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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人文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条例

  为了帮助部分经济特困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30号文件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享受减免的条件

  1、在本校取得学籍并在该学年注册后的学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3、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区盖章证明;

  4、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5、有下列情况之一:

  (1)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困难者;

  (2)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烈属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4)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5)其他特殊情况。

  二、申请手续

  1、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交辅导员。

  2、由申请者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初审后交申请者所在学院核审,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最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审批原则

  1、各级组织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2、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的实际生活费用、获奖、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收入等情况确定减免等级。

  3、对于品行较差、不守纪律、学习不努力和挥霍浪费者,酌情降低其减免或取消其减免资格。

  4、对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必须令其补交减免的费用,并取消减免资格。

  5、对于弄虚作假骗得减免待遇者,必须令其做出检查,除需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酌情取消其今后减免资格。

  四、申请、审批时间

  学费减免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4月进行。

  五、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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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贸易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贸易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根据《z省财政厅 z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z省教育厅 z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教〔20**〕2667号)要求,制定我校免学费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一、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为符合免学费条件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学生科在学生入学一周后即组织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二、免学费认定对象

  从2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在校生10%确定)。

  三、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学生科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评定,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我省皖北3市7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三、关于免学费和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程序

  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所有学生要随寄《z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z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及时启动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申请认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向学校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班级应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集体研究、审批。学校对经审批确认后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教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学年应定期组织对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受助学生公示名单的审查并加盖公章,切实做到网上审核与现场核查并重,及时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审批确认所属中职学校提交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确保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篇3: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我院是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一所高等学校,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保证教学科研经费正常使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学院必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由学院财会处统一收取,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学费按学年度收取。每学年开学两周内为学生缴费期,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交到财会处,凭交费票据到各系部注册。财会处要建立学生学费台帐,随时给学生提供查询、对帐服务,每学期要为各系及有关部门提供两次学生交、欠费名单。

五、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财会处、教务处、学工部和各系部的重要工作职责。学费收缴实行系责任制,和各系经费挂钩,以各系部为单位,学生综合实际缴费率达到98%是基本工作要求,因学生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允许有2%范围内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一个学期。

六、学院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原则上学院不受理第三批本科学生的困难申请,其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积极自筹,学院通过校内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形式予以帮助。对于缓交学费的学生,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庭地方政府证明,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书记审查提出意见,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减免学费者须经院长批准。

七、学生应自觉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义务。对无故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系部不准办理学籍注册,不准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如强行参加考试成绩无效,缴纳学费以后可以参加重修。此项工作责任者为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注册的人员及教学干事。

2、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费是系部学生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并作为聘评职级的条件之一。对无故不交学费的学生不得列入入党培养对象,取消各种评优、评奖资格,不得享受学院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补助。辅导员应向欠缴学费的学生家长转达学院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办法,仍坚持不交费的学生应劝其离校。此项工作责任者为学工部和各系部辅导员。

3、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未交清学费,缓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不予办理派遣手续,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此项工作的责任者为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和保卫处。

4、各系部要将因特殊困难经批准缓交费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报财会处、教务处、学工部。此项工作责任者为各系部书记和班级辅导员。

5、每学期末,学生考试和毕业之前,各系部辅导员必须将学院关于交纳学费的有关规定要告知未交学费学生,对于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如逾期未交费,视为无故欠缴学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对长期(一年以上)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自动失去学籍,教务处负责注销学籍,系部和公寓中心负责要求学生离校。

八、学生因故不能坚持上学,要求退学,要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通知财会处办理退学手续。退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入学后半个月内申请退学者,退还所交全部学费。

2、入学第十六日至一个月内退学,扣本学期学费的五分之一,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3、入学一个月以后二个月以内退学,扣本学期学费的二分之一,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4、入学二个月以后退学,本学期学费不退,只退以后学期的学费。

5、学年第二学期退学按照1—4条办理,以后学年以此类推。

6、公寓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日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300天计算)。

7、教材领取后一概不退,预交的教材费,扣除所领教材费用后,其余如数退还。

8、休学期间已交学费暂不退,可顶以后年度学费。公寓费相同。

9、退学费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为基准日。退公寓费以办理退床位手续之日为基准日,由公寓中心出示证明。

九、奖罚措施:

1、凡学生缴费率达98%的系部,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系部学生活动经费8%。每年10月末为学生综合缴费率的考核时间。综合缴费率由财会处具体提供,学工部进行考核。并列入学院对系部年度责任制的重要指标。

2、有关部门和系部相关责任人,工作成绩突出,完成本办法规定工作任务,作为职级、职评、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3、对在规定交费期内交费率达到基本要求的班级,按学生人数每生15元奖励,达到100%的班级每生奖励25元,此项奖励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4、学生无故欠缴学费严重的系部,低于基本工作要求缴费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学生活动经费4%。

5、对因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有关程序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奖金。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部、财会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20**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20**]57号)同时废止。

篇4:为什么房屋空置还要交物业费?能否减免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

  总会有业主质疑

  “我还没入住,凭什么要交物业费?”

  那么空置房屋应该交物业费吗?

  能否减免呢?

  让我们通过

  《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

  来解答大家的疑惑吧

01.原则上空置房屋也要交纳物业费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

  我国,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空置房屋也应交纳物业费。

  按照《民法典》:“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原则上空置房屋仍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合同普遍以接房日期或约定日期开始计收物业费,并不以入住日期起算物业费。

空置房屋交纳物业费合理吗?

我们继续往下看

首先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除住宅部分专属于业主外,专有部分之外的电梯、外墙、走廊、小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负有管理义务,不能以未入住就不履行义务(物业的大量工作正是代业主履行管理义务,包括空置房屋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对此均受益)。

其次

  ,因为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一旦交房后,无论业主住或是不住,物业的工作都得进行。不会因为一部分业主未入住,物业就不维修养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保持环境卫生、不维护小区秩序等,所以部分房屋空置并不会明显减少物业的工作量。这正是法律没有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的合理性所在。

空置房屋能否减交物业费呢?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空置房屋享受优惠,或者物业公司同意给予优惠,业主当然可以享受优惠。我国少数地方也有空置房屋减交物业费的政策,但为了打击炒房,一些地方也正酝酿取消该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2021年6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全额交纳。”。

  由此可见,官方有支持空置房屋全额交纳物业费的倾向。

02.没有签订过物业合同

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

拒绝接受物业的服务

这些理由难以对抗交纳物业费的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即使业主没有直接跟物业签订合同,如果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了物业合同,业主仍需按照合同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房屋未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或者已经拒绝物业服务,均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由此可知,

03.物业费交纳的起始时间

  一般物业费交纳的起始时间以物业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房在交付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后由业主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若不合格,业主可以拒收,当然不用交纳物业费)。

  如果是二手房,则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过户之前由前业主承担,之后由现业主承担。

04.什么情况业主可以不交或减交物业费

  1、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业主当然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如果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请求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相应减免。

  2、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相应增加部分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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