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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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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中央“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92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和《z市财政局 z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z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且自愿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z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具体资助标准依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34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7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z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

  第五条 原则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我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三)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享乐;

  (六)积极参加社会、学校与学院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心系社会;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可根据层级吸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等其他有关规章,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学院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并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z市教育委员会和z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z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七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3: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学校计划财经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制定《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需求表》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常岗申请表》,对接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的需求。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

  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自尊自重,诚实劳动。违反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固定岗应于开学初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报学生资助中心,临时岗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将《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递交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协调安排用工部门和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薪酬每月3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勤工助学酬劳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贸易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贸易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根据《z省财政厅 z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z省教育厅 z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2667号)要求,制定我校免学费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为符合免学费条件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学生科在学生入学一周后即组织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二、免学费认定对象

  从2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在校生10%确定)。

  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学生科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评定,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皖北3市7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三、关于免学费和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程序

  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所有学生要随寄《z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z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及时启动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申请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向学校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班级应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集体研究、审批。学校对经审批确认后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学年应定期组织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受助学生公示名单的审查并加盖公章,切实做到网上审核与现场核查并重,及时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审批确认所属中职学校提交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篇5: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各类奖、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在1000-3000元范围内设立档次,具体标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额度予以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类指标下达到学院,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相关类别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由学院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小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如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其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及评审时间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下发要求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一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且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均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不含学校等级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其它助学金,以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学年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且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待遇,学校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励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次发放的办法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格或追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奖学金及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及家庭经济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受奖励及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三峡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学〔20**〕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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