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科大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科大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证、学生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的标志,学生凭学生证领取汇款、信件、奖助学金,参加各类考试及校内外活动。

  第二条、新生入校经复查、体检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由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学生证“假期火车票优惠凭证”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学生证遗失、损坏或学生信息变动的,应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证补(换)领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补换。

  第六条、校徽遗失、损坏的,应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校徽补(换)领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补换。

  第七条、学生证和校徽补(换)领工作于每年12月和6月第一周集中办理。学生证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若家庭所在地发生变动,须由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换领学生证时必须将原学生证交回。

  第八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证、校徽原则上只准补(换)领一次。

  第九条、学生补(换)学生证,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补证工本费。

  第十条、学生证实行一人一证原则,学生不得同时持有多个学生证,学生补办学生证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

  第十一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丢失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注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擅自涂改、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一经查出不但不予补(换)发,还将视其情节及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学生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凡拾到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上交学校教务处或保卫处,谨防不法分子利用我校学生证或校徽做违法乱纪之事。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院教字【20**】23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职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职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 凡本院正式录取的在籍学生均统一办理学生证、校徽;新生入校后交3张1寸彩照相片给学生处。

  二、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身份标志,只供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三、 学生应随时佩戴校徽,并要端正地挂在上衣胸前,不准挂在其它位置。

  四、 学生证、校徽要妥善保存,不准随意涂改磨损,谨防丢失,如因丢失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 凡不慎遗失学生证、校徽者,应向学生处报失,登报作废并填写补证申请表,并按规定收取补证费。

  六、学生毕业或结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办理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予以注销。

篇3:理大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管理办法

  理大学生证、校徽和火车优惠卡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加强证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的印制与发放

  (一)学生证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

  (二)新生入校报到注册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和发放学生证、校徽。

  二、学生证、校徽、火车优惠卡的使用

  (一)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身份证件,不得涂改、转让和冒用。

  (二)学生进出重要部门或参与重大活动应佩带校徽。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四)学生证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异动,需要变更学生证上的家庭住址和火车乘车区间的,必须出示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或派出所证明,方能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更换家庭住址手续。

  (五)学生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销毁,学生返校后重新办理。毕业班学生的学生证加盖“毕业纪念章”后由毕业生自己保留。

  三、学生证的补(换)发

  (一)学生证遗失需补发,须到所在学院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到学生工作部(处)补办。

  (二)学生证必须自然破损到无法使用时才能更换,换发学生证时须持旧证才能换发。

  (三)补(换)发时间:每周二下午。

  四、其他

  (一)凡将本人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一人使用两个及以上学生证,或在申请补(换)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二)补(换)发学生证后又找到原遗失证件,应将旧证送到学生工作部(处)销毁。

  (三)凡拾到学生证、校徽应立即交到学生工作部(处),谨防有人利用证件作案。

  五、附则

  1.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2.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