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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2-25

附件1:

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110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紧紧抓住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这一核心问题,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宗旨和主要目标

“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基本宗旨是: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山西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主要目标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二是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选择条件

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水平地位。积极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全省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连续保持较高水平,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某些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试点企业主要在全省重点骨干企业、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中选择。

三、支持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择地给予支持:

(一)省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省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技术创新服务人才的培训工作。鼓励科技人才到试点企业中去,鼓励试点企业探索股权、期权、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多种激励方式吸引、留住科技人员,不断壮大技术创新队伍。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创新要求,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机构、技术市场和创业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等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建全共享机制,实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继续深化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开展,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六)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和奖励。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加强宏观指导,整体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制定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价和奖励办法,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七)强化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八)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奖励。

(九)尽快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四、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国资委和总工会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l、试点企业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2、试点企业推荐名单及试点方案务必于20**年10月30日前报山西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企业经省科技厅、国资委和总工会共同审议确定。

(二)申请创新型企业试点提交以下材料

1、试点企业方案;

2、企业基本情况及具备条件;

3、证明企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1)企业三年来经济效益情况,并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包括:产权关系明晰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建立科学管理制度情况;企业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本的管理激励情况。

(3)企业具有核心技术情况:专利、专有技术、成果等;

(4)企业研究与开发实力:企业近三年科技投入情况,技术开发总投入,其中企业自筹资金,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成就,被国家、省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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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全县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洮县、**县普惠金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监发〔2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开展好**县普惠金融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县金融服务水平,助推扶贫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按照“持续发展、惠及民生、市场主导、稳妥推进、结合县情、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使全县普惠金融发展居于全省中上游水平,基本实现乡镇一级银行网点和金融服务、建制村一级基础金融服务“两个全覆盖”,金融服务知晓度、可得性、满意度明显上升,投诉率明显下降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补齐机构短板

  1、协调筹建农发行**县支行,研究提出农发行**县支行开业后为我县扶贫开发和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2、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下沉网点和服务,在县城、乡镇及以下合理布局,加大对空白金融服务行政村各类电子机具布放及人员配置,并及时解决电信(移动)网络未覆盖问题。(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电信局、各金融机构)

  3、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倡导采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技术降低服务成本。(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4、充分发挥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的作用,积极发挥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在农户信息采集、信用培育、信用评级、宣传普及、业务代理、产业对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县产业互助社;责任单位:各乡镇、各金融机构)

  5、规范小贷公司业务发展,协助中和农信在我县注册成立一家省级小贷公司。县金融办加强与省州金融办、省小贷协会衔接沟通,研究提升我县小额贷款服务能力的具体策略和措施。(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二)夯实政策基础

  6、协调上级人民银行在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时适度向**县倾斜,用好扶贫再贷款比支农再贷款利率更优惠的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7、学习借鉴其他地方试点经验,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政策研究。县金融办联系相关部门,掌握我县“两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展,学习了解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国土局)

  (三)完善服务体系

  8、逐步规范中小微企业担保公司管理和运营,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担保服务模式,为发展特色产业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9、支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协调特色产业纳入保险险种,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有效推动特色产业发展规模。(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保险公司)

  10、积极探索股权融资,推荐符合条件、普惠“三农”的企业挂牌、上市。(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四)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11、借助国开行、农发行政策性金融主渠道作用,积极争取对**县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易地搬迁等民生工程项目的信贷投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12、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指标。争取各银行加强“三农”客户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满足“三农”客户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13、加大金融机构“创业贷”等小额贷款发放力度,对未就业大学生创业、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和妇女发放小额贷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邮储银行)

  (五)创新金融服务

  14、探索致富能人引领、龙头企业带动、银政合作指导等金融服务组织形式,开展“银政、银企、银税、银保”等合作模式,发挥其普惠性和特惠性优势,降低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金融机构)

  15、积极组织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送金融服务入户”工程。(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各金融机构)

  (六)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6、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乡镇、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

