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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1-04-25

  化工工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以下简称HSE)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庆生化工厂各车间、各部门。

  第二章 违章处罚

  第三条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行为)、污染环境、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的现象(行为)以及违犯“四位一体”体系文件的要求都属违章处罚范畴,对违章行为的处罚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现场管理

  (一)各车间(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无故逾期不整改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200元/次;

  (二)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三)不听从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他人劝告,违章蛮干或违章操作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四)在生产岗位上,违反劳动纪律(如睡岗、脱岗、酒后上岗以及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情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0.5-1分,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五)不按时巡检、不按时填写记录报表、不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包括班前、班后安全会或讲话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0.5-1分,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六)生产作业人员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具,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0.5-1分,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七)在生产作业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或使用非生产电器,对责任车间扣1-2分;

  (八)特种施工作业未履行作业手续,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00元;

  (九)不具备相关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作业操作,要限制操作,对责任车间扣2分;

  (十)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时,车辆、人员不听指挥,擅自闯入禁区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一)在检修施工现场或生产区域内,随意高空抛物,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摆放影响安全通道的,对责任车间扣2分;在检修有毒介质装置时,首次打开设备人孔、阀门等作业时,未按贮存有毒介质进行设防的,对责任车间扣4分;

  (十二)各种作业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由本人在作业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发生代签处以罚款50元/次;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且未酿成事故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酿成事故时,按“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防火安全管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业动火手续或未按动火措施进行动火作业,按情节轻重对现场有关责任车间扣2-5分;

  (二)易燃易爆岗位内不按规定堆放可燃物,按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2-3分;

  (三)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未按规定执行的,对责任扣1-2分;

  (四)损坏、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2-3分;

  (五)严禁在装置区内任何部位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次,如发现烟头,对烟头所在的责任区分管车间每个烟头扣一分;

  (六)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或引火物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违者罚款100元;

  (七)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关闭手机、BP机,违者罚款50元;

  (八)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域内必须有排烟防火帽,畜力车不准进入装置区,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九)禁止穿带铁掌和带钉子的鞋进入装置区域,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未设专人管理,不建立台帐,管理混乱,给予管理人员罚款50元;

  (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给予主管部门领导和办事人员各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发给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发的,对有关部门罚款100-200元;

  (二)采购和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按采购数量原值的10%-20%罚款;

  (三)集体使用的护品护具,使用车间应设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

  (四)暑期按照管理局下达的标准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饮品,并做好发放记录。未按标准发放的,除补发外,按不足标准部分的10%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采购未取得“准入证”厂家的产品,按第2条处罚。

  第八条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一)新入厂的员工,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经培训或复审取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三)对转、换工种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凡未经重新培训上岗,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四)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临时进入企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有培训教育记录,如发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九条 环境管理

  (一) 排污系统管理未按规定加强巡检,出现污染物跑冒等情况,对责任车间扣2分;

  (二)未按规范堆存废渣,随意丢弃、倾倒固体废物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发现一次对责任车间扣2分;

  (三)出现污染物异常排放未及时汇报的或采取措施不及时,对责任车间扣2分;

  (四)检维修前未进行污染物排放预报、未制定有效环保措施、制定的环保措施未经生产办批准或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对责任车间扣1分;未按环保管理规定进行检修,或预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发现一次对责任车间扣2分;对外来施工队伍,有私排乱放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条 连带责任的处罚

  (一)如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罚;

  (二)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有严重违章行为,现场的其他人员不劝阻、制止不力,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

  第十一条 对污染环境、损害员工健康的行为经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处罚实施

  第十二条 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经济处罚单》,各车间(部门)或个人罚款上交生产办或由生产办通知财务部门从被罚车间或个人的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事故、违章罚款资金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管理,要公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PM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PM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四忙事故应及时报告。时候,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高保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刀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行政重大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和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凡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即为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以下的一般案件的审理,由执法机构、报法制机构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即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二 重大案件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机关负责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法制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进行会审,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办公室

  案件审理办公室为区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委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及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案件材料;(二)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提出是否召开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审理。(三)根据重大案件联席会议意见,将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审理办公室的报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系会议与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 重大案件审理程序

  第七条:重大案件联系会议会审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案件的有关情况。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进行 论证,并形成意见,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联席会议的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的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和决定的意见反映在案件材料中。

  第九条: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重大案件审理纪律:

  第十条: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委机关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

  第十一条: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审理案件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殉私说情。

  第十三条:参与重大案件联系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规矩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篇4: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与没收财物收缴分离制度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与没收财物收缴分离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没收财物包括:

  (一)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以的罚款;

  (二)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没收的物资或其变卖收入;

  (三)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没款需要加处的罚款。

  第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没收的物资,没收的物资作如下处理:

  (一)有变卖价值的,公开作价变卖;

  (二)没有变卖价值的或者不宜变卖的,公开销毁,但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在水上当场收激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委。罚没款由指定的银行代收,农委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做出罚没款决定时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帐户名称、帐号以及相对人应当缴纳的罚没款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加处罚款。

  第六条 相对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农委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条 罚没款收据由代收银行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罚没款时出具。

  第八条 农委应当按月与代收银行对罚没款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按规定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主办人应责成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变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条 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5: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为更好地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档案,完整保留重要证据资料,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归档范围

  简易程序文书归档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罚没收据存根、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一般程序归档范围:举报人举报信、证据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立案报告、农业行政执法(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鉴定意见书、听证会通知、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笔录及有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送达回执、没收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结案报告、其他有关书证、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 归档要求

  文书资料齐全,书写材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卷内材料采用标准用纸(A4),厚度不超过200页,并填写卷内目录、编写页号。

  按规定制作案卷,封面须准确简明反映卷内内容。

  简易程序文书与一般程序文书应分别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的照片(底片)应装入相册或案卷内,照片下面应注明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拍照时间、地点、拍照人员的名称,结案时间。

  录音带、录像带内应标明行政处罚名称、录音或录像时间、地点、案件结案时间。

  第三条 归档时间及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办案人员整理后,交农委法规科以年度,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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