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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南起西十六道街、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道路中心线和市政府规划确定的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路段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和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步行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和环境。

  第六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保护建筑,依照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步行街区原有的道路线型、空间尺度和有特色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高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的装饰、装修、灯饰亮化,街道上各类设施的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中央大街总体环境相协调。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的规划,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论证。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装饰、装修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步行街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保护街道、保护建筑相协调,符合步行街区的规划要求。

  第九条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饰,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在步行街区其他路段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步行街区设置牌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地下通道、楼体通道或者利用临街建筑物门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步行街区内经有关部门批准配设的休闲区、停车场,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步行街区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设施,并加强对灯饰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完好。

  中央大街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夜景灯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

  第十四条 经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应当与中央大街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搞好调度,保证营运时间。

  第十五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修建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步行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禁止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或者绿化用地设置商服等临时用房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道路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占用、挖掘前,告知步行街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步行街区内的西十二道街至霞曼街、西五道街至红霞街、西二道街至上游街路段,准许车辆通过中央大街。

  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其他街路,应当按照确定的交通标志、标线停放或者行驶。

  确需进入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内拉运货物的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22时至次日6时内进入、驶离。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准许车辆通行的路段,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停车等客。

  第十九条 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停放,不准占压人行道。

  第二十条 步行街区内禁止流浪乞讨或者非法揽客。

  第二十一条 在步行街区内不准开办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经营项目。已开办的经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环保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改为清洁能源。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区内(不含居民庭院)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扫,及时清掏果皮箱内的污物,全天保洁。

  步行街区内的休闲区,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路(不含居民庭院),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步行街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三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5时前进行清洗。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环境卫生责任,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保洁专业队伍有偿代为实施。

  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内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管护,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管护单位修复。

  第二十七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建筑、街区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步行街区内非法揽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步行街区内乞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未实行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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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后的评估报告

  杭州市贸易局

  按照《关于开展20**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6号)文件的要求,20**年1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列入20**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范围。我局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施行情况意见及实地调研等,收集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办法》实施绩效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估。现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绩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杭州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与发展迅猛,对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管理,打造城市品牌,推动商贸旅游的互动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建成的商业特色街区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已逐步显示了集休闲、旅游、购物、娱乐为一体的杭州城市品牌效应,有效地提升了杭州城市品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了旅游的发展,迎合了现代消费需求,增强了杭州城市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和规范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维护商业特色街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和旅游环境,促进商业特色街区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按照《暂行办法》“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城区政府(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加强商业特色街的日常综合管理,根据辖区不同情况对建成的商业特色街区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街区管理机构,组织了管理队伍,具体负责街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有效地加强和规范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管委会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区政府派出机构,有适当的事业编制,相关部门派员进驻,共同管理。第二种是街道派出机构,相关部门作为区领导小组成员,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工作沟通协作。

  二是街区管委会在市场的基础上组织商家开展诚信经营(服务),落实市政府城市管理,清洁杭州,“洁美窗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较好地发挥政府规划指导、政策扶持作用,促进商业特色街区快速做大做强;抓特色,并以特色来带动街区的品牌建设、业态调整,将特色街作为杭州城市的“会客厅”和“金名片”,对外宣传的“金橱窗”,休闲旅游的“新载体”;切实提升街区品质,加大整体宣传力度,很好地集聚了人气,提高了知名度。至20**年底,我市现有9条商业特色街区年经营额281.82亿元,年纳税额2.67亿元,有店铺数量14028个,从业人员7.17万人,年人流量1.2亿人次。至20**年,中国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分别授予清河坊为“中国著名商业街”,授予丝绸特色街、四季青、文三路、武林路和石祥路为“中国特色商业街”,授予南山路为“中国最具升值前景商业街”。20**年,国家旅游局批准清河坊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四季青和武林路分别被中国商业联合会授予“中国服装第一街”和“中国时尚女装第一街”称号。

  三是管委会有组织地引导街区内的商户制定街区商业经营管理公约,有6个街区组建相关的商户(行业)协会,建立街区信用体系,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加强对商户的教育,帮助商户解决问题,引导商户进行文明经营。免费开展经营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请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对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商标、价格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授课。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会同区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户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商户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建立管理服务规范标准,街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整体形象,品牌提升。经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服务规范标准的街区有:清河坊、丝绸城、武林路、四季青、梅家坞等。至20**年8月,我市商业特色街区已有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2条,省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1条,市级“百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1条。

  四是根据《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我局负责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综合协调和管理,加强了对商业特色街区的规划、特色定位、商业网点布局等综合协调、指导和政策研究;积极开展了对各商业特色街的整体包装宣传和展示,促进杭州商业特色街扬特色、升品位、显魅力、创品牌,扩大我市商业特色街区在国内外影响;建立了商业特色街例会制度,做好各商业特色街区的情况交流;组织商业特色街参加全国商业街论坛,参加学习交流活动;配合城管部门的城管要求,牵头检查商业特色街区“洁美窗口”、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目标任务的落实到位,促进各商业特色街区市容街貌的改观;根据《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品牌创建三年行动计划》,我局还编制完成了《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五年发展纲要》,以规划指导新一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整治和管理。