  17、结合每年五月份开展的“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村社公共宣传栏,多层面、广角度、持续普及金融知识,重点针对全县低收入人群、创业人群、残疾劳动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丰富其金融知识,提高其金融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乡镇、文广局、各金融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普惠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乡镇、县政府办、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商务局、县电信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在普惠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县金融办要认真研究国家普惠金融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共同推动普惠金融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由县金融办牵头,在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符合县情实际,并具有指导性、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试点工作。普惠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月组织各乡镇、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指定一名副乡(镇)长专门负责抓好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并安排一名干部为金融工作干事,指导各村便民金融服务点的工作,每个村级便民金融服务点要选配一名“金融服务明白人”,为村民进行金融服务指导。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在普惠金融试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指定一名联络员,并成立各自单位的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小组,分片包干,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把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对相关工作人员,县金融办要视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对全县普惠金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和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普惠金融试点工作的经费投入,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发挥实效。

  (五)加强协作配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在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互相之间的协作,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县金融办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协调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按照普惠金融工作要求,按任务、按时间、按进度开展各项工作。

  (六)加强舆论宣传。宣传、文广部门及时梳理、总结**县普惠金融试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工作成效,通过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七)加强考核考评。县金融办要按照普惠金融试点工作“六个方面”17项工作任务,研究建立一套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各乡镇、各金融机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金融办,普惠金融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终纳入综合评定。

篇3:温州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年9月27日

  温州市龙湾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民间资本的投资和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74号)、《温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温金融〔20**〕4号)精神,按照温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和意义

  龙湾民间资本丰裕,民间投融资行为活跃,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扮演了拾遗补缺的重要角色。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不少民间组织违规违法开展融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积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探索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手段,将民间非理性投资资金阳光化运作,引导其有序流动和有效管理,对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性质和原则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批准在龙湾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自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

  (三)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

  (四)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三、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并上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全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二)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沟通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

  区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公安、财政以及托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金融违规违法活动。

  四、基本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限在龙湾区域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温州市龙湾区**(字号)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期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三)试点期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应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至少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并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也不得低于2%。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且单个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

  (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入股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

  (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大会职权;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区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从事投资管理经验。董事长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有一定金融知识和社会责任感。

  (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报实行核准制。符合设立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以及筹建请示报送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提交市试点联席会议复审后出具意见函。筹建工作小组持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九)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区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五、申报材料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内容。

  1.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区政府提交关于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3.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风险自负等。

  4.发起人协议书(包括法人发起人提交的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

  6.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对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董事、监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7.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章程。内容应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8.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9.拟任职董事、监事、总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和任职资格申请书。

  10.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11.创立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监事、选举或聘任总经理的决议;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监事长的决议;审议通过向区政府递交的承诺书中各项条款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选举董事、监事,选举或聘任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股东或代表签名,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监事签名。

  12.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4.律师事务所出具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未超过20%,其他单个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未超过10%,其他单个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未超过5%,且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未超过20%的法律意见书。

  15.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企业审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无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证明;企业或自然人银行征信系统证明;企业最近2年纳税证明及无税收不良记录证明;自然人发起人从业证明、存款证明等)。

  六、准入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1.工商信用等级A级以上、实力雄厚的实业型、生产型企业,试点初期担保公司、寄售行等非实业型、生产型企业不能作为主发起人;

  2.注册地在龙湾行政辖区范围内;

  3.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最近2年无税收不良记录;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入股资金不得高于企业年终分配后净资产的80%;

  7.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8.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法人发起人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在龙湾行政辖区域内;

  2.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最近2年无税收不良记录;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入股资金不得高于企业年终分配后净资产的80%;

  6.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7.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自然人发起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龙湾行政辖区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4.无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

  5.从事相关实业经营的证明,股权证明,其他收入或资产证明;

  6.存款证明;

  7.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试点初期,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七、合规经营

  (一)资金的来源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须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二)资金的到位和托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所有资金,包括股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以及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需在区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承担监督、审核以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现异常状况上报区金融办的义务。

  (三)资金的进入与退出

  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100万元,法人股东投资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自然人股东投资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证明的80%。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转让。

