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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务管理及标准(范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6-09

  公司车务管理及标准(范文)

  1.0车务管理

  1.1公司车辆均指定专人驾驶,其他人不得擅自开车,专车司机对所驾驶车辆安全负责。驾驶人员调岗时,由运输部经理同意,方可互换、调岗;

  1.2车辆档案

  公司机动车均相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行车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年检、保险等车务工作记录,做为公司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1.3车况检查

  运输部要经常对公司车辆进行车况检查,由运输部经理,专车司机双方共同进行,并填写《穿梭服务质量周检表》;

  2.0车况检查评定标准

  2.1车辆各部位固定可靠,润滑良好;

  2.2润滑油、制动液等各种添加剂应符合标准;

  2.3车辆灯光、制动、方向有效并达到技术标准;

  2.4发动机、底盘及各部位无异响;

  2.5发动机、底盘无油污,无渗漏,卫生良好;

  2.6各种设备齐全有效,无锈蚀、无损坏;

  3.0车容检查评定标准

  3.1车身漆皮、玻璃、镀件光亮,轮胎无泥土;

  3.2车内无尘土,无杂物、干净整齐、设备齐全;

  3.3头枕套、车座套清洁平整,不缺不破,被污染的应马上拆换;

  3.4发动机无油泥,背箱整洁无杂物;

  3.5车箱内应设禁止吸烟文字提示。如乘客吸烟,应及时加以劝阻;

  根据上述指标执行情况,评定车况为良好、正常、较差三个等级,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填写《穿梭服务质量日检表》。

  4.0技术管理及保养

  4.1运输部经理,对保养、维修、更换部件及重大维修,在车辆档案中做好详细记录,掌握车辆技术状况;

  4.2车辆保养的主要内容是对车辆进行换油清洁、检查各部位螺丝是否紧固,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工作可靠,行画安全、节约燃料;

  4.3车辆保养的分类:

  4.3.1日常保养:包括出车前,途中检查和回公司后保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3.2定程保养:一级保养:10000公里,换机油、机滤、汽滤、清洗滤清等;

  5.0记录

  5.1穿梭服务质量周检表

  5.2穿梭服务质量日检表

  5.3车辆维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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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柏园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细则

  柏园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细则

  一、进入柏园的施工人员一律凭物业管理处核发的《工人出入 证》出入,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佩带证件和使用他人证件、过期证件者,处以30元罚金。

  二、园区内禁止吸烟、随地小便、骑车,违反者处50以元罚金。

  三、进入园区应衣着整齐,不准袒胸露背,违反者处以30元罚金。

  四、园区内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或区域,违反者处以50元罚金。

  五、施工人员禁止由园区内或外翻墙,违反者处以50元罚金。

  六、园区内施工垃圾须放置于指定地点,违反者处以50元罚金。

  七、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检查,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且有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处认可方可出行,违反者处以100元罚金。

  八、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处将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交涉并有权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九、园区内施工如需使用明火须到管理处办理动火证,操作人员须携带操作证,违反者处以100元罚金。

  十、以上条例,如有违反且拒不服从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没收其出入证件,且责令其离开园区。

  柏园物业管理处

  202 年 月 日

篇3:康园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细则

  康园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细则

  一、进入康园的施工人员一律凭物业管理处核发的《工人出入证》出入,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佩带证件和使用他人证件、过期证件者,处以30元罚金。

  二、园区内禁止吸烟、随地小便、骑车,违反者处50以元罚金。

  三、进入园区应衣着整齐,不准袒胸露背,违反者处以30元罚金。

  四、园区内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或区域,违反者处以50元罚金。

  五、施工人员禁止由园区内或外翻墙,违反者处以50元罚金。

  六、园区内施工垃圾须放置于指定地点,违反者处以50元罚金。

  七、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检查,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且有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处认可方可出行,违反者处以100元罚金。

  八、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处将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交涉并有权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九、园区内施工如需使用明火须到管理处办理动火证,操作人员须携带操作证,违反者处以100元罚金。

