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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大学LED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职业大学LED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LED电子显示屏是学校各类信息发布的重要窗口,是教育引导师生、为学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学校LED电子显示屏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学校重要信息,宣传和展示学校形象,充分发挥LED电子显示屏的重要作用,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二条 思想政治类。围绕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精神,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人文精神。

  第三条 学校新闻类。学校事业发展的突出成果;学校的重要决策、重大新闻;学校或二级单位举办、承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要活动。

  第四条 通知标语类。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校风等学校精神文化表述语;学校重大活动、会议、讲座等通知;欢迎标语、文明标语、重要节庆日及活动标语等。

  第五条 信息服务类。有关招生、考试、就业、健康、安全等涉及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公益广告等。

  第三章 信息发布要求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确保内容合法、准确、真实。

  第七条 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传播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发布来源不明的新闻信息,不得播放商业性广告。

  第八条 信息发布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要求信息时效性强、服务面广,信息内容言简意赅。

  第九条 信息发布由相应管理部门及专人负责,并实施申报审批制度。

  第四章 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

  第十条 LED电子显示屏属学校宣传设施,党委宣传部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组织管理。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敏感新闻事件、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学校形象宣传等信息,须由申请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报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各LED电子显示屏具体管理部门及开放时间如下:

  (一)图书馆正门侧前方LED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开放时间为7: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寒暑假期间关闭,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学生食堂正门前方LED电子显示屏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开放时间为7: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寒暑假期间关闭,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水房东侧LED电子显示屏为新华社z分社投资运营项目,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监督下行使管理权,特定时段可用于播放学校形象宣传、动态信息及应急通知等内容。开放时间为7: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寒暑假期间关闭,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四)教学楼内LED电子显示屏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开放时间不固定。

  (五)第五学生公寓门前LED电子显示条屏由学生处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全天开放,寒暑假期间关闭。

  (六)第二学训楼内、化工学训大楼内LED电子显示屏分别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开放时间为8:30-1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关闭。

  第十二条 各具体管理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LED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拟发布信息的内容、形式必须经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发布。如发布信息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本着“谁申请、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拟发布信息的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z职业大学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并做好实时监督。每月底各具体管理部门将当月信息发布汇总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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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宣传设施管理规定

  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宣传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宣传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文化氛围,提升校园环境品位,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宣传的内容、载体、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不得利用校园宣传品、校园宣传设施,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传播黄色淫秽与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

  第三条 校园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协调各单位具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 校园宣传品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宣传品是指学校各单位、学生社团及师生员工个人,因工作、学习需要,放置在学校内的标语、展板、横幅、彩旗、气球、气拱门、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示等宣传物品,以及经学校批准的校外单位、个人的相关宣传品。

  第五条 校园宣传品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放置(指张贴、悬挂、摆放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规定区域以外随意放置各种宣传品。

  第六条 校园宣传品的管理事宜,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学校统筹的宣传活动,由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举办单位,统一拟定宣传品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放置相关宣传品;

  (二)各单位需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放置的宣传品,应提前1-2天向宣传部报送《天津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放置审批表》,经宣传部批准后方可放置;

  (三)各单位需在本单位区域内放置的宣传品,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置;

  (四)各学生社团的宣传品,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部)负责人审定同意,报学工部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指定的区域内放置;

  (五)校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宣传部--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指定的区域内放置。

  第七条 校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放置宣传品,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做宣传的,须经宣传部审定同意,并报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指定的区域内放置相关宣传品。

  第八条 各类校园宣传品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为3~5天。

  第三章 校园宣传设施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宣传设施是指学校现有的宣传橱窗、电子屏、广播站、海报栏等。

  第十条 校园宣传设施由宣传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增置宣传设施。

  第十一条 校园宣传设施的管理事宜,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设施的增减,须由宣传部拟定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各单位宣传设施的增减,须由各单位按照学校VI设计的风格要求拟定方案,报宣传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校园公共区域的宣传橱窗、电子屏的内容,由宣传部定期确立主题、设计内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更新;各单位宣传橱窗、电子屏的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宣传需要选择主题、设计内容,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更新;

  (三)学校广播站由学工部统一管理,每天播报的内容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播出;

  (四)学校海报栏由学工部、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学工部负责监控海报栏的内容;后勤管理处负责海报栏内各种招贴的定期清理。

  第四章 责任与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相关各单位、个人,对校园宣传品负有如下责任:

