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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南东大学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20**)》精神,加快实现我校创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争先进位”目标,促进校内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学科交叉,有效提升科技源头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有较强实力争取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杰出领军人物和科研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调动全校科技人员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努力争取和勇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更好地稳定和壮大科研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集中校内科研力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同时,引导和鼓励校内外优质资源的强强联合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目标导向,紧密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开拓新的研究方向,加强学科间交叉,产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以及为国家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做出主要贡献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列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1、牵头承担的国家“973”项目、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牵头承担的重大科学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防创新重大项目;

  3、牵头承担的国家支撑计划、“863”重大项目、专项,国家各部委重大项目;

  4、牵头承担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到校扣款经费500万元以上,不含基本建设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设立东南大学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重大项目办),隶属学校科技处。重大项目办负责各类重大项目的前期预研、组织申报和过程管理,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财务处派专人负责重大项目从预算到决算的全过程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七条 针对我校牵头承担的重大项目,科技处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协调,必要时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各项目组成立由项目负责人(总设计师)牵头、课题负责人参加的项目执行小组,具体负责与协调项目执行过程出现的技术问题;有条件的项目可以成立由国内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对项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九条 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合同评审,学校法制办优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重大项目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第四章 政 策

  第十条 鼓励与支持多院系、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授开展跨学科的科技研讨与沙龙,按照重大项目要求,酝酿形成项目建议书,活动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十一条 对思路新、基础好,有可能承担各类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经评审后,依据《东南大学科技基金资助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学校给予培育经费,必要时学校可提供专项科研业务费。所有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期划拨。

  第十二条 通过承担完成重大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学校将自然纳入重大成果培育范畴。

  第十三条 经批准预启动的项目,学校鼓励相关学院人员共同参与。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参与人员所在学院认可,人事处、科技处审核,根据《教师岗位积分考核办法》,按横向项目积分考核方法计入年度积分。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项目需要,优先引进杰出人才,可在校内外招聘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校内为优先,项目结束,聘用合同结束;鼓励吸纳优秀毕业生参与项目(具体办法参照人事处出台的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采用科研团队积分考核办法对重大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由重大项目负责人参照《教师岗位积分考核办法》,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积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重大项目负责人可按重大项目执行年限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为鼓励校内合作科研,经科技处批准,项目可设定若干子课题,由项目负责人与子课题负责人签订内部合作合同,双方所在学院(系)、科技处签章后,课题经费在符合经费总预算的前提下,切割给子课题负责人支配,并计入子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经费统计范畴。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可按重大项目岗条例规定申报晋升职称;若从其他系列晋升职称,排名前三位可视牵头承担一项省部级项目。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在项目经费到校之前,由重大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认定,可按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提前启动该项目的财务运行。积分考核也按预付经费计算,经费到款后扣除预付部分。

  第十九条 对在研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运行需要,学校在有条件时可优先给项目组提供部分临时办公或实验场所,项目结束后交还学校(管理细则另行制定)。校内科研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优先向重大项目组开放。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项目预算,学校按比例给重大项目组经费奖励。对争取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经项目领导小组或科技处推荐,由学校批准,在项目审计完成后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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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大类项目:

  (一)学校发展项目。设立专项基金,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学助学项目。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资助学生等;

  (三)学科发展及科研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科研团队、引进高端人才,扶植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训练中心建设等;

  (四)教学发展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教学研究、重点课程建设及教师进修、发表高水平论文、企业实践等;

  (五)国际办学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学生海外游学、实习及国际教育合作等;

  (六)文化建设项目。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校史馆建设,校友工作及校园文化活动等

  (七)其他项目。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开展社会公益、重大疾病保障以及有利于高等航运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向理事会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两级管理模式,大类项目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所含大类项目下各子项目的设立,须在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完成立项工作。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验收与监督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限定性捐赠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项目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3: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办学项目遴选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办学项目遴选办法

  为打造我院优质的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平台,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按照学校对继续教育培训发展的要求,开展合作办学的项目需体现“高端化、职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原则。

  二、 合作项目的遴选:

  (一)项目初选。符合上述原则条件的合作办学意向,由分管领导组织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初选,有发展潜力或合作可能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初选要求:1.合作方需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综合介绍,项目优势、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项目的运营情况、推广渠道、招生对象、师资优势、资源占用情况、之前的成功案例等);2.合作方需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公司资产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等);3.合作方需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培训收费标准等)。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对以上内容进行核实并初步遴选。

  (二)原则性审核。党政联席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初选项目进行原则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意向性合作。

  审核内容:1.合作项目与学院原有合作项目的培训领域和市场是否有明显的业务区分,合作优势是否明显;2.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市场风险分析;3.项目的资源占用情况分析、办公场地、培训场地的确定;4.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及诚信考察、业绩考察等;5.分配比例的确定等。

  (三)合作洽谈。对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意向性合作的项目,学院成立由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学院纪委工作人员组成的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项目遴选小组,由党政联席会授权代表学院与合作方进行合作事宜洽谈。授权继续教育办公室对达成初步协议的项目拟定合作协议(合同),提交党政联席会全面审核直至党政联席会一致同意;若谈判不能达成合作协议,则该洽谈终止。

