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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分公司货物吨位控制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5-06

  航空分公司货物吨位控制规定

  应当根据运输的能力,按照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安排货物吨位,并从宏观上合理地利用所在地点的每一航段最大吨位,充分地发挥出航空运输快捷的时效性,有效地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1 吨位控制原则

  1.1 大宗货物和特种货物要施行计划运输,应当做好托运人的预订吨位的工作,批量大并有特定条件及有运输时限要求的联程货物,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航班的舱位后,方可收运。

  1.2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货物严重积压时,可暂停收运货物,并应及时将所停收的航线向代理人发出《停收通知单》。

  1.3 对于其它航站的吨位申请电报,应在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做好进港及衔接预留吨位航班的各项组织工作。

  2 吨控分类

  货物运输吨位控制根据货物运输的性质一般可分为三类:

  2.1 大宗普货运输;

  2.2 特种货物运输;

  2.3 中转货物运输。

  特种货物运输

  1 运输特种货物除按一般运输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章各节所列的特殊规定,以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

  2 凡有托运单位开具的证明,保证交运货物内没有夹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经认可后,不须再开箱检查,予以承运。

  3 托运成批的货币、有价证券、黄金、珍贵文物以及包机运输的贵重物品,必须由托运单位派人押运,

  4 一件包装内如果混装贵重物品及一般物品时,则整件货物的运费及操作程序均按贵重物品处理。

  5 贵重物品一般应采用直达航班运输。

  急件货物运输

  1 对急件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货运单上指定的日期或航班运送;对办理联程急件货物必须征得联程站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对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2 根据货物性质,按下列顺序发运:

  2.1 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飞机停场急需的零配件(即AOG货物)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2.2 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2.3 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物品;

  2.4 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2.5 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3 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4 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5 应当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货物装卸的有关规定

  1 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2 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3 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4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应当作好运输事故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5 对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如装卸有困难时,可协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6 装货一定要注意飞机的重心位置,一定严格按照载重平衡表上指定的舱位装载,并要使每个舱位的货物重量均衡地分布在地板上。

  7 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要切实防止损坏飞机内外各项设备。应注意不得损伤机身蒙皮。对超过货舱门尺寸大小的货物,应拒绝装机。

  货物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

  1 托运人对已办理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自愿变更时,应当提供托运人出具的书面变更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如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为单位时还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2 要求自愿变更运输的货物,应当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若已经分批发运尚余部分货物,则不再予以办理变更。但由于航班的原因造成的变更,可发生变更部分货物。

  3 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根据变更要求,重开货运单或重新核收运费。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

  4 如在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的运输变更,不予办理。如货物尚未起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核收运费。

  5 始发站审查变更内容符合规定后,能在有关航站办理的即将变更事项详细通知有关站办理。如因货物己运出或交付给收货人等原因而不能变更时,应当向托运人说明情况。

  货物查询

  1 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我公司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和托运日期等内容。

  2 我公司对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凡应当在当地查明的,必须在受理后2天内查明答复;凡应当向他站查询的,必须在当日(至迟次日)发出查询电、函。查询电文应当抄报上级业务部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3 凡发生货物少收、破损、短少、单货不符等不正常运输情况,接收站应当在飞机到达后2小时,至迟不得超过4小时发电向有关航站查询,并做好事故记录,由装运站负责查明情况,答复查询站。发出查询单或查询电报之前,应当先在本站认真查找和核实,在确实没有时应及时发出。

  4 货物发生错运或错卸,造成差错的责任站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站查处。发现错收、多收货物的航站,应当立即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运回原出发站或直接运往到达站,并电告有关站。

  5 对他站的查询,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凡是电报查询的,应在24小时内答复。信函查询的,应在3天内答复。

  6 如经催询,30天内不答复,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拖延站负责。

  7 查询工作一定要落实,业务量大的地方要有专人负责办理,业务领导要加强检查。查询电文的发出和答复,应当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对查询和答复内容负责。

  生产数据统计的有关规定

  1 提供给货运处、营运部、公司及广州货运部的各项生产统计数据应做到准确无误。如字迹模糊,必须逐一核实,填写清楚;

  2 每月25日前将一月内的生产销售情况、中转货物情况、代理人交运情况、直销货物情况报货运处;

  3 航线管理室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及销售分析汇报货运处;

  4 此规定解释权属货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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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的有关规定

  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的有关规定

  1 填制货运单后,如遇运价调整,运费多不退、少不补。托运人如有异议,可将货物退运,按新运价重新托运。

  2 运费和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3 确有需要定期结帐的个别单位,经营运部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协议,运费可以记帐,但最少每月结算一次。记帐的货运单,应在第二、三联上加盖“记帐”的戳印。

  4 货物运费除托运人与货运处有协议者外,按照支付现金处理,并在承运时一次收清。

  5 货物运费的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站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6 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第三人蒙受的损失。货运处有权扣压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并可以拍卖处理,用部分或全部拍卖收入支付费用,但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责任。

  7 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站,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因承运该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8 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9 我公司可以收取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和保管费等货运杂费。

篇3:航空分公司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航空分公司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1 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2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3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可暂停收运货物。

  4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方可收运。

  5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6 收运货物时,应当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是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7 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需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我公司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8 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9 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篇4: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及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航空分公司货物运价及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

  1 申请运价及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1.1 规范运价及销售政策申请的程序,减少随意性,使领导能根据客观实在的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1.2 理顺运价及销售政策申请的渠道,提高效率,增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1.3 增强申请运价及销售政策的透明度,加强运价及销售方面的监督职能,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引起决策失误。

  1.4 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在运价及销售政策申请、执行过程中的责任。

  1.5 重大运价及销售政策的申请,必须坚持集体讨论、统一决定的原则。

  2 货运处范围内销售运价、销售政策的申请机构

  2.1航线管理室是申请、执行国内航线货物销售运价的部门。

  2.2 货运处是申请、执行国内航线货物销售政策的部门。

  3 运价的管理机制--“运价四级审批制度”

  3.1 在营运部职责范围内申请货物销售运价,必须经过四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

  四级部门为:

  第一级:航线管理室提出运价申请;

  第二级:航线管理室组长提出建议;

  第三级:货运处分管市场销售的领导进行初审;

  第四级:营运部分管领导最终批准。

  3.2 销售政策一般由货运处向营运部分管领导提出申请,根据货运处的建议营运部研究后报公司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

  4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的权利:

  4.1 航线管理室:是提交运价申请表的唯一部门,行使运价建议权。

  4.2 货运处:有权同意或否决航线管理室提交的运价方案,或要求其修改运价方案,行使运价审批权和运价监督权;有权对货运销售政策提出建议。

  4.3 营运部分管副经理:对提交的运价方案行使最终决定权。有权同意或否决货运处提交的销售政策方案,或要求其修改方案,行使销售政策审批权和监督权。

  4.4 分管营运部的公司副总:对货运处的销售政策行使最终决定权。

篇5:电子公司从仓库暂借货物的规定

  电子公司从仓库暂借货物的规定

  1仓库的物品要确保完好无损,帐、物相符,原则上不得外借,若确需急用且又不能决定销售时可以从仓库暂借。

  2所借货物必须由专人办理,部门经理确认,财务审批,仓库主管同意借出,且借期不得超过三天。

  3借出物品归还时必须由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恢复至出厂状态,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合格者不得重新入库。

  4借出物品如有损坏或损伤必须照价赔偿,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格处理,库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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