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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5

  某实业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务预算工作的预测、控制作用,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审批、控制与反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下同)和分公司。

  第二章财务预算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预算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统一计划是指公司的年度预算目标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分级管理是指各项财务预算指标由公司统一向子公司和分公司分解、下达;已经下达的财务预算指标由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落实,并向其所辖部门进行指标的再分解。

  第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要将财务预算作为控制日常经营活动和进行财务管理的依据,切实保证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股份公司通过季度/年终业绩考核会,检查财务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由总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的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根据不同情节,对该业务单元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第八条

  组织体系

  (一)财务部是财务预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预算的制定,汇总、平衡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研究、编制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公司未来经营的持续增长做出预测;分解和下达各项财务预算指标;月(季)度监督、检查、分析、总结和评价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给总裁。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负责本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编制、上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检查、分析、总结和上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年度预算质询会对各单位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质询,提出修改意见,从而确保各单位经营目标的切实可行和尽量保证股份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四)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对前一季度各单位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潜在的问题,确保计划的实现。

  第三章财务预算期和编制工作期

  第九条

  财务预算期指财务预算的执行期。公司的财务预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期指财务预算实际编制的时间。股份公司的预算应在预算期上一年度的11月开始着手编制。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分解指标负责编制本部门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的预算,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费用预算的分解及编制。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分解目标指标、责任指标编制分项预算。

  1、子公司和分公司市场部门负责编制销售(营业)收入、费用预算;

  2、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生产成本预算;

  3、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管理费用预算;

  4、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财务费用预算;

  5、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组织编制现金收支预算;

  6、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子公司和分公司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

  7、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预算。

  (三)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总部管理费用预算、总部资本性支出预算与总部现金预算。

  第十四条

  编制预算所需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一)董事局决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确定预算主要指标的依据);

  (二)企划部编制的年度经营计划(作为各部门预算制定的参考文件);

  (三)企划部汇总的下属公司市场部门编制的年度产品销售计划(作为财务收入预算的依据);

  (四)人力资源部工资计划(确定人力成本的基础);

  (五)发展委员会编制的投资计划(相关费用等的预算依据);

  (六)财务部折旧计划(折旧预算参考依据);

  (七)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现金预算的根据)。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方法详见附件各预算表格。

  第五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在编制每年的财务预算之前,总部财务部和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十月底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总结当期内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测算有关指标数据,研究预算期发展的趋势等。

  第十八条

  十一月初总裁根据与财务部、企划部共同审视公司发展战略,确定的预算年度的各项主要经营指标(销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利润率等),将主要预算指标下达到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十九条

  十一月初公司财务部制定详细的预算指导文件,在预算制定启动时下发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其他预算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全面分析以前年度及当期预计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的基础上,以主要预算指标为指导,结合预算年度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按照务实的原则,合理测算预算年度各项财务收支,编制预算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每年12月之前,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将编制好的财务预算

  (包括编制说明)上报总部财务部。

  总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预算并汇总平衡,对预算目标的制定进行沟通后,在十二月中旬编制出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包括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现金预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十二月中旬总裁组织预算质询会议审核股份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预算,最后董事局审议批准。经批准的财务预算,于每年的1月份正式下达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对下达的财务预算,要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预算质询会议细则:

  (一)会前准备:财务部提前3周下达会议议程以及规则和材料要求;财务部提前4-5周下达公司总体财务目标期望值,各单位提前1周准备好经营预算计划

  (二)参加人员:总裁、副总裁、总部各部门经理和下属单位总经理

  (三)召开时间:上财年年底,即12月中旬

  (四)主要议程:总裁介绍公司的总体财务目标期望;财务负责人介绍总体财务目标并向各单位初步分解;各单位汇报各自计划,接受与会人员质询,明确修改方向;财务负责人总结发言,明确各单位计划修改完成时间;最后总裁宣布闭会。

