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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奖惩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国际交流学院学生奖惩规定

  奖惩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形式主要有:SQA·HND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等荣誉称号。具体评奖办法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院SQA·HND学生评奖办法》。第五十一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学生的处分一旦通报,将归入学籍档案送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英方,不得随意取消。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其处分有异议,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长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院长办公室应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违纪申诉听证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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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热电分厂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E-20**

  兴澄特钢一热电分厂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山东电建二公司兴澄维护项目部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不仅要做到可控,而且要做到在控”的要求,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公司党委提出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机械、交通、火灾事故“零”目标”,创建国家一流火电企业,本着从严治企、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按照“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好成绩的项目部、专业工程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重奖,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从重处罚。

  1.3安全管理必须认真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中各级人员、部门的职责规定,在强调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同时,严格履行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4对工程分包方的管理是电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分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实行按施工专业划分对工程分包方管理的原则,决不能以包代管,一旦出了事故将追究管理单位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人身事故考核。

  1.6对于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处罚,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2奖励

  2.1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

  2.1.1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核定的奖励指标,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1.2各项目部根据本项目的情况核定奖励指标,由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3各种安全处罚金专款专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和保管,各项目部安监部掌握分配。

  2.1.4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安全嘉奖,专款专用,由公司安监部掌握分配。

  2.2奖励办法

  2.2.1安全考核奖

  2.2.1.1公司安监部对完成安全难度大、施工风险大的生产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和过程控制较好、安全管理有特色的,给予该项目0.1—1万元的奖励,对项目施工、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分别给予200—1000元奖励;对在安全检查或季度考评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集体500—5000元的奖励,个人100—1000元的奖励,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2.1.2项目部、实业各单位可结合本项目和本单位的实际,参照2.2.1.1条款进行安全考核奖励。

  2.2.2专项奖

  在正常的施工计划之外,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的指派进行抢险的项目,安全、优质、按时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安监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专项奖限额0.1-2万元。

  2.2.3目标奖

  2.2.3.1在建项目,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2‰,文明施工,公司给予该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3000元,副职800-1600元。

  2.2.3.2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单位),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轻伤负伤频率不超过3‰,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1000-2000元,副职500--1000元。

  2.2.3.3留守项目、基地全年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无其它重大考核事故,公司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次奖励500-1000元。

  2.2.4安全先进个人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违章治理活动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先进个人,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评选,给予200-1000元奖励。

  2.2.5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年度奖励由公司确定。

  2.2.6对于机械管理、消防、交通等考核奖励,将按上级及各分管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3处罚

  3.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3.1.1发生重大事故不论是人员责任事故,还是其它责任事故均扣罚25万元。

  3.1.2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10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0万元,取消当月奖金。

  3.1.3发生一次重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10万元,人均扣发奖金50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5万元,扣发当月奖金50%(不少于200元)。

  3.1.4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扣罚所在项目部2万元,扣罚所在专业工程处(专业公司)1万元。

  3.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2.1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3.2.1.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

  3.2.1.2次要责任者:开除厂籍或留用察看1至2年。

  3.2.1.3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1000-2000元。

  3.2.1.4次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发生重伤事故。

  3.2.2.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1至2年。

  3.2.2.2次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下岗培训6个月。

  3.2.2.3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2.4次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1000元。

  3.2.3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或蓄意违章造成轻伤事故。

  3.2.3.1直接及主要责任者:经济处罚300-600元,下岗培训3个月。

  3.2.3.2次要责任者:经济处罚200-500元。

  3.2.3.3领导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500-800元。

  3.3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降级使用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500-1000元。

  3.4对在处罚中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相应条款作出处罚。

  3.5对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执行上级有关奖惩规定。

  3.6发生事故后,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

  3.7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8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9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到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4违章处罚

  4.1对违章的处罚执行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5其他说明

  5.1公司各项目部、鲁能光大公司可按照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5.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奖惩规定》(99版)同时废止。

  5.3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相关文件

  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

  MSOP-00-47《安全施工责任制》

  MSOP-00-49《反违章管理条例》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篇3:保洁员奖惩管理规定

保洁员奖惩管理规定

  保洁员奖惩管理规定提要:绩效奖金(奖金为20-80元),按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及标准考核。部门负责人实行每日检查,每周抽查。一次未能按照操作标准达标者,将给与当事人口头警告;三次仍未能达标者,将处以罚款5-20元不等。