  十、以上条例,如有违反且拒不服从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没收其出入证件,且责令其离开园区。

篇4:馨园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附件)

  馨园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附件)

  二O二 年一月

  **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目录

  一、定义

  二、一般规定

  三、产权人权利义务

  四、发展商的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

  七、物业管理费用

  八、物业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的安排

  九、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馨园”(以下简称“物业”)的实际情况,为维护物业各产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物业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馨园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及产权人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均有约束力。

  一、定 义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管理份额-指发展商为使各产权人分摊及交纳管理费用而分配给各单元的份额。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管理公司根据公约收取而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非日常保养维修基金。

  3.管理规则-指公约及用户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及发展商或物业管理企业按公约授权制定之各项与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4.单元-指产权人在物业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

  5.业权份额-指各单元产权人的房屋于该物业内所占之份额。

  6.土地出让合同-指**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有偿出让物业所占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管理合约-指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为管理物业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约》,其内容不能与本公约违背。发展商、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使用人等均须遵守。

  8.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所要求或由发展商所设计规划在该土地上实施绿化的地区, 属公共设施之一。

  9.会所-会所产权属发展商所有, 供单元的所有人享用。有关会所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管理公司另行拟定。

  10.交付使用通知书-指物业能交付使用时发展商给各产权人的通知书。

  二、 一般规定

  1.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物业各产权人的通知,以送至有关产权人的单元或所知产权人的最后通讯地址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产权人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任何单元产权人直接或间接允许单元的使用者对于本公约任何条款的不遵守、违反或不履行的行为均被视为该单元的产权人的不遵守、违反或不履行本公约的行为,该单元的产权人对上述人士的行为、非行为及疏忽所导致的任何人身、物件或财产的损失负全责。

  三、 产权人权利义务

  (一)产权人的权利

  1.在不影响物业建筑结构、外貌以及房屋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下,并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及符合政府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名下单元进行内部装修工程。

  2.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惟产权人无权直接处理任何管理人员,任何投诉可向物业管理企业作书面提出,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的行动。

  (二)产权人的义务

  1.产权人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依时缴交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押金等;产权人须按规定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此基金用于物业的主要结构、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的非日常维修保养。

  2.产权人须依时缴交其名下单元须付的税项、水、电、燃气等及有关公共设施费用。

  3.各产权人应如期每月首五日或以前将其单元应缴之当月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4.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及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所订立的《业户手册》、《装修守则》等其他规章制度,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五、 发展商的权利义务

  1.经政府部门批准,于物业任何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保留地方安装、架设、翻新、保养或拆去烟筒、天线、照明及其它各种固定设施;并在事先给予各产权人书面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于合理时间进入物业任何部分,以便进行上述有关工程及按发展商认为适当的条款准许或批准或授权其他人进行上述工程;唯上述工程不可不合理地妨碍其他产权人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2.在受本公约的限制和保障下,发展商有全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别人占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物业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及公共部分、公共设施除外)。

  3.在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审核和批准物业年度管理预算或修订的年度管理预算。

  六、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一般事项

  1.物业管理企业将视为全部产权人之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产权人将被视为全权及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物业管理企业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

  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公约规定而作出(或疏忽作出)的任何有关行为、措施或事项,只要物业管理企业之上述行为或疏忽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或不忠诚或故意疏忽,物业管理企业无须就其上述行为或疏忽向物业产权人或其他任何人士之索偿负责。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及责任

  1.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物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下列事项。

  1.1检查、视察物业,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

  1.2每一位产权人或其使用者须严格按照装修规则,完成其单元的装修工程。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该产权人聘用的承包商或其个人违反装修规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绝让该等人士进入物业。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有否违反装修规则。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偿、要求及费用完全由该产权人单独负责,与其他产权人及物业管理企业无涉。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则进行修改,并可在装修工程开始前,以合理的通知,要求装修的产权人依据装修规则缴交装修押金予物业管理企业,并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规则的条款作有关应用。

  1.3 根据物业之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1.4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业户手册、装修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产权人和用户遵守。