  (五)会议规则:各单位的呈报图表采用标准格式;质询以及对质询的回答应以事实和数据为基础;质询对事,不针对人;与会人员对各单位计划有质询权,总裁对修正要求有终决权。

  (六)会后事项:财务部分发会议关于各单位的预算修改的要求和时间表,财务部跟踪预算的修改,重新汇总,直至与公司的要求达成一致。

  第六章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成本预算由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查、汇总、平衡;

  (二)专项费用预算报责任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平衡;

  (三)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在分解指标范围内审查、汇总、平衡预算,并报该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部财务部汇总;

  (四)总部财务部依据董事局和总裁决定的经营目标对分项预算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股份公司总预算;

  (五)财务部负责召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议股份公司财务预算;

  (六)股份公司总预算经总裁审定后报请公司董事局审批;

  (七)财务部将经审查批准的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

  第二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影响财务收支的重大变化,或董事局做出新的投资决策时,财务预算应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一)要求调整预算的责任单位应将预算的前期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说明要求调整预算的原因,提供后期的工作安排计划,经主管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总部财务部;

  (二)总部财务部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调整预算申请进行审核,预测其对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影响,提出建议方案,分别报总裁、董事局审批;

  (三)总部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四)预算调整后的考核参见相关考核制度。

  第七章财务预算的控制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六条

  总部财务部按照确定的经营目标对各项财务指标实行总控,监督经营目标的执行进度,督促收入、货款入账,控制成本费用的列支。组织相关部门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总裁汇报。

  第二十七条

  总部财务部负责不定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和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每月就各单位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向总裁汇报明显的差异;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应及时监测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月末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将每月的指标执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各责任部门通报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财务预算的贯彻落实。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每月(季)上报的财务分析报告和每年上报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要将各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予以详细分析说明。

  第二十九条

  以上的财务控制程序按照月度会计期间进行管理与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保证预算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的目的是对前一季度各单位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潜在问题,确保计划的完成,或者必要时修订计划,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第三十二条

  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细则:

  (一)会议准备:财务部在每月初完成月度/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表,在会前一周对本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做差距分析并找出主要疑点;各单位提前3天做出对自己的预算完成情况的差距分析和解决的拟用举措

  (二)参加人员:总裁、副总裁、总部各部门经理、下属单位总经理

  (三)召开时间:季度考核的时间在四月、七月、十月下旬,时间一天;年度考核会议时间在一月下旬,时间一天到两天

  (四)会议规则:考核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揭示问题,主要的目的是共同解决问题;各单位对预算完成差距的认识及解决方法准备充分,并且准备相关的图表和数据

  (五)会议议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介绍上个季度公司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主要差距和差距的来源;

  2.逐一对各单位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揭示存在的问题,责成解决;

  3.财务部负责人总结会议达成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改进目标;

  4.总裁总结,宣布闭会

  (六)会后事项:

  1.财务部负责人总结、下达会议结果、会议责成解决事项和负责人;

  2.财务部跟踪以上事项的完成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人力资源部统计、记录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发生的不可控部分费用应及时向总部财务部反映,并将不可控费用的发生情况报季度/年度业绩考核会讨论,否则考核时不扣除其影响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局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由财务部提出,总裁审核,董事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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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5)

  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以下简称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为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市公安局《公安经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第三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科研费、专项补助经费等;

  3、事业收入,即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保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的支出分为以下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人员的各项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即学校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预算拨款、自筹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需求牵引、勤俭节约。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和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汇总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安排经费计划,及时组织供应;

  3、加强经费管理,定期分析经费使用情况与效益;

  4、保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政治处、教务处、科研处、教辅中心及后保处装备科、综合管理科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条线分类归口管理相关的项目需求计划。

  政治处负责编制学校人员经费需求计划;

  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需求计划;

  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科研项目需求计划;

