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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要求

  1.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主席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在所评定学年中,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

  6.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受到违纪处分,无旷课记录。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挂至学生工作处网站正式公布。

  8.各学院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奖学金评定流程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所提供的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各学院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并下发至各学院

各学院制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备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资格审查参评学生,测算其综合测评分数,并初定获奖候选人

各学院确定获奖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核查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程序及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学生工作处将奖学金评定材料整理归档

各学院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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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z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注册的情况。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每人每学期25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且学期内无学分绩点为零的课程;

  (二)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1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3.75分及以上,除二级计分制考核课程外单科学分质量绩点3分及以上,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学院、校区根据参评条件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比例评定产生。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1000元。

  二、单项奖学金的种类、获评条件:

  (一)工作成绩突出奖

  担任校、院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奖金200元。

  (二)科技创新奖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奖金1000元。

  (三)竞赛优胜奖

  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类、文体类竞赛中获以下奖励者,可授予“竞赛优胜奖”,奖金200-1000元。个人在同次比赛中获多项奖时,只奖其最高的一项。

  学科类竞赛

  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金

  国家一等奖及以上

  国家二等奖

  国家三等奖

  省一等奖及以上

  省二等奖

  省三等奖

  文体类竞赛

  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金

  国家级第1、2名

  (一等奖)

  国家级第3、4、5名

  (二等奖)

  国家级第6、7、8名

  (三等奖)

  省级第1、2名

  (一等奖)

  省级第3、4、5名

  (二等奖)

  省级第6、7、8名

  (三等奖)

  1. 若取得名次的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

  2. 参加2人及以上的项目为集体项目,集体项目20人及以下按照参加人数×奖额×0.7发放奖金,20人以上按照参加人数×奖额×0.6发放奖金。

  3. 体育竞赛破国家记录奖励3000元,破省记录奖励1000元。

  (四)特殊荣誉奖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授予“特殊荣誉奖”,奖金视情况而定。

  (五)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奖金200元。

  (六)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奖金200元。

  (七)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或事故伤害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奖金500元。

  (八)志愿者服务奖

  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奖金1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由各校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z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依据综合测评结果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比例进行评选,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单项奖学金由各校区、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评选过程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获奖同学奖学金进行克扣或将奖学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项奖学金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学校审批,计划财经处核准,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校区、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校区、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制度自行废止。

篇3:贸易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

  贸易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学生刻苦、努力、勤奋学习和积极向上、全面发展的良好风尚, 促进广大学生创先争优,激励广大同学比、学、赶、超,促进其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 “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 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二、评定依据

  根据学习成绩与操行考核综合评定。

  三、评定条件

  1.特等奖学金: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工作出色,师生公认,各方面表现优秀),或为学校、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者,该奖项的获得者由学校确定。

  2.一等奖学金: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关心集体, 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工作, 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思想品德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考试、考查课成绩均应在90分(优秀)以上,操行考核在95分以上。

  3.二等奖学金: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关心集体, 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工作,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各方面能起带头作用,思想品德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考试、考查课成绩均应在85分(良好)以上,操行考核在90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遵守校规校纪,关心集体, 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工作,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各方面能起带头作用,思想品德优秀,无任何违纪行为;考试、考查课成绩均应在80分(良好)以上,操行考核在90分以上。

  四、评定程序

  1.奖学金的评定 以教学班为单位, 按照条件,班主任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组织评比。条件基本等同时, 贫困生优先。

  2.各班级在规定时间内把奖学金评比结果送学生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各等级允许空缺,不可向下调剂。

  3.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公示。

  4.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五、评定等级及金额

  等 级 比 例 金 额

  特等奖 1000元/人

  一等奖 5% 300元/人

  二等奖 10% 200元/人

  三等奖 15% 100元/人

  学期考核A等前六名的班级,三等奖学金比例增加5%;学期考核C等班级,三等奖学金比例减少5%。

  六、其他

  1.奖学金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的重要举措, 各级领导及班主任要高度重视, 严格按照条件评定,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人情顾

  2.奖学金应用于正常学习生活, 不得挥霍浪费, 否则, 取消其荣誉。

  3.学期内有抽烟、酗酒、打架、考试作弊、旷课等严重违纪者,或受行政处分未撤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4.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我校生源质量,为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且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

  第四条 学校对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广泛社会影响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可获颁2万至5万元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名额根据当年新生奖学金经费预算设置,一、二、三等奖的经费比例为15%、30%和55%。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基本条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一本录取线35分及以上。

  2.排序规则:以高考成绩在所在省份的相对排名为序,即:新生高考成绩位次/所在省份该类考生总人数*100%。

  第七条 湖北籍新生各奖项的获奖比例依据当年所占新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招生及就业指导处根据新生高考成绩提供建议名单。

  2.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奖励名单。

  4.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高考成绩不含各类政策性加分。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应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后发放。获奖者入学后一年内退学者须退还新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新生奖学金发放办法(修订)》(三峡大招毕〔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篇5: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学金名称

  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单项奖”等。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又分为“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参评对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在我校注册并连续学习1年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校(院)团委委员、各部正副部长及各部干事;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及各部干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校(院)学生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校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自律组织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学生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委员。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班级第1名且等次为优秀。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必须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其中,外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相应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艺术专业、体育专业分别由相关学院提出外语资格线标准,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3、必修课、限选课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二)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必须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其中,外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相应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艺术专业、体育专业分别由相关学院提出外语资格线标准,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出,享受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其综合素质测评等次必须为良好或优秀。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含半年);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

  3、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威信高;

  5、必修课、限选课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单项奖

  1、单项奖设:学科竞赛奖、学习进步奖、科技创新奖、道德风尚奖、文学艺术奖等;

  2、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其它类单项奖。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尚在察看期者;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或操行评定等级为“差”或“不及格者”;

  (三)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或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

  (四)留、降级或跟班试读者;

  (五)无故欠费者。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的控制比例及额度

  特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比例≤1‰奖励金额2500元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金额1500元

  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金额1000元

  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2%奖励金额500元

  优秀学生干部奖占学生总人数的2%奖励金额150元

  单项奖占学生总人数的8%奖励金额100元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评优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成立院级评优领导小组。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为:

  (一)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初至10月初;

  (二)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第四学年(或第五学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

  第八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各班在完成学年总结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由班主任(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四)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生处,对于特等奖学金申报者,各学院还须将个人书面申报材料同时上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学院评选结果及特等奖学金申报者的个人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六)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七)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比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向学院和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和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学生质疑后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自接到质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表彰形式及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奖学金经费实行由学校统筹、校院分层实施的管理办法。

  1、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由学院根据评选条件从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名单中推荐,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在全校总比例控制范围内确定表彰名单;因比例或条件限制,不能获特等奖学金者,列入一等奖学金名单。

  2、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和由学院表彰的单项奖(7%)及学院(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处核定的名额评比上报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

  3、校学生会(团委)等校级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由学校表彰的单项奖(1%),由学生处(团委)直接组织评比后,上报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

  (二)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经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每学年以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所有获奖者除颁发相应额度奖学金外,学校均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及奖励按《三峡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及奖励办法》执行。国家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等其它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及奖励分别按《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评比及发放办法》、《三峡大学“湖北省政府奖学金评比及发放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结果由学院负责记入《三峡大学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三峡大学字〔200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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