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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华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51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诚实守信,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每学年每生助学贷款额度由上级部门审核确定,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定额,并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等,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放款等工作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助学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各系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助学贷款的款项到位、支付、划扣和管理业务,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助学贷款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具有本校普通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学校、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信息变动情况。

  (七)其他约定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经家长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每年的9、10月份)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用B5纸复印)。

  (二)家长承诺书(承诺书格式可向各系或助学中心领取)。

  (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申请表格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报送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批;同时组织已初步审核通过的学生登录国家助学贷款在线系统提交贷款申请信息并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助学中心对各系提交的申请名单、材料及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在线系统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统计,并报送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助学中心、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协助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建立贷款学生的个人帐户,保管好贷款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做好贷款资金的发放及贷后还款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四条 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第十五条 助学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贷款金额到达学校账户后,通过学生贷款账号按要求发放贷款。贷款先由经办银行划入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再由学校财务处从该帐户划扣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额度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年(具体还款期限以贷款人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为准)。贷款学生可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并于每年11月20日结算划扣,借款学生应自觉在划扣日前储存相对应的金额至贷款还款账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 学生贷款的最高限额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进修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进修学习的相关证明,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学校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助学中心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1.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

  3. 借款学生未按借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非正常完成学业,学校必须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与助学中心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具体实施由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偿还的期限按借款人与银行签署的借贷合同条款办理。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学生的贷款信息及信用状况将反映在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的相关栏目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学生可自行选择一次性还清或按贷款笔数分次还清的方式进行提前偿还。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10月当月的1-10号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的申请,并在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金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学校、银行。

  第八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蓄意逃避贷款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可在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或利息,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华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以及经办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学生出现违约时,助学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四)采取法律措施向违约贷款学生追讨违约贷款本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开发银行外,此前与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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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健全我院扶贫助学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因经济原因而终止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在校学习期间确无能力足额支付学杂费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贷款学生条件:

  1、经济确实困难且符合上述条件;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勤俭节约。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费额,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时间及程序:

  老生每年六月受理一次,新生在入学当年受理一次,贷款学生须在每年六月十日(新生在入学后十五日内)向系部提出申请,由贷款银行审批后,按年发放。

  2、贷款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如实、完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⑵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⑶介绍人、见证人推荐书;

  ⑷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⑸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系部在整理好申请贷款学生材料后统一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的申请报告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把结果和资助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4、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审批结果报送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再次审核同意后按通知的贷款人名单及金额会同各系部组织贷款人办理填写贷款合同文本、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贷款银行直接将款项划入贷款人的帐号,且只能用于缴纳学杂费。

  第六条 贷款的归还

  1、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2、在贷款期间,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贷款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院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也应在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贷款人经和学校与贷款银行协调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两种形式。

  4、贷款人毕业后应将去向、联系地址和单位或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情况报知学校和贷款银行。

  5、贷款人毕业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贷款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以与贷款人工作所在地贷款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办理贷款转移手续并把办理结果报知学校。

  6、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⑴贷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⑵贷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⑶贷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⑷贷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⑸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⑹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贷款人承诺的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除按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外可在学校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8、贷款人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贷款人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差过大,或贷款发放出现较高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追究贷款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篇3:学院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

  学院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

  同学:

  你好!衷心地祝贺你顺利完成了大学的学业,在成长成才的路上又跨进了一步。

  你可曾记得:当你在求学道路上遇到暂时经济困难的时候,国家颁布了助学贷款政策,为贫困生雪中送炭;学校领导、老师为你操心、分忧,想方设法与银行联系,帮助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为了让你尽快获得贷款,早日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学习,银行的领导、同志们为你加班加点地办理有关手续。每一笔助学贷款,都要靠众多关爱你的人无私工作才能获得。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你在困难的时候,是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你完成学业,请不要忘记自己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的承诺。为了你的尊严、母校的声誉,为了众多像你一样在求学道路上遇到暂时经济困难的师弟、师妹们能顺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请你认真履行还息还款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制的完善,全国的个人银行信用体系已于20**年12月正式启动。若出现不良贷款记录,你将在7年内不得在任何银行办理贷款,这将对你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根据国办发[20*0]6号文件精神,教育部将在全国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等相关资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名单一旦公布,你将成为一个不守信用的人,学校真心地希望不要在这张不光彩的名单上找到你的名字。因此,再一次叮嘱你,即使毕业后,也一定要遵守贷款合同,履行还息还款责任。若有疑问,速与学校或银行联系。

  最后,祝你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z职业学院学生处

  联系人:z(办)

  20**年**月**日

篇4:S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S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为有效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化解国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经办银行相关政策及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 健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条 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有变更及时更新),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教育及考核

  第三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个人征信系统知识,加强贷款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阐明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及恶意不履行合同还款将引起的严重后果,同时树立好的典型,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各学院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确保贷款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贷款学生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各学院要对获得贷款的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每学年不少于2次),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内容之一,列入学校的教育计划,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各学院对贷款学生贷款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意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必须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有:

  (一)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父母姓名单位及家庭居住地址、学生个人的学号、身份证号、所在学院、学历、学制、所学专业、担任的职务、学籍异动、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情况。

  (二)学生的经济情况。学生每学年所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报酬、社会资助、家庭经济情况、每年家人提供的学习生活费用等。

  (三)学生的品行记录。在校期间的评先评优、纪律处分情况等。

  (四)学生的信用历史。在校期间的每笔贷款时间、经办银行、金额、还款情况等。

  (五)学生的就业状况。已就业的要记录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和通讯地址)、单位地址;未就业的要记录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升学的要记录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方式、学校地址。

  第八条 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能办理毕业手续。否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各学院在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应对其进行还款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

  第十条 贷款学生就业、升学时,其贷款信息进入个人档案,转入其就业单位或升学学校。

  第十一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贷款学生,本科(研究生)毕业前要及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及申请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定期与银行和学校联系,并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毕业生离校后不履行贷款合同按时还款者,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将其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其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要采取各种方式经常与已毕业的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督促提醒其按时还贷。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获得其他资助或奖励,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定期公布各学院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学校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各学院在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诚信教育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纳入各学院学生工作评估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其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档案暂缓发放,待还清全部本息后,凭银行通知由本人领取或由学校寄发。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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