  (一)各单位及各学生社团须对本单位(社团)的校园宣传品负责,包括内容的审定、活动范围的管理、活动后的场地清理工作等,并执行本规定的宣传品保存期限;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生活用房及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应制止校外单位、个人擅自在校内做宣传,并制止校内各单位、个人未经履行本规定的批准程序或超越批准的内容在本单位区域内放置任何宣传品的行为;

  (三)校内师生员工个人,校外单位、个人经批准放置的宣传品,保存期限届满后自行负责清除;

  (四)全校师生员工应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宣传部举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宣传品的处理:

  (一)校园宣传品的内容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未经宣传部批准和未按指定地点放置的各种宣传品,由宣传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清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各种宣传品的单位,由宣传部督促其拆除;经督促无效者,由宣传部通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并做通报批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职业大学校园宣传品放置审批表

篇3:高职计算机管理系实习学生管理规定

  高职计算机管理系实习学生管理规定

  一、根据规定,每位学生共有三次实习就业推荐机会,具体如下:

  次数 推荐时间

  第一次 当年6月份左右

  第二次 次年2月份左右

  第三次 次年9月份左右

  二、具体规定

  1、凡参加面试的学生,必须通过班主任到系办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课,并通报批评。

  2、如主动报名、参加面试,并被录用,但不参加实习,根据规定,必须返校正常上课,并给予通报批评,且在第一次推荐时间内不再推荐。

  3、如被单位录用,参加了业务培训后,无故不参加实习,根据规定,予以相应处分,且在第一次推荐时间内不再推荐。

  4、如在单位实习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根据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5、如实习期间因单位单方面原因,被退回不予实习,系里负责重新推荐。

  6、如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必须上报系办,不得擅自处理。

  7、在校住宿期间,实习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如在外租房,必须家长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到宿舍、系办办理相关手续。

篇4: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职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是学生素质与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学生毕业资格论证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利用文献、综合分析、设计计算、试验研究、数据处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经济分析、绘图、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等方面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

  1、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和特点,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前进行,集中时间不少于2周;

  2、各系应在规定毕业实习的前一学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课题安排和指导教师。

  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各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学校、系、专业教研室三级分工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

  (一)教务处的职责

  1、制定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2、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3、审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5、组织评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6、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评估等。

  (二)系的职责

  1、组织有关教研室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拟定本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

  2、负责审核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及指导教师资格。

  3、负责确定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组织本系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及中期检查工作;

  5、组织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6、负责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管理。

  (三)专业教研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校、系两级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规定;

  2、制订毕业设计(论文)大纲、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等文件;

  3、根据选题原则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并报系审核;

  4、按照指导教师的条件,提出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系审核;

  5、组织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检查任务书填写情况;

  6、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组织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7、检查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应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报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拟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9、组织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及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

  10、归档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

  (一)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程技术知识,一般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聘请外单位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指导时,教研室要派专人联系并协助指导,掌握教学进度及要求。

  2、指导教师负责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经系批准后,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3、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查阅、开题报告、调研实习、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算、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标准。

  4、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定期按进度计划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不认真和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帮助和教育。

  5、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坚持教书育人,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6、指导教师必须保证指导时间,与学生面谈每周不少于2次(4学时)。

  7、指导教师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期间,要严格控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须经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应委托其他教师代为指导。

  8、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一般情况下,副教授以上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5人,讲师不超过10人。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在同一地有5人以上者,学校一般应选派教师随同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对学生的要求

  1、具有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方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

  2、学生要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严禁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和已发表的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作弊处理。

  4、学生要尊敬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主动并定期(每周至少2次)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

  5、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

  6、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校同意提前实习且手续齐全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在校内完成,也可以在实习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还要注意遵守所在单位和当地的规章制度。学生如遇事(病)须请假。请假1天,须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2天,须经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须经系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缺勤,擅自停止工作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累计6天以上(含6天)或请假累计18天以上(含18天)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7、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要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者不能参加答辩,如果丢失,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毕业论文一式五份,其中学校、系、图书馆各存档一份,指导教师留存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

  8、除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验、教学设备、教师指导等经费由学校负担外,有关文具、用纸(包括论文、文摘卡片、稿纸等)、复印、文稿打印、调研交通费等一般由学生自理。其他未涉及的费用以学校有关文件为准。