  1.5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招聘之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作。

  1.6根据物业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物业管理预算,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查询。收取管理费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并可收取欠款利息及手续费。

  1.7处理所有对于物业管理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调解业主或用户之间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1.8负责物业的保安工作,保持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产权人或用户免遭骚扰。

  1.9 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或于管理委员会合理要求时作出检讨和总结,并对改善物业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向发展商及/或管理委员会递交报告及作出建议。

  1.10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并向应负责的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和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1.11控制该物业所有车辆(包括机动及脚踏车)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或扣留所有违反管理规则停泊的车辆,并向该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及扣留费用,并可收取欠款利息及手续费。

  1.12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处理有关物业之物业管理法律诉讼。有关之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担。

  1.13防止任何人未经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

  1.1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物业的要求。

  1.15防止任何人对公共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或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偿。

  1.16节日期间可装饰物业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并有权组织社区内的文娱活动。

  1.17聘请、撤换及付酬金予律师、 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1.18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产权人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用户手册的规定。

  在社区内显著地方公布违约产权人的姓名连同其违约细节。

  通过民事诉讼向每名违约产权人追讨本公约规定该产权人须缴付的任何款项。

  物业管理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

  2. 管理物业公共地方及公用设施

  2.1对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使之保持好的状态,如维修设备、器材的更换、修理、涂漆等。

  2.2 确保所有物业产权人或用户依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其所占用之物业部分,如有物业产权人或用户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企业应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此等违约行为,并向违约者追讨赔偿及费用。

  2.3 物业每年或在有合理需要时,替物业之公共地方及清洁、铺砌或视情况而施行其他适当之工程。

  2.4 更换在公共地方的破损坏玻璃。

  2.5 保持物业的公共地方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

  2.6 阻止任何废物被弃置于物业之公共地方,负责清除物业公共地方之垃圾及安排适当的间隔时间为住户收集垃圾。

  2.7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物业任何公共地方受阻塞。

  2.8确保所有公用污水渠、排水渠、管道及水管无淤塞情况。

  2.9保持物业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和器材包括物业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器系统、燃气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当有需要的情况下,经发展商批准后,物业管理企业可与第三者订立合约维修上述设备、机械或器材(惟在物业管理预算中已批准者及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2.10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物业任何垃圾或其他物体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于街道、暗渠、污水渠、排水渠或水沟, 并把已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之垃圾或物体移走。确保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之维修或其他工程不会对毗邻的排水渠、引水渠、水道、行人路、污水渠、水沟、水管、电缆、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造成损坏。如有损害,应及时补救,令有关人士或政府部门满意。

  2.11安排物业保安、管理员及搬运工人的日常工作程序。根据物业管理公约或用户守则之条款,管理、保养、维修及监督使用以下的设施。

  2.11.1装卸货区

  2.11.2垃圾收集站及垃圾车停放处

  2.11.3花园、花槽、人工湖及其他文娱设施

  2.11.4车辆出入口、车道、公共阶梯、行人路、街灯、栏杆、围墙及公共空地。

  2.12物业管理企业可用产权人或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可包括火灾、其他意外及天灾等与管理物业有关的保险。

  2.13安排绿化区之绿化工作。

  3. 财务管理

  3.1 负责物业之财务管理及帐务处理,正确地运用物业管理帐 号收取管理费及支付款项,定期复审结存,以确保有足够资金维持必要的开支。

  3.2财务管理包括编制每年之管理物业预算,尽可能使物业的开支及运作控制在此预算范围内。首年度预算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公约制定,财政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个财政年度由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至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的年度预算须于该年度前一个月提交予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政年度会计报告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完结日起六个月内由物业管理企业委任政府认可之独立审计师核算。遇年度管理预算不足以应付所有管理开支,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修订预算供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审批核准。

  3.3每月定期向各单元产权人、租户或用户收取管理费,及其他应付之费用并定期复审征收情况以确保所有产权人、用户准时履行财务上的责任,并于发出适当警告后,以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大会中全体产权人名义提出法律诉讼。

