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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07

  公司外加工零部件定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配套协作关系,理顺零部件定价操作流程,明确定价标准,保证协作方的合理收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年4月26日止,未定价的外购(外协)新品零部件。

  三、外加工零部件定价流程

  外加工零件定价流程

  开发部门

  采购部门

  配套单位

  综合科

  拟定新品开发建议

  组织合同评审

  提供报价书及零件实物、图纸

  确认差异

  协商定价

  报上级主管审批

  价格发布

  说明

  一、工艺技术资料包括:

  1、产品图纸,

  2、产品零件材料规格书(含零件材料明细,零件工艺定额,产品零件明细),

  3、工艺流程(含使用设备,工装,报废率,加工难度系数,装饰面积及标准等)

  二、报价书按金仑规定格式,反映零件使用材质规格,下料规格尺寸重量,消耗重量,余料重量,零件净重,加工工艺流程及使用设备的规格,模具投资及分摊情况等。

  三、双方按金仑公司外加工零件定价原则协商定价。

  1、凡是通过合同评审的产品,在立项20天内,由开发部门提供技术资料给综合科,用于拟定零部件核价表,即按主机厂开发部门设计方案预测产品成本和零部件价格。

  2、在立项20天内,由采购部门提供新品零部件的外协加工布点情况给综合科,并负责通知配套单位提供相关的报价资料,包括报价表,图纸和零件实物到综合科核定价格。

  3、综合科根据零部件实物及图纸资料对外协厂家的报价进行审核,对差异进行确认,特别是工序方案与下料尺寸上的差异,必须取得主管技术员的确认,有必要,可组织对配套厂进行现场核实,原则是以可行的最优方案执行核价。

  4、综合科组织配套单位按主机厂定价原则和标准协商定价,在两件核价表上签字认可。

  5、综合科将核定价格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发布。

  6、发布对象包括财务科,采购中心,配套单位。对变更零件价格,以最后一次发布价格为准,即新价覆盖旧价。

  四、外购(外协)零部件定价原则

  总原则:按零部件加工的真实变动成本水平核定零件成本价格基数,其中材料费扣除废料价值,加工费包括直接工人工资,设备折旧,电力,直接辅料消耗。模具费按固定原则核定摊消费,然后将材料费成本与加工费成本分别乘以规定的边供系数再加模具摊消费,确定最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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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餐饮服务中心学生食堂饭菜定价管理办法

  学院餐饮服务中心《学生食堂饭菜定价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稳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管理,确保学校的稳定。特制订定价管理规定:

  一、定价管理的目的:

  (一)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利益,也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二)要切实加强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认真落实食堂饭菜价格成本核算,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原则,合理制定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准则,不随意定价。

  (三)要加强食堂物资的采购管理,对食堂物资实行集中采购和配送,制定和完善物资采购制度,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伙食物资的进价。

  (四)建立监控机制,抓好食品加工过程管理,规范操作、减少浪费、节能降耗,千方百计降低食堂价格,确保其质量和卫生安全。

  (五)要增强食堂价格管理的透明度,让学生参与监督工作。

  二、定价管理的原则:

  (一)在制定价格时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

  (二)在市场原材料价格持续调整的情况下,学校食堂体现其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做好饭菜价格的稳定工作,采取分步调整的方式,实现平稳过度。体现对学生的关心和关怀。

  (三)食堂饭菜价格的调整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通过各种渠道征求学生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做到不随意定(调)价。

  三、定价的具体办法:

  注:售价为全成本核算价格加*%利润率,即为实际售价。

  (三)操作程序:菜肴定价核算,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对原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并比对了原材料一年价格,推算出了一年的平均价格。

  2、对菜肴逐个调查。如对菜肴的价格、主辅料、四季价格进行统计。

  3、餐饮中心召开餐厅经理会议,选出餐厅代表(厨师)参加核算。

  4、餐饮中心和餐厅厨师代表对菜肴进行实际操作,用实际情况找数据。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①确定菜肴的主辅料;

  ②对原材料进行称量(包括毛料重量、净料重量、调料重量);

  ③现场加工菜肴;

  ④加工后,现场逐份打出菜肴。

  5、菜肴现场加工后,餐饮服务中心和餐厅对成品的菜肴,根据计算公式进行核算。

  6、菜肴核算后,把核算价格和实际价格进行比较,制定出价格标准。

  四、调整价格的具体操作过程:

  1、由餐厅提出意见,经餐饮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公示组织邀请学校各方代表参与评判。

  2、确定需调价的菜肴,根据该菜肴用料价格在现价基础上作全年评判,确定全年基本原材料价格。

  3、对原材料进行称量(包括毛料重量、净料重量、调料重量)

  4、现场加工菜肴;

  5、加工后,现场逐份打出菜肴。

  6、菜肴现场加工后,各方代表根据计算公式进行核算。把核算价格和实际价格进行比较,确定价格后进行公布。

  五、监控体系

  (一)饭菜价格监控体系:由学校工会→后勤管理处→餐饮中心→各餐厅→学生膳管会等代表组成的五级监控体系,欢迎全校师生监督。

  (二)菜肴价格调整体系:餐厅→餐饮中心→产业管理处→学生会权益部(学校工会)等五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体系。

  六、价格调整说明:

  (一)在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同比上下调幅在20%以内的,维持原价;同比上下调幅在20%以上时,菜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食堂伙食其盈亏率建议控制在±4%以内。

篇3: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07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 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 件: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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