  教辅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实验室、教学设备、图书资料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装备科负责审核、汇总机动车辆、武器警械、通用装备、被装等项目需求计划;

  后保处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汇总基建维修、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校园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项目需求计划。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均为经费预算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有关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预算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市局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编制,即按照使用部门----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程序编制、汇总,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准确及时地编报相关年度经费需求。

  第十四条

  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申请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凡需跨年度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在编报第一年度经费预算时,同时申报项目总体经费需求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各部门向职能部门提出经费需求;

  2、职能部门将经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报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需求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需求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4、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需求,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5、后勤保障处根据市局后勤保障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学校年度条线预算控制数,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下达给职能部门;

  6、职能部门根据后勤保障处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重新审核、汇总的条线经费需求,提出条线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后勤保障处;

  7、后勤保障处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条线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形成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8、后勤保障处将学校党委批准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局后勤保障部;

  9、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工作,应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预算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超支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多余的预算支出,纳入学校机动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支出确定后,一般不予追加。

  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应由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提出增加年度预算支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后勤保障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编制年度经费决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映经费收支的总体状况、经费使用的主要成果、经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保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费决算应当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3: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赣财库[20**]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用现金结算的,预算单位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八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通过相关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开出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财政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或付款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用途、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付令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三十二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银行转账支票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区分不同的报销资金来源及时退回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提供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并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省级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及时、准确为省级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4: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财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直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由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其他单位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需经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四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支出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同收入汇缴款项一并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和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省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二章开立银行账户的一般条件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等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省直各部门领拨的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省政府、省财政厅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收取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

  省直有关部门从省财政厅领拨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九条省直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

  省直各部门从财政厅领拨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个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汇缴账户,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账户,根据不同用途的资金,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领拨和支出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比照省直各部门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需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由省直各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由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向上级单位申请。经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持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依据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取得中华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经银行审核同意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省直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审计厅在检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或开户银行撤销有关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由省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暂时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财政专户款项;

  三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

  四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中华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五由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中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金融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库存量管理作业流程:用料预算方法

库存量管理作业流程:用料预算方法

  □用料预算

  第一条常备材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及保养计划定期编制“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附表13.1.2),拟订用料预算。

  第二条预备材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及保养计划的材料耗用基准,按科别(产品表)定期编制“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拟订用料预算,其杂务用品直接依过去实际领用数量,并考虑库存情况,拟订次月用料预算。

  第三条非常备材料:订货生产的用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依生产用料基准,逐批拟订产品用料预算,其他材料直接由使用单位定期拟订用料预算。

  □存量管理

  第四条常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依材料预算用量,交货所需时间、需用资金、仓储容量、变质速率及危险性等因素,选用适当管理方法以“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附表13.1.2)列示各项材料的管理点,连同设定资料呈主管核准后,作为存量管理的基准,并拟“常备材料控制表”(附表13.1.3)进行存量管理作业,但材料存量基准设定因素变动足以影响管理点时,物料管理单位应即修正存量管理基准。

  第五条预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应考虑材料预算用量,在精简采购、仓储成本的原则下,酌情以“材料预算及存量基准明细表”(附表13.1.2)设定存量管理基准加以管理,但材料存量基准设定因素变动时,物料管理单位必须修正其存量管理基准。

  第六条非常备材料:由物料管理单位依据预算用量及库存情况实施管理(管理方法由各公司自订)。

  □用料差异分析

  第七条材料预算用量与实际用量差异超过管理基准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常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实际用量与预算用量比较(内购材料用)或前三个月累计实际用量与累计预算用量比较(外购材料用)其差异率在管理基准(各公司自订)以上者,需填制“材料使用量差异分析月报表”(附表13.1.4)送生产管理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二)预备材料:物料管理单位以每月或每三个月一期,于次月10日前就最近一个月或三个月累计实际用量与累计预算用量比较,其差异率在管理基准(各公司自订)以上者按科别填制“材料使用量差异分析月报表”(附表13.1.4),送生产管理单位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对策。