  4. 帐目审核及保存

  4.1物业管理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物业年度财务收支报表,并张贴在物业告示栏。

  4.2物业管理企业须妥当地保存管理收支帐目,并在需要时将帐目提供给各产权人查阅或节录。

  4.3 物业管理企业于辞退或职务被终止时,须移交所有有关物业之文件、记录、图则、管理帐目予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管理帐目。

  六、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

  产权人在使用其名下单元及公共地方、设施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改变物业的结构,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在物业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悬挂旗帜、横幅标语、广告牌、招牌、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户。

  2.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物业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或煤气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3.单元露外之窗户不得改变原有色彩,以维护物业外貌整齐美观。

  4.各产权人须负责及时通知其他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单元内的损坏,及应防范单元受天灾所损害。各产权人亦应负责单元内之维修,如有关产权人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其单元之维修工作而引起其他产权人的损失、骚扰及/或其所拥有单元的破坏,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进入有关单元进行应急处理安排而该产权人须负担一切引起之费用。

  5.各单元的产权人、用户,只能将其单元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政府相关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其名下单元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产权人的事项。

  6.产权人饲养家禽或其他动物需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7.不得在物业公共地区举行葬礼、宗教仪式、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将物业作斋堂、殡仪馆或类似用途;不得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8.不得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物业投购之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9.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地方晾晒衣物或弃置垃圾杂物。

  10.未经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并获书面批准,任何产权人或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用电、用水装置。

  11.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产权人需就所引致之损失向其他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及支付有关开支。

  12.各产权人不得干预或干扰发展商及或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委托装修承建商或其工程人员在物业范围内进行各项有关建筑工程。

  13.个别产权人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下属为该产权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服务。

  七、 物业管理费用

  (一) 管理费用

  1.管理物业公共地方及物业公共设施之管理费用,由物业全体产权人按管理份额比例分担。

  2.各产权人需于每月的首五日预先缴交其单元每月应付之管理费用,首期管理费从发展商向产权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不论单元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该单元产权人或用户须负责缴交管理费及其他应付之费用。

  发展商未出售的空置单元每月管理费可享受减半的优惠,或选择补贴管理帐户开支不足部分以代替减半的优惠。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等非经常性的费用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支付,不足之数由各部分的产权人按管理份额的比例分担。

  4.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追收及欠款利息。

  产权人欠缴管理费或其他根据管理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产权人发出通告,详列所欠款项及清还期限,若逾期未付,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法律行动向产权人追讨欠款。

  所有管理费及管理费押金及其他根据管理公约或其他管理规则应付的款项,均需按规定清款。任何产权人如果未能于应付的款到期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4.1收取为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4.2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欠款产权人于物业告示栏张贴欠款产权人单元及详情,有权对欠款产权人提出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直至该欠款产权人清偿全部欠款、滞纳金为止,为追讨所支出费用概由该产权人、租户、用户负责。

  4.3 产权人欠交管理费及或其它费用超过三个月时,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有权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扣除产权人押金,若产权人仍欠交费用则向人民法院起诉。

  5.管理费用押金

  5.1各产权人须于其物业交付使用时缴交相等于三个月管理费用的金额作为管理费押金。

  5.2 产权人在出售、转让、馈赠或遗赠其单元时已缴交的管理费用押金不予退还,但可在出售、转让、馈赠、遗赠其名下单元时将押金转至受让人或承受人名下,而且必须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 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1.因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本公约职责而由物业全体产权人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报酬,该酬金由发展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并每年可作适当调整。

  2.物业管理企业无须从管理酬金中支付因任何工作为该物业管理、运作、会计、审计等的一切直接开支费用。

  (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标准的制订及收取办法执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2.各产权人在其购买物业时须按购房款的2%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管理份额向产权人续筹。

  4.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发展商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5.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但可把该基金中的剩余部分用书面转让予受让人或承受人名下,并须到物业管理企业处办理有关手续。