  为了提高保洁人员的服务质量,加强员工的考核管理,确保奖惩分明,特对保洁人员的奖惩作以下规定:

  1.保洁员薪金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其中基本工资全额内保600元、外保700元;全月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章纪录,并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发放全额工资;

  2.绩效奖金(奖金为20-80元),按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及标准考核。部门负责人实行每日检查,每周抽查。一次未能按照操作标准达标者,将给与当事人口头警告;三次仍未能达标者,将处以罚款5-20元不等;全月累计未达标次数五次以上者,将予以辞退。

  3.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物业办公室

篇4: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食堂奖惩管理规定

  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食堂奖惩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规范、指导公司食堂管理工作,提高食堂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食堂。

  3.0 术语

  本规定所指食堂包括公司员工贵宾厅。

  4.0 职责

  4.1 由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落实情况。

  4.2 各中心/部门干部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5.0 内容

  5.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5.1.1 厨艺高超,品行端正,工作积极主动,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5.1.2 拾金不昧者;

  5.1.3 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员工安全遇到危险时能挺身而出者;

  5.1.4 及时发现并制止安全事故者。

  5.2 处罚细则:

  5.2.1 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一项不合格罚款5-20 元,因卫生未达标造成重大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2.2 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整齐着装,不得穿拖鞋、短裤、不得赤膊上岗,女员工不许长发披肩、涂指甲油、戴装饰品,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必须严格按“卫生管理条例”执行,对于违反以上制度者,每人每次处以5-10 元的罚款。

  5.2.3 上班时间不许在厨房内吵闹、嬉戏或无故大声喧哗,不得粗言秽语,不得吃零食,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5-20 元。

  5.2.4 上班时间不许在厨房内抽烟,不许吃、拿或加工烹制与工作无关的食物,否则,每人每次处以10-20 元罚款。

  5.2.5 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违者每次罚款50 元。

  5.2.6 不得在厨房内坐卧于工作台、货架及地面,违者每人每次处5-10 元罚款。

  5.2.7 未经厨师长同意,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工作区,上班时间不许会私客,不许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人每次处以5-10 元罚款。

  5.2.8 厨房内不得煮私人食品或开小灶(公司安排除外),不得将厨房、器皿私用或拿去做非厨房操作使用,违者每人每次处以5-10 元罚款。

  5.2.9 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存放私人用品,私人物品应放在指定区域内,违者每人每次处以5-10 元罚款。

  5.2.10 按时开饭,因人为因素未按时开饭,处罚当事人每人每次50 元。

  5.2.11 打饭工作人员对待员工和客户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得怠慢员工和客户,更不得与员工和客户发生口角和争执,一经发现,罚当事人50 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5.2.12 打饭工作人员打饭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一次性手套,做到文明卫生,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10 元。

  5.2.1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否则,对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50 元,并做出书面检查。

  5.2.14 对于消极怠工、自由散漫,不负责任的,处以20-50 元的罚款,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情节恶劣的,加倍处罚直至除名。

  5.2.15 每日饭后即对厨房进行卫生清扫,没按规定清扫或卫生不合格者,每人每次罚款10-20 元。

  5.2.16 有事外出应向上级报告,工作人员离岗必须向负责人请假,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脱岗、睡岗,违者按公司规定处罚。

  5.2.17 严格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否则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罚。

  5.2.18 各岗位必须严格按岗位责任、操作标准及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如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及经济损失。

  5.2.19 保守公司机密,严禁造谣、传谣。对影响员工团结、损害公司、餐厅声誉者公司立即除名。

  5.2.20 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者一次罚款100 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经教育不改者辞退;

  5.2.21 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员工处20 元以上罚款,厨师长和食堂管理人员处40 元以上罚款。

篇5: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奖惩规定

  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奖惩规定

  一、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班组当月效益提成奖200元。

  1.就餐者反映出售变质、变味、煮不熟食品经核实存在的;

  2.就餐者反映出售食品有苍蝇、蟑螂等经核实存在的;

  3.下班后没保管好各种食品、原料、剩饭剩菜等现象的;

  4.下班后没关好液化气罐、电源等易引起火灾现象的;

  5.不按照中心规定供餐时间供餐的;

