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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大先研院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中科大先研院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创新工作政策精神,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国科大”)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科研先导性引领作用,促进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有应用前景的原创技术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先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用工程技术中心是指先研院与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设立的独立非法人机构,是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在先研院的转化窗口,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先研院的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

  (二) 由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包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等)发起申请;

  (三) 必须以技术开发、转化项目为支撑,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计划开展的研发项目有转化前景;

  (四) 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五) 有规范健全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的设立,由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组织专家遴选,经先研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批准设立。

  第五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设立后,技术开发部会同先研院相关管理部门共同明确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落实先研院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推荐,先研院任命。主任主持中心的工作,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中心的廉洁自律建设,负责中心发展规划、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人才引进和团队绩效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先研院为中心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先研院管理办法使用;中心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所购置固定资产归属先研院,由中心进行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管理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的技术开发工作,涉及到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的,应在技术开发前做好登记说明,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属于从属知识产权,归先研院所有,其后继实施和收益按先研院与中国科大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独立产生的知识产权、样品、样机等研发成果,归属先研院所有;由先研院与合作方合作产生的研发成果,按约定分享。研发人员可利用先研院管理团队和成熟机制加速产业成果转化落地,对团队的转化收益奖励按先研院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先研院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的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技术开发经费支持;先研院优先支持中心开发项目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研发、转化项目,支持中心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基地称号,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人才项目。

  第十三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应每年向先研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四条 先研院每年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开展一次年度考评,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心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考评由技术开发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考评形式包括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听取中心主任工作报告、现场考察等。

  第十六条 先研院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十七条 评估主要对应用工程技术中心两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发水平与产出、成果转化、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 先研院根据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中心评估结果;评估通过的续签建设任务书,未通过评估的予以撤销,由技术开发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清退手续。

  第十九条 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如无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继续运行,先研院可提前予以撤销;中国科大重点科研机构也可主动提出终止合作申请,经与先研院协商一致后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体系建设,规范研发机构管理,推进技术开发合作,并结合先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实验室是指先研院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共建的非法人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由先研院技术开发部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其中:

  (一) 技术开发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运营管理、考核、退出等;

  (二) 企业发展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 教育培训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实习生管理;

  (四) 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联合实验室聘用人员管理;

  (五) 财务与资产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财务、场地、固定资产管理等;

  (六) 院决策咨询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先研院的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

  (二) 合作方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综合实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具备技术创新的意愿和实力;

  (三)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计划开展的研发项目有转化前景;

  (四) 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五) 合作方投入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营经费和项目开发经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00万元;

  (六) 有规范健全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七) 合作各方有明确的权责。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可由合作方或技术团队根据合作需要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组织专家遴选,经先研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批准设立。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联合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明确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协调、决策联合实验室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各自指派,成员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执行主任)1人,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主任主持实验室的工作,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实验室的廉洁自律建设,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人才引进和团队绩效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人员管理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先研院为联合实验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先研院管理办法使用;实验室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所购置固定资产归属先研院,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由实验室日常使用。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产出成果由先研院与合作方共享,成果申报奖励时,原则上应将先研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转化工作,以新产品、新工艺、制定标准、技术服务等方式,将研发成果尽快落实到实际应用中。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科学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研究成果规范署名,规范商标、名称的使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先研院每年对联合实验室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考核由技术开发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实验室现场考察、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开发活动开展情况、成果产出与转化、人才团队建设与培养、对外服务、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 先研院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续约和退出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到期前2个月,合作方可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续约申请,否则协议到期视为自然退出。

  第二十条 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希望继续开展联合实验室合作的,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实验室可提前退出:

  (一) 完成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经双方商定以其他形式继续开展合作的;

  (二) 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

  (三) 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力的;

  (四) 运行期间发生重大违约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律纠纷等情况的;

  (五) 合作一方提出并与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进入退出流程后,由技术开发部向先研院各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各部门按规定协同开展项目、经费、场地、资产、聘用人员、实习生、成果等清理、处置工作,并形成报告,由技术开发部归档。上述工作原则上30天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先研院相关规定。联合实验室不允许刻制、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先研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称或商标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在外设立分支机构。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依照程序对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篇3:桂林科大领导干部约谈办法

  桂林科大领导干部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西高等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信访约谈和诫勉约谈。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五条 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上级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党风、政风、教风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诫勉约谈。在监督检查、上级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履职缺位、错位、越位,群众意见较大;其他情节轻微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违纪问题,可以对其进行诫勉约谈,进行诫勉。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约谈由学校纪委实施。约谈人一般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约谈。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进行约谈的,由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分管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约谈人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前,须明确主谈人。约谈人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准备好约谈提纲;

  (三)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场所进行。约谈人应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

  (二)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询问,并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明确表态。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约谈应做好谈话记录,约谈对象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约谈相关书面材料由约谈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第十二条 约谈后由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应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

  (二)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约谈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前,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与本单位干部、教职工开展约谈,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20**年7月颁布的《z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规定》(桂电纪[20**]5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促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东大学科技服务归口科技处管理。南东大学科技服务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挂靠在科技处受科技处领导,代行科技服务管理的有关职能。

  第二章 科技服务内容

  第三条 科技服务的业务范围有:

  1、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专利技术的实施;

  2、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商品的中介;

  3、受聘有利于教学、科研业务的兼职顾问;

  4、承接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翻版、创新以及资料翻译;

  5、承接各单位特有的技术专长、技术力量所能及的其他技术服务;

  6、办理技术市场合同的登记、认定及退税工作。按退税额的20%收取管理费(以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入股组建公司的除外)。

  第四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科技合作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咨询。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中心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七条 科技服务中心组织和参加重大的科技服务活动、科技合作洽谈、科技信息发布会和技术交易会。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科技服务合同文本的审定、登记、统计以及履约情况的宏观管理。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中心协助各单位的合同当事人协调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办理技术合同所需的法人委托书,签发合同管理卡等手续。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中心承办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的实施、中介等推广应用的业务,负责学校的科技服务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科技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合同文本档案。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技术鉴定和报奖条件的,由科技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其他必要的处分:

  1、在科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协作方作交易,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等侵犯学校权益者;

  2、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3、除不可抗力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4、凡超出营业执照和资质所规定的范围承接项目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其税收由项目组自行交纳或委托科技服务中心代交,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的其他有关管理参见《南东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南东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 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由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既是学校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从事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实行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一条龙服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七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负责人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九条 院(系)上报的申请项目,应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由校科技处审查。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三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八条 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权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校支付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的奖励按照《东南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执行,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本校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学校奖励项目发明人5000元/项,对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项目发明人,学校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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