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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花园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1

  物业公司花园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方案

  *水电工具体负责路灯、庭院灯、楼梯灯、污(雨)水井、污(雨)、水沟、管道、化粪池的维修保养工作。

  *物业经理负责对屋面、内墙面、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外墙、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路灯、庭院灯、楼梯灯每周检查一次,要求灯泡亮度正常,灯罩完好,亮灯率保持在99%以上。

  *所有污(雨)水井沟每沟每周检查一次,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请市环保公司对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过程进行监督。

  *屋面每周检查一遍,做到无积水、无渗漏、隔热层无破损。如发现渗漏严重、隔热层有破损的应及时报管理部工程处并请专业施工队给予修复。

  *内墙面,每三至四年翻新一次;外墙每三年翻新或清洗一次(费用另计)。

  *道路(人行道)、停车场每周检查一遍,针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保养,遇到难题请工程处解决,做到平整、无积水、无破损。

  *公共娱乐场所每周检查一遍,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无乱涂改、乱搭建、乱堆放。

  *外墙面每个月检查一遍,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公共基础设施周检查表》上。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报管理部工程处请专业施工队维修,并做到无空鼓、无渗水,外观整齐、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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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T花园公共配套设施管理方案

  ZT花园公共配套设施管理方案

  水电工具体负责路灯、庭院灯、楼梯灯、污(雨)水井、污(雨)、水沟、管道、化粪池的维修保养工作。

  物业经理负责对屋面、内墙面、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外墙、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路灯、庭院灯、楼梯灯每周检查一次,要求灯泡亮度正常,灯罩完好,亮灯率保持在99%以上。

  所有污(雨)水井沟每沟每周检查一次,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请市环保公司对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过程进行监督。

  屋面每周检查一遍,做到无积水、无渗漏、隔热层无破损。如发现渗漏严重、隔热层有破损的应及时报管理部工程处并请专业施工队给予修复。

  内墙面,每三至四年翻新一次;外墙每三年翻新或清洗一次(费用另计)。

  道路(人行道)、停车场每周检查一遍,针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保养,遇到难题请工程处解决,做到平整、无积水、无破损。

  公共娱乐场所每周检查一遍,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无乱涂改、乱搭建、乱堆放。

  外墙面每个月检查一遍,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公共基础设施周检查表》上。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报管理部工程处请专业施工队维修,并做到无空鼓、无渗水,外观整齐、清洁。

篇3: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

  【议题一】

  美怡家园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泛指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定义等详见下文),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车位费、楼道广告等。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加强对公共收益的监管,改变目前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由物业管理的现状。拟定将公共收益的所有权益,收归业主大会,并授权业委会进行管理。本议题,草拟了“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限定了小区公共部门管理范畴、管理方法,这一部分规定是作为《美怡家园管理规约》的一部分,也将附属于未来修订的美怡家园管理规约。

  一、定义:

  1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有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结构、外面墙、屋面、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部位。

  2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 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3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 是指物业居住区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建筑特指在使用功能上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等设施。

  二、管理权

  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的管理权归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其行使管理权,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物业合同或其他成文文件授权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在授权下委托管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公共收益归业主大会,物业依据合同或其他成文文件收取合理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三、使用方式

  1有偿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时,业主委员会自身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使用人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使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的使用费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管理费由业委会制作统一的收费标准对外公示后执行。涉及公益宣传性的使用可免去使用费。

  3物业服务公司针对有偿使用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服务费,具体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公示。

  四、公共收益的用途和使用

  1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地面停车、长期或短期固定或不固定广告、占用小区场地经营、公共部位或配套设施的占用或使用费等。

  2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应支付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开设小区公共账号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收取公共收益,并用于以下用途:

  2.1业主大会会务费用,包括资料印刷、宣传标语、小区业主代表或志愿者的工作补助等

  2.2业主委员会工作开支,包括业委会办公费用、宣传资料费用、业委会参加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培训、会议、与同行业单位交流学习的费用。

  2.3 业委会工作人员薪资福利等,包括委员津贴、专职办公人员、财务人员等聘任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

  2.4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完善与改造(完善改造的决议,需要业主大会通过方可实施,公共收益是完善改造费用的来源之一,其他来源包括:物业费中完善改造部分、公共维修基金等);

  2.5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费用;

  2.6为维护业主公共权益,作为业主的代表,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或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鉴定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

  2.7 冲抵物业服务费;