  八、 物业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的安排

  (一)物业任何部分如因火灾、台风、地震、或其他原因而受损导致无法按该土地出让合同订明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时,在保险金不敷使用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以受损部分的产权人(以下简称受影响产权人)的费用修复该受损部分。所有受影响产权人应在物业管理企业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应付的修复款项交付物业管理企业。

  (二)1. 物业任何部分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受损导致无法按土地出让合同订明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为不可能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受损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一次受影响产权人会议,就受损部分共同讨论应变措施。为此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会议通知中提出处理建议。

  2.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受影响产权人会议上通过应变措施议案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准备一份旨在使该措施付诸实行的正式计划,并在第一次会议后一个月内召开受影响产权人第二次会议时对该计划进行讨论。

  如果在受影响产权人第二次会议中上述之计划获得通过(无论 有否修改),物业管理企业应通知所有受影响产权人。如在受影响产权人中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业权份额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表示赞同该计划,则所有受影响产权人均有责任参加该计划并在所有方面给予合作。

  如果自受损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影响产权人之过半数未能对计划 作出书面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请求受影响产权人及其抵押权人(如 有)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所有物业受损毁的单元,拍卖所得在先扣除应付之管理费及其他款项后,将按照个别产权人持有的业权份额归还该受影响产权人或其抵押权人(如有)。

  **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二 年一月

  九、承诺书

  本人/我等/本公司为“康柏园”(以下简称“该物业”) 栋的购买方,为维护该物业所有权人权益及促进该物业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及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参阅**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制定的“**康柏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其含义包括在签署承诺书后,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修改、增加、取代和补充的管理公约条款及有关文件)。

  二、完全明白和同意履行和遵守及促使任何其他有关人士履行和遵守管理公约及管理公约附件内列明该物业所有权人的所有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款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押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其他金额)。

  三、同意如本人/我等/本公司将该物业出售、转让、馈赠或变卖,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在该物业产权转移后必须取得其承购人或其承受人签署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将已有效的承诺书(“新承诺书”)送给管理者(定义见管理公约)。在管理者(定义见管理公约)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不论该物业是否已被出售、转让、馈赠或变卖给其承购人或其承受人,但管理者(定义见管理公约)在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后,本承诺书在新承诺书生效日终止。

  四、本承诺书在本人/我等/本公司签署的当日生效。

  五、如本承诺书的承诺人多于一方,则每一方均完全承担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他方追偿。

  六、本承诺书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承诺人:

  (签署/盖章):

  见证人:

  (签署/盖章):

  承诺人资料:

  出生日期/成立日期:

  身份证号码/商业登记证号码:

  国籍/注册地方:

  住址/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5:馨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馨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北京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对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效力。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三条:本公约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公约内所指的楼宇单位是指馨园内的住宅房屋单位,包括独立式、连排式的别墅及其所包括的花园地方。

  第五条:管委会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物业名称、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一)物业名称:馨园庭院式住宅

  (二)座落:北京市顺义区温榆河旅游别墅开发区内

  (三) 四至:

  东至:**路; 南至:**花院;

  西至:**花园 北至:馨园二路

  (四)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 物业用途:别墅

  第六条: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

  (一) 土地出让合同:*房地出(合)字(*)第*号

  (二) 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用(*)字第**号

  (三) 建设设计条件通知书:*-规条字-**号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建字-**号

  (五) 建设工程开工证:京建开字(**)第**号

  第七条: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一)公共设施:

  指公共地区内所有产权人共用的各种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天然气管道、垃圾站、化粪池、共用照明、天线、水泵房、消防设施设备、变配电设备、电信设备及保安监控设备等。

  (二)公共场所:

  指“别墅”内不为某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单独享有使用权的地方。包括:会所、通道、绿地、水面、停车场、小区道路、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

  第八条:开发企业

  (一)名称:北京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

  (二)住所:**市**区**镇**街**号

  (三)法定代表人: **

  (四)注册资金:美元**万元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指定,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

  第十条:产权人

  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章 公约涉及的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产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依法对其楼宇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依法使用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三)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五)执行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六)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七)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八)出租、转让所拥有的楼宇单位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在管理公司接到这一通知前,前产权人对该楼宇单位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开发企业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有权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四)组织筹建管委会。

