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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奖学金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奖学金规定

  奖学金

  一、奖项设定

  1、一等奖学金(每个年级总学生数的3%,专业课3000/人,基础课2000/人)

  2、二等奖学金(每个年级总学生数的5%,专业课2000/人,基础课1000/人)

  3、三等奖学金(每个年级总学生数的7%,专业课1000/人,基础课500/人)

  4、优秀学生干部(总学生干部的10%,500/人)

  5、进步奖(基础课两名进步最大的学生,500/人)

  6、特殊贡献(一名,非学生干部,500/人)

  7、最佳寝室奖(男女寝室各一,500/个)

  8、最佳班级奖(一个,1000/个)

  9、优秀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3000/个)

  二、申请资格

  1、奖学金(含一、二、三等奖) 申请资格为:本学年未受学院任何违规违纪处分且缺勤(含缺考)次数少于10次。基础课申请者须参加并通过SQA升学考,专业课申请者记分单元成绩要求C及以上成绩。

  2、优秀学生干部 申请资格为:学生会成员及班级干部,本学年未受学院任何违规违纪处分,缺勤(含缺考)次数少于10次。基础课申请者,期中及期末考试成绩须及格;专业课申请者,须拿到70%的本学年课程学分。

  3、进步奖 申请资格为:仅限基础课学生,本学年未受学院任何违规违纪处分,缺勤(含缺考)次数少于10次。

  4、特殊贡献奖 申请资格:非学生会成员及班级干部,本学年未受学院任何违规违纪处分,缺勤(含缺考)次数少于10次。

  5、最佳寝室奖 申请资格:学工办及宿管科无违规、违纪记录的寝室。

  6、最佳班级奖 申请资格: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活动。

  7、优秀毕业生 申请资格:三年学习期间未受学院任何违规违纪处分。必须荣获一次及以上奖学金。成绩优秀,记分单元成绩至少有一个为A。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申请日期及流程

  1、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者,须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向辅导员提交申请表申请,并由评审组评选决定。申请后获选名单于10月31日前公布并公示一周。

  2、进步奖无需申请,辅导员根据基础课一学年历次考试综合排名,选取两名进步最大的学生交由评审小组审核无异后授以进步奖。获选名单于10月31日前公布并公示一周。

  3、特殊贡献奖无需申请,经提名后由评审小组评选决定。获奖者名单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并公示一周。

  4、最佳寝室奖及最佳班级奖无需申请,经提名后由评审小组评选决定。获奖名单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并公示一周。

  5、优秀毕业生申请者,须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辅导员提交申请表申请由评审小组评选决定。申请后获选名单于5月18日前公布并公示一周。

  6、此奖励评定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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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奖惩规定

  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奖惩规定

  奖惩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形式主要有:SQA·HND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等荣誉称号。具体评奖办法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院SQA·HND学生评奖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学生的处分一旦通报,将归入学籍档案送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英方,不得随意取消。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其处分有异议,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长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院长办公室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违纪申诉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篇3:国际交流学院补考、重修和留级规定

  国际交流学院补考、重修和留级规定

  补考、重修和留级

  1.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需事先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附有效证明,提交教务批准后方可做缓考处理。(Redo无缓考机会)

  2.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该科目的考试,该生将参加该科目的补考。

  3.凡擅自不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该课程一律作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录,不予补考。

  4.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包括旷课和因病假、事假造成的缺课)超过课程总课时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学生应参加补考,且成绩上限以50分记;单门课程缺课(包括旷课和因病假、事假造成的缺课)超过课程总课时1/2及以上者,该课程应重修。

  5.国际预科阶段期末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作为考试不合格处理。

  6.国际预科学年学分未达标者及升学考未合格者,将不能升入专业课一年级学习。

  7.学生在专业课学习期间,若有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须在毕业前重修该门课程。

  8.学生在专业课学习阶段,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低于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60%的学生,作留级处理,学生将重新学习上学年的课程,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篇4:人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贤达学院相关规定以及英方SQA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际教育学院SQA·HND项目所有学生国内三年学习的管理。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中国的教育方针及英国教育要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服务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具有爱国热忱和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际教育学院SQA·HND项目学生首先应符合我国教育部对大学生的培养要求,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同时,学生在国内三年的学习中,应努力达到英国SQA的教学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获得SQA•HND文凭。学生应培养自我管理与发展能力、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独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校内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加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评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文凭;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投诉,如教师或行政教务人员出现重大工作事故,学生可向“学生申诉/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被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我方的招生要求和英方SQA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获得SQA学籍注册号。复查中如发现学生材料弄虚作假,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复查期间,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其他费用者,不予注册。

  考核与评估

  国际预科阶段

  第十二条 国际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共记19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各门学科的综合成绩评定:期中占40%,期末占60%。各课程综合评定的具体比例分配可按实际教学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国际预科阶段所有考试成绩(包括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实际成绩分为A、B、C、F,A(100-70)、B(69--60)、C(59-50)、F(低于50分),获C档以上成绩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国际预科阶段学习结束时须参加升学考试。

  第十六条 国际预科阶段学习合格的标准:

  (1)总学分达到17分以上。

  (2)升学考合格

  专业课阶段

  第十七条 专业课阶段为期两年,其课程由基础单元及记分单元构成,共记32学分。

  第十八条 专业课阶段所有基础单元课程考试成绩采用S/U制,S为合格, U为不合格。

  记分单元成绩根据实际成绩分为A(70分以上)、B(60-69分)、C(50-59分)、F(低于50分)四级,F级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每门基础单元课程由若干单元测试(Outcome Assessment)组成;学生必须通过每一次单元测试,此单元课程才能记为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专业课阶段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方可获得SQA颁发的SQA•HND项目证书。

  成绩查询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除记分单元)将在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学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查询, 教师会于接到查卷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逾期无效。

篇5:人文学院教务处停课、调课规定

  人文学院教务处停课、调课规定

  一、任何学院、系、专业、教研室、学生班级和教师,不论何种原因,未经教师所在学院(部)批准及报学校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律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二、全校性学生的停课或调课必须经校长批准。

  三、各学院、系、专业、班级因特殊情况(如有重要外事活动、市级重大公务活动等)必须停课或调课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活动时间1天以内须由教研室领导同意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2天及以上、1周以内须报教务处审批;1周及以上的须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四、教师因公事或因病须调课、停课的,应到所在学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事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病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院(部)准假后应负责通知相关班级的学生,所缺之课必须补上,具体补课日期和教室应由教师与所在部门商量后落实并及时通知班级学生。教师擅自与学生协商后停课或调课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五、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或私自要求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公假处理。

  六、各学院(部)每月28日前将停课、调课信息统计表上报教务处。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等。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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