  二、实施《暂行办法》中的问题

  《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街区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街区有序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委会无执法职能,也面临业态调整难、资源整合难、协税护税难等矛盾,街道派出的管理机构,协调能力更弱,管理难度更大。

  1、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有的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机构的职权还不到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管理协调不够。各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机构基本形式大部分是各区政府派出的一个协调和监督管理机构,并由属地的相关执法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执法管理。但在实际日常综合管理中,管委会人员由于职能所限,在现场管理中权威性不够,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相关职能部门又不能及时到位处理问题。因此,对街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带来较大难度。梅家坞管理办公室和信义坊商业步行街管委会只是街道派出机构,在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中牵头的难度更大。

  2、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商业特色街区内的电线杆、电话亭等公用设施和建筑物上的广告,均由各物业管理职能部门自行申报和设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先未与街区管理机构征询意见就批准,影响街区的整体风格和布局,出现不协调的现象。

  3、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现有交通管理状况与商业特色街的氛围不协调。商业特色街功能是聚人气、聚财气,要给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休闲环境,如果在商业特色街过度强调交通功能就会弱化商业氛围。从动态交通看,如文三路的单向行驶,湖滨路的通车恢复,这些交通组织对市民游客进入特色街很不便。从静态交通管理看,商业特色街区停车位少对商家经营有一定影响。

  4、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商业特色街为营造氛围,聚集人气,组织开展休闲、旅游、文化、商贸活动,但活动报批手续繁琐。

  5、《暂行办法》有的条款与细节亟待补足,如缺乏对街区私有制营业房业主的管理条款、针对存在交叉管理的部分未明确管辖主体、缺乏对政策执行部门的约束条款。现有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部分,如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不明、具体条款的执法主体缺位、公共设施管理条款的管理主体不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难以落实等,应及时完善《暂行办法》。

  三

、对《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商业特色街区是城市生活品质内涵的重要载体,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提升品质。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战略目标,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的要求。明确提出新一轮商业特色街区“9+9”,即“提升9条老街区、培育9条新街区、创建若干名街区”要求。因此,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品牌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以更好地推进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建立健全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各区政府要对所属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自查,加强落实。一是要确保管理机构的人员到位,尤其是各区执法管理部门派出人员工作到位;二是要按照《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管理机构的具体有效的职能;三是明确管理机构为区政府直属的派出管理机构,明确有利于协调和权威的责权。其机构形式可以根据各区实际设置,但必须人员、经费、职责到位。

  (二)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城市管理职责,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以块为主,条条保障,为属地管理的模式,应加强街区管委会与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行政审批、处罚、许可事前征询意见,事后抄告、通报,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完善属地管理联动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新的街区多数还没有常设管理机构,原则上要求成立管委会,至少应明确专门人员管理。

  (三)培育街区特色,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深化商业特色街区经营定位和主题风格。街区内的商业网点开发,其他项目的建设改造,以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广告亮灯的设计制作等要严格按照街区的规划定位操作实施,并在实施前必须征求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对街区的商业业态调整和招商引资项目要设置前置条件,符合商业特色街区的经营定位。

  (四)弱化动态交通功能,强化静态交通设施。商业特色街区应努力创造一个便利、宽松的休闲消费环境,其动态和静态交通组织应与一般的街道有所区别。将与交通部门进一步沟通,研究制定各条商业特色街区交通管理方案。

  (五)在城市管理方面,街区要积极与城管部门协商,对商业特色街区内的商家倚门设摊、利用店门前空闲场所进行促销、展示等活动,在管委会统筹规划和能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争取城管部门予以支持。

  (六)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和亮灯问题等已有的扶持政策。商业特色街区的所有广告设置和设计,产权部门都应首先征得街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户外商业广告拍卖所得,应全额返还街区管委会,并简化审批程序,明确操作办法。商业特色街区内为烘托、美化街区夜景而设置的非营利性亮灯用电应进入城市路灯网,不能进入的,其电费也应列入财政专项支出。