  (四)法律审核。经党政联席会全面审核并同意的协议,则由继续教育办公室将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五)签订合作协议。对通过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的协议(合同),由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完善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手续、签订合作协议。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4:工贸技术学院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科研教改实力,合理地、综合地考核各部门的学术能力和创新水平,也为学院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年终绩效考核提供一个比较科学的参考标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计算的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作为衡量学院各部门及教职工个人承担科研工作业绩的依据。同时也为学院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计算的年限与内容

  依学院的科研教改实际情况出发,科研教改项目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的计算年限则以自然年度为准,即当年全部科研教改工作之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论文类、科研项目类、学术著作(含教材)类、进账经费(含技术服务)类、专利类、成果获奖类等六大类。科研教改工作量的计算单位为分,个人科研教改工作量的总积分为六类单项分的相加总和。其中论文、学术著作(含教材)、进账经费(含技术服务)、专利、成果获奖类项目按当年度为准计算,科研项目按核定总分分年度分段 (成功立项、通过中期检查、通过结题验收) 计算,当年全部完成的可一次性合并计算,延期完成的在剩余分的基础上分延期年限按比例计算。

  三、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科研教改项目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总分=学术论文分+科研项目分+学术著作分+进账经费分+专利分+成果获奖分

  (一)学术论文分计算办法

论文级别 本院校刊
(非重复) 各种学会、论坛论文集 省级(含有刊号旳各院校学报)刊物 国家一级、
中文核心刊物 四大索引 计分 10 15 30 50 80

  (二)纵向科研项目分计算办法

序号 项目级别 总分 成功立项 中期检查 结题验收 1 院级课题项目 30 3 12 15 2 地级市、各区局级项目
(含省属各类学会、教指委项目) 40 4 16 20 3 广州市、各厅级项目
(含部属各类学会、教指委项目) 60 6 24 30 4 省(部)级项目
(含省人文社教哲科、省基金、省科技厅、省规划、国家各部委项目)、 80 8 32 40 5 国家级项目
(含国家人文社教哲科、国家基金、国家规划、国家专项项目) 100 10 40 50

  (三)学术著作(含教材)分计算办法

主审 主编 副主编 参编5万字及以上 参编3--5万字 参编3万字及以下 学术专着 150分/部 编著、译着 120分/部 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教材 80 100 50 50 40 30 高职高专规划
教材 60 80 40 40 30 20 其它公开出版的教材 50 70 30 30 20 15 学院内部印刷
使用的教材 -- 50 -- 20 15 10

  注:学术著作(含教材)的出版说明或封面(底)上必须有学院名称作标识。

  (四)进账经费(含技术服务)分计算办法

  进账经费是指学院配套经费以外的上级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对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以划拔入学院财务到帐经费为准。

  1. 纵向项目按每1000元计1分,依比例类推。

  2. 横向项目按每1000元计3分,依比例类推。

  (五)专利分计算办法

  专利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的实用新型技术专利或发明专利。

  按专利登记单位、专利设计(发明)人、专利权属人三个指标分别计算得分,每个指标计20分。三个指标均为第一排名的,每项专利总分共60分。否则按本文第五点几点说明相关规定依次递减。

  (六)教育教学成果获奖分计算办法

  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改造与创新中取得的成果,并且学院必须是依托单位或参与单位。

奖项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及以后至优秀奖 获院级成果奖 50 40 30 20 获地级市、区局级成果奖 60 50 40 30 获广州市、各厅级成果奖 80 70 60 50 获省(部)级成果奖 100 90 80 70 获国家级成果奖 120 110 100 90

  四、科研考核与定级标准

  (一)考核定级标准

  不同级别或岗位的教职员工其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定级标准要求也不同,级别越高标准要求也越高,专任教师岗位标准比其他岗位要求高;但其科研工作量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相同,均为每1个科研工作量分折算为1个教学工作量学时。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及其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 科研工作量折算为教学工作量
计算标准 等级
级别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正高 90分及以上 75--89 60--74 59分及以下 1学时/每分 副高 80分及以上 65--79 50--64 49分及以下 中级 70分及以上 55--69 40--54 39分及以下 初级及其他 60分及以上 45--59 30--44 29分及以下

  (二)考核定级标准的加减

  1. 院级专业带头人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增加10分,院级骨干教师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增加5分。

  2.初次参加工作的专任教师第一年不作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非初次参加工作但新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任教师,7月之前调入的,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折半要求,7月之后调入的,当年不作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

  3.对以下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实行减免:

  (1)以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为主的学院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核减75%,以教学管理工作岗位为主的学院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核减50%;

  (2)政治辅导员系列岗位人员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核减50%;

  (3)辅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教师人员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核减75%。

  (4)病假三个月以上或产假人员在其相应级别基础上科研工作量考核定级标准按休假时间每月核减10%,不足1月的按月减免。

  (5)行政系列的专职管理人员、教辅部门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工勤技能人员无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