  (三)非常备材料:订货生产的用料,由生产管理单位于每批产品制造完成后,分析用料异常。

  三、物资领用制度

  (一)凡属本公司自办工程或代办工程的材料领用,一律使用材料管理表,分开进口材料、国产材料一式五份单式填写。

  填表时表内应清楚地填上工程名称,成本中心,工程编号,施工单位,经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批准,并盖有工程部工程材料专用章,交由物资部计划组办理计划审核,盖上计划审核章,仓库才办理领料手续。

  (二)各部、分公司部门领用正常的维护材料时,只须填写货仓取货申请单一式三份,清楚地填上部门或科室名称,成本中心编号,经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批准后,由物资部计划组办理计划审核,盖上计划审核章,仓库才办理领料手续。

  (三)在填写工程材料管理表或货仓取货申请单时,将进口材料和国产材料分开单式填写,领取数量一栏必须要用规定字体填上领取的数量。如果需将原数量修改,应由授权人确认签名,否则物资部有权不给办理审核发料。

  (四)坚持工程材料、维护材料专项专用的原则,不允许将工程材料、维护材料用在其它工程上。各分公司承接的代办工程,经工程部门审批后,物资部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代办工程需自购材料,要有工程部开具工程材料预算表,经物资部领导审批后才给予购买。(五)各部、分公司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开单经本部门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后,再由人事部主管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人员审批签名,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

  (六)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单位拟定的年度材料计划进行领料。对无计划和超计划领料,物资部有权不给予审核发料。同时不允许维护材料多领多占,影响工程材料的正常使用。

  □关于明确领用物资材料授权人及有关的规定

  为了适应公司机构及人员的变化,现对各部门领用物资材料授权人做相应调整(授权人员表附后),原授权人的授权同时取消。并对授权人的领用物资材料权限作如下的规定和说明:

  (一)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一律由物资供应部批准。售往特区外的物资材料,由总经理批准。(二)赠送物品,由总经理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领取。

  (三)办公用品器材的领用,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四)车辆、电脑、录像机、复印机、仪器仪表、多功能电话机等,以及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领用,属预算内的应经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物资供应部购买;属预算外的报总经理批准,由物资供应部办理。

  (五)工程施工材料的领用由工程部审批,领用工程材料时,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成本中心及工程编号,连同工程管理表一齐交物资供应部计划室审核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六)维护材料的领用由维护部和分公司审批。领用维护材料时,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填写成本中心编号,交物资供应部计划室审核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七)各有关部门应预先做好年度、季度物资材料需求计划,以便物资供应部有计划地、及时地供应生产所需材料。计划内的物资材料由物资供应部计划室核准凭计划供给,计划外的物资材料由物资供应部计划室酌情供应,应急材料如物资供应部不能供应时,经物资供应部同意,部门经理批准后自购。

  (八)各部门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领料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仓库有权拒发。

  (九)各独立核算的下属公司,如需购买物资材料,可向物资供应部做计划申请,也可自行采购。

  四、库存量管理作业细则

  □存量基准设定

  第一条预估月用量设(修)订

  (一)用量稳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员依据去年的平均月用量,并参酌今年营业的销售目标与生产计划设定,若产销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应修订月用量。

  (二)季节性与特殊性材料由生产管理人员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耗用数量,并参考市场状况,拟订次季各月份的预计销售量,再乘以各产品的单位用量,而设定预估月用量。

  第二条请购点设定

  (一)请购点--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二)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采购作业期限乘以预估月用量。

  (三)安全存量--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乘以25%(差异管理率)加上装船延误日数用量(欧、美地区15天用量,日本与东南亚地区7天用量)