  2.8在紧急状态下(灾害、灾难、极端恶劣天气、物业管理真空)下,对小区物业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以及相关抢险开支。(紧急抢险,一般作为物业工作基本工作范畴,由物业公司承担工作及责任,此条款仅说明公共收益可作为紧急支出的补充)

  2.9业主大会批准的其他项目。

  如果使用用途在2.1---2.8范围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直接支取,决议需要五分之三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其他用途需要业主大会批准后才可以支取。

  3小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应每季度公布一次。业主有权查阅、抄录、复制公共收益账目。业主委员会可选聘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账目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

  五、使用公共部位的申请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应由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包括申请使用的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的用途、使用时间、具体地点以及与使用用途相关显得其他信息,并承诺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缴纳使用费或管理费后方可使用。公共部位的使用,不得影响相邻关系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否则不予批准;除车位、广告位等日常一般性使用外,大规模的土地占用、商用合同等,须由业主大会审批通过。

  六、使用人应遵行的使用原则

  1到物业公司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部分应到业委会备案);

  2遵守小区《业主规约》的各项约定;

  3使用行为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的生活,妨害其他业主休息;

  4保证小区的安全,注意防火;

  5爱护公共环境,不损坏公共绿地、园林小品等以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6保证公共区域的卫生,垃圾按指定地点投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撒垃圾,活动结束后,有专人负责打扫、清洁;

  7保证小区整体形象,不得损伤外墙,不得加装任何标牌;

  8使用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监督程序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监督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如发现使用人未遵守第六条规定,有权劝阻、制止,要求使用人纠正行为,使用人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每一位业主拥有对公共部位、设施使用的监督权,可通过投诉反馈等途径,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大会反馈问题。

  八、不当使用的责任

  如因使用行为给其他业主、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九、本文件的生效及修改

  本文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是《美怡家园管理规约》的一部分,修改权属于业主大会。

篇4: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0)

  镇政规发〔20**〕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月3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区参建各方行为,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绿化、路灯、停车场等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有线电视网络、环卫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组成,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协调会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会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作制度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体配置标准实施,与居住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居住区应当配置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未确定上述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承诺期限等。施工图审查部门应按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将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如配套设施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同步,确需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申请手续。备案申请书应明确配套设施分期建设的内容及承诺期限。市住建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和义务一并转移,受让人需在受让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三)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四)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五)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必须自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牵头组织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完成或未完全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由住建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市住建部门对已经完全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并在本市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八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公房管理,由社区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

  003110424/20**03-00010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业主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住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含公租房和还建房小区)。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应满足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建筑的总称,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菜市场及配套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养老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及内容按照《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第三条 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指导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及使用,组织所属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统一接收,再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居委和相关单位按规划用途使用,为小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教育体育、卫生、文化、民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与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居住地块住宅工程完成前或同时建设完成。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菜市场等设施应独立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配套设施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于首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

  第七条 居住用地出让或划拨前,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确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市国土部门划拨居住用地时,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地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内容;出让经营性居住用地时,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产权归属和移交主体等。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单位签订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与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三方签订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配建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管理要求、交付条件及标准、相关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工作联系渠道等。《配建协议》标准文本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制定。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项目规划条件及《配建协议》对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标准、位置和设置要求等进行审核,明确建设时序。同时,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审批结果与市国土、住建等部门共享,并抄送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优先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核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与住宅工程同时开工建设的,施工进度不得慢于住宅工程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和时序进行核实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出具规划核实手续。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条件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现场综合查验时,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重点查验内容须逐一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十四条 下列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配建协议》约定,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

  (一)幼儿园、小学、初中;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

  (四)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五)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菜市场(便民店);

  (七)邻里中心(社区服务站);

  (八)公厕、环卫设施。

  第十五条 小区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含小区监控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建成后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小区配套商业等经营性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纳入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移交使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配建协议》约定完成建设并移交。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也不得放弃接收。项目所在区办事处(乡、镇)、社居委应当在小区交付入住后即时承接该住宅小区的社区公共事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7天通知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并签署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审批文件、工程建设等资料一并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将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申请登记为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所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要求,进行首次登记审核。

  第二十一条 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小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接收单位管理、维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按职能分工(或由政府指定)交付给相应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使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规划部门应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变用途的必要性进行认证,并征求服务居民的意见。

  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教育体育、卫生、文广新、民政、公安、商务、城管等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情况在销售现场和小区内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相关部门、单位有权督促或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产权归属及移交方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协议》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未优先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许可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进行审核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查验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项目所在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或未及时备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延期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未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综合查验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相应责任;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应符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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