  6.未按公布品种价格售卖的或售卖新品种价格未经中心批准的;

  7.如违反以上规定能落实到个人的,扣罚按50元/次金额给个人承担。

  二、班组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在备餐间、工作间吃零食的(除厨师尝菜外);

  2.在备餐间售卖饭菜、熟食间烹制熟菜不带口罩、手套和帽子的;

  3.就餐者反映服务态度较差、语言不文明,经核实存在的;

  4.就餐者反映售饭菜打错卡出现多收钱后又不及时跟就餐者解释、纠正经核实存在的;

  5.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吵架、睡觉、玩手机、不经请假擅自离岗、聚堆闲聊等情况);

  6.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和穿拖鞋、高跟鞋、佩戴首饰等不良行为的;

  7.肉、蔬菜和瓜果类未按生熟分开规定摆放菜架的;

  8.蔬菜和瓜果类未按规定时间浸泡和清洗的;

  9.肉类未经清洗而直接加工的;

  10.切好的蔬菜和瓜果类、肉类摆放地面的;

  11.上班期间喝酒或带有较浓酒气味的;

  12.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13.乱丢、乱扔、乱甩(厨具、炊具)等不爱护公共财产行为的;

  14.上班期间在操作间、餐厅内吸烟的;

  15.未检查好设备直接使用的或违返设备操作程序的直接造成设备损坏的,个人承担损失费用的20%。

  三、洗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碗、筷子洗不干净或未经消毒使用的;

  2.下班后没关闭负责区域门和电器的;

  3.浪费用水或洗洁用品的;

  4.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吵架、睡觉、玩手机、不经请假擅自离岗、聚堆闲聊等情况);

  5.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和穿拖鞋、高跟鞋、佩戴首饰等着装不良行为的;

  6.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四、保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未按要求做好餐桌椅、售卖窗口、墙裙、门窗、天花板和地板死角等地方卫生的;

  2.在师生用餐期间洒水拖地板、关门等不良现象的;

  3.清洁用具、用品不按中心规定位置存放的;

  4.下班后没关闭负责区域门和电器的;

  5.浪费用水或洗洁用品的。

  6.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吵架、睡觉、玩手机、不经请假擅自离岗、聚堆闲聊等情况);

  7.就餐者反映服务态度较差、语言不文明,经核实存在的;

  8.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和穿拖鞋、高跟鞋、佩戴首饰等不良行为的;

  9.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五、服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未按指定用的餐具接待的;

  2.摆放的餐具有缺损或不一致的;

  3.客人在包厢用餐期间找不到负责人的;

  4.未按要求做好餐桌椅、墙裙、门窗、天花板和地板死角等地方卫生的;

  5.包厢内乱摆放炊具、日用品等;

  6.包厢内存放私人物品的;

  7.接待用餐帐目落实不清楚或登记信息不全的;

  8.下班后没关闭负责区域门、窗等情况;

  9.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六、仓库保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仓库物资未严格把关,检查发现质量与数量有问题的;

  2.除中心相关人员及供货商送货员外,如发现无关人员进入仓库的;

  3.上班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

  4.每月正常上班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上个月结算单的;

  5.月底统计数据有失误的;

  6.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七、验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验菜人员违反《**学院食堂蔬菜、肉类台账验收员工作职责》规定的。

  八、收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开窗充值餐卡由于本人原因引起师生投诉的;

  2.私自给非操作人员进入收银充卡室内的;

  3.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九、蒸饭及食品留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由于个人原因已到供餐时间蒸饭不熟影响供餐的;

  2.蒸饭前未检查好蒸饭柜水电是否正常运作而使用,如引起蒸饭柜烧坏,所有维修费用个人承担;

  3.未按规定要求留样、登记、贮存保管的;

  4.留样工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5.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十、水电维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1. 班组报单维修2天内未能解决且又不跟中心负责人说明原因的;

  2. 遇到紧急维修情况不及时加班维修的;

  3. 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十一、管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并按照校政发《**学院责任追究制度(试行)》([20**]109)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1.对属于本人岗位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

  2.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出现办理有拖拉、失误、漏办、错办等现象给中心和班组工作造成其影响的;

  3.对属于本人在值班、上班期间出现擅离岗位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

  4. 违反《饮食服务中心员工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饮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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