  (四)资金的运作管理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龙湾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资金的投放及方式

  1.股金及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的投资方式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利用股东的资本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对龙湾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采取预期投资回报的,可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行投资限额管理制度。股东的资本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试点期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本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项目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20%。

  2.私募资金的投资方式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财务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龙湾区域范围内项目进行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管理年费,并适当提取部分有限合伙企业的总收益。合伙企业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私募资金净额的5%。也可以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但该部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私募资金净额的20%,且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其它方式进行投资。

  试点期间,私募资金投资对象为符合产业政策发展的企业;不得投资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六)资金的投资回报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七)资金的结算管理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银行结算,由该合作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八)分红规定

  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九)信息披露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区金融办,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风险防范和处置程序

  (一)风险防范

  1.区金融办: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

  2.区工商分局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3.区公安分局: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对相关人员的经济犯罪和非法集资查处记录进行审查,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4.区财政局:加强财务制度执行,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

  5.开户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二)处置程序

  1.区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2.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发布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区政府进行处理。

  3.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九、解散与清算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要求解散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政策扶持

  (一)为体现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对地方三农、小企业等项目投资并主动让利力度较大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区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对地方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的公司,其当年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以适当奖补形式进行扶持。

  (三)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对纯农户、种养殖业或小企业等弱势群体项目进行让利帮扶。

  十一、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29日印发

篇4:吉安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实施方案(2019年)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中心城区20**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年9月24日

  吉安市市中心城区20**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面推进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48号)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年)》(吉府办字〔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不低于85%,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的方法和步骤基本形成,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宣传、收运、处置等体系逐步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率不断提高。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分别规划1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示范线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工作试点。

  二、生活垃圾分类内容

  (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为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从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选取11个有代表性的机关、学校、小区进行分类试点,覆盖人数约36500人。

  机关单位(3个):吉安市行政中心、吉州区行政中心、青原区行政中心。

  学校(4个):吉安市师范附属小学、吉安市第八中学、青原区天立实验小学、凤凰小学。

  住宅小区(4个):锦绣文山小区、枫丹白露小区、恒大帝景小区、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

  井冈山市、安福县同步开展试点工作,年底必须建成1-2个示范点,其他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及我市实际,将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详见附件)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橡胶、玻璃、金属、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

  有害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过期药品、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厨余垃圾:家庭或单位在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除上述三种类别以外的生活垃圾,受污染和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未能单独收集、难以归类和无利用价值的废弃物等。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

  1.遵循分类规定。居住区域,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单位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有集中供餐的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无集中供餐的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公共区域,包括车站、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有条件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分、细分;主次干道两侧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2.统一设施配备。首批示范点创建期间,通过政府购买或政府部门直接组织的方式,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原则,在示范机关、学校、小区科学合理设置垃圾收集亭,按照市垃圾分类办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机关、学校、小区等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设置收集容器。设有公共食堂或会产生厨余垃圾的,另行配备厨余垃圾专用容器,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杂物。

  3.定时定点投放。优化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积极探索“垃圾不落地”模式,实行定时定点投放,住宅小区可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或者道路距离80-100米设置一个投放点,根据小区空间条件、志愿者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点数量,并根据广大市民原有投放习惯及垃圾收集亭位置,按照便民实用原则,合理确定点位。投放点开放时长每日宜设置为3至4小时,投放时段宜选取市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时期(一般为上午及傍晚两个时间段,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开放时段和时长可根据小区定时定点推进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增减。投放点设置应在机关、学校、小区公共宣传栏、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投放点位、时段、时长及其他要求等。