  9、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学生应完成不少于五千字的毕业设计论文。

  五、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整个专业的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最终决定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各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担任,也可请指定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一般为5~7人,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本校在职教师担任,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学生多、工作量大的系,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在答辩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秘书可由答辩小组成员兼任。

  3、各系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名单,应在答辩前十五天报教务处审核。

  4、答辩小组负责评定学生答辩成绩。答辩工作全部完毕后,将评定的答辩成绩及相关报表在两天内报系答辩委员会,经系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处,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六、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1、选题应遵循的原则:

  ①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

  ②难度适中;

  ③能反映专业主干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④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学要求;

  2、选题确定程序:选题工作于毕业设计(论文)的前一个学期进行,报题一律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申报表,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学生在学校选题计划之外自选课题,须经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查,并报系主任批准。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必须更改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以系为单位填好选题计划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3、当多名学生合作完成同一课题时,每位学生应有相对独立的任务和相应单独完成的部分。

  七、课题任务书

  1、毕业论文课题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每个学生都必须有自己的课题任务书。

  2、课题任务书由指导教师负责填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系主任审批同意后,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下达给每个学生。学生以课题任务书为指导进行课题研究。

  八、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教学检查

  (一)开题检查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经确定,指导教师给学生下达任务书,学生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开题。开题通过后才能正式获得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开题检查不合格者,必须在一周内重做。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正式开始的第二至三周进行开题。开题答辩由各专业教研室主任主持,开题检查的要求为:

  1、学生是否充分理解了课题的内容和要求。

  2、学生是否按任务书的要求进行了文献资料的搜集与查阅。

  3、学生的工作计划是否可行。

  4、是否具备课题要求的试验(实习)条件。

  (二)中期检查

  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的过程中,各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系的中期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给予警告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中期检查的要求为:

  1、学生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定工作,能否克服所遇到的困难。

  2、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的表现。

  3、教师工作是否负责,指导是否到位。

  九、答辩资格审查

  1、答辩前两周,学生应将整理装订成册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送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审阅并写出评语后交答辩小组,由组长召集小组人员或其他专家评阅,并给出评审意见和成绩,交答辩小组后方可进行答辩。

  2、属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①未完成毕业论文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

  ②成果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③成果在文字部分或设计部分不满足任务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者;

  ④旷课时间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

  ⑤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3、答辩前,系答辩委员会应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时间及地点。

  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1、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20分钟,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答辩评分和评阅教师评分三部分组成,各部分评分所占的比例为40%、40%和20%。分项评定成绩时,按百分制记分,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教师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获得优秀成绩的人数不超过15%,获得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人数不少于15%(占进入毕业设计的人数)。

  3、对答辩不及格的学生需要进行第二次答辩。第二次答辩时间安排在两个月以后一年以内进行。

  十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资料保管及知识产权管理

  1、毕业设计(论文)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试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由指导教师收回,统一由系指定单位保管或销毁。要十分注意发掘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经济效益,努力使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成果的有偿服务和转让。

  2、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系和教务处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3、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要组织各专业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4、各系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应在答辩结束后一周内收齐,登记造册编号归档,以便学校进行质量监控评价和各级检查工作。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课题简介,任务书,成果及答辩记录,评审表,成绩登记表应保留5年。

  5、各系要进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各级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科研成果评奖。

  十二、经费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需要的经费,由各系从教学经费列支,分别按下列方式使用:

  1、资料费。由学校分配给各系的毕业实习费中支付,由各系掌握使用。

  2、调研费。属于科研任务课题,调研费由科研任务的经费中支付;属于结合生产任务的课题,调研费由有关提出任务的单位支付;属于为毕业设计(论文)而安排的设计课题、实验研究课题,调研费由毕业实习费中支付。

  3、实验设备费。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一般不单独添置各类实验仪器设备,凡与科研项目结合的课题,其所需实验仪器设备由所在科研经费支付,与实验室建设任务结合的课题,其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经费中支付。

  4、实验费。属于科研任务的课题,实验费由科研任务经费中支付;属于生产任务的课题,实验费由有关提出任务的单位支付。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各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学科研部审批后实施。

篇5:农大林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农大林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第三条 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部门)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公章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准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活动,更不准用于集资、贷款、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

  第四条 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公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确保学院的公章使用不出问题。公章由学院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要规范公章的使用程序。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使用情况,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名。情况特殊的,批准使用公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有责任对用印公文、证件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用印。

  (四)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表格、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五)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因公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一律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报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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