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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2-08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娶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采编:www.pmceo.cOm

篇2:华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为目的,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全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既要宏观调控,又要微观搞活,既要管而不死,又要活而不乱。

  第五条 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全校财务工作。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财务工作的重大问题需经校务会讨论决定。财务工作情况定期向校级领导汇报、向中层干部会通报和向教代会报告。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经济实体、承包单位等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对二级核算单位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二级核算单位财会人员属财务处编制,由财务处统一安排,在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实行财会人员各岗位之间的有计划轮岗。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年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总结。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先保人员经费、维持经费,然后集中部分资金进行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院(系)、部、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计划,编制部门年度预算计划,并于上年十二月十日以前报校财务处,逾期未报者,按无计划处理。

  (二)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计划,编制全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财务处上报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根据各院(系)、部、处上报的预算计划,按照《华南大学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编制校内综合财务执行预算。编制校内综合财务执行预算的编制原则是:先保人员经费,对教学、科研、党群、学生、行政管理、后勤、图书、人事处等维持经费按分类分块编制;设备、专项维修、基建等按专项编制,预算尽量细化,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之原则合理安排。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项目提出具体的经费分配方案,提交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下达执行。

  在年度预算未下达之前,各部门按财务处上年同期预拨的经费按规定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确因工作任务调整

篇3: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上按照《会计法》、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充分接受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

总经理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

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部负责沈阳重型华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工作并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真实与完整,在会计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的资产无转让、处置、对外担保和抵押权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1.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的基础汇价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计价基础:实际成本法。

4.记帐原则及记账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6.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坏帐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3‰计提。

8.存货:发出材料、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一次摊销法。存货的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9.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按国家规定计提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及跌价准备。

(1)

固定资产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原价、估计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净残值率不予考虑)如下:资

11

9.09%

10

10%

11

9.09%

15

6.66%

8

12.5%

5

20%

10

10%

办公用电子设备

33.33%

办公用电子设备

5

20%

办公用电子设备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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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是学校除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以外的一种资产存在方式。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我校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如下。

  一、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及其分类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且未成批大宗购置的物品,或单价超过500元不足800元、未成批大宗购置、使用一年后不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单价在500元以下,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帐、管理。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低值易耗品暂按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办公及劳保用品、药品及医疗耗材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1、各单位(含部门、学院,下同)应根据本年度财务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分类编制低值易耗品的年度购置计划,交后勤与资产处统计汇总。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购置计划,以及以往年度的实际消耗统计分析资料,由财务处协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各类低值易耗品的年度储备定额,由后勤与资产处按定额采购。药品及医疗耗材的储备与采购,由保健门诊部根据年度预算有序购置。

  2、集中采购低值易耗品时,符合《**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总值在2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可由本部门自行购买,不再作为资产进行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财务管理

  1、财务处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订相应的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具体管理要求,制订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

  2、与财务处共同确定的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办公及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储备定额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在定额范围内购置相应低值易耗品,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3、药品及医疗耗材的采购,一般采取先采购入库,使用后结算的办法。

  4、为确保职能主管部门与财务部门在低值易耗品帐务方面的平衡,由后勤与管理资产处购置、发放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严禁将低值易耗品购置入库后直接列支。入库必须填写入库单。保健门诊部也应制订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与流程,努力堵塞管理漏洞。后勤与管理资产处应于每月5号前按库别、单位序列等要素将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数据资料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按做相应的单位及其经费项目支出处理,同时相应减少低值易耗品的库存。保健门诊部也应定期对药品及医疗耗材进行盘点,并将结果通知财务处。

  5、部门自购或领用低值易耗品,不应超过办公费或相关经费限额。

  四、关于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及外调

  1、报损、报废低值易耗品须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共同检查确认,累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损、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残值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2、向校外调拨的低值易耗品,应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清单,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财务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后勤资产处)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3、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财务处应协同做好低值易耗品定期对帐制度(一般每季度一年),及时准确的做好报损、报废以及调拨低值易耗品的帐务处理,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保健门诊部的过期药品、耗材,一般应退还供应商,学校不支付购买费用。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5: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二)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六)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七)参与学院经济决策,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学院在作出增减收支项目、调整收支标准、改变收益比例、出台新的财务制度等决策前,先由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学院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其中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要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

  第七条 学院内部年度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收支计划,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草案,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决定,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正式发文,财务科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内部年度预算分为一般事业经费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和基本建设收支预算三部分,分别编制执行计划;一般事业经费支出预算执行计划分解为学院统管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分类控制;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安排机动资金。

  第九条 学院上报市财政局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计划经院党委会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或学院收入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计划。预算执行计划调整时,3万元及以下由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 部门经费。本着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类切块,归口到各有关系(部)及机关处(室)进行管理。学院制定部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学院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事业费、横(纵)向课题费及学院拨给的自筹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收支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专项经费收支预算执行计划。科研经费由教务处科研科会同财务科根据上级及学院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统筹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科建账核算。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学院基建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及学院自筹基建经费拨款,计划单列。基建部门根据学院年度基建计划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经财务科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基建经费专款专用,由基建部门会同财务科管理,在财务科建账核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办学、科研及其他社会服务能力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收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并到财务科领取收费票据。学院制定收费项目报批,按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教职工的工资、政策性补贴、福利待遇,学生的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学院统管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校内津贴、奖金等学院统管经费开支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

  (二)部门经费开支,必须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每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应有利于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学院事业的发展。部门经费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三)凡属专项资金开支的项目,原则上要资金到位后才给予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经费种类,学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明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学院制定各种劳务费的开支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劳务费,财务科不得支付。

  第十九条 各类采购、专项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须按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立项、招投标、订立合同。对手续不完备的付款财务科不得支付。

  第二十条 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工程预算及合同造价进行施工,由于改变计划而增加支出时,对增加预算部分必须按工程立项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财务科不予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余支出按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物资采购、维修与基建工程款预付款或结算时,超过1000元的,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情况特殊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财务科长审批。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基金指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及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教育基金)。学院基金收支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由财务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类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利用事业基金对外投资,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基金由一般基金与投资基金构成,其中一般基金主要由学院历年事业结余按规定提取及独立核算单位返还工资积累形成,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投资基金由历年投资构成。

  第二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学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所形成的基金,由财务科会同总务处、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图书馆根据《z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修购基金是按规定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中提取及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形成,其使用由财务科提出计划,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形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基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的资金,由学生处、中专部等部门会同财务科根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开支的资金,由学生处、中专部等部门会同财务科根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基金的来源为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出售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住房资金、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住房资金。住房基金的使用由财务科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基金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形成的资金,由财务科等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基金章程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是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学院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校性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财务科要保证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安全,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每半年清理一次,尽量避免出现呆账、死账。

  (二)财务科对各种存货要建立材料账进行核算,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总务处会同财务科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或购入无形资产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后,才能转让或购入。学院名称在经济活动中属于商誉性质的无形资产,学院各下属单位未经院长批准,不得以学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严禁职工个人以学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条 学院为建设发展需要在银行的贷款,属政府贴息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合同管理,非政府贴息的按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或为事业发展需要筹集资金时,应经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审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不得以学院的财产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各下属单位不得从事融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级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年终须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效益方面的资料,财务科结合会计核算资料,及时准确地编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单位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除对各报表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外,还应说明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科每半年向院长办公会汇报一次财务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调整建议等。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上年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年财务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及教代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八条 财务科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及全面科学的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学院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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