  第三条采购作业期限

  由采购人员依采购作业的各阶段所需日数设定,其作业流程及作业日数(公自订)经主管核准,送相关部门作为请购需求日及采购数量的参考。

  第四条设定请购量

  (一)考虑要项:采购作业期间的长短,最小包装量及最小交通量及仓储容量。

  (二)设定数量:外购材料的欧美地区每次请购三个月用量,亚洲地区为二个月用量,内购材料则每次请购25天用量。

  第五条存量基准呈准建立

  生产管理人员将以上存量管理基准分别填入“存量基准设定表”(附表13.1.5)呈总经理核准,送物料管理建档。

  □请购作业

  第六条请购单提出时由物料管理单位,利用电脑(人工作业)查询在途量、库存量及安全存量填入以利审核,其无误后送采购单位办理采购。

  □用料差异管理作业

  第七条用料差异管理基准

  (一)上旬(1~10日)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二)中旬(1~20日)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三)下旬(即全月)实际用量超出全月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第八条用料差异反应及处理

  生产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针对前月开立“用料差异反应表”(附表13.1.6),查明差异原因及拟订处理措施,研判是否修正“预估月量”,如需修订,应于反应表“拟修订月用量”栏内修订,并经总经理核准后,送物料管理单位以便修改存量基准。库存查询及采取措施

  第九条库存查询

  物料管理人员接获核准修订月用量的“用料差异反应表”(附表13.1.6)后应立即查询“库存管理表”(附表13.1.7),查询该等材料的在途量反进度,研判是否需要修改交货期。第十条采取措施

  物控人员研判需修改交货期时,应填具“交货期变更联络单”(附表13.1.8)送请采购单位采取措施,采购单位应将处理结果于“采购单位答复”栏内填妥,送回物控人员列入管理。

  □存量管理作业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物控人员

  为材料存量管理作业中心,负责月使用量基准设(修)订,用料差异分析及采取措施。第十二条采购单位

  负责各项材料内、外购别的设(修)订,采购作业期限设(修)订及采购进度管理与异常处理。

  五、物资计划管理制度

  (一)各部、分公司每年必须在12月底之前做好物资供应部下发的第二年度材料计划申请表填报工作。(二)在填报第二年度材料计划申请表时,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认真准确地制定出全年生产所需的材料用量计划,确保本单位材料计划符合工程和维护生产需要。

  (三)对已审定的各单位年度材料计划,一式二份由材料计划申请单位负责人、物资供应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单位各执一份。

  (四)物资供应部对各单位所签订的年度材料计划,设立帐本进行材料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做好材料计划在领用过程中帐务方面的记录。

  (五)计划外材料的申请,可按材料计划外采购办法处理。

  (六)为了加强物资计划管理,物资供应部对于计划外材料的领用应严格控制,有少发或不发的权利。

  □材料计划若干办法

  根据公司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有关决定,物资部已将年度材料计划汇总完毕,并与工程部和其他分公司审签了全年的工程材料计划和维护材料计划。为了做好和加强材料计划执行的管理,做到保障供应,力求节约,避免积压浪费现象,现对材料计划的执行办法作以下通知:

  (一)工程材料计划

  1.自办工程材料

  凡属自办工程计划使用的材料,领取时必须同时具有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和货仓取货申请单方可办理领料手续。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上要填写工程部确定的工程名称,工程编号以及施工单位。工程编号以工程部编制的号码为准,自办工程编号的号码尾数是“1”字表示。在审批领取材料时,材料名称、数量应以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上确定的为准,仓库取货申请单的数量必须要与表内相符,才能审批发货。对已领出的材料,如有因设计修改造成材料更换或取消工程施工等情况的,要及时到物资部办理材料计划更正手续,否则由相应部门负责。

  2.凡属代办工程计划内使用材料,在办理材料领取时,领料手续与自办工程相同。代办工程编号的号码尾数是“9”字表示。代办工程材料除工程设计指定领料施工外,承担代办工程的施工单位一律要在公司物资部购买材料,以确保工程材料质量。

