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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9

  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体系建设,规范研发机构管理,推进技术开发合作,并结合先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实验室是指先研院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共建的非法人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由先研院技术开发部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其中:

  (一) 技术开发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运营管理、考核、退出等;

  (二) 企业发展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 教育培训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实习生管理;

  (四) 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联合实验室聘用人员管理;

  (五) 财务与资产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财务、场地、固定资产管理等;

  (六) 院决策咨询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先研院的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

  (二) 合作方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综合实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具备技术创新的意愿和实力;

  (三)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计划开展的研发项目有转化前景;

  (四) 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五) 合作方投入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营经费和项目开发经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00万元;

  (六) 有规范健全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七) 合作各方有明确的权责。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可由合作方或技术团队根据合作需要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组织专家遴选,经先研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批准设立。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联合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明确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协调、决策联合实验室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各自指派,成员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执行主任)1人,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主任主持实验室的工作,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实验室的廉洁自律建设,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人才引进和团队绩效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人员管理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先研院为联合实验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先研院管理办法使用;实验室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所购置固定资产归属先研院,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由实验室日常使用。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产出成果由先研院与合作方共享,成果申报奖励时,原则上应将先研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转化工作,以新产品、新工艺、制定标准、技术服务等方式,将研发成果尽快落实到实际应用中。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科学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研究成果规范署名,规范商标、名称的使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先研院每年对联合实验室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考核由技术开发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实验室现场考察、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开发活动开展情况、成果产出与转化、人才团队建设与培养、对外服务、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 先研院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续约和退出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到期前2个月,合作方可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续约申请,否则协议到期视为自然退出。

  第二十条 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希望继续开展联合实验室合作的,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实验室可提前退出:

  (一) 完成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经双方商定以其他形式继续开展合作的;

  (二) 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

  (三) 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力的;

  (四) 运行期间发生重大违约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律纠纷等情况的;

  (五) 合作一方提出并与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进入退出流程后,由技术开发部向先研院各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各部门按规定协同开展项目、经费、场地、资产、聘用人员、实习生、成果等清理、处置工作,并形成报告,由技术开发部归档。上述工作原则上30天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先研院相关规定。联合实验室不允许刻制、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先研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称或商标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在外设立分支机构。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依照程序对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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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创新训练和科技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应用型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实验室开放程度也是实验室建设水平和完成实践教学目标责任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要求

  1.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包含工程训练中心),在完成计划内实验、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予学生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逐步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科技开发和团队协作等能力。

  2.实验室开放应贯彻的原则与要求包括:

  (1)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根本目标。因此,实验室要努力开发和开放以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为主的实验项目,学校将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开放项目或实验教学内容。

  (2)坚持“因材施教、讲究成效”的原则。这就要求实验室在开放的时间、过程、形式、内容和方法上,要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予以区别对待,以便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

  (3)坚持“面向全体、形式多样”的原则。实验室开放要立足于面向全校学生实施开放,这就要求实验室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需求的学生开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开放项目。

  (4)坚持“统筹安排、提高效益”的原则。实验室应在完成计划内实验、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挖掘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与实验室使用效益。

  二、形式及类型

  1.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可分为两种:

  (1)时间和空间上的开放:是指实验室于上班时间实现面向学生开放,条件具备的实验室也可实现非上班时间实现开放。学生只要提前预约,并按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实践。

  (2)内容、手段和方法的开放:是指学生可根据实验室基本设施与条件,可以自主设计实验、自主选择实验内容、自主选择实验手段和实验方法等。

  2.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类型包括三种:

  (1)教学计划内实验、实习项目型。对于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实验项目或实习项目,学生也可自主预约申请重做,或在教学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探究式实践,实现计划类实验、实习教学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开放教学。但这种自主探究式实验、实习不能代替课程本身教学任务的完成。

  (2)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学生根据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参加学科竞赛的准备、主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等的需要,向相关实验室、实习场所提出自主实践书面申请,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学生可按开放时间进入指定实验、实习场所进行科技实践。

  (3)学生自选课题型。学生个人或组建团队,自主选择指导教师,自主确定实验、实习课题,自主拟定实施方案及步骤,并向实验、实习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学生在指导教师全程跟踪下,开展试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的全部实验或实习等实践环节,独立撰写实验、实习分析与研究报告。

  三、组织管理

  1.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开放运行政策的制定、开放教学的规划和指导、开放运行经费的管理、开放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开放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估等工作,推进实验室开放教学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2.二级学院分管副职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开放教学的规划与建设、研讨开放教学的内容与范围、审批开放教学的计划与方案、开放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开放教学工作量的考核等。

  3.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的制定、开放教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协助二级学院做好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经费预算、结算以及工作量申报,负责实验室开放有关动态信息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

  4.实验室开发项目的实施需要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相关任课教师或实验室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由学生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聘请。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协助学生做好开放项目选题,审核学生拟定的技术方案与实施步骤,全程跟踪学生的实验、实习过程,及时解决实验室开放中出现的问题。

  5.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由教务处组织申报。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耗材消耗以及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各实验室需根据年度开放计划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耗材消耗以及指导教师工作量申请补贴,经教务处核定审批后发放。

  四、流程管理

  1.每学期初,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计划内实验、实习的教学安排,组织编制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教学计划,并于第二周周末前,在学院网站和实验室橱窗公布本学院的《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教学计划表》。同时,将开放教学计划表电子版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也将在实践教学网站发布全校的实验室开放教学计划表。

