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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9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讲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5、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6、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经学生申请,班级推荐,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将其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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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9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5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称号,或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较前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大于获得“系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时,将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按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顺序居前的学生中进行评选。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较少时将结合所获奖学金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综合评审顺序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按规定时间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名单上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经上级批复后,由学校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8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该学年“优秀三好学生”或“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三年级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批复公告,学校将给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篇4: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督促学生遵章守纪,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与奖项设置

  (一)文明先进班

  (二)文明宿舍

  (三)优秀三好学生

  (四)学校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系三好学生

  (七)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学习进步奖

  (九)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资格

  (一)评选资格:

  1.具有本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2.综合素质测评60分以上。

  3.考试、考查成绩均合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以上的同学(免考学生以合格计)。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实践,均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先:

  1.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

  2.受学校纪律处分;

  3.有旷课行为;

  4.留级、试读学生;

  5.有缺考或缓考科目。

  第四条 文明先进班的评选条件

  (一)班风建设好。重视班级同学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班级申请入党学生比率、文明宿舍比率、推优比率、党员比率在本年级中居于前列,违纪受处分比率低。全班形成热爱祖国、爱护集体、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二)学风建设好。全班同学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学期平均迟到率、早退率、旷课率、不及格率低,无考试作弊现象,刻苦学习,认真钻研,积极参加科技实践活动和竞赛,全班形成良好的学习和重实践氛围。

  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数/(参加考试人数×考试科目数)

  (三)第二课堂活动开展好。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注重全面发展,各项活动开展富有成效,获奖率在全校(系)居于前列。班级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

  (四)组织建设好。有一个威信高、工作效率高、战斗力强的班领导集体,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团队精神好,工作制度完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工作积极、认真、主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创造性地完成校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度建设好。能根据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班规,建立一套涵盖学习、生活、第二课堂和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班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公约;防火、防盗等安全意识强。

  (二)宿舍成员遵守校纪校规。一学年以来,宿舍成员没有受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

  (三)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良好,总平均分名列所属宿舍楼或系内评比前10%以内。

  (四)宿舍公共设备及私人物品摆放统一整齐,墙壁不得擅自张贴字画,不得私自拉接电线、电话线、网络线,宿舍内务整洁;宿舍门窗明亮,风扇、灯管无尘,房内无蜘蛛网,地面无垃圾,宿舍门前无积水、垃圾,宿舍卫生干净清洁。

  (五)遵守公共秩序,自觉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内外卫生整洁;无乱扔、乱吐、乱泼、乱倒、乱涂、乱拉、乱贴等现象。

  (六)无浪费水电,无损坏房内一切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无私带异性或校外人员留宿,无欠交或迟交水电费现象。

  (七)团结互助,无吵架、打架现象,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的网页,不观看不健康的影碟,不下载、贮存和发布不健康信息。

  (八)文明宿舍分年度和月度评比,每月评比一次,年度文明宿舍在月度文明宿舍基础上评比推荐。

  第六条 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良。以证代考科目以取得证书为准(或以及格计),不列入单科成绩限制。

  (三)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

  (四)系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必须在全班排名前3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2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30%以内)。

  (五)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成员或班委、团支部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且符合系三好学生条件。

  (六)学校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排名前2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5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20%以内。

  (七)优秀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和学习成绩在班排名前6%以内,且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若单科成绩低于8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10%以内。

  第七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院、系或班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表现良好者;

  (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三)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

  (四)该年度文明宿舍舍长。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每学期平均成绩比上学期提高15分(百分制)或以上,或在本班名次提高15名或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连续二次(两年制学生为一次)被授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称号的学生,并在最后一个学年里表现良好,学生成绩符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

  (一)文明先进班占在校总班数20%,获专项奖励金,奖金作为班活动费。

  (二)文明宿舍占在校生所住宿舍10%以内,奖励金额按宿舍成员人数核发。

  (三)优秀三好学生:评选名额控制在班级人数4%以内。奖励级别分三个档次: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一等奖学金。

  (四)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6%,获二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2%,获二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系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8%,获三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未用完的整数部分可作为系三好学生评选指标。

  (八)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每班评选1-2名,院系干部、团学组织等评选名额由团委确定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九)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凡满足条件者均可评选,不设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十)当“国家奖学金”的指标大于“优秀三好学生”人数时,可从“学校三好学生”中进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指标按“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顺序进行评选,且须经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十一)同一学年内,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各类奖学金不重复颁发。

  (十二)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按国家规定核发外,其余各项奖励金额由学校核定。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

  各项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评选完毕,并给予通报表彰。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及奖励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励金,记入学生个人档案。最后一个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所有评先工作由各系组织初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报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核或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

篇5:人文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

  人文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着(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原则

  1、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经学生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实行在线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报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小组讨论、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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