  4.明确责任单位。试点小区有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单位,成立了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单位。试点机关单位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作为管理责任单位。试点学校由学校作为管理责任单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在辖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③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洗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④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⑤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5.建立管理队伍。在示范点,根据试点区域规模、户数等条件组建“巡检员、督导员、楼道长、志愿者、执法者”五支队伍。按照每个示范点配1名巡检员,300户聘1名督导员、20户配1名志愿者、每单元配1名楼道长、每个示范点配1名执法者的标准,组建垃圾分类专门指导队伍,配备统一服装及工作用具。巡检员负责市民投放垃圾时宣传、检查、考核、辅捡工作,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到位。督导员负责对分配范围内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指导,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逐步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小区每个单元设立1个楼道长,建立楼道住户和楼道长微信工作群,凡有各类通知、发放公益宣传资料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员、楼道长逐级转发工作信息,实现信息畅通至每一户。志愿者负责协助小区督导员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督促,并将投放结果登记在册,为月度考核提供依据。执法者要通过实际执法案例做好普法、解疑释惑、正面引导等服务,有效提升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文明意识。要结合“城管队员进社区”活动,积极配合居委会、物业等单位,多渠道、全覆盖地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达到“一人带一户,一户带一楼,一楼带一片”的效果,推动垃圾分类真正入心入户入行动。

  6.组织业务培训。在垃圾分类试点期间,市城管局负责开展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市直各行业主管单位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推广垃圾分类知识和理念,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分类准确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批次完成辖区内机关、学校、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人员和督导员的培训。

  7.实行积分兑换。为了便于市民分类投放,各区要建立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积分兑换等奖励制度,引进和推广使用积分奖励软件系统,合理布局、建设积分兑换站,兑换成积分存入市民“绿色账户”。积分可兑换社会公益服务、实物商品等,形成“分类可积分、积分可兑换、兑换可受益”的激励链。通过使用智能回收设备,利用IC卡或者手机APP实现可回收物的分类投放,提高垃圾分类设备的智能化和人性化,提升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四)生活垃圾分类运输

  8.完善运输方式。各区应结合实际,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加大硬件投入,逐步改造现有运输车辆,配备密闭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并建立转运机制,避免“前端细分类,后端一锅烩”的现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规范收运体系和服务,引导市场化环卫服务公司向小区延伸。可回收物可采取预约或定期协议方式,由市供销社负责收运,进行资源化处理,采取定期收运的,每半个月至少清运一次。有害垃圾可根据其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实行机关、学校、家庭短期收集,每月定期分时段回收的做法。厨余垃圾应采用密闭专业车辆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理中心或专业单位处理,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影响,加强运输过程渗漏、遗撒和恶臭的控制。其他垃圾按现行收转运渠道运输至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

  9.强化运输监管。实施垃圾分类的片区,要加强运输监管,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并建立台账,记录垃圾种类、产量、去向等内容,不得私自将垃圾偷排或交与未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处置。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规范执行情况纳入相关企业的考核及评议,完善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现有环卫收运体系,严肃查处混合收运、随意倾倒、弃置现象,提高运输效率和管理水平。改造城区内的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

  (五)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10.完善处置模式。有害垃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由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集中进行处理;厨余垃圾运至餐厨垃圾处置中心集中处理,或采取源头生化处理以及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处理;可回收垃圾可根据实际情况投放在分类容器或及时自行送往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处理;其他垃圾暂运至市樟山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待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统一进行焚烧处理,建筑装修垃圾运往余料余土回填基地进行专业处理。

  ①可回收物处置。鼓励在试点区域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开展绿色回收“三进”(进机关、进学校、进小区)活动。再由回收利用企业对其进行回收加工,相关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

  ②有害垃圾处置。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培育引进支持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③厨余垃圾处置。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厨余垃圾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机制。鼓励各机关、学校、小区等购买智能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将厨余垃圾经特殊工艺除油、除盐后高温杀菌烘干,产生的废油、有机残渣均可作为原料循环再利用。

  ④其他垃圾处置。按照现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利用现有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运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者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

  ⑤大件垃圾处置。采用无害化的方式将大件垃圾进行破碎、分拣处置。对于不可回收的零件分类运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卫生填埋场处理。

  ⑥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按照原有相关要求,采用密闭专用车辆将建筑垃圾运至临时堆放点或资源化利用厂处置。

  ⑦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建设园林绿化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合理建设就地处置或适度集中的处理设施,实施粉碎处理后用作公园裸露土地覆盖物或肥料等。