  (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所需用的全部图纸、档案、资料。

  (六)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

  (二)制订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八)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管委会查询。

  (九)物业管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产权人及使用人负责。

  1.进行必要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2.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大风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能源、电力、材料、供水短缺;

  4.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第五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关于房屋使用的规定

  (一)产权人必须遵守住宅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并给予支持与协作。

  (二)产权人应爱护住宅内的公共财物、公共设施。

  (三)产权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产权人的正常住用。

  (四)产权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私搭乱建,不搞违章装修。

  第十五条:管理的内容

  (一)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内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持住宅的干净整洁。

  (二)保安管理:住宅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实行门岗制和巡逻制,同时负责维护好小区公共秩序,严禁商贩和闲杂人员入内。

  (三)车辆管理:负责小区内行车、停车管理,保持秩序井然。

  (四)绿化管理:负责小区内绿化设施以及花草树木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五)有线电视管理:负责协助居民并配合有线电视台做好安装、调试和协调工作。

  (六)高压水泵管理:负责房屋的正常供水不间断,安全运行无事故,水质卫生无污染。

  (七)装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装修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房屋维修管理:负责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六章 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

  第十六条:产权人大会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组成。

  产权人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产权人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管理公约;

  (三)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预算;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管委会的组建

  (一)住宅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管委会人数一般以5至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

  (四)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五)管委会选举产生后,由筹备组持以下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小区办报批:

  1.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2.管委会章程;

  3.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第一次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

  上述第1、第4两份文件应由管委会全体委员签字。

  (六)区县小区办应在收齐筹备组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 批工作,并报市小区办备案。

  (七)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第十九条:管委会的权利义务

  (一)管委会权利

  1.每年至少召集和主持一次产权人大会,根据10%以上的产权人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7.对任何破坏、损害本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8.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产权人提起诉讼。

  9.决定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前款的第2、3、4、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产权人大会通过。

  (二)管委会的义务

  1.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

  2.执行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产权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产权人、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公共利益。

  第七章 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条:管理公司有权向馨园内各类房屋楼宇单位产权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以支付管理和维修馨园内的公用地方、场所、建筑物、公用设备及设施的下列各项开支:

  (1)管理及维修所需的员工的薪金、奖金、福利金及其他类似的开支;

  (2)管理及维修所需用的物料及设备费用及开支;

  (3)如管理及维修雇用承包商,该等承包商之收费;

  (4)公用地方、场所、建筑物、公用设备及设施之水、电及其他同类费用及开支;

  (5)馨园所设之后备发电机的运作及维修费用及开支;

  (6)馨园公用地方、场所、建筑物、公用设备及设施所需要的保险费用及开支;

  (7)馨园的假日灯饰及其他布置品的费用及开支;

  (8)管理及维修所需的专业服务费用及开支;

  (9)管理公司的报酬;

  (10)政府向馨园征收的各项税项费用和应付款项及开支。

  (11)管理公司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力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算或其他专业费用。

  (一)物业管理费按各楼宇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按1.2美元/月计算, 由管理公司按规定向各楼宇单位产权人收取,而各楼宇单位产权人亦有义务缴付其管理费用。

  (二)管理公司须向各楼宇单位产权人定期提供管理及维修费用支出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公布,各单位产权人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各楼宇单位产权人须依时向管理公司缴付其楼宇单位每月应付之管理费用。产权人逾期需缴付管理费用的滞纳金。任何楼宇单位产权人如未能依时给付应付的款项而在付款期限内未能付清的,则管理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索还欠款。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产权人义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有权强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合法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议定。

  产权人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应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合法的催缴措施催缴。

  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有义务遵守公约的相关规定,如若违约,产权人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章 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因本公约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产权人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本公约对发展商、全体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公司”均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如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本公约某些条款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正常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一式四份,市房地局小区办、市场处、顺义区小区办及开发企业各一份。

  北京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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