篇3:商业街区物业管理

  商业街区与物业管理

  商业街的物业管理

  现在商铺的发展正面临“卖铺”与“管铺”的矛盾。一方面,作为商业街区的开发商,商业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工作本来应是负责征地、动拆迁并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物业,但由于商业街区项目一般比较规模庞大,而且一般都是政府的形象工程,日后的物业与经营管理就显得相当重要。商业街区由于有一些大型的商业设施是整体引进,而又有一些单、双铺商铺是通过拍卖的方式零散销售,为了使买家和经营者不仅仅满足于能买(或租)到一个地点好、品质优的商铺,而是要买(或租)到一个既能保值、又能增值的商业旺铺,买家和商家都会向物业的开发商提出新的要求:商铺交铺后如何进行经营管理?有什么能证明在商业街区内做生意能有可观的利润回报,商业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必须担当起商业街区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与商业街区开发配套,对商业街区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多层次的管理服务,是本项目不可缺少的服务配套。对于住宅物业的的物业管理我们已经不陌生了,在住宅产品领域里,物业管理对于任何一个住宅项目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住宅开发商的营销利器。同住宅相比,商铺的使用周期短,但也有年长,不同的物业类别的管理项目、管理特色通常也有很大的差别,住宅、办公楼、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是三种不同管理模式的公共服务。建立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对商业街区的经营运作、商业气氛、购物氛围、游乐环境和积聚人气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虽然物业管理是商业街区的售后服务工作,在房子交付使用后才真正开始向业主以及商家提供服务,然而在商业街区的营销策划过程中,开发商就必须要将物业管理作为项目营销策划的重要内容,提前为业主和商家设计好商业街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蓝图,对市场作出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服务承诺,将物业管理服务融入到项目形象当中去。从项目开始招商一直延续到项目的整个营销过程,为促进项目的前期招商和后期大拆零销售带来无限动力。

  商业街区的六大管理职能

  一、建筑物与装修的维护

  商业街区是一组现代化建筑物业,为了保证商业物业的形象,做好建筑物与装修的维护,保证物业不受损害尤为重要,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商业形象,相信没有消费者会喜欢到建筑破烂、装修陈旧的商场购物消费;另一方面,也是物业保值和增值的需要,商业街区中的商业物业以投资市场为主要市场,投资大型商业项目和买铺就是想赚钱,越是经营良好、保养得当的商业物业,就越是能不断增值。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商业物业建筑结构维护;2、商业物业建筑外观维护;3、商业街区公共区域装修;4、商家装修审批与管理;5、规范单、双铺店面门面装修;6、商业街区内部导向标志维护。

  二、商业街区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

  配套设施和设备的维护首要工作是保证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安全运转工作,如果不幸出现故障,往往会对商业街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完善的保养,杜绝事故隐患。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电梯、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2、后备发电机维护保养;3、电线、电路的维护保养;4、供水、供气系统维护保养;5、大型商业设施空调、冷气系统维护保养;6、三废排放及处理系统维护保养。

  三、商业街区物业消防与安全的管理

  商业物业是通过配套设施、设备、人员和保险方式来避免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对物业或人员的危害。让商业物业的业主、经营者安心从事商业活动,让消费者安全、舒适地享受购物的乐趣,消防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不仅是物业安全的保障,而且也是广大市民公众人身安全的保障。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2、消防器材配置;3、消防设施标志;4、大型商业设施出口与通路管理;5、大型商业设施内部保安巡查;6、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7、其他危及安全的防范。

  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

  这个职能是商业物业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特别是向一些强调生态的商业街区,综合步行街、文化休闲广场、康体公园、游乐场所的日常清洁以及对当地饮用水源的水质维护,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对创造一个良好整体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商业街区内部道路清洁;2、公共区域管理;3、公共区域的摆设和植物管理;4、商业物业的日常清洁;5、促销宣传资料发放管理;6、垃圾清理;7、环卫设施维护;8、公园及游乐场所清洁管理;9、自然河道及人工河道、人工湖的环境及水质维护。

  五、车辆及交通的管理

  在越来越多汽车走向家庭的今天,停车难的问题将成为阻碍人们出门购物消费的因素,停车是否方便,另外交通的安全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商业街区客流的增减,车辆与交通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消费者创造舒适、便利的消费机会。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车辆交通疏导指挥;2、停车场管理;3、货流运输管理;4、车辆安全管理;5、路面交通管理;6、部分道路限时通行管理。

  六、商业街区紧急事故处理

  商业街区是一个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随时保持戒备的工作心理,防范包括来自商业街区内部和外部的突发事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商业建筑与装修事故;2、停电或电路故障;3、电梯故障;4、设备或设施故障;5、发生火警;6、恶劣天气;7、人员受伤或急病;8、买卖纠纷;9、消费者之间严重冲突;l0、犯罪事件。

  商业街区应体现的物业管理特征

  一、多层次服务

  商业物业管理的多层次的服务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服务针对不同对象实施,服务的对象具有多层次,一方面,服务针对商业街区的业主和商家,这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为他们做好物业的管理工作,使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物业能够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服务将针对到商业街区消费的顾客,物业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来消费,并让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满载而归。不同的群体对服务有不同的需求,物业管理面向不同层次的对象,必须向他们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

  二、人性化管理

  管理公司从事的可能是比较机械、简单重复的工作内容。虽然管理的是物业和配套设施,而服务对象却是活生生的人,管理手法要有人情味,管理风格要体现人性化,如在商家入驻、周年庆典赠送花篮或悬挂横幅来拉近距离、营造氛围。商业街区运用人性化管理是为了在管理方和被管理方之间形成融洽、愉快的合作关系,更好的搞好商业街区日后的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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