  11.加快终端建设。加大终端分类资源综合利用是垃圾分类的核心,20**年底要完成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市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以及市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建设,加快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应用,探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农村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力争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倡导“绿色焚烧”理念,优化技术工艺,加强垃圾焚烧烟道气、粉尘颗粒物、垃圾渗滤液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探索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加强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设立工作机构。成立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宣传、市直机关工委、农业农村、城管、发改、机关事务管理、教体、卫健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直各部门以及试点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并加入吉安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微信群,实时发布垃圾分类动态,掌握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各区也要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构,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心人员配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监督、发动、引导及有关协调工作。吉州区负责吉州区行政中心、吉安市第八中学、吉安市师范附属小学、锦绣文山小区、枫丹白露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青原区负责青原区行政中心、青原区机关住宅小区、青原区天立实验小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庐陵新区负责吉安市行政中心、恒大帝景小区、凤凰小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明确单位职责。由市城管局负责牵头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制订垃圾分类图形标识、收集袋和收集容器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辖区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体系。组织辖区内试点机关、学校、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工作;做好前期数据摸底,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分类桶、收集亭)设置和监管、分类垃圾袋发放、积分奖励及数据收集统计等工作;督促垃圾运输企业分类运输;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展播及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宣传普及工作,在新闻媒体开设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宣传专栏以及民情聚焦曝光专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调动网民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广大市民垃圾分类意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协同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从而提高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度。

  (四)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政策倾斜力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心城区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经费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市、区两级生活垃圾牵头部门可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以奖代补”等相关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申报审批要求、奖励标准和比例,充分调动各部门以及广大市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在单位办公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争取上级相关的政策和扶持资金,发挥中央、省级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五)促进源头减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鼓励引导广大市民使用可降解的塑料袋或自带购物袋,从源头减少白色污染。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倡导绿色低碳生活,从身边小事做起,开展绿色低碳学习、办公、就餐、购物等行动,引导市民逐步养成爱护环境、物尽其用、减少废弃的文明生活习惯。

  (六)严格监督考核。把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纳入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区每月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尹婷,联系电话:8239205,邮箱:j*jacg@163.com)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和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较快、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推广其经验做法;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不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有序开展。

  附件: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目录

  附件

  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目录

序号

类别

常见生活垃圾实物列举

1

可回收物

1.废纸:报纸、传单、书刊杂志、复印纸等,纸板纸箱,饮料及牛奶等纸包装(利乐包盒);

2.废塑料:塑料袋、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及用品、橡胶及其制品;

3.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玻璃窗等;

4.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奶粉桶、餐具炊具、剪刀、铁钉、衣架、金属办公用品等;

5.废织物:未受污染的衣物、床单、棉被、鞋、窗帘、毛绒玩具等;

6.废电器电子产品:电冰箱、空调、吸油烟机、洗衣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话单机等。

厨余

垃圾

1.厨余垃圾:(1)蔬菜瓜果:蔬菜、瓜果及其果肉、果皮、果壳等;(2)米面肉蛋类:米饭、面条、豆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脏、水产及其加工品、肉蛋及其加工品等;(3)食品调料:各类饼干、糖果、巧克力、罐头等食品,糖、味精等调料;(4)茶叶盆栽:茶叶、中药、咖啡渣,残枝落叶,宠物饲料等。

有害

垃圾

1.各类电池:含汞、镍氢、镍镉、铅等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

2.废灯管灯泡:日光灯管、荧光灯管、节能灯、LED灯;

3.废涂料溶剂:油漆和溶剂、矿物油、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相纸、硒鼓墨盒等;

4.废家用医护用品:药品及其包装物、水银温度计、水银血压计。

其他

垃圾

1.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卫生纸、面巾纸、湿巾纸、其他受污染的纸类物质;

2.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经无汞处理的干性电池,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鲜袋(膜)、妇女卫生用品、海绵、尿不湿、受污染织物等其他难回收利用物品;

3.其他难以归类和无利用价值物品:灰土陶瓷、烟蒂、尘土、陶瓷等。

备注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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