  五、几点说明:

  1.表中各项目等级分均指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的得分,项目组成员按排名依次为

排名顺序 1(指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 2 3 4 5 6--8 9以后 项目得分 100% 80% 60% 40% 20% 10% 5%

  2.同项目同类型不同级别的不能重复计算得分,可按最高级别计分。

  3.同级别项目的重点项目的分值则相应地在原分值基础上加10分,重大项目加15分;由总项目承办单位下达的子项目负责人分值按总项目相应级别分值的50%计分。

  4.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着、编著、译着)加10分。

  5.教育教学成果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共三个级别,其他成果获奖的级别采用对等比照的原则确定。

  六、附件

  1.本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20**年12月18日

篇5: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z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账号,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审计部门的直接监督下,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使用。

  1.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审批、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5. 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教职员工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合作单位申请获得的经费。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开发研究、新产品试制、科技项目论证、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院级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四大类别。

  1.纵向项目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国家、省部、厅局、地市)、科研单位(院、所)、学术团体(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及个人资助或捐赠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资助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4.项目配套经费是指按学院有关政策,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院级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重点专项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0.6万元。有人才引进科研起动经费的教工,院级项目资助经费从其启动经费中划拨,标资助准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项目配套经费资助原则及标准:对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第一署名合作单位,并且其项目下达单位要求配套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配套,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3万元;

  2.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7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3.广州市级、省厅局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4.地市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

  5.科研单位项目:依下达项目的科研单位级别按上述第六条第1、2、3、4款资助标准的50%配套经费;

  6.学术团体项目: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教指委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省高教学会、省教指委类、各专业研究团体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

  7.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厅局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类、专业团体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1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比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管理费、设备租用购置费、实验能源材料费、科研活动费、图书资料费、科技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特支费、信息交通费等。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支出比例参考下表:

序号 开支类别 指标内涵 经费支出比例 推荐 最高 1 管理费 指学院课题申报、全院性大型学术活动、院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成果奖励、院级项目立项及结题评审、学院学术委员劳务等费用。 纵向项目2%
横向项目4%
院级项目不收管理费 2 设备租用
购置费 指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而发生的:
(1)院内外设备租用费;
(2)经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20-30%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3 实验能源
材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使用或消耗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1)原材料、试剂、药品、能源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2)计算机配件、办公用品(需附清单)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10% 纵向20%
横向40%
院级20% 4 科研活动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
(1)项目组成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的差旅费;
(2)研究过程中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含咨询会、研讨会、论证会、鉴定会)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评审费。 20-40%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5 图书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搜集(含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必要的图书购置)以及材料提交(含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5% 纵向20%
横向30%
院级10% 6 科技协作费 指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等所需费用。 纵向10%
横向10%
院级5% 纵向20%
横向50%
院级10% 7 成果鉴定费 指研究成果鉴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费用。 20-40% 60% 8 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工作开展临时用工劳务等费用。 纵向5%
横向30%
院级3% 纵向10%
横向60%
院级5% 9 特支费 (1)指开展项目研究活动接待用餐等费用。
(2)横向项目交通费(含租车费、的士费、汽油费、路桥费等)及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等
(3)说明:纵向项目按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不能报特支费。 纵向5%
横向10%
院级0% 纵向10%
横向35%
院级0% 10 信息交通费 指因项目工作开展而发生的:
(1)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中介费;
(2)项目组成员通邮、通讯、上机上网费、市内交通等费用。(院级项目市内交通不能报的士费) 纵向3%
横向5%
院级2% 纵向10%
横向20%
院级5% 备注:1.除项目管理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表中各类别经费支出比例,但不得超过表中各类别所规定的最高比例值。
2.所有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用支票支付。

  第九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咨询评审费不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0%。

  第十条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院级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60%。

  报销项目劳务费时须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对发放给院外人员的劳务费,须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财务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发放给院内教职工的劳务费,财务处将劳务费划入工资账号或发现金,但需与其工资收入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研活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外出参会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报销科研活动费,须提交活动及会议组织的相关文件或会议通知安排。

  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主办单位邀请函和详细计划等材料,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按批准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由财务处在当年学院事业经费中直接拨款。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经费总额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并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项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专用账号。在项目完成期限内,经费可跨年度进行使用,对于获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跨年度开支。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协同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子课题负责人账户。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科研经费报销,其经费支出,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使用支出比例范围内,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纵向项目报销时,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0.5万元至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横向项目报销时,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院级项目报销时,按学院现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院级项目,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超出经费预算或支出最高比例标准的部分经费支出,在总经费不超支的情况下,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同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科研条件。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价未超过800元,按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如单价超过50元(含5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作为图书馆藏书,按照学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如单价未超过50元,由项目组成员直接拥有。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撤消或中止经费使用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横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科研经费结算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横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1.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2.院级项目从结题验收通过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结余经费清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1.申请专利费;

  2.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3.项目成果(论文)在有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仍有在研项目未结题的,视其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承担完成其在研项目并使用科研经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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