  (二)维护材料

  1.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已签定的材料计划领取维护所需要的材料。领取材料时,在货仓取货申请单上的工程编号格内必须填上维护工程编号或维护工程说明,才给审批办理领料手续。分公司设立的材料小仓库,除储备日常少量够用的维修材料外,不允许过量地存放材料,为确保材料在工程中的合理流通使用,并保证材料的质量,做到物尽其用。绝对不允许将计划内的维护材料作其它用途使用。

  2.公司下达给各分公司的年度放号任务,各单位须按照已签定的材料计划合理地分配领取。如电话机、电话线、电话机出线盒以及零星配套材料,必须按照放号的实际数量领取,日常仓库只允许储备极少数量作维护备料。对已领出去的电话机,在放号时出现质量问题,可分批送回公司物资部仓库更换。但绝对不允许将已用过的或残缺的以及与放号机不相符的电话机送回仓库更换。

  (三)劳保用品计划

  劳保用品计划内物资的发放,统一由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其中包括三个分公司的劳保用品计划。对独立核算单位的劳保用品,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各单位在领取劳保用品时,必须到公司人事部审批申请取货单后,仓库才给予发放。

  (四)业务单式计划

  业务单式计划由公司业务部统一计划安排,包括三个分公司所需要的业务单式用量。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实际情况进行领用,不允许自行到外面印刷各种业务单式,对用量不够或增加印刷其它品种的业务单式,应向物资部申请办理,以便保证业务单式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并逐步使业务单式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计划外材料的申请

  在执行材料计划的过程中,对一些突发性的工程和维护工程中出现的应急抢修材料,或者计划内数量已用完,以及制定计划时无法考虑到的一些工程材料及其它物资,使用部门可以填报需求单向物资部申请计划外采购,经物资部领导审批后才给予办理。工程使用的材料,国内物资采购到货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进口物资采购到货时间需要3-4个月才能完成。因此希望各单位在制定材料计划时必须做到周密考虑,力求准确,使材料计划在各项工程中起到计划合理、保障供应的作用。

  (六)执行材料计划的实施办法

  1.凡属计划内使用的工程、维护材料,需经计划人员在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货仓申请取货单审核盖章后,才能领取材料。

  2.为了掌握好各单位计划内材料使用的情况,将主要工程材料建立帐本,以便累计全年的材料使用情况。

  3.各单位领取材料经审核盖章后,计划室将留下外线工程材料管理表、货仓取货申请单作为统计资料凭证。

  □下发物资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切实贯彻以通信为中心,保质,保量,及时成套,主动服务,科学管理”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特区邮电通信现代化服务,充分发挥物资管理部门在通信生产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和支撑作用,特下发此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重要物资的归口管理

  物资供应部在公司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物资的统一管理工作以及国内通信设备和器材的采购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本公司的物资筹供。物资供应部是物资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重要物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凡属归口管理的物资,统一由物资供应部负责,同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申请,统一进货,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归口的品种,按物资部和邮电部的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物资目录见附录)

  (二)加强物资的计划管理

  凡属公司的通信、基建生产等所需的物资(引进设备和器材除外),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物资供应部申报计划。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全公司计划物资的申请、汇总、平衡、供应和调度工作,同时加强与专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联系,认真审核,综合平衡,确定计划申报量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编制上报。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要有依据,有核算,并根据物资需求量和自有储备量进行编制,力求准确。在编制计划时应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物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技术要求、供应时间和地点等。根据供应计划的要求,各单位需按下列时间向物资供应部申报计划,年度计划必须在上一年的12月1日前申报;追加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申报。物资供应部在每年的10月上旬将年度计划申请表发到各生产部门填写(填报时必须将工程料和维护料分开填报)。如不按时送报计划,影响供应,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三)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