  2.需使用开放实验室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发布的实验室开放计划表,填报《州常工学院开放实验室使用申请表》,并持学生证去实验室预约登记。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学生要按预约时间进入实验、实习场所进行各类科技实践活动。

  3.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学生的预约人数、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物料物品等准备工作,保证实验、实习开放项目的正常实施。学生在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实习等科技实践过程中,要有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人员全程跟踪,主要职责是加强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的指导,及时解决实验室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使用记录。

  4.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要做好有关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进入开放实验室后,要服从实验室人员和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和取用物料物品,确保学生的自主实践项目顺利完成。

  5.学生完成自主开放项目的全部工作后,需向相应实验室提交《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情况表》,同时要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分别撰写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或研究报告,上述三类报告经指导教师批阅后交相应实验室存档。

  6.由开放实验室保管的每个学生开放项目的存档基本材料包括三种:《州常工学院开放实验室使用申请表》、《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情况表》,学生开放项目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或研究报告。学生开放项目的存档材料将作为学生获取创新学分和指导教师开放教学工作量审核的依据。

  7.每学期期末,要根据开放实验室保管的学生开放项目存档材料,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填报《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并及时做好开放实验教学的总结工作。上述材料要及时提交教务处,作为实验室开放教学成效评价和开放运行经费发放的依据。

  五、附则

  1.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以上办法,结合学科发展与专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开展实验室开放教学工作,并在开放模式、实践形式和运行管理等方面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教学计划表

  附件2:州常工学院开放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附件3: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情况表

  附件4:州常工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篇3: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院建设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建设经费、开放基金和运行管理经费三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实验室在每年元月初向科技处提交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报告、运行费的年度决算书和本年度建设计划,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四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效益。应设立运行经费的收支明细帐,并留存必要的有效凭据(如绩效奖励分配、对外开放合作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行政经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和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等开支;

  第六条 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对外开放课题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

  1.实验室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科技处备案,开放研究课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审批;

  2.实验室应在网上公布被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下一年的课题方向原则上在上一年设立。开放课题应对外吸引更多人才到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3.获开放基金的课题,应有成员到实验室进行课题合作研究,到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2~3个月,其联系人由实验室制定。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按期向实验室递交工作小结;

  4.实验室应加强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如检查发现研究课题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

  5.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

  (1)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必需上网公布,公开招标

  (2)学校划拨10万元/年的经费中1万元/年用于立项评审、咨询、验收费用,9万元/年用于项目立项,不能挪做它用;

  (3)每项研究经费不超过1万元,课题立项后支付批准经费的50%,结题后再支付余款。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开支的主要范围为:

  1)购置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2)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费、著作的出版费、查新、专利申请、验收;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4)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加工费、材料费、实验燃料动力费等);

  5)相关票据必需有课题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的签字;

  6、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项目负责人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60%;

  7、结题要求:每项课题必须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板)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长沙理工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与课题相关的职务专利一项才能结题,研究期限为一年左右;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主任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八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发明创造时,必须注明本论文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实验室对冠名实验室并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对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使用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实验室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加工的实验装置应归所在实验室所有;

  第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比例控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突破的,必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依托我院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z学院实验室使用办法

  z学院实验室使用办法

  1、 中心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基地,不得进行任何与教学、科研和生产无关的活动。

  2、 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要按计划进行。非计划范围内的工作,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与各实验室协调安排进行。

  3、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安静。

  4、 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携出实验室。校内单位借用时,需经中心批准。携出校外或校外单位借用时,需经院主管领导和中心批准。

  5、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过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贵重金属。上述物资应由实验室主管保管,有严格的领用制度,用后登记。

  6、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准吃食物。

  7、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任何与教学、科研和生产无关的物资,不准存放个人物品。

  8、 实验室要建立工作日记制度,并认真做好工作日记。

篇5:z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z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利用设计艺术中心的实验教学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和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巩固和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实现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新模式,设计艺术实验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验室开放原则

  1. 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各专业实验室应充分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及有关单位开放。

  2. 开放实验室接纳的实验及创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3. 在实验室开放的过程中,师生及相关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的安排,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实验室使用程序

  1. 计划使用开放实验室的学生,在充分了解实验室的条件和功能特点后,结合学院的研究方向,自主选择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于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2. 各实验室在学期初,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实验中心申请实验材料费,经考核后,予以审批。

  三、实验室开放时间

  实验室开放时间由学生的实验项目决定,以学生为本,按照艺术创作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进入实验室实验和创作的条件。

  1. 在实验课程正常教学时间内,根据资源条件,学生可同时进入实验室进行创作或实验;

  2. 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需要自主实验或创作的学生,应提前预约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充分满足学生的实验时间需求。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原则上,夜间实验一般不应超过21:30,有特殊需要时,应到实验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作量与成绩管理

  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以及学生实验成绩及成果的统计计算办法,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验室对外服务

  为了提高中心的艺术实验教学水平,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通过友好协商,面向兄弟院校、社会团体开展对外服务项目。对外服务应由实验中心严格审核实验项目,并签订服务合同。

  对外服务的收入分配,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实验中心(室)、科研所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即:

  收费额=成本费÷87%(相当于13%管理费)。

  成本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时费。

  管理费:其中3%的管理费上缴学院财务科,另外10%归实验中心支配使用。

  六、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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