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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业园区安保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科技创业园区安保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zz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园管理,促进创业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园区实行全天候24小时保安值勤和巡逻,请企业支持并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保障全体用户的安全;

  2、为保证园区安全,所有企业应将持办公室钥匙的人员名单和联络方式交保安班备案;

  3、请勿将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放办公室;下班以后或办公室无人时应锁好门窗;

  4、进出大楼自觉佩带“园区出入证”;

  5、在非标准工作时间内进出园区,请携带“园区出入证”及身份证备查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6、企业员工严禁在园区内留宿;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至22:00以后的,企业应于加班当日17:00前向保安室书面报备;

  7、来访人员须至园区门房登记、填写会客单并用有效证件换押会客证方能入园。出园应出示被访者签字确认的会客单换回所押证件;

  8、企业物品运出园区时,应向门卫值勤交验由企业主管领导签批并加盖行政公章的“物资出门证”放行。搬出园区企业,物资出门还需交验园区办签审同意的搬出“物资出门证” ;

  9、禁止将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毒品、污染物品或对社会具有不良影响的物品,带入或存放于园区内;

  10、私人物品不得放置于公共区域。企业在园区公共区域内发现其他客人遗失的物品,敬请送交值勤保安进行登记收存,以便招领;

  11、企业发现可疑现象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请立即通知保安室,以便及时处理;

  12、禁止在园区各楼宇内进行违法交易及损害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3、企业应选派安全负责人,参加有关园区安全会议,并负责执行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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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

  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职业学院保卫处安保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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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保卫处安保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私自离岗不计时长(10分钟内不计),一律处100元/次罚款,凡请假一律以书面形式交保卫处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

  方可离岗;就餐时间不得2人同时离岗,不得超过20分钟。

  二、上班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所有参与者人员一律处500元/次罚款,未参与赌博,但在岗上班人员为赌博提供场地的给予200 元/次罚款。

  三、早上开门(6:30)后不允许再睡岗,交接班时间统一定为上午8:00,严禁迟到、早退,一经发现处50元/次罚款。

  四、上班期间一律不允许饮酒(含啤酒),发现1次处50元/次罚款。

  五、着装整齐,不得制服便服混穿,发现l次,处20元/次罚款。

  六、服从领导、组织工作安排,加强内部团结,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工作,严禁个人主义影响内部团结的事情发生。一经发现在处内作书面检查并处l00 元/次罚款。

  七、严格落实夜间巡逻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巡逻任务,夜间巡逻时间为23:30~03:30,办公室派人不定期抽查,对提前收队、误工、怠工人员,一经发现,扣除全月巡夜津贴及奖金。

  八、学院前、后校门值班室前严禁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一经发现,门卫未出面制止的,处20元/次罚款。

  九、工作时间严禁睡岗、脱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任何时间必须l人值站岗,l人值坐岗,不得利用上班时间休息(睡觉),上班时间不得看电视、用手机看小说,严格盘查外来人员、车辆,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落实者,处50元/次罚款。

  十、巡逻人员必须着制服、佩戴警棍、对讲机,一旦办公室喊话无应答者,处10元/次罚款;每天巡逻次数不得低于l5次,以签到表为准,巡逻次数不足

  者处20元/次罚款。巡逻范围必须涉及学院每个角落,路线随机,有漏巡者,处20元/次罚款。

  十一、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敞门,一经发现处20元/次罚款。 值班室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出现故障及时报修,一旦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当班人员各处20元/次罚款,严禁任何人员利用值班电话聊天,一经发现处20元/次罚款,并负责当月该电话的通话费用。

  请大家自觉遵守、严格落实以上规定。此办法自20**年7月9日起执行。若有违反者,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自觉将罚款交勤保卫处办办公室何老师处,逾期不交者,将直接在工资中双倍扣除。

篇4:职业学院实验楼安保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实验楼安保管理办法

  实验楼是全院师生工作、学习的主要场所,也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教学试验环境,它既是育人的内容和要求,也是同师生身心健康及学风、教风、校风密切相关的。为搞好实验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处室、系部所属办公室、实验室等由使用者负责日常管理;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财产如有损坏,直接报总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未经允许,严禁在楼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三)爱护楼内公物,不得随意搬动、破坏,如有损坏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四)严禁在楼内的墙壁、桌椅、门窗、厕所乱写、乱画、乱刻、乱贴。禁止往墙上蹬、踏脚印。

  (五)携带各类公用物资、设备出楼时,须交验经各处室(系部)领导签字同意的放行条,并在管理员处做好检查登记后予以放行,否则管理员有权拒绝放行。

  (六)进入实验楼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正常工作日开关时间为:早上6:50开门,晚上9:50锁门,双休日开关时间为:早上7:30开门,晚上9:30锁门。进入实验楼人员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严禁穿拖鞋、赤脚、光膀等衣冠不整者进入楼内;禁止带零食、饭菜、水果和一次性软饮料进入楼内,不准在楼内吃饭、吃零食、留宿等。

  (七)非校内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实验楼;因办理公务等需进入实验大楼者,应主动向守护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相关登记,经电话联系公务接待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离开时作好相关登记。发现身份不明人员强行进入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报保卫处。

  (八)实验楼所有楼门关锁由安保人员统一负责,锁门前必须保证楼内无安全隐患。安保人员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举止大方、语言文明、待人礼貌。上班时不得随意离岗及会客,有情况时立即向保卫处汇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应协助公安和保卫处做好人员疏散及秩序维护工作。

  (九)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在实验楼内生明火、爱护消防设施、器材、装备,消防栓、水枪、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实验楼防火的主要工具,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完好,严禁挪作它用。保持楼道内走道及消防通道畅通,不堆放杂物。

  (十)实验楼内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违章用电,有规定的地方严禁吸烟等。每天进行一次消防器材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汇报。

  (十一)因实验楼安保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故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人民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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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人民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保卫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我院各科室,本院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院长对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本院实施办法,院部及保卫科负责对本院各科室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院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本院进行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长依照内部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认真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开展法制、保密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安灾害事故等教育(以下简称四防)。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维护本院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本院正常有序地工作。

  3、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疏导、挽救工作,努力促进其转化。

  4、加强对本院职工、临时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5、积极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事宜。

  第七条 根据《保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度内容另文):

  1、保卫科值班、巡查制度。

  2、现金、药品、贵重医疗仪器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医院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分管院长是本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院保卫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院保卫组织机构。

  3、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研究处置实际中发生的治安问题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 保卫科职责

  1、根据《保卫条例》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本院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院保卫科、治安保卫小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

  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4、配合上级机关和院领导对职工加强法制教育和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5、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6、承担法律、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的其它保卫任务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条 职工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卫条例》,遵守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加强责任心,在本职岗位上做好"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3、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4、发现政治、刑事案件、治安问题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与院保卫科或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科室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科室领导重视治安安全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犯罪、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显著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化解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为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值班巡逻工作中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抓获犯罪分子或对维护内部治安工作成绩显著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卫科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5、见义勇为、奋不顾身、英勇抢险、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成绩突出的。

  6、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记功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视治安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至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四防"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或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

  、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时,领导人及责任人不主动制止或不组织力量抢救的。

  5、违反财务物资管理制度,致使国家集体的财物被盗或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为工作问题和生活琐事,引起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或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情节轻微的。

  7、参与赌博,输赢不大的,但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8、妨碍保卫科开展各项治安安全工作,或阻碍保卫科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第十三条 罚款、赔偿款由被处罚个人承担,具体处置工作由院部或保卫科实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应予以处罚的人员,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正确,处罚额度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本院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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