  各单位所需属于归口管理的各类物资,必须由物资供应部统一组织订货采购,未经物资供应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采购。部分归口管理的物资,经物资供应部门认可或委托,可由需求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协调进行采购。物资供应中,应树立全心全意为生产部门服务的思想,做到及时、主动、优质。同时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及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物资供应部门参加通信设备和器材引进的技术谈判和商务工作,负责合同的编制和制订,做好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以及设备到库后的核查,并汇同工程技术部门做好引进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工余料、拆旧料、废旧料的管理

  各项工程和生产所发生的工余料、拆旧料、筛选料、边角余料及废料,应由施工单位、生产部门负责整理、鉴定后分类列单移交物资供应部,施工单位、生产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截留。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报废由相关单位提出报告经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通知物资供应部门回收处理。

  (五)加强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的管理

  邮电通信物资是保证邮电通信建设顺利完成的前提,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一律须经物资供应部批准,售往特区外的物资材料,由总经理批准。

  (六)加强物资仓储的管理

  仓储工作为抓好物资的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和出库发放等三方面的管理。要积极创造与物资吞吐量相适应,与高科技产品相适应的仓储条件。仓管员在认真做好物资进仓验收工作的同时,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品种等情况要如实反映,做到准确无误。严格执行放料须有领料凭证,检查审核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准确,发现凭证有不妥之处,仓管员应拒发材料。切实做好物资的管理工作,对各类物资要求做到合理堆放、牢固堆放、定量堆放、整齐堆放、方便堆放。坚持先进先出,切实做到快收快发。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仓库物资的清仓盘点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七)加强物资供应人员队伍的建设

  为了适应通信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物资管理的水平,必须加强物资供应人员队伍的建设。物资供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物资供应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联系公司以外的业务及从事经济活动。同时,要经常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确立全心全意为通信建设、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要充分发挥公司各单位物资供应人员的积极作用,要求各生产部门和维护部门配备一名业务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专职材料员或保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负责本单位的物资供应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努力为特区邮电事业作出贡献。

  六、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总则

  (一)物资消耗定额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是正确确定物资需要量,编制物资供应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成本核算和经济核算的基础。实行限额供料是有计划地合理利用和节约原材料的有效手段。

  (二)物资消耗定额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本厂生产的具体条件,结合产品结构和工艺要求,以理论计算和技术测定为主,以经验估计和统计分析为辅来制定最经济最合理的消耗定额。

  □物资消耗定额的内容

  (三)物资消耗定额分工艺消耗定额和非工艺消耗定额两部分:

  工艺消耗定额:

  1.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指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消耗,如六角钢、氧化铝等。

  2.工艺性辅助材料消耗--工艺需要耗用而又未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如石蜡,苏州土等。

  非工艺消耗定额:

  指废品消耗、材料代用损耗,设备调整中的损耗等。但不包括途耗、磅差、库耗等(此部分作仓库盘盈盘亏处理)。

  □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改

  (四)材料工艺消耗定额由工艺科负责制订,经供应科、车间会签,总工程师批准,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非工艺消耗定额根据质量指标,由供应科参照实际情况制定供应定额。(五)工艺消耗定额必须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制订。

  (六)物资消耗定额一般一年改修一次。由供应科提供实际消耗资料,工艺部门修订工艺消耗定额。由于管理不善而超耗者,不得提高定额。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修改定额。

  1.产品结构设计的变更;

  2.加工工艺方式的变更,影响到消耗定额;

  3.定额计算或编写中的错误和遗漏。

  □限额供料

  (八)限额供料是执行消耗定额,验证定额和测定非工艺消耗量的重要手段,是分析定额差异和提出改进措施的依据。

  (九)限额供料范围:

  1.产品用料,包括本厂自制件和外协加工件;

  2.大宗的辅料和能源。

  (十)限额供料的依据:

  1.工艺科提供的产品单件材料工艺消耗定额;

  2.生产调度科和车间提供的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3.车间提供的在制品、生产余料盘存表和技术经济指标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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