报损审批按照一般药品的报损审批要求执行,严格履行报损审批手续。

  2、特殊管理药品的销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销。

  3、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销人均应签字。

篇3:药业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反*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公司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管理

  1、购进时,必须遵循药品购进的一般规定,选择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不得从非法渠道或资质不全的企业购进。

  2、购进时,收取供货方相关资质或证明文件(批件)。

  3、购进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并与货同行。

  4、购进时,涉及到首营企业或首营品种时,须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程序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专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职责的规定履行购进职责。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管理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应遵循药品验收的一般通则,双人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2、验收时,应仔细核对进货凭证,进货手续不全或整件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验收。

  3、验收应按照《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药品验收标准》中的规定进行。

  4、验收时,拆封检查后的产品,必需及时复原并尽可能的保持原貌。

  5、做好记录。按一般药品验收记录的规定进行相关事项记载,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6、验收合格的品种,按规定程序入库。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储存及养护检查管理

  1、验收合格的品种,必须按其性质和对温度的要求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管理。

  2、堆码和存放时,遵守一般药品存储的相关管理,品种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3、执行药品效期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填报效期品种报表。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执行与一般药品同样的色标管理。做到标识、标志准确无误。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专账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6、保管人员应配合养护人员做好存储品种的养护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7、养护人员应对库有品种根据其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

  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部确认处理。

  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销售管理

  1、不得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销售给不具备经营或使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中,可以将胰岛素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其它品种,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3、应将公司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电脑系统中单列,销售制票由专人负责,执行与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相同的制票方式。

  五、出库、复核及运输的管理

  1、出库,必须坚持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管理,同时双人签字或签章。

  3、在出库时,如发现有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4、出库后,应与送货人或收货人完善交按手续,并履行签字手续。

  5、为便于质量跟踪,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出库复核记录单列分开。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出库复核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损、销毁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损审批按照一般药品的报损审批要求执行,严格履行报损审批手续。

  2、销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销。

  3、做好销毁记录,销毁人、监销人均应签字。

篇4:药业公司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生物制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GSP》、《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生物制品规程》及《关于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相关事宜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物制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销毁等管理工作。

  3职责

  按此规定严格管理生物制品,保证经营安全。

  4定义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或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目前已经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药品有:人血白蛋白及疫苗类生物制品。

  5内容

  5.1生物制品的经营

  5.1.1经营生物制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方可经营,否则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5.2生物制品的购进

  5.2.1购进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5.2.2所购进的生物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5.2.3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注册证》及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原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或者授权批签发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5.3生物制品的验收

  5.3.1验收生物制品应根据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次《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印件及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进口生物制品还需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生物制品检验报告或通关单.

  5.3.2生物制品应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1个小时内验收完毕,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5.4生物制品的储存与养护

  5.4.1储存

  5.4.1.1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品种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5.4.1.2生物制品应做好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

  5.4.1.3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例表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等候处理意见.

  5.4.2养护

  5.4.2.1生物制品因其特殊性,应例为重点养护品种,按规定进行养护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养护档案.

  5.4.2.2在养护过程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破损/污染/霉变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销售等有效措施,报质量管理部等候处理意见.

  5.5生物制品的出库

  5.5.1生物制品在出库复核时要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出库时尽量安排生物制品最后发出,缩短其保温箱内的时间.

  5.6生物制品的运输

  5.6.1运输生物制品要及时,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5.7生物制品的销售

  5.7.1应按依法批准的范围经营生物制品.

  5.8生物制品的销毁

  5.8.1生物制品的不合格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应例表登记,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篇5:药业公司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需求,制定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及相关知识培训等环节。

  内容:

  1.本制度所涉及的药品范围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麻黄碱类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中,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的第12项,包括*、伪*、消旋*、去甲*、甲基*、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类物质,常见品种见附页(本表所列品种供参考,实际工作中应以说明书中标注的成分为准)。对该类药品的管理,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中对一般药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采购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店只能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具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成都科讯药业公司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购进进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还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在上述各类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验收入库管理:质量管理部验收组负责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验收,做到票、帐、货相符。该类药品到货后,验收人员应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成分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并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物流部门上架入库。物流部应在仓库内设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区,将该类药品集中存放,并设立明显标志。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人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应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养护人员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当发现在库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物流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该类药品在发货出库时应经出库复核人员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物流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有效期管理:该类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应严格执行本公司《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6.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报损、销毁,由物流部指定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保管员提出申请,物流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填报“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报损审批表”。

  6.2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毁,应经质量管理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职质量管理员复查确认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质量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物流部门销毁,并做好“不合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报废、销毁记录”。

  7.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按处方药管理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所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严格登记购买人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发现购买人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司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报告。公司销售部门应对业务人员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复核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将该类药品销售给上述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时,应及时截停并上报部门领导做出处理。

  8.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企业